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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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第一章:协会名称和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1.1 本协会的名称为[协会名称](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章:协会宗旨
第二条:宗旨
2.1 本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高资产评估专业的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合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会员资格和权益
第三条:会员资格
3.1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以下几类:普通会员、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等,具体资格和条件将在协会的会员入会政策中详细规定。

第四章:协会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协会理事会
4.1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4.2 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和任免将根据本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

4.3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以讨论和决策有关协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会费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会费
5.1 协会会员应按照协会规定的会费标准定期交纳会费,以维持
协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六章:章程修订
第六条:章程修订
6.1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协会理事会提出,并须经协会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可生效。

第七章:解散和财产分配
第七条:解散
7.1 协会解散需经协会会员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同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2 在协会解散时,剩余的资产将根据协会会员大会的决定分配给相关的慈善机构或其他合法用途。

第八章:附则
第八条:生效
8.1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补充规定
第九条:补充规定
9.1 对于未在本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内部制定的政策进行处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6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5.03.03
【实施日期】1995.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3月3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一届
第二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协会会员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承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下列团体或个人,可分别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联系会员与个人会员。

(一)凡获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性机构,自获得证书之日起,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团体会员。

(二)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产评估临时资格的机构,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一)即为联系会员,取得资产评估正式资格后,经登记相应转为团体会员。

(三)凡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有显著成果的单位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有较高声誉的资产评估机构,均可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或本会授权的地方组织、专业分会提出申请(申请代审批表见附件二),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联系会员。

(四)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登记手续(登记表见附件三)即为个人会员,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按其考试办法办理。

(五)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专家,资产评估的专职管理人员,由两名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并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

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

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

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操作流程
吉林省资产评估协会
2019年1月
1.如图1.1,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官网(w ww.c a s.o r g.c n)登录“行业管理平台”。

图1.1
2.如图1.2,新用户可选择图中红色区域申请注册账号,注册成功后在下图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

老用户可直接在下图登录。

图1.2
3.登录系统,如图1.3,点击“个人会员信息验证”:
图1.3
4.如图1.4,点击“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
图1.4
5.如图1.5,输入身份证号,点击“身份验证”。

图1.5
6.如图1.6,弹出窗口,点击“确定”。

图1.6
7.重新登录系统,进入图1.7,点击“个人会员信息管理。

图1.7
8.如图1.8,点击右上角“变更登记类别。

图1.8
9.如图1.9,点击确定,操作完成,到省评估协会(长春市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广场A4栋3108室)报送纸质材料。

图1.9
10.如图1.10,点击导出,导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表”打印一式二份,签字。

图1.10
注: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需要提供的纸质资料:
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表(一式二份);
2、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
3、评估师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交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证书》。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8.05.24•【文号】中评协〔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已于2018年5月15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24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2018年5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中评协会员中的个人执业会员和评估机构会员。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应予自律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准则的;(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五)存在其他应予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条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入会(评审)流程》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入会(评审)流程》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入会(评审)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4.01.14•【文号】中评协[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入会(评审)流程》的通知(中评协[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类会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会员入会(评审)流程,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各类会员的入会(评审)程序进行梳理,制作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入会(评审)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入会(评审)流程二○一四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入会(评审)流程一、团体会员入会流程(一)当然团体会员1. 资产评估机构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包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当然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1)、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关于同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批复文件及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材料;2. 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3. 地方协会对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信息平台,报中评协;4. 中评协批准入会;5.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颁发当然团体会员证书。

(二)特别团体会员1. 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向中评协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包括:《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特别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2)、《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2. 中评协受理入会申请;3. 中评协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信息平台;4. 中评协对申请材料核实并批准入会;5. 中评协颁发特别团体会员证书。

(三)联系团体会员1. 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材料,其中: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评估业务的机构,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以及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中央企事业单位,向中评协提交入会申请材料;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地方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1999.03.18•【文号】评协字[1999]29号•【施行日期】1999.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6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6年2月6日)废止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评协字[199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为适应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决定建立非执业会员管理制度。

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通过合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但不在贵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从事资产评估研究、管理、教学的资深人员,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不得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非执业会员实行分级管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中央单位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并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号理工作。

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协会管辖范围内非执业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四条凡合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而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者,可凭考试合格证明或认定证明进行会员登记,领取会员证书,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

会员证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fP制、编号,加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鉴。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当然团体会员(含特别团体会员)和联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条件第五条团体会员条件:(一)当然团体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取得资产评估资格后,应当加入本会,成为当然团体会员。

(二)特别团体会员:依法取得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当然团体会员,履行登记手续成为特别团体会员。

(三)联系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联系团体会员:1.港澳台评估机构;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3.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一)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

本会根据不同专业,可以将执业会员划分为不同类别。

(二)非执业会员: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三)见习会员:未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参加并通过本会组织的入会考试,成为见习会员。

(四)联系个人会员: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或从事与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联系个人会员。

(五)名誉会员:对资产评估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人士,或境、外知名人士,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中评协〔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17〕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7年8月22日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2017年8月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评估机构会员和非评估机构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执业会员分为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评估师执业会员。

本会设特别会员,包括特别机构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三条本会会员应当承认本会《章程》,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本会管理全国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籍。

第二章会员条件第五条单位会员条件:(一)评估机构会员:依法设立并完成备案程序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非评估机构会员:1.与资产评估行业相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2.从事资产评估研究、教学的单位;3.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从事或研究评估相关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个人会员条件:(一)评估师执业会员:通过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下同)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中评协〔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评协关于印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2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荣誉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23年12月21日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深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资深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深会员是中评协对在资产评估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或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个人会员授予的称号。

第三条资深会员原则上每3年评审一次,名额以当年计划为准。

第二章资深会员的评审第四条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并加入中评协15年以上的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资深会员:(一)在资产评估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者具有良好职业声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以优先考虑:1.担任过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获得过全国或者省级以上表彰,如: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先进会计工作者等;3.担任过资产评估行业党委委员及以上职务;4.担任过中评协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5.担任过中评协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信用档案(以下简称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会员信用及信息管理等状况的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评协单位会员中的评估机构会员(包括特别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

第四条中评协负责制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内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特别机构会员、珠宝评估业务相关的评估机构会员及其执业会员信用档案由中评协直接管理。

第二章会员信用档案的建立第五条会员信用档案记录的会员信用信息包括不良行为信息和提示信息。

第六条会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管理规章制度而受到相应处罚或惩戒的信息,主要包括:(一)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协会给予自律惩戒的情况,包括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二)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审判机关给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四)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会员信用档案中的提示信息是指可能影响会员信用状况,需要信用档案使用者予以关注的信息,主要包括:(一)会员被协会出具关注函或谈话提醒的情况;(二)会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包括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

第八条会员信用信息获取来源及渠道包括:(一)会员自行申报;(二)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的有关文件;(三)行政机关的文件及公告;(四)审判机关发布的裁判文书;(五)其他途径。

2023修正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一、会员资格1. 普通会员:须年满18周岁,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 青年会员:年满18周岁但未满30周岁,并对协会事业有较高兴趣的个人。

3. 优秀会员:以在协会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杰出成绩的个人为标准。

二、会员的申请与退出1. 会员的申请- 须填写协会会员申请表,提交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协会会员。

- 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协会有权取消申请。

- 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应提交至协会会员管理部门。

2. 会员的退出- 协会会员可书面提交退出申请,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退出。

- 会员退出后,其在协会所享有的一切权益将随之终止。

三、会费与管理1. 会费的缴纳- 协会会员应按照规定时间缴纳会费,以保障协会日常运行所需经费。

- 会费标准由协会管理部门定期制定,并告知会员。

- 会费逾期未缴纳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2. 会员权益与义务-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各项活动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学习交流、资源共享等。

- 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

- 会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会员的评选与奖励1. 评选范围- 优秀会员的评选范围为协会所有会员。

- 评选工作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

2. 评选标准- 优秀会员评选标准包括个人的职业素养、工作能力、奉献精神、团队合作等方面。

- 被提名的会员需经过投票和审核,最终经理事会批准后确定优秀会员资格。

3. 奖励- 优秀会员享有表彰与奖励,具体奖励将由协会管理部门制定。

五、会员的纪律与处罚1. 违纪行为- 会员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危害协会利益,损害协会声誉;- 不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2. 处罚措施- 会员违纪行为轻微者,可以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

- 会员违纪行为严重者,可以给予取消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罚措施。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05.12.22•【文号】中评协[2005]1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5〕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05年8月31日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2005年8月31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监管工作,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资产评估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自律惩戒:(一)违反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二)违反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三)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纪律;(四)违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五)其他应予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自律惩戒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自律惩戒工作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编码规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编码规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编码规则附件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编码规则一、个人会员编号个人会员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2个编码即前两位,是国家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区代码的前两位(见附件)。

第二部分2个编码即第三、第四位,是批准成为会员的年份。

第三部分4个编码即第五至第八位,是流水顺序号(从0001,9999编号)。

会员编号均由会员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码,终生不变。

某一会员退会后,该号以后不能再被其他会员使用;如该退会会员再次入会,将重新起用该会员编号。

图解0 8 1 0 5 0 0 1省区市代码批准成为流水顺序号会员年份注:在会员卡表面不显示。

二、个人会员分类代码为方便管理,在卡内另设一位会员分类代码,用拉丁字母表示,代表会员的类别(该编码仅用于系统中的身份识别,不在IC卡表面显示),代码随会员的身份变化而变化:1(执业会员“Z”,2(非执业会员“F”,3(见习会员“J”,4(联系个人会员“L” ,5(执业资深会员“A”,6(非执业资深会员“B”,7(联系资深会员:“C”,8(名誉会员用字母“M”。

三、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编号与其资格证书编号相同,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编码规则同个人会员,共分为三部分。

团体会员颁发执业牌,暂不发会员IC卡。

第一部分2个编码即前两位,是国家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区代码的前两位(见附件)。

第二部分2个编码即第三、第四位,是申请批准成为会员的年份。

第三部分4个编码即第五至第八位,是流水顺序号(从0001,9999编号)。

团体会员资格注销,其会员编号永久作废。

图解:0 8 1 0 5 0 0 1省区市代码批准成为流水顺序号会员年份表示北京市2005年被批准的当然团体会员四、团体会员分类代码团体会员分类代码按以下区分:1、当然团体会员“D”2、特别团体会员“T”3、联系团体会员“Y”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10 中评协 42 湖北省 11 北京市 43 湖南省 12 天津市 44 广东省 13 河北省 45 广西自治区 14 山西省 46 海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47 深圳市 21 辽宁省50 重庆市 22 吉林省 51 四川省 23 黑龙江 52 贵州省 24 大连市 53 云南省 30 宁波市 54 西藏自治区 31 上海市61 陕西省 32 江苏省62 甘肃省 33 浙江省63 青海省34 安徽省64 宁夏自治区 35 福建省65 新疆自治区 36 江西省71 台湾省 37 山东省81 香港特别行政区 39 厦门市82 澳门特别行政区41 河南省。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方便协会不同身份的会员管理,便利会员执业和参与协会活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会员卡。

第三条会员卡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会员号码、本人相片、会员条码。

会员卡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第四条会员卡分三种颜色:金色用于资深会员的管理;银色用于执业会员的管理;蓝色用于其他类会员的管理。

会员卡(式样见附件一)由中评协统一制作,根据会员管理权限由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发放。

第五条会员号码是每个会员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会员代码,中评协发卡部门按照会员卡号码、编码规则编制。

第六条会员卡基本功能:进行会员身份识别;进行各种管理信息的快速查询;建立各管理系统之间相关信息的联系。

第七条会员申请领取会员卡,应当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见附件二)交验。

资深会员会员卡由中评协发放;执业会员会员卡由执业注册的地方协会发放;其他会员会员卡根据会员申请地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下发。

第八条执业会员在申请执业注册的同时,完成会员卡的申领。

申领其他类别会员卡,可通过中评协网站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上传到中评协会员管理系统,同时下载打印纸制表格报地方协会;地方协会汇总、审核后报中评协会员管理部门;中评协根据申领信息制作下发会员卡;地方协会收到后及时组织发放。

第九条会员类别等发生变更时,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记载变动事项。

会员卡内的信息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自动更新。

第十条会员卡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卡;会员卡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卡;换领新卡时,必须交回原卡。

会员卡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新卡。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会员卡,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应当自会员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会员卡;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8〕36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中评协〔2018〕36号

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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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协关于印发修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的通知
中评协〔201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保证资产评估执业质量,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在财政部指导下,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对《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8年10月29日
——结束——。

中国资产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且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

第三条本会管理全国的非执业会员,并具体负责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工作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四条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二章非执业会员入会第五条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入会:(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四)因受行政处罚、处分,自被行政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六)在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七)其他不予入会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入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1);(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依法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三)入会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本会或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入会,将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会员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3篇)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3篇)

协会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协会会员的权益,规范会员的行为,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内所有会员,凡自愿加入本协会的人员,均视为同意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协会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关心协会的发展,共同推进协会的事业。

第四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第五条协会会员的权益包括:参与协会的决策、享有协会的服务、参与协会的活动等。

第六条协会会员应当按照协会会费的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协会会员因违反协会的章程、制度或者损害协会的利益的,协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章入会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人员应当符合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

第九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人员应当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提交协会。

第十条协会接到申请后,由协会理事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缴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

第十二条入会成功的人员即成为协会的会员,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退会第十三条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会:(一)自愿退会的;(二)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会员义务的;(三)违反章程、制度,损害协会利益,经协会纪律处分而被开除会籍的。

第十四条申请退会的会员应当填写退会申请书,并向协会提交。

第十五条协会接到退会申请后,由协会理事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审核通过的退会申请,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后,其会员资格即失效,不再享有协会的权益。

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协会设立会员管理机构,负责协会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协会会员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审核入会申请、管理会员资料、维护会员权益、处理会员纠纷等。

第二十条协会会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确保会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十一条协会会员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监督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协会会员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非执业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且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

第三条本会管理全国的非执业会员,并具体负责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工作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四条本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第二章非执业会员入会第五条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可以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其入会:(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三)被认定为终身禁入资产评估行业的;(四)因受行政处罚、处分,自被行政处罚、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五)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六)在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七)其他不予入会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入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会员会籍管理权限,向本会或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下列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附表1);(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依法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三)入会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八条本会或地方协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入会,将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会员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原因。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将本人填写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变更登记申请表(见表3)、本人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复印件及变更项目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地方协会;
(二)通过互联网自助填写有关信息。
原办法未规定
保证注册信息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发生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变更的,地方协会应当将有关资料提交中评协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二)担任资产评估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已完成股份转让手续或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未被要求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
(一)与原评估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并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或经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完成财务、业务交接
1.取消了原办法第二项规定,财务业务交接应当是机构内部事宜,已有其他法律法规调节。
(七)申请人身份证件、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1.对证明从业时间的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求注册3年以上。
2.明确了档案存放单位必须是社会人才交流机构。
3.增加了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附件一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根据《国务院改变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制定本办法。
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
第二条
中评协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价格评估鉴证人员队伍,保持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降低,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评估法》以及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为落实中国价格协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行政许可取消后做好后续服务工作的通知》(中价协字〔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是指对各类商品、货物、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灭失财产、无形资产(权益)、整体和组合资产等)以及各类服务收费项目的价值进行估价,并出具价格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机构,是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告,具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从事第二条相关事项价格评估业务的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包括价格鉴证师、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等,以及其他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价格评估从业人员。

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价格鉴证师全国职业资格考试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国家人社部门认可的专项价格评估师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等。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在一个价格评估机构从业,具有价格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五条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实行分类登记。

凡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价格鉴证师注册核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前(2016年2月3日以前),已经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核准认定过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为存量机构和人员。

此后的为新增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在中国价格协会登记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名册,在中国价格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价格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价格评估分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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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方便协会不同身份的会员管理,便利会员执业和参与协会活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会员卡。

第三条会员卡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会员号码、本人相片、会员条码。

会员卡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

第四条会员卡分三种颜色:金色用于资深会员的管理;银色用于执业会员的管理;蓝色用于其他类会员的管理。

会员卡(式样见附件一)由中评协统一制作,根据会员管理权限由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发放。

第五条会员号码是每个会员唯一的、终身不变的会员代码,中评协发卡部门按照会员卡号码、编码规则编制。

第六条会员卡基本功能:进行会员身份识别;进行各种管理信息的快速查询;建立各管理系统之间相关信息的联系。

第七条会员申请领取会员卡,应当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见附件二)交验。

资深会员会员卡由中评协发放;执业会员会员卡由执业注册的地方协会发放;其他会员会员卡根据会员申请地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下发。

第八条执业会员在申请执业注册的同时,完成会员卡的申领。

申领其他类别会员卡,可通过中评协网站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上传到中评协会员管理系统,同时下载打印纸制表格报地方协会;地方协会汇总、审核后报中评协会员管理部门;中评协根据申领信息制作下发会员卡;地方协会收到后及时组织发放。

第九条会员类别等发生变更时,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记载变动事项。

会员卡内的信息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自动更新。

第十条会员卡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卡;会员卡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卡;换领新卡时,必须交回原卡。

会员卡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新卡。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会员卡,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应当自会员提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
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发放会员卡;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会员执业或参与协会有关活动,需要证明会员身份的,可使用会员卡证明身份。

在未按规定取得会员卡前,可以暂时使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卡协会给予会员警告、注销等处罚。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会员卡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会员卡的;
(三)伪造、变造会员卡的;
(四)冒用他人会员卡或者使用骗领会员卡的。

第十四条骗领和伪造、变造会员卡的,由发卡地方协会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会员首次申领会员卡的由中评协免费提供。

因损坏、丢失换领、补领会员卡的,应当缴纳会员卡工本费,工本费以会员卡购买成本为标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评协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式样
附件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卡申领登记表附件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编码规则
附件2: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申请类别:□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见习会员□联系个人会员
填表说明
1. 在相应的□中划√。

2. 学位和职称证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复印件附申请表后。

3.出生日期:格式为:年.月.日。

4. 政治面貌:填以下之一: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其他。

5. 学位:填以下几种之一:博士、硕士、本科、大专、其他。

6. 职称类型: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政工师、工程师、统计师、其他。

7. 职称等级:高级、中级、初级、未聘。

8. 身份证号码:港澳台人士填写在华有效证件号码。

9. 个人学习、工作简历:从读大学时开始填起。

附件3: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编码规则
一、个人会员编号
个人会员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2个编码即前两位,是国家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区代码的前两位(见附件)。

第二部分2个编码即第三、第四位,是批准成为会员的年份。

第三部分4个编码即第五至第八位,是流水顺序号(从0001~9999编号)。

会员编号均由会员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一人一码,终生不变。

某一会员退会后,该号以后不能再被其他会员使用;如该退会会员再次入会,将重新起用该会员编号。

图解
省区市代码
批准成为 流水顺序号 会员年份 注:在会员卡表面不显示。

二、个人会员分类代码
为方便管理,在卡内另设一位会员分类代码,用拉丁字母表示,代表会员的类别(该编码仅用于系统中的身份识别,不在IC卡表面显示),代码随会员的身份变化而变化:
1.执业会员“Z”,
2.非执业会员“F”,
3.见习会员“J”,
4.联系个人会员“L”,
5.执业资深会员“A”,
6.非执业资深会员“B”,
7.联系资深会员:“C”,
8.名誉会员用字母“M”。

三、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编号与其资格证书编号相同,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编码规则同个人会员,共分为三部分。

团体会员颁发执业牌,暂不发会员IC卡。

第一部分2个编码即前两位,是国家规定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区代码的前两位(见附件)。

第二部分2个编码即第三、第四位,是申请批准成为会员的年份。

第三部分4个编码即第五至第八位,是流水顺序号(从0001~9999编号)。

团体会员资格注销,其会员编号永久作废。

省区市代码
批准成为
流水顺序号 会员年份
表示北京市2005年被批准的当然团体会员
四、团体会员分类代码 团体会员分类代码按以下区分: 1、当然团体会员“D ” 2、特别团体会员“T ” 3、联系团体会员“Y ”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 10 中评协 11 北京市 12 天津市 13 河北省 14 山西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21辽宁省
22 吉林省
23 黑龙江
24 大连市
30 宁波市
31 上海市
32 江苏省
33 浙江省
34安徽省
35福建省
36江西省
37 山东省
39 厦门市
41 河南省
42 湖北省
43 湖南省
44 广东省
45 广西自治区46海南省
47 深圳市
50重庆市
51四川省
52贵州省
53云南省
54西藏自治区
61陕西省
62甘肃省
63青海省
64宁夏自治区
65新疆自治区
71台湾省
81香港特别行政区
82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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