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附件: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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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类别: 国家法律 法规条例 规章规范 法律解释 政策规划 公告通告 相关法规 条约公约 内容: 综合性 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 资源生态 监理监察
排污收费 标准监测 政务内务 产业政策 环境规划 清洁生产 劳保安康 公安消防 健康卫生 认证认可 对外贸易 其他相关 对象: 综合性 气 水
19、四川省(3个)
成都市、乐山市、绵阳市;
20、陕西省(1个)
西安市;
21、甘肃省(1个)
兰州市;
22、青海省(1个)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9、安徽省(7个)
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大建质发[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大建质发[2004]72号)各区、市、县城建局:最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我市已列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124个城市之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保护大连城市环境,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5月15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的建设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以预拌混凝土取代之。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城区的建设工程,在2005年1月1日以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在此期间,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当地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建设和发展,以适应本通知的要求。
三、长海县可考虑本地区地理条件情况,其建设工程用混凝土,可在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现场搅拌,但两个以上的群体工程,其搅拌点应集中设置。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相应的企业资质后,才可以在其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生产及销售预拌混凝土,并对其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
未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和销售。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质量体系、可靠的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对其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以及使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改发[2003]341号) fds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0〕45号作者:来源:日期: 2010-02-09各区建设局、建管站、直属各相关单位,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007年,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省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要求我市从2008年7月1日起启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2008年公布了18家湿拌砂浆生产企业,2009年我市首家年产35万吨的干混砂浆生产线建成并投产,部分项目陆续使用预拌砂浆。
砂浆产品在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方面的优势逐步显现,“禁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其他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要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推进预拌砂浆应用。
会同市建筑质监站和市市政质监站编制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范,为预拌砂浆发展提供法规依据和技术支撑。
加强与设计审查、招投标、质监、造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和各区建管站的协调沟通,建立“各环节促进,多部门协同监管”的推广应用机制,确保“禁现”工作取得实效。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6•【文号】商改发[2007]205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散装水泥》【年(卷),期】2004(000)001【摘要】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即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的发布,这是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划归商务部领导后,全国散装水泥工作发展的新的里程碑,不仅充分肯定了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而且明确指令第一批全国有124个城市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二批是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对于全国散装水泥战线,《通知》就是命令,把散装水泥事业向散装水泥产业——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产业的发展,势在必行。
各省、区、市要按本地区基建规划任务,统筹全局,把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产业配套落实好,与时俱进,水到渠成,确保第一批和第二批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任务的如期完成。
详情请阅p4—5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及其附件。
【总页数】2页(P4-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相关文献】1.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J],2.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3.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4.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5.辽宁省商业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交通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2014-05-05 上午 09:39:56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点击数:3357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一)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汕头、中山、惠州、清远、湛江等10个城市为第一批,按照商务部商改发〔2007〕205号文规定的期限,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二)江门、肇庆、梅州、韶关等4个城市为第二批,从2015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佛府办[201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1]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佛山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6号令)(以下简称《省府令156号》),进一步推动我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全面发展,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2012年7月1日起,我市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及东平新城区域内,除农民自建住宅、家庭装修等小型项目外,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鼓励各区加快推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条件的区,可提前选择规模合适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为我市全面推进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作出示范、提供经验。
二、预拌砂浆的生产(一)实行预拌砂浆生产备案制度,所有用于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的预拌砂浆产品都必须纳入备案登记范围。
具体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详见《佛山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备案登记的企业还应按照我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申领《诚信手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佛山市混凝土搅拌站布局规划》和总数控制的要求。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和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6)、《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T15-37)等有关现行规定组织生产;必须具备独立的试验室,完善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南府办发〔2004〕122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南府办发〔2004〕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环境噪声、粉尘和施工废水污染,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散装水泥发展实际,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从现在起推行和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并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二、市辖三区城区范围内所有重点工程、城市建设中凡是总规划建筑面积达到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上建设工程,从2005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市辖三区和阆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的建设工程,2006年1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它县城也要在2006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发展散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划,逐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河池市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组织开展禁止现场搅拌和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08年4月21日至31日。
二、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欧孟华为组长,法制办主任谢盛林、建规委科长唐斌、散装水泥办公室执法员苏宇珩为副组长,市经委科长刘怡、市政局监察员覃江、发改委科长覃鹏猛、国税局科员谭奋宁、地税局莫国良科员为组员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禁止现场搅拌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和办法(一)检查对象:1、禁止现场搅拌范围内所有在建工程,重点检查公务员小区、河池市工业园区、翡翠城市花园7#9#11#12#楼、金河公司职工住宅楼、金城江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宿舍楼、河池市特种水泥厂2#住宅楼、盛和苑1#2#商住楼、云霄山庄、华锡金城江矿山机械厂迁建工程、河池市饮食公司综合楼、佳家绿城花园6#楼、东江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全部工程、六圩镇政府所在地及周边全部工程等13家;2、永固混凝土公司。
(二)检查办法:实地检查。
四、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工程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推进全市推广使用预搅拌混凝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配合,确保这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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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禁止在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5-1-20 12:25:51 被阅览数: 818 次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网 +
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九里区、城南开发区、金山桥开发区经贸委(局)、公安分局、建设局、交通局、散装水泥办公室、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预拌混凝土建设单位:预拌混凝土是国家“十五”计划重点扶持项目之一。
使用预拌混凝土既能节约能源、材料,又能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施工噪音。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按照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的通知》(苏经贸资源〔2003〕1108号)和《徐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徐州市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应用及具体实施工作,徐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积极配合具体实施工作。
二、自2003年12月31日起,徐州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等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基桩工程中单桩砼用量在4M3以下的小型砼灌注桩可以在现场搅拌,但设计单位只有在采用其它桩型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
三、已开工的在建工程,从2004年2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砼搅拌设备,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自规定之日起使用的砼工作量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调整。
四、各建设项目标底编制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标底编制委托时,必须将新建设项目以预拌混凝土的价格进入标底,对不按规定要求执行的,由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令其修正,否则不得办理工程招标。
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招投标手续,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及时与预拌混凝土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定使用协议书,否则,市建设局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理公司不得
进行监理;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市区所有新建工程,一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并接受市建设局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于次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产量表,同时按规定送样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
七、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与用户签定的协议书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预拌混凝土。
如因生产企业的原因延误工程施工,用户可终止双方签定的协议,并由生产企业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验收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
认真执行质量管理规定,积极使用散装水泥、混凝土外加剂等新技术、新工艺,努力降低成本,使所供应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对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建设、施工单位可以拒绝使用;造成损失的,由生产企业负责赔偿。
八、市公安交警支队要全力支持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辆优先行驶,准予其不避高峰进入市区。
对按章运行中的混凝土散装水泥运输车辆予以通行。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散装水泥运输车辆报交通运输部门批准,视同市政专用车辆,免交有关费用。
九、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现场搅拌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对因技术原因无法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加强预拌混凝土所用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负责监察督促生产、运输单位按时、按质、按量供应散装水泥,保证建设工程的需要。
对信誉差、用户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要责成其限期整改,直至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一、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干混砂浆,确保工程质量。
十二、凡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市有关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处罚。
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章)
徐州市公安局(章)
徐州市建设局(章)
徐州市交通局(章)
二○○三年十二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