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也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合理的处置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如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等。
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和事故损失情况等。
通过及时报告,能够使相关部门快速响应,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降低事故的影响和后果。
其次,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的处置。
首先要确保人员的安全,尽快撤离现场,避免二次伤害的发生。
同时,要组织专业的救援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协调医疗资源,确保伤员能够及时得到救治。
另外,还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故事态的扩大,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恶化。
例如,如遇火灾,要及时调动消防车辆,进行灭火救援,防止火势蔓延。
如遇爆炸,要尽快疏散周边人员,防止爆炸扩大范围。
最后,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也要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从根本上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通过调查和分析,可以查明事故的责任人,对其进行追责,以起到警示的作用。
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制度和规范,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素质,全面提升企业的安全防范措施。
总之,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合理处置办法是确保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只有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加强事前预防、事中救援和事后整改,才能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变化五 责任的承担方面
1、增加了幅度较大的经济处罚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与过去的相关规定相比有了极大改变, 特别是事故等级划分、实用范围、责任承担等发 生根本性变化。
变化一 适用范围
该《条例》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 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 生产事故不适用。过去的规定适用所有生产经营 中发生的人身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 不包括本数。
变化三 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变化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 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变化七 增加了监督
增加了社会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 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变化八 增加了责任追究
增加了对不负责任事故调查人员的责任追究: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条:安全事故是指生产活动中突发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不安全事件。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生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以真实、客观的态度进行,不得掩盖事故真相,造成误导和不良后果。
第二部分:报告程序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程度等重要信息,并附上相关照片和资料。
第八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当按照报告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报告,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沟通。
第九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部分:调查处理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通过调查事故现场、采集证据,听取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陈述等方式,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过程和原因。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依据事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报告调查进展情况,并定期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的查明和责任的追究应当依法进行,对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做好赔偿和安抚工作。
第四部分: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办法及时向全体员工宣传,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总结: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是保障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作,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程序,可以及时、准确地报告和处理事故,防止事故的扩大和再次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发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事故概述:XX公司发生了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具体情况如下:事故时间:XXXX年XX月XX日事故地点:XX公司XX车间事故原因:XX设备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故障,进而引起火灾事故伤亡情况:XX人受伤,暂无人员死亡二、事故调查与处理:1. 组织调查人员:成立由安全生产部、生产部、技术部和工会组成的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查和处理。
2. 调查范围:调查小组将对事故发生的环境、设备、人员操作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事故的根本原因。
3. 调查方法:采用实地勘查、人员询问、资料收集等多种调查方法,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4. 报告撰写:在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将编写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影响及预防措施等内容。
5. 整改措施: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例如,加强设备操作培训,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提高设备的性能与稳定性;完善防火设施,加强消防安全等。
6. 建立安全教育体系:针对事故中涉及的操作不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 整改情况跟踪:对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消除事故隐患。
8. 事故预防:通过事故调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事故预防工作,不断提升生产安全管理水平。
三、事故防控措施:1. 加强设备操作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2. 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3. 增强设备维护与保养: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时清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 完善防火设施: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以应对突发火灾事故。
5. 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6. 加强沟通与协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力度,协调解决生产安全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_条例_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报告制度:1.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领导层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事故信息上报至相关部门,如工会、工会监察委员会、宪法程序管理和劳动部门等。
2. 各级领导层责任人应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和报告渠道,以确保在任何时间都能及时接收到安全事故的报告。
3.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原因、伤亡情况、目击者证言等详细信息,以及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调查处理制度:1. 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应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人员等。
2. 调查小组应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记录和拍摄,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 调查小组应充分听取目击者、事故受害者等相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了解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4. 调查小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绘制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责任追究意见。
5. 调查报告应及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领导层,以供其进行审核、批准和执行。
6.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相关部门和领导层应当根据调查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善后和赔偿。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通过及时报告和深入调查,可以查明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一、背景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意外情况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事故的发生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报告制度1.报告的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无论其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一、简介生产安全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
然而,尽管企业已经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但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当事故发生时,及时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非常必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一般办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及时性在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确保及时通知责任人员。
任何延误都可能导致事态恶化或对救援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2.报告内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的基本信息,例如时间、地点、受伤人数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已采取的救援措施和应急处理;已造成的损失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对事故的初步建议和措施。
3.通报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通报内部所有相关人员,以便其了解事态发展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同时,还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及时将事故报告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1.调查目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组织调查为了进行科学有效的调查,企业应尽快成立调查组。
调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并由一个负责人主持调查工作。
3.调查方法调查组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开展调查工作。
包括现场勘察、调查采访、资料收集和分析等环节。
同时,也可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
4.调查报告调查组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并向企业领导层和相关部门提供。
报告应准确描述事故的原因、责任以及改进措施,并附有相应的资料和证据。
四、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办法1.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2.改进措施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消除事故隐患,并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3.经验总结与推广生产安全事故应作为企业的宝贵经验进行总结。
企业应加强事故预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同时,在行业内推广可行的安全措施和经验。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征求意见稿,2013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及相关后续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依法查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五条【调查权限】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调查组成立】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正在救援的,待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证据保全】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封闭现场、封存资料等措施保护事故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安[2003]1280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安[2003]12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8c3b7e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51.png)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29施行日期2003.12.29文号科工安[2003]1280号主题类别国防科技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科工安[2003]12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针对目前一些单位在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中存在的内容不统一、针对性不强、措施不落实的情况,我们制订了《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企事业单位,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3年12月29日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意见为了对生产安全事故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规定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的现实危险和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积极预防的基础上,为避免和防止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而实施应急救援的组织方案和行动计划。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规、按责论处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Ⅰ类、Ⅱ类)和一般事故(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见附件1)。
— 1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类、Ⅴ类)调查处理情况。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Ⅲ类及以上)调查处理按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合同相关方】参与和配合公司及上级单位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事故报告及处置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含合同相关方)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含合同相关方)立即公司口头报告,并在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见附件2)。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公司及事故发生单位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现场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 2 —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识、绘制简图和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办法》:使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有法可依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出版物刊名: 国防科技工业
页码: 17-19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7期
主题词: 生产安全 国防科研 事故处理 有法可依 调查处理办法 事故报告 责任追究制度 法规依据
摘要: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填补了我国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法规依据方面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严格事故调查管理和保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公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保密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1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国防科工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当班班长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单位领导、生产调度、安全环保部(火灾时)、医院(人员伤亡时)报警,单位领导接警后应第一时间(5分钟之内)赶赴现场,组织工段班组人员进行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集团公司安环处、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报告,根据事故重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
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死亡等重大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或授权安全环保部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其他情况。
3、事故发生后,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应急措施可不受限制,但应做出标示。
二、事故调查1、根据事故等级和影响大小组成相应级别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轻伤事故及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并于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环处。
3、重伤事故和较大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技术质量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死亡事故和重大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和代表某一职能部门。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4)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职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六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急工作及其信息发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国防科工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报告。
中央所属军工企事业单位还应当逐级向所属军工集团公司报告。
发生燃烧爆炸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及其他需要社会救援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救援组织。
第八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时限向国防科工局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立即报告;(二)较大事故2小时内报告;(三)一般事故12小时内报告。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报省级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防科工局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条事故报告后三十日内(火灾事故七日内)伤亡人数出现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现场仍存在发生爆炸、急性中毒等次生事故危险的,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属于重大以上事故的,国防科工局应当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有关工作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或者影像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局、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五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国防科工局应当配合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国防科工局组织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所属的军工集团公司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
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的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上级单位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火灾事故七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时,根据变化后的事故等级可以由相应部门对事故调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当另行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遵循精简、效能、保密的原则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邀请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工会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也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确定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结束后,有关事故调查资料应当全部收回,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事故批复中应当明确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在相关范围内通报。
事故通报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密级,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九条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自结案以后十五日内将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国防科工局备案,并同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管理混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整顿仍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军工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应急救援的;(二)故意漏报、迟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三十四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五条参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核事故、军队组织的国防科研试验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和海事事故引起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