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08年购入09年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资源,其经济寿命和实际可使用寿命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在各企业体现的使用价值不同,如某项固定资产在一企业只能起到单一价值,在另一企业能发挥出协同价值,因而固定资产处理中取得价格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和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必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笔者将其分三类进行不同的处理,这样便于记忆操作,不易弄混,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三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税收处理。
以下分别从上述三方面论述涉税处理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
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某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
(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会计处理:(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0累计折旧 30 000贷:固定资产 200 000(2)收回残值变价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57 264.9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35.04(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借:营业外支出——非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 12735.04贷:固定资产清理12735.04(4)如当期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不计)1200元。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一)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每日一学: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分录及增值税
每日一学: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分录及增值税固定资产处置会计分录及增值税一、增值税处理1.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可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实务提醒(1)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①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入的固定资产;②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③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④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二、会计分录1.将固定资产清理时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固定资产2.支付清理费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3.固定资产处置回收价值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或原材料贷: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4.固定资产处置实现盈余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资产处置损益5.固定资产处置形成亏损时借:资产处置损益贷:固定资产清理6.固定资产发生毁损和报废,仍然使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我国自1997年引入增值税试点, 1984年在有限范围内实行特殊计算方式的增值税后,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计算基本方式, 并将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994年起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 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为标志, 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以下所称固定资产均指适用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诸多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一)生产型增值税时期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8号)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09年1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之后陆续进行扩围。
出售固定资产的税务及账务处理的问题
我司出售一台没有提完折旧的设备.原值170万已提折旧50万卖出的价格是100万价款已经收到并且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对方4%的税率票而上注明的销项税金是3.85 万按当地政策这3.85万的税金减半征收也就是说实际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字是1.93万.分录是这么做的:出售时:借:固定资产清理120万累计折旧50万贷:固定资产170万开票收款:借:银行存款100万贷:固定资产清理96.16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万(增值税票上销项的金额) 但申报表上减半结转:借:营业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23万贷:固定资产清理23万请问:我开票时是3.84万的销项税,实际减半征收是1.92万那么另一半的税金应该怎么做分录?怎么处理?按4%减半征收有应交税金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93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3(如果在当月有较多业务,连同其他业务一并结转)上缴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93贷:银行存款1.93结转“补贴收入”: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93贷:补贴收入1.93资料1、变卖固定资产的付款书面证明,或变卖合同、协议2、购买时固定资产发票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出示;追问只能开普通发票吗?回答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按照买价÷(1+3%)×2%计算缴纳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率17%。
是变卖不动产还是除不动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变卖不动产,交纳营业税,直接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申报营业税。
变卖不动产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按适应税率计算应交增值税,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按17%计算,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按4%减半计算。
申报表附表一中第5、6列“未开具发票”列,填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财税实务:销售08年前购入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销售08年前购入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问:纳税人销售2008年前购进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在2009销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
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8 17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本文探讨的是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一、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相关税收政策包括: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二、1994年至2001年的相关规定这个时期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6%,税收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待遇一致: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两个类别:销售消费类固定资产一律征收增值税;销售货物类固定资产,满足一定条件时免税。
适用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方法本身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部分简易征收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一)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456号)。
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按政策抵扣,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按照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并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 会计处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需用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出售,由于固定资产有房屋建筑物与设备之别,税法对房屋建筑物出售与出售设备有不同的政策,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出售已使用的设备与出售已使用房屋建筑物。
一、出售已使用房屋建筑物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在取得时,发生的增值税不得抵扣,应当记入成本,以后房屋出售时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而应当交纳营业税,我们必须按照规定核算房屋的购买与销售。
【例1】某机电公司因生产结构发生重大改变,2009年5月将其所拥有的一幢生产厂房转让,该幢生产厂房的原值为600 000元,已计提累计折旧280 000元,转让出售价格为450 000元,营业税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金,该公司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转入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320 000累计折旧280 000贷:固定资产600 000(2)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45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450 000(3)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固定资产清理22 5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2 500(4)计算清理净损益借:固定资产清理107 500贷:营业外收入107 500二、出售已使用设备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170号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
170号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处理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如何处理
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税务与会计如何处理⼀、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2008底年我国出台增值税由⽣产型向消费型转型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先后出台了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若⼲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两个⽂件精神,除其他个⼈外,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不再享有免税政策,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应税固定资产”概念⾃然也就不复存在。
增值税转型前,除其他个⼈外,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是⼀致的。
⽽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份及其所在地区、所销售固定资产的类别及其购进或⾃制时间,对其销售已使⽤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都有影响:1、⼀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属于条例第⼗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根据纳税⼈所在地区及该资产购进或⾃制时间的不同,分别按照适⽤税率或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除其他个⼈外,⼩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同⾝份的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增值税适⽤政策不同,其会计处理也存在区别。
其中⼩规模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及⼀般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销售其他货物的处理⼀样,即⼩规模纳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核算,⼀般纳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核算。
这⾥需要关注的是⼀般纳税⼈销售已使⽤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时,如何进⾏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例:甲公司系⼀般纳税⼈,200X年出售于2009年1⽉份购买的某设备,该设备⽤于⽣产⼀种免征增值税的产品,购买时未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咋交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到底咋交税?纳税人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一直众说纷纭,本文就为大家详细梳理一下。
一、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 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注: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3、增值税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单价标准(注:固定资产单价标准请参见本公众号历史文章“单价多少算固定资产”)没有限定。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编注: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编注:指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编注: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免增值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且2008.12.31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且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该类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购入、销售固定资产增值税、营业税处理
注:普通企业销售不动产应交营业税应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应交营业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动产
生产经营用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即支付的增值税记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因此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包含增值税。
注1:现行税法规定,2009年1月1日后购入生产经营用的动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供抵扣。
注2:安装时如领用了材料等,原购入材料时已经记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不转出。
购入工程物资时,进项税额可供抵扣,记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如领用材料,原购入材料时已经记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不转出。
2009年1月1日前购入
按售价的4%减半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注1:原因在于2009年1月1日前未实施增值税改革,购入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购入工程物资时,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工程物资成本,不记“进项税额”明细科目。
如领用材料,原购入材料时已经记入“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抵扣的增值税应从贷方转出,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按售价的4%减半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注:不包括出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购入、销售固定资产相关增值税、营业税的处理原则
注:一般单位出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售价超过该类固定资产原值的,按照销售额(售价)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否则不交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出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的,无论其售价是多少,均应当按照售价的4%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2:不包括出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2009年1月1日后购入
按售价17%计算销项税额
注1:原因在于2009年1月1日后实施增值税改革,购入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注2:不包括出售机动车、摩托车、游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前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2016年2月1日后销售使用过的机床,按简易计税办法并放弃减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税收政策的争议,向来小编认为不要讨论什么太多科学严谨性,明确口径、规则,体现公平性及减少纳税人的税务管理成本(纳税计算的痛快)才是上策,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对于营改增以来,一些争议或未明确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是如何来统一操作规则的!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税率是多少1、销售⾃⼰使⽤过的2009年1⽉1⽇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价款乘17%,除向个⼈销售外,可以开专⽤发票。
2、销售⾃⼰使⽤过的2008年12⽉31⽇以前购进、⾃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1+4%乘4%乘50%。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式,也是企业⽤于⽣产发展的主要资产,包括企业所属的建筑物、房屋、机械设备等等,这些所属物使⽤价值⾼,使⽤时间长,还可以重复利⽤,因此,许多企业都会对外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
那么,出售固定资产就会涉及到问题。
下⾯,律图⼩编将为您解答出售固定资产是多少的问题。
1、⾃2009年1⽉1⽇起,⼀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使⽤过的2009年1⽉1⽇以后购进或者⾃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价款乘17%,除向个⼈销售外,可以开专⽤发票。
(2)销售⾃⼰使⽤过的2008年12⽉31⽇以前购进、⾃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1+4%)乘4%乘50%。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乘4%/2已使⽤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乘2%3、如果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征收营业税、、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税率5%:根据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以全部收⼊减去不动产或⼟地使⽤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地使⽤权的,以全部收⼊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地使⽤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7%或5%、1%计算缴纳。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 及详细解析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及详细解析一、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参照该期热播第四大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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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08年购入09年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日期:2009-05-16 【选择字号:大中小】
问:从网上看到对财税[2008]170号文解读,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签定固定资产购买合同,但增值税发票于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不能够在2009年享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待遇。
但财务入固定资产账肯定在2009年1月1日后,如果此项固定资产再销售,170号文规定应按适用税率征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这样对企业是否不公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贵公司如果是非增值税扩大抵扣试点区域内的企业,2009年1月1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但是于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发票,按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同时,贵公司在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时,属于销售2009年1月1日前固定资产,要分二种情况: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销售此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减半征收;2008年12月31日以前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销售此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在纳入扩大抵扣前购入的,按
4%减半征收,如果是在纳入扩大抵扣后购入的,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贵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增值税扩大抵扣的试点范围,那么购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同时在销售此使用的固定资产时,也是按4%减半征收,不存在不公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