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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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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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建办人[2016]7号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取消我部实施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事项。

各地区、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名义开展培训活动。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取消后,我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日
——结束——。

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样式

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样式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样式
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1、资格证书样式(120mm×90mm):
正面
内页
2、说明
(1)证书封皮为咖啡色底,银色字体;
(2)证书的发证单位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签发单位为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价员管理专用章)
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1、专用章样式
2、说明
(1)、本省造价员专用章规格为宽48mm、高19mm矩形,横排4行(无分行线)。

第1行为专用章名称(即“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第2行为姓名,字间空一格;第3行为资格证编号加专业等级(不含专业等级流水号);第4行为工作单位规范性简称(一般不超过14个汉字)。

第1-2行字体为10号粗宋体;第3-4行字体为9号粗宋体(瘦型)。

(2)造价员资格证编号由10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苏”;第2~3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4~5位为省辖市代码,其中第4位为阿拉伯数字“0”,第5位为大写英文省辖市代码;第6~10位为全省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1)

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6号――关于房地产估价师初始、变更、延续,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6号――关于房地产估价师初始、变更、延续,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6号――关于房地产估价师初始、变更、延续,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7.13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6号
•【施行日期】2012.07.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656号)
关于房地产估价师初始、变更、延续,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的公告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首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方满红等489人符合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许可条件、程殿卿等671人符合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许可条件、殷艳丽等837人符合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许可条件现给予注册。

周玉红等人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条件,现给予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略)
2.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人员名单(略)
3.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略)
4.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2023年-2024年二级造价工程师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2024年二级造价工程师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2024年二级造价工程师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建设项目综合指标一般以项目的()表示。

A.综合生产能力单位投资B.单项工程生产能力单位投资C.建筑安装工程费用D.投资估算指标的编制【答案】 A2、在某建设项目投资构成中,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为80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2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为500万元,基本预备费为150万元,价差预备费为100万元,建设期贷款1800万元,应计利息为180万元,流动资金500万元,则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为()万元A.2620B.2750C.2980D.3480【答案】 B3、成人颅高压最常见的X线征象是( )A.囟门增宽B.鞍背疏松脱钙C.颅缝分离D.脑回压迹增多E.头颅扩大【答案】 B4、确定预算定额的人工消耗指标时,砌墙工程中“砌砖、调制砂浆”的用工量属于()。

A.基本用工B.辅助用工C.超运距用工D.人工幅度差【答案】 A5、滴虫阴道炎典型的临床表现是A.血性阴道分泌物,外阴瘙痒B.稀薄均匀一致的分泌物C.黄绿色泡沫状阴道分泌物,外阴瘙痒D.白色豆渣样阴道分泌物,外阴奇痒E.黄色阴道分泌物,不痒【答案】 C6、胸部照片中,可同时观察心房、心室、大血管的最佳体位是A.胸部正位B.胸部左侧位C.右前斜位D.左前斜位E.胸部右侧位【答案】 D7、方运用赢得值法来进行成本控制时,通过比较()与()之间的差值,可以分析由于实际价格的变化引起的累计成本偏差。

A.已完工程预算成本,已完工程实际成本B.已完工程预算成本,拟完工程预算成本C.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拟完工程预算成本D.未完工程计划成本,已完工程实际成本【答案】 A8、下列关于竣工验收的说法,错误的是( )。

A.非工业生产项目,须经试生产合格才能进行验收B.工业生产项目,形成生产能力,能正常产出产品后,才能进行验收C.非工业生产项目,能够正常使用的,才能进行验收D.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转入投产使用的必要环节【答案】 A9、通常表示CT机空间分辨率的方式A.百分数(%)B.线对数(Lp/cm)C.调制传递函数(MTF)D.X射线剂量(mGy或rAD)E.以上都不是10、不能显示内听道影像的摄影体位是A.乳突侧位B.汤氏位C.斯氏位D.颅底位E.经眶位【答案】 A11、滑环技术的主要特点是A.连续曝光B.连续采集C.单向连续旋转D.床面连续移动E.高压发生器连续旋转【答案】 C12、主要经肾脏排泄的离子型对比剂是A.伊索显B.碘必乐C.优维显D.复方泛影葡胺E.碘番酸13、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包括()。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6]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

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二OO六年六月五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第六条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一)通用专业:(1)土建工程;(2)安装工程。

(二)通用考试科目:(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中水协[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关于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水协[2007]1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行业自律管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制定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经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6月27日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及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资格,对其实施行业自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水利)是指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造价员培训、资格考试及认证、继续教育等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四条申请造价员资格人员,须参加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制订水利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水利专业科目培训教材,并组织考试。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其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第七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

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造价员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接受继续教育,以保持资格的有效性。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77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8.26【实施日期】1996.08.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现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8月26日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五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5•【文号】建标[2002]18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18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我部制订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合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的条件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且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所列情形的人员;2.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二)初始注册程序及要求1.每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后第3个月,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注册通知。

申请人应到相应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申办注册手续;2.申请人应在发布注册通知后15日内,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考试合格证书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报所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审;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40个工作日内,对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核;5.建设部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制作等有关问题通知的函》(建标造函[2001]50号)的有关要求,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及时发给注册人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XX]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

附件1: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说明:
1.地方的造价员1、2位填写地区简称(附件2),如京、津、沪等。

2.行业的造价员1、2位填写行业简称(附件2),如铁道、水利、石化等。

3.地方的造价员5位填写“0”;6位填写地市代码,地市代码按汽车牌号上的英文字母A、B、C、D……编排,如:江苏省南京市的汽车牌号代码为“A”,无地市代码的直辖市6位填写“0”。

4.行业的造价员5、6位填写造价员所在地的地区代码(附件2)。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样式
说明:
1.专用章的形状为长方形,长为48m m、宽为17mm。

2.专用章的字体及字号:姓名为宋体小四,其它为宋体小五。

3.专用章的颜色为兰色原子印。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11]021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最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格考试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教材。

第九条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及《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统一管理内容]对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对造价员实行统一的自律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的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和统一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证书作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经历、岗位技能和专业水平的证明。

第五条 [管理方式]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各行业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自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第六条 [取得方式] 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须通过专业水平考试。

考试工作由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专业设置]考试专业设置:(一)土建工程;(二)安装工程;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八条 [职责分工]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业水平考试大纲》,并对各管理机构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考试教材、培训、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价协[2011]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中价协[2011]021号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06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doc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造价员取消之后该怎么办

造价员取消之后该怎么办

造价员取消之后该怎么办人社部发文取消造价员职业资格,怎么办?要转为“助理造价工程师”啦!已经考过了的,直接转为“助理造价工程师”!这预示着含金量更高了!为什么将造价员拟转为助理造价工程师?为什么要更改考试名称?1. 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是推动职业资格制度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进一步规范造价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通过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调整和优化等级设置、报考条件、专业划分等内容,健全人才培养机制。

2. 两者的服务对象基本相同,现阶段我国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服务对象包括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

造价工程师依法具有相应造价文件的签字权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价员是一种岗位设置,造价员证书属于职业水平证书,不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也不是职业资格的市场准入,造价员不具有独立的造价文件签发权。

因此:造价员升级为助理造价工程师后,原造价员资格考试、注册与造价工程师考试、注册并轨,改变过去同一岗位系列实行不同管理模式的做法,便于国家对造价行业的统一管理,证书的价值得到保障,考试也将更为正规,严格,有序。

为什么要进行此次改革?造价工程师由住建部和人社部共同组织考试,由住建部进行注册管理,是准入类的执业资格证书;造价员由各省协会和中价协组织考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属于从业资格证书。

因此:一种是注册管理的执业资格,一种是行业自律管理的从业资格。

随着国家对工程造价行业的标准化和统一化,造价员从“行业自律管理的从业证书”转型为“国家注册管理的'执业证书”已成必然趋势。

造价员拟转为助理造价师,对工程造价行业有怎样的影响?造价员转为助理造价工程师以后,无论是在报考注册造价工程师方面,还是就业前途方面,都会有很大的发展前景,也将是更好的机遇。

据国家统计局不完全统计,目前社会各行业如:房地产行业、工程安装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工程施工咨询公司对造价人员的需求就超过300万人。

注册造价师注销流程

注册造价师注销流程

申报资料说明(注销注册)一、办理流程选择“注销注册”业务→填写信息→扫描应提交的相关证明→打印申请表→上传数据至注册初审机构→造价师本人到注册初审机构现场提交申报资料(造价师证、申请表) →注册初审机构审核无误后,交回注册证书及执业章→上报部级审批处理→公布注销名单二、个人申报资料申请人应按“注销注册”业务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无原件应附有效说明,其相应的扫描件应清楚可辨认)。

注销注册应提交如下资料:申请人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已经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

申请人除提供注销注册申请表外,同时提供下列原因之一的证明材料或说明:1、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2、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3、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5、依法被撤销注册的;6、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7、受到刑事处罚的;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三、网上申报资料1、选择“注销注册”类型,并进入基本信息界面填写申请人的注销注册信息;2、申请人将申报业务所应提供材料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如无原件应附有效说明),待核对无误后保存扫描件,并上传数据;3、在注销注册数据上报前,打印申报业务的“注册申请表",并经注册单位盖章后,选择其执业单位所属省级或部门上报数据。

四、现场报送资料1、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持注销注册申请表及应提交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到执业单位所属的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核;2、注册初审机构对申请人的原件及相关资料审核后,原件退回本人;3、交回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并开据受理单,待部级办理完毕后通知其领取;4、如需要补正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

五、审批结果及查询1、初审机构审核合格后,将合格人员名单汇总并将网上审核数据等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3、部级受理完成审核处理后,将在“中价协网站"公布人员名单,并将审批数据返回个人注册系统;4、申请人可进入注册申报系统内查询审批结果及相关信息;5、对申报材料不齐或存在问题的,将一次性告知省级和部门注册初审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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