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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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认定

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认定

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认定关于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学界存在不同意见。

学界认为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学者属于大多数。

从其对既未遂判断标准的研究中可粗略地概括为以下几种观点:(1)事后抢劫罪既然要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定罪处罚,那么,其也应存在既遂、未遂。

(2)在抢劫罪中,无论是普通抢劫罪还是事后抢劫罪,都应以基本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既遂前提,不能以事后抢劫罪的存在否定基本构成要件的决定功能。

虽然抢劫罪的转化为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

因此,在前行为并未取得财物时,则构成事后抢劫罪的未遂。

(3)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出发,事后抢劫罪只是以抢劫罪论。

在前罪未遂的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明显比既遂甚或未遂的普通抢劫罪低,如不考虑前罪情况,一律认定事后抢劫罪既遂的话,则明显地不平衡。

笔者认为,判断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必须从《刑法》总则未遂的规定出发,结合学理,深入分析。

我国新《刑法》第22条及旧刑法均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应该看到,我国刑法对于未遂规定中的用词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

我国刑法使用了“得逞”一词,日本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均使用了“不遂”这一表述。

《辞海》解释:“逞”指“快心、称愿。

”“遂”指“成功、顺利”。

“得逞”是比较口语化的表述,其倾向于描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表示一个人的目的得到实现;“遂”一词则侧重于对行为的客观描述,表示一个人的行为得以完成。

我国刑法使用“得逞”一词,应该与早前占主流的既遂判断标准有关。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志”。

即“犯罪目的实现说”。

除“犯罪目的实现说”之外,还有“犯罪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实行故意犯罪并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能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要件齐备说”为现在的通说,其认为,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犯罪为既遂;如未具备则犯罪为未遂。

浅谈事后抢劫罪

浅谈事后抢劫罪


事后 抢劫 罪 的主体
根据 9《 7 刑法》 第十 七条 第二 款的规 定 : 已满 十四 周岁不 满 未 窃得 财物 ( “ 即障碍 未遂 的情 况下 ) 实施 暴力 或胁迫 。容 易造成 十六周 岁的 人, 故 意杀 人 、 犯 故意 伤害致 人 重伤或 者死 亡 、 强奸 、 错 觉 的是第一 种情 况下 , 以为 已经既遂 。 误 但根 据上 面 的讨论达 抢劫 、 卖毒 品 、 火 、 炸 、 贩 放 爆 投毒罪 的应 当 负刑事 责任 ” 可见 一 成 的共 识, 两种情 况都应 看 作盗 窃未遂 状态 下 的事后 抢劫 。 。 这 般抢 劫罪 的犯罪主 体是 年满十 四周 岁, 具有 刑事责 任能力 的 自 然 需要 说 明的是 , 以上 讨论 的劫得财 物或 障碍未遂 未取 得财物
劫 罪的主 体而 不能成 为 事后抢 劫罪 的主 体 。
未 完全摆 脱 占有人 , 有人 或他人 监管 , 时 , 实施暴 力 , 所 此 若 同样
视 为事后 抢劫 。
二 、 后抢 劫罪 中盗 窃罪 不可 能是既 遂 事
我们 之所 以能将 盗窃 后实施 的暴力 胁迫 行为 和一 般抢 劫行
L g l ytm A dS cey e aS se1年 月 下 0 4 () 0
践谈 事后抢劫 罪
何 丽 梅
摘 要 事后抢 劫罪 的逻 辑结构 与 一般抢 劫 罪的逻 辑结 构不 一样 劫 罪是 以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抢 以暴 力或 以 当场 实施 暴 力 相威 胁 , 以其 他使被 害人 不 能抗拒 的方 法 , 或 3场劫取 公 私财物 的行 为 。 - ' 而事后抢 劫 罪是 指犯 盗 窃 、 诈骗 、 夺 罪 , 窝藏赃 抢 为 物 , 抓捕 或 者毁 灭罪证 , 抗拒 于行 为时 实施 暴 力或者 胁迫 的行 为 。理 论上 , 者称 为一般抢 劫 罪 , 者称 为 准抢劫 罪或 事后 前 后

抢劫罪既遂标准

抢劫罪既遂标准

抢劫罪既遂标准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抢劫罪的认定有一定的标准,其中既遂标准是其中之一。

既遂标准是指抢劫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即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抢夺行为,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构成要件。

那么,抢劫罪既遂标准是怎样界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从法律角度对抢劫罪既遂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抢劫罪既遂标准的界定是基于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罪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财物。

在实际操作中,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暴力或胁迫行为,并且成功地抢夺了财物。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已经达到了法定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即为既遂。

其次,抢劫罪既遂标准的界定还与犯罪行为的结果有关。

在刑法中,对于抢劫罪的认定,除了犯罪行为的实施手段和目的外,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结果。

只有当犯罪分子实施了暴力或胁迫手段,并且成功地抢夺了财物,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

因此,犯罪行为的结果是判断既遂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再次,抢劫罪既遂标准的界定还需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

在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有着明确的规定,即犯罪分子必须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才能构成抢劫罪。

因此,在界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是否达到了构成犯罪的要求。

最后,抢劫罪既遂标准的界定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

在刑法中,对于抢劫罪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等。

只有当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

综上所述,抢劫罪既遂标准是基于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犯罪行为的结果、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等多个方面来界定的。

只有当这些方面都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各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是法律拟制,也即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但法条拟制为抢劫罪。

1.三个轻罪:实施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1)三罪范围。

由于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只要一个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转化为抢劫罪。

例:1.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2. 盗窃尸体罪,由于不具有保护财产法益的性质,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

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但在未遂时或者取得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转化为抢劫。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脏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已取得财物。

抗拒抓捕的目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经实施了抓捕行为。

例:甲在公交车上扒窃到妇女钱包后到站下车,妇女发现后对已下车的甲破口大驾,驾得很难听,甲实在受不了便又跳上车,扇了妇女一耳光后下车。

甲打妇女不是出于三大目的,而是为了泄愤。

不转化为抢动罪。

3.当场使用象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

当场是个时间概念。

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考试主要考时间(当场)与空间(现场)的错位。

例: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后,在乙家睡觉。

早上,乙回家发现甲,便抓甲。

甲将乙打倒在地。

该案例中虽然在空间上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是同一现场,但二者在时间上已经不是当场,不转化为抢劫。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理 论 广 角
C iaS in ema e h o g ve h n ce c dT c n l yRei w o
论抢劫 罪的既遂 与未遂
付 瑜
( 宁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 辽
[ 摘 要] 抢劫罪的既遂与 未遂 问题是刑法理论界常期 争论不休 的问题,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经常遇到 的难点 。为 了贯彻 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 . 于 对 抢劫罪既遂 与未遂的标准予以理论上 的探讨是 必要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 , 笔者认 为 , 抢劫 罪主要 有两种 典型形 态, 即以暴 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 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 ; 一 ) 以( 入户抢劫( ) 二 在公共 交通 工具 上抢劫 的( 抢劫银行 或者其 他金 融机 构的( ) 三) 四 多次抢劫 或者抢 劫数额 巨大 的 ( ) 五 抢劫致人 重伤、 死亡 的( 冒充军警人 员抢劫的 ( 持枪 抢劫 的( 抢 劫军用物 资或者抢 险、 灾、 济物 资的等八种 情形构成加 重抢劫 罪。 六) 七) 八) 救 救 因 此 , 文 结 合 实践 , 本 对基 本 抢 劫 罪与 加 重 抢 劫 罪 的 既 遂 与 未 遂 两种 形 态分 别 予 以理 论探 讨 , 对 确 立抢 劫 罪 既 遂 与 未遂 的 标 准 , 导 司 法 实践 , 确 以 指 准 量刑 , 有所裨益。 【 关键词】 抢劫 罪 既遂 未遂 结果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 节加重犯 中图 分 类 号 :9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9— 1 X(09) ( —o 8 D0 A 10 9 4 20 5 c J 2 3一O 1 抢劫罪 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界常期 争论不 休的问题 ,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由于在司法实践 中, 对抢劫 罪既遂 与未遂 的界定 , 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一 直未能作 出 明确 的规定 , 往往 导致 对相同的事实情况 , 在不同的 司法机 关 , 或者在 相同 的司法机关不 同的 时段 内, 常常作 出截然相反 的裁决 。l 了贯 彻罪责 刑相适 应 的原则 , _ 为 对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 准予以理论上 的探讨是必要 的。 因此 , 本文 结合实践 , 对基本抢劫罪与加重抢劫罪 的既遂与未遂两种形态分别 予以 理论探讨 , 以对确立抢劫 罪既遂 与未遂 的标准 , 指导 司法 实践 , 准确量 刑, 有所裨益。

刑法学习之抢劫罪

刑法学习之抢劫罪

1.客观要件(1)方法行为: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这两个“当场”必须同时具备。

(2)目的行为:当场劫取财物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3.几种特殊的抢劫罪(1)携带凶器抢夺视为抢劫罪。

(2)转化型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它与一般抢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转化型抢劫是取财结束之后使用强制手段。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5.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下列哪些行为成立抢劫罪(不考虑前一行为的定性)?A.甲基于报复动机殴打钱某,致钱某倒地后昏迷不醒。

甲离开时发现钱某手机掉在地上,便顺手拿走该手机B.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但甲要求孙某给1万元,否则将继续殴打孙某,孙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C.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李某,李某倒地昏迷,手刚好放在口袋上,但甲以为李某在保护口袋里的钱包,便将李某的手移开,取走钱包D.甲基于报复动机重伤赵某,赵某要求甲将自己送往医院,甲要求赵某给自己1万元,否则就不送赵某去医院,赵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答案及解析【答案】B【考点】抢劫罪【解析】关于A项。

被害人即使昏迷,但依然占有其身上的财物。

此时,对被害人占有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因此,甲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A项不当选。

关于B项。

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

此时,如果甲主动接受5000元,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毕竟这是孙某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

构成事后抢劫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事后抢劫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事后抢劫的条件有哪些当今社会,由于⽣计问题有些⼈⾛上了抢劫、诈骗这条不归路。

可以肯定的是,这种⾏为是⼀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的。

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讲解⼀些有关构成事后抢劫条件的内容。

构成事后抢劫的条件有哪些(l)前提条件: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为,只要已经着⼿实⾏(不包括预备⾏为),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在共犯中不管是实⾏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司法解释认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的⾏为主体,如果⾏为致⼈重伤或者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

(2)客观条件: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

“当场”:⾏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为的现场以及被⼈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胁迫”⼿段。

暴⼒、威胁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者阻⽌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

暴⼒、威胁的程度:⾜以抑制他⼈反抗的程度,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的反抗。

但如果只是为了单纯的逃跑实施暴⼒,没有达到压制对⽅反抗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例如,盗窃后被⼈发现,⾏为⼈为了逃跑,将⼿中的报纸朝后扔去的⾏为,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3)主观条件: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如果⾏为⼈在实⾏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发现,为了⾮法取得财物,⽽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刑法第269条。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这⽅⾯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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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盗抢骗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

特殊盗抢骗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

特殊盗抢骗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事后抢劫抢夺价值低廉的手机,能成立事后抢劫吗?事后抢劫也叫准抢劫,其成立需要以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所以我把这部分内容安排在了这里,而没有和抢劫罪的内容放在一起。

这一节,就来讨论一下究竟什么是事后抢劫,又该怎么认定事后抢劫。

当然,事后抢劫并不是一个罪名,而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

凡是成立事后抢劫的,都要认定为抢劫罪。

什么是事后抢劫《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来说,事后抢劫的“事”只包括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罪。

而这类行为之所以能被称为“抢劫”,是因为在实施了这些财产犯罪后,行为人又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行为人这么做的目的有三种:一是窝藏之前取得的赃物,二是抗拒因为之前的行为而遭遇的抓捕,三是毁灭之前行为的罪证。

根据法律规定,这一整套行为要被评价为抢劫罪,而不能认定为两个罪名。

了解了什么是事后抢劫,接着来了解一下事后抢劫怎么认定。

关于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存在不少争议,下面就来重点讨论一下其中最有价值的四个问题。

关于事后抢劫的财物数额在我国,要成立盗窃罪、诈骗罪和抢夺罪,原则上前提是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抢劫罪的成立却没有这种要求。

那么,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小的财物,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能不能成立事后抢劫呢?我认为,只有当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能被评价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时,才有可能成立事后抢劫。

毕竟,事后抢劫之所以是财产罪,就是因为前面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财产罪。

如果前行为不成立财产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那么不管后面的暴力行为多么严重,都不可能成立财产罪,而是视情况成立其他犯罪。

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罪”,既包括犯罪既遂,也包括犯罪未遂。

也就是说,即使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小,但只要行为人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主观上也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那就有可能成立事后抢劫。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

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在抓捕盗窃、抢劫和诈骗罪犯过程中,产生了窝藏罪犯、销毁证据等行为,这类行为在刑法上称为事后抢劫,事后抢劫这词还是比较陌生,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呢?小编就为大家浅析一下事后抢劫是什意思。

一、事后抢劫是什么意思事后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于行为时实施暴力或者胁迫的行为。

二、事后抢劫的认定根据刑法规定,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能定事后抢劫罪等罪名。

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

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但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这里的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的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证据,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三、事后抢劫的主体根据97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浅谈事后抢劫罪

浅谈事后抢劫罪

二 、事 后抢劫 罪的主 体
根据 我 国 《 刑法 》第2 6 9 条 规定 ,可得 出事后抢 劫罪 的 主 体 不 是 一 般 意 义 上 的犯 罪 主 体 , 而 是 “ 特 殊 主 体 ” 。理 论 界普遍认 为 ,该 “ 特殊 主体”也就是盗 窃犯 ,即 已经 实行 了 盗 窃 行 为 的 犯 罪 行 为人 ,但 不 追 究 他 所 实 行 的 盗 窃 行 为 是 否 既遂 。其他 财产犯罪人 不能成为事后抢劫 罪的主体 ,因此 , 事后抢劫 的人抢劫财物 后,为 了保护 赃物 、逃避逮捕 或者 湮灭罪证 ,而于行 为时使 用暴力、胁迫 的,就构成抢劫罪 与 暴行罪或胁迫罪 。 关 于 事后抢 劫 罪是 否属 于身 份 犯 ,理论 界存 在很 大 争 议 。构成 身份 犯说认为 ,事 后抢劫罪属于 身份犯 。因 为盗 窃 犯 以外 的财产 犯罪人 ,为 _ 『保护赃物 、逃避逮 捕等而 实施暴 力 胁 迫 的 , 并 不 能 成 抢 劫 罪 。 参 考 日本 刑 法 的 规 定 ,事 后 抢劫罪 中的 “ 盗窃 ”,不是指盗窃这一 实际行为 ,而 是指作 为行 为 丰体 的盗 窃犯 罪行 为人 。根据这 种 说法 ,犯 罪人 如 果 不 具 有 盗 窃 犯 人 的 身 份 , 尽 管 为 了 防止 非 法 所 得 财 物 被 抢 夺 ,或者 为 了免 受逮 捕或 者掩 藏犯 罪证 据 ,从 而实 施 了暴 力 、胁迫 行 为也 都不 构成 事 后抢 劫罪 。构成 这 一 观 点 的原 因 ,是将 “ 身份犯 ”这 概 念从J 一义上理解 得出 的,可 以参
考 日本昭和二 十七年九月十 九 《 日本最 高裁判所 刑事 ̄ - J f  ̄ 0 集》 ( 第6 卷 )第 1 0 8 3 页关 于其的解释 , “ 身份并不 限于 男 女性别 、本 国人还是外 国人 、亲 属关系、具有 公务员资格之 类的关系 ,而 是泛指一 一 切与 一定的犯罪行 为有 关的犯人关 系 的特殊地位和状态 。” 非身份犯说认 为,事后抢劫 不属 于身份犯 。由于事 后 抢劫 是抢 劫的一种特殊类 型 ,从而事后抢 劫罪与抢劫罪有 相 同之 处,都是一定程度 上的财产性犯罪或贪 利犯 ,理所应 当 将是否取 得财物作为该 罪既未遂 的标准 。根据 理论界关于 事 后抢劫 罪的概念 ,事后抢劫 罪是非法取得 了财物后为 了避 免 财 物 被 夺 回 而 实 施 了暴 力 、 胁 迫 行 为 。 因 此 , 事 后 抢 劫 罪 的 既未遂只能根据盗窃 的既遂未遂决 定。 笔者 认 为,将 事后 抢劫 罪理 解 为 ,盗窃 罪与 暴行 罪 、 胁迫罪 的结合犯 比较恰 当。具体来说 ,在 事后抢劫罪 中,盗 窃与暴行 、胁 迫一起成 为该罪的法益侵害 的内容 ;并且 ,在 与抢 劫罪、抢劫未遂做 相同处罚 的事后抢 劫罪、事后抢 劫罪 未遂 中,要求实 际实施 了暴行 、胁迫 等行为;此外 ,对 于事 后 抢劫 罪 是针对 财 务的犯 罪 ,事后 抢 劫罪 的既遂 、未遂 就 理应 取决于盗窃 的既遂 、未遂 。从而 综合来看 ,仅参 与了暴 行 、胁 迫 的 后 行 为 行 为 人 的 罪 责 ,就 取 决 于 是 否 成 立 承 继 的 共 犯 。 按 照 承 继 共 犯 的 否 定 说 ,就 不 过 是 追 究 其 行 为 的暴 行 罪 、胁 迫

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摘要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 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本文从理论层面辨析了事后抢劫罪的五种既未遂标准,并逐一阐述各个观点存在的缺陷。

从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角度出发,认定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是: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事后抢劫的既遂形态;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事后抢劫之未遂形态。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事后抢劫进行论述。

关键词:事后抢劫;未遂;既遂标准Abstract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whether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s in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what standards should be depended on in distinguishing.But according to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the corresponding requirement of crime punishment regulated 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it is necessary to admit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ing in post robbery in our country.And in the distinguishing standards about the committed, a theoretical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ttempted only five criteria, and one by one to explain the various perspectives defects. From more conduc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perspective, identity prospective attempted robbery of both standards are: have robbed property or causing minor injuries to others either above consequences are committed form of post robbery; neither robbed of property, bodily injury and not the consequences, is a form of quasi attempted robbery of.keywords: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uncommitted state; committed standard目录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 (2)(一)事后抢劫概述 (2)(二)与普通抢劫的辨析 (3)(三)既遂与未遂之界定 (4)二、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之分析 (4)(一)否定说 (4)(二)肯定说 (5)(三)个人评析 (5)三、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分析 (7)(一)暴力胁迫程度说 (7)(二)盗窃、诈骗、抢夺既遂说 (8)(三)财物取得说 (8)(四)达成赃物保护说 (8)(五)普通抢劫说 (9)(六)个人评析 (10)四、结语 (10)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一)事后抢劫概述1、法条规定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 亦称为转化型抢劫, 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司考】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

侵犯财产犯罪(二):抢夺罪、抢劫罪一、抢夺罪行为模式:对物实施暴力→对人有危险。

首先不能对人实施暴力,否则就是抢劫罪。

其次对物实施暴力要求对人具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平和手段,构成盗窃罪。

一般而言,当被害人紧密占有财物时,夺取财物的手段就具有人身危险性。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1.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多次抢夺且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

传统理论认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新理论不要求。

抢夺对象:通常与身体直接或间接接触。

抢夺行为:对人暴力、对物暴力。

抢夺场所不限,不要求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

抢夺本质:导致被害人伤亡的一般可能性。

数额较大:1000-3000元。

多次:2年3次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他人重伤或自杀。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

2.责任形式: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属抢夺罪的情节加重犯。

故意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

明知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仍暴力夺取,是抢劫罪。

(二)法律拟制为抢劫罪:三种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三)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不是对立关系1.抢夺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也包含一定程度的对人暴力,被害人通常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

没达到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夺罪,达到了压制反抗程度的是抢劫罪。

抢劫罪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飞车抢夺),行为定性: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普通抢劫的提示性解释):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人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等后果的。

其他符合抢劫罪要件的,也定抢劫罪:携带凶器飞车抢夺;飞车抢夺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探析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探析

的标准。 只要抢劫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抢劫过程中, 对被害 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加以侵犯, 不论财 物是否到手, 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 只有既未抢到财物 , 也 没有伤人的, 才属于抢劫罪的未遂。
3. 应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
同的标准。 抢劫罪前半段的轻伤和后半段的致人重伤、 死亡 的情况是结合犯, 其他则不是结合犯。 对属于结合犯的抢劫
果, 即完全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不论财物是否到手, 都 应视为抢劫罪既遂, 即该款不存在未遂问题。 5. 同意第四种观点中关于1979年刑法典第150条第1款 ( 即现行刑法典第263条前半段) 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未 遂、 1979年刑法典第150条第2款 ( 即现行刑法典第263条后 半段)不存在未遂的结论 , 但认为后半段致人重伤 、 死亡是 结果加重犯, 而不是结合犯。认为第四种观点未对“ 情节严 重” 的情况予以注意,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情节加重犯, 不存 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问题。 这些观点究竟孰对孰非?要回答这个问题, 就要弄清划 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而要弄清划分抢劫罪既遂与 未遂的标准, 就必须从犯罪既遂、 未遂区分标准这一根本问
抢 劫 罪 既 遂 与未 遂 的标 准 探 析
王统松 张玉萍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淮海工学院 法学系, 江苏 连云港 222005)
摘 要: 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界长期争 论不休的问题, 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本文根据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论证 了枪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以及适 用问题 。 关键词 : 抢劫罪 既遂 未遂 标准
罪, 抢夺财物行为本身有可能未得逞, 但不论是否抢夺到财 物, 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罪名, 均应以抢劫罪既

事后抢劫法律规定(3篇)

事后抢劫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事后抢劫,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此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

为了严厉打击事后抢劫犯罪,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我国刑法中关于事后抢劫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事后抢劫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后抢劫,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2. 特征(1)主观恶性大:事后抢劫犯罪分子在抢劫犯罪行为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极大。

(2)犯罪手段恶劣:事后抢劫犯罪分子往往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严重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安全。

(3)社会危害性严重:事后抢劫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还可能造成被害人的身心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二、我国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1. 刑法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军用物资、危险物品的;(三)抢劫多人,或者抢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四)抢劫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五)抢劫其他严重情节的。

”2. 法律解释(1)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事后抢劫:事后抢劫是指在抢劫犯罪行为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

(3)加重情节:包括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军用物资、危险物品、抢劫多人或者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抢劫后继续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或者非法占有财物等。

事后抢劫罪未遂形态研究——以日本刑法借鉴为视点

事后抢劫罪未遂形态研究——以日本刑法借鉴为视点
西安石 油大学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事后 抢 劫 罪 未 遂 形态 研 究
— —
以 日本 刑 法借 鉴 为视 点
闰龙 飞 姚 万 勤
( 海南大学 法学 院, 海南 海 口 5 0 2 ) 72 8

要 : 于事后抢劫 罪是否存在 未遂 形态及依据 怎样 的标准进行 区分 , 我 国刑 法 中没有 明确的规 定 , 关 在
但是根据刑 法的规 定事后抢 劫罪的 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 在我 国应 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 未遂形 态; 在
既未遂的 区分标准上 , 当借鉴 日本 的理论 并根 据我 国的 实际情 况 , 解释 论 中予 以完善 , 应 在 以行 为人 盗窃 、 诈
骗、 抢夺行 为未遂 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 伤以上后 果的 , 作为认定本 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关键词 : 事后抢劫 罪;未遂 ; 法 刑
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 的行为。 日本刑法典第 28条也有相类 3 似 的规 定 , 盗窃 犯在 窃取 财物 后 为 防止 财 物 的返 还 , 者 为逃 避 抓 捕 或 者 隐 灭 罪迹 , 实施 暴 行 或 即“ 或 而
者胁 迫 的行 为 。对 比两 国的立法 , ” 我们 不 难 发 现 两 国在 事后 抢 劫 罪 的规 定 上 并 没有 太 大 的差 异 , 即均 包 括基 本罪 和转 化罪两 个方 面 , 是 , 但 正是 基 于转化 型抢 劫 罪 的犯 罪 构成 涉 及 基 本罪 和 转 化 罪 , 致使 理 论 和实 践 中对该 类型抢 劫犯 罪成 立 条件 的解读 和相 关 问题 的司法 认定 更显 复杂 。 “ 体 到犯 罪 形 … “具 态 , 日本刑 法理 论 中对事 后抢 劫罪 未遂 的标 准依 然还 存 在 较大 的 争议 , 目前 就 我 国而 言 , 数 学 者 在 但 多 认 为转 化 型抢劫 是普 通抢 劫罪 的一 种特殊 形 式 , 其犯 罪 形 态都 消 解 在普 通 抢 劫 罪之 中。笔 者 拟 就 日 将 本对该 问题 的理 论进 行研 究 和借鉴 , 以期 对我 国刑 法理 论 的发展 有所 裨益 。

“事后抢劫”既遂标准的认定6页

“事后抢劫”既遂标准的认定6页

“事后抢劫”既遂标准的认定案情回顾:被告人刘某某于2012年4月25日15时许,携带扳手、钥匙等工具,在某小区楼下车棚内盗窃铃木110型摩托车。

其打开摩托车锁将该车推出车棚准备发动时即被车主发现,被告人刘某某遂弃车逃离现场。

在车主及周围群众的追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为抗拒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追赶群众进行威胁,后被告人刘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00元。

基于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劫犯罪是否构成既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便已构成抢劫罪既遂;即使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既遂,需考察其先前实施的盗窃行为,被告人刘某某亦已将摩托车锁撬开,并挪离原位置,其盗窃行为亦应认定为既遂。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抢劫行为是否既遂应视其盗窃行为是否既遂,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虽已实施盗窃行为,但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应视为其盗窃行为未遂,故应认定其抢劫罪未遂。

一、事后抢劫与一般抢劫具有同质性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准抢劫或转化抢劫。

(一)事后抢劫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法律拟制是指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普通规定,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照普通规定论处。

其特点是,将原本不属于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即将针对一构成要件(Tl)所作的规定,适用于另一构成要件(T2)。

换言之,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l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与Tl相同的法律效果。

刑法第269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

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T2)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相关规定的构成要件(Tl),但第269条对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l)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没有第269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就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而只能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分别认定为盗窃、诈骗、抢夺罪。

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

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

作者: 顾文达[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刑法学
出版物刊名: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页码: 7-13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 事后抢劫;未遂形态;理论证成;认定标准
摘要: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学术探讨也只是观点聚讼。

未遂是既遂的反面,明确了既遂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未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更是罪刑均衡与量刑统一的重要尺度。

从国内外刑事立法及理论观点对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的博弈与比较来看,应当认为肯定说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从我国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事后抢劫结果犯的性质以及刑罚目的等方面来看,明确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无论是对于犯罪的预防还是公正的审判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

事后抢劫的法益侵害双重性与法律拟制性决定了其在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与普通抢劫保持一致。

抢劫既遂的标准

抢劫既遂的标准

抢劫既遂的标准
抢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和恐慌。

在法律上,抢劫是指以暴力、威胁暴力的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抢劫既遂则是指抢劫行为已经成功完成,犯罪分子已经得手并逃离现场。

那么,抢劫既遂的标准是什么呢?
首先,抢劫既遂的标准之一是犯罪分子成功夺取了目标财物。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已经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使受害者无法抵抗,并成功地夺取了其财物。

这是抢劫既遂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其成立的前提。

其次,犯罪分子必须成功逃离现场,没有被捕或受到阻碍。

这意味着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后,成功地逃离了现场,并且没有被警方或其他人员阻止或捕获。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既遂成立。

此外,抢劫既遂的标准还包括犯罪分子在实施抢劫时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

这是区分抢劫和盗窃的重要标志,也是抢劫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只有在犯罪分子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的情况下,
才能构成抢劫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劫既遂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这包括现场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等多方面的证据。

只有在这些证据的支持下,才能确凿地认定抢劫既遂成立。

总之,抢劫既遂的标准是犯罪分子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夺取了目标财物,并成功逃离现场,同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既遂成立。

对于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保护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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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抢劫的既遂和未遂篇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摘要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 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本文从理论层面辨析了事后抢劫罪的五种既未遂标准,并逐一阐述各个观点存在的缺陷。

从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角度出发,认定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是: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事后抢劫的既遂形态;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事后抢劫之未遂形态。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事后抢劫进行论述。

关键词:事后抢劫;未遂;既遂标准Abstract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whether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s in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what standards should be depended on in distinguishing. But according to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the corresponding requirement of crime punishment regulated 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 it is necessary to admit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ing in post robbery in our country.And in the distinguishing standards about the committed, a theoretical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ttempted only five criteria, and one by one to explain the various perspectives defects. From more conduc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and personal rights perspective, identity prospective attempted robbery of both standards are: have robbed property or causing minor injuries to others either above consequences are committed form ofpost robbery; neither robbed of property, bodily injury and not the consequences, is a form of quasi attempted robbery of.keywords: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uncommitted state; committed standard目录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 .................................................................. .. (2)(一)事后抢劫概述 .................................................................. . (2)(二)与普通抢劫的辨析 .................................................................. (3)(三)既遂与未遂之界定 .................................................................. (4)二、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之分析 .................................................................. . (4)(一)否定说 .................................................................. .. (4)(二)肯定说 .................................................................. . (5)(三)个人评析 .................................................................. (5)三、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分析 .................................................................. .. (7)(一)暴力胁迫程度说 .................................................................. (7)(二)盗窃、诈骗、抢夺既遂说 .................................................................. (8)(三)财物取得说 .................................................................. (8)(四)达成赃物保护说 .................................................................. . (8)(五)普通抢劫说 .................................................................. (9)(六)个人评析 .................................................................. .. (10)四、结语 .................................................................. . (10)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一)事后抢劫概述1、法条规定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 亦称为转化型抢劫, 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论事后抢劫的既遂、未遂问题

论事后抢劫的既遂、未遂问题

论事后抢劫的既遂、未遂问题
陈凌
【期刊名称】《广东法学》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事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对事后抢劫的规定存有一定的
问题。

对于认定事后抢劫的既、未遂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还是以一概认定事后抢劫都是既遂,在理论上存有争议。

但是,在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前,以事后抢劫行为中先前的盗窃财物的行为的既、未遂,并区分不同情况,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才能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总页数】4页(P66-69)
【作者】陈凌
【作者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法学硕士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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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摘要关于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及依据怎样的标准进行区分,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罪的规定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在我国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既未遂形态; 在既未遂的区分标准上,本文从理论层面辨析了事后抢劫罪的五种既未遂标准,并逐一阐述各个观点存在的缺陷。

从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角度出发,认定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是: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均属事后抢劫的既遂形态;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事后抢劫之未遂形态。

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对事后抢劫进行论述。

关键词:事后抢劫;未遂;既遂标准Abstract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whether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s in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what standards should be depended on in distinguishing.But according to the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nd the corresponding requirement of crime punishment regulated in our national criminal law,it is necessary to admit the uncommitted state existing in post robbery in our country.And in the distinguishing standards about the committed, a theoretical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attempted only five criteria, and one by one to explain the various perspectives defects. From more conduc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and personal rights perspective, identity prospective attempted robbery of both standards are: have robbed property or causing minor injuries to others either above consequences are committed form of post robbery; neither robbed of property, bodily injury and not the consequences, is a form of quasi attempted robbery of.keywords: robbery crime after the fact; uncommitted state; committed standard目录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 (2)(一)事后抢劫概述 (2)(二)与普通抢劫的辨析 (3)(三)既遂与未遂之界定 (4)二、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之分析 (4)(一)否定说 (4)(二)肯定说 (5)(三)个人评析 (5)三、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分析 (7)(一)暴力胁迫程度说 (7)(二)盗窃、诈骗、抢夺既遂说 (8)(三)财物取得说 (8)(四)达成赃物保护说 (8)(五)普通抢劫说 (9)(六)个人评析 (10)四、结语 (10)一、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的概述(一)事后抢劫概述1、法条规定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 亦称为转化型抢劫, 是指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刑法269条第一款规定如下: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事后抢劫是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罪的学理上的称谓。

2、特征事后抢劫罪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行为人实施了任何形式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以下简称“基础行为”);二、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者在刚逃离开现场即被人发现而受到抓捕的过程中有意识、有目的地故意实施了足以对被害人精神产生强制的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以下简称“暴力行为”);三、实施暴力与暴力威胁行为是为了窝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之目的。

3、性质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规定。

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注意规定的设置,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

而法律拟制则指明即使某种行为不符合普通规定,但在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照普通规定论处。

区分这一规定是法律拟制还是注意规定的意义在于,对事后抢劫行为以抢劫罪论处的构成要件有影响。

如果认为刑法第269条是注意规定,则对事后抢劫行为人在犯盗窃、抢劫、诈骗时,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

若认为其属于法律拟制,那么只要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抢劫的故意,都必须认定为抢劫罪。

事后抢劫罪所适用的刑法269条系典型的法律拟制规定。

因为该条规定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该行为与抢劫罪在法律效果上完全不同。

抢劫罪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行为人先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再“当场”劫取财物,与事后抢劫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的法律拟制,对事后抢劫的基础行为,只能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对暴力行为,则只能视具体情节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仅作为前述罪名的量刑情节。

(二)与普通抢劫的辨析1、共同点事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与抢劫罪是一脉相承的:(1)从事后抢劫罪所保护的法益——公私财物所有权和被害人人身权上来看,与抢劫罪一致。

(2)在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也与抢劫罪完全相同。

(3)在主观上,行为人是为了抗拒抓捕(或窝藏赃物、毁灭罪证),二者也是相同的。

(4)从罪责刑相一致原理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应当对其该种行为承担相对较重的法律责任,与抢劫罪的罪责相当,故也应当按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来处罚。

2、不同点(1)客观行为的承继性和阶段性普通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为了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行为)与目的行为(即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紧密结合,不可分割,二者构成一个完整的抢劫行为。

而事后抢劫罪的中行为人先实施基础行为,后当场实施暴力行为,二者表现为时间上的承继性和阶段性。

(2)主观方面的复杂性普通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并且该目的贯穿整个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始终。

行为人之所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也是出于劫取公私财物这个“终极目的”。

事后抢劫在主观目的上则比较特殊,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等行为之后,除了要故意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外,还要求实施这种行为时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即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三种目的。

①(三)既遂与未遂之界定我国刑法理论中,在故意犯罪的发展过程中,按行为人停止其行为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将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划分为两种:一是故意犯罪的完成时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故意犯罪的停下来时已经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行为人在故意犯罪发展进程中停下来。

②犯罪没有进行到底,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构成要见所需要素的情况,根据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停止时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要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

犯罪未遂形态是直接故意犯罪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状态一旦发生则犯罪行为不会恢复,也不会发展,而是永远停顿在目前的阶段。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③关于犯罪既遂的含义我国刑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根据对犯罪未遂的含义进行推断。

由刑法第23条可知,“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则“得逞”的应该是犯罪既遂。

二、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之分析对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理论界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否定说认为,从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事后抢劫罪前行为必须为罪。

并且,后行为是一个行为犯,一经行为就构成了既遂,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事后抢劫罪就是既遂。

此时只有转化不转化的问题,没有转化成与不成的既未遂问题。

④简言之,事后抢劫是行为犯,一经行为即构成既遂,不可能存在未遂的情形只存在此罪向彼罪转与不转的问题,只要行为转化成抢劫罪,就一律为抢劫既遂。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31-134页②杜全美:《“事后抢劫”既遂标准的认定——刘某某抢劫(未遂)案》,《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21期。

③苏宏峰.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④金泽刚:《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及其认定》,《山东警察学院报》2013年第4期。

(二)肯定说肯定说认为,事后抢劫罪既然已经转化成抢劫罪,犯罪形态就应当按照普通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来认定,因此和普通抢劫罪一样存在未遂形态。

肯定存在未遂的学者认为,否认事后抢劫存在未遂形态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首先,事后抢劫是在事后起意发生暴力行为,主观恶性更小,与普通抢劫罪相比可罚性更低,因为相比于普通抢劫罪中的“主动施暴”而言,事后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一种“被动施暴”,起初行为人只是有抢夺、盗窃或诈骗的故意而已。

主观恶性相比于普通抢劫罪而言更小。

其次,事后抢劫中其行为的可期待性也更低。

因为人都是出于本能会进行自我保护,是自己免于刑罚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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