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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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正文:
----------------------------------------------------------------------------------------------------------------------------------------------------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质量效益之路,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改进和提高全市产品、工程与服务质量水平,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8〕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怀化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对我市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的奖励。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前提,以市场评
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

经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工业工作的副市长任评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协管工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评委会副主任,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

评审办设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结果,确定获奖企业名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三)按评审工作需要,提出评审员名单经评委会审定后组建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获奖企业候选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评审组由5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八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产品质量达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财税贡献率、品牌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过程中,节能减排和环保符合相关要求。

(四)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价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具体按照《怀化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细则(2010)》进行评定,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一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

如当年所有申请企业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怀化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并对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评审办。

(二)资格审查。

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

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已受理企业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进行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由评审办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

评审组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

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确认。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获奖企业建议名单。

(五)综合评价。

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获奖企业候选名单,并将企业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

评委会审议后,确定获奖企业初选对象。

(六)公示。

评委会对拟奖初选对象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获奖企业名单。

(七)公告。

获奖企业名单,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新增获奖企业不超过3家。

第十四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每个新获奖企业奖金为20万元。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奖励资金从市长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十八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应积极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情况。

第十九条市长质量奖的有效期为4年。

期满后,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

第二十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报评委会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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