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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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25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现对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组织协调和参保人员范围的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业务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政府社保补贴的筹措、安排和使用的监管;被征土地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原征地单位(或征后实施单位)、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土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农转非人员名册及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一)199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已按市政府、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区(市)县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了人员安置,在2004年3月15日及其以前男年满4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女年满3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按本《通知》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社会保险按《办法》的规定执行。

2004年3月15日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社会保险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下列人员不适用《办法》1、户籍关系在征地范围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征地后已经办理农转非手续并被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录用或招用的人员;3、按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和退伍军人回原籍落户的人员;4、离休、退休、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5、征地补偿安置完成后婚嫁、生育的人员;6、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企业、事业单位“换工”人员;7、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前去世的人员;8、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适用《办法》的其他人员。

成劳社发[2007]80号

成劳社发[2007]80号

成劳社发[2007]80号/2009/1115/85.html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 006]64号)精神,保障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成府发[2006]77号)等有关规定, 现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和外地入蓉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在蓉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或居民户籍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在蓉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建设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全部由在蓉施工企业缴纳。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五、凡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由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综合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协助。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成都市社会保险缴交政策(五险一金)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 资60%的缴费基数(元/
月)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 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元/月)
1428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1364 实际工资收入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 的缴费基数(元/月) 7140 6819 6819 6819 6819 6819
注: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如何确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的函》(成社险[2007]17号 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成都市人 互助补充保险按实际工资申报,按60%保底,300%封顶后作为缴费基数。
二○
眉山市社会 眉社
眉山市社 关于征收2010
各区、县社保局(中心),市属以上参保单位: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问题的通知》(川 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按1429元,最高按714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4572元、5148元、5724元。2010年度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0月31日。超过规定时间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 (三)2010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养老金补发的,在2010年8月补发到 (四)2010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28563元核定,涉及丧葬费补发的,在2010年10月前补发到位

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并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公告

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并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公告

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并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公告出处:区人社局录入时间:2011-03-09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规定,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从2011年4月1日起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为确保并轨接续工作的顺利实施,定于从2011年3月22日起进行计算机系统切换和数据迁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接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综合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从2011年4月1日起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二、缴费与补缴欠费。

需缴纳2011年3月份综合社会保险费或补缴往期综合社会保险欠费的参保单位,应于3月22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综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缴费转账手续;4月1日及以后补缴的,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执行。

4月1日以后补缴使参保人员增加的参保费用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老年补贴个人账户的接续。

符合申领老年补贴和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待遇的参保人员,应于3月22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综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已暂停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但不符合申领老年补贴个人账户条件的参保人员的缴费记录,将自动转移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失业补贴的申领。

符合申领综合社会保险失业补贴待遇的参保人员,应于3月22日前到参保所在地的综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逾期未申领的,将不再受理。

五、医疗个人账户的使用。

从2011年3月22日起,暂停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综合社会保险卡。

从2011年4月1日起,恢复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综合社会保险卡,并逐步换发为社会保险卡。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成劳社发【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成劳社发【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成劳社发【2007】80号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在蓉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保障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按照《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现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蓉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缴纳综合保险费。

二、本通知所称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或居民户籍职业为“农业劳动者”,被在蓉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建设委员会协助实施对在蓉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相关工作。

四、建筑行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上一年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全部在蓉施工企业缴纳。

参加综合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五、凡地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综合保险的实施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

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负责协助。

高新区及其他区县的综合保险实施工作,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六、办理综合保险的程序如下:综合保险开户工程承包单位持中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保险开户申报表》,领取《预缴综合保险费通知单》(附件二),办理综合保险开户手续。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城镇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省本级和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五条(统筹模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3号),结合《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废止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内容的3个市政府规章、我局代市政府(含办公厅)起草的13个规范性文件、以我局名义制发(含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发文)的2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公布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2.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附件3。

成都社保补缴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成都社保补缴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成都社保补缴政策有什么新规定成都社保补缴流程与社保补缴所需资料大学生校内网补缴社会保险费需要提供一些材料,这些因地区而异,但总的来说,不管是单位或个人持补缴申请表到参保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缴。

下面为您整理的关于成都市社保补缴流程,社保补缴所需资料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最终还是以国家相关信息为准。

据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进行申报,自1月至12月为一个缴费年度,本年度中已按上年基数缴费的单位,待新基数核定后,将统一进行补缴。

成都市个人补交社保流程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

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成都市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

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

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

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

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劳社办〔2010〕106号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成府发〔2003〕7号

成府发〔2003〕7号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第一条为了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人意愿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寻衅殴斗、违规驾驶机动车、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除外。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保险的管理。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综合保险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一)本办法实施前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包括增加招用,下同)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应在下列期限内凭《外来人员就业证》、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本办法实施后在本市从业的,自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成办发[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的通知(成办发[2005]17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都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标准(市劳动保障局)第一部分招工1制定招用人员简章1.1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定招用人员简章。

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性质、招收工种、人数和招收方式、招收条件、招收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

招用人员简章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2 用人单位制定的招用人员简章应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1.3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简章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公布。

2录取用人单位确定录取人员后,应公布录取结果。

3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被录用人员申领《失业证》的街道、镇(乡)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凭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交回《失业证》。

第二部分用工1建立劳动关系1.1 订立劳动合同。

1.1.1 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1.2 程序:1.1.2.1 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

1.1.2.2 双方商定合同内容。

1.1.2.3 自录用劳动者30日内,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1.1.3 劳动合同的内容:1.1.3.1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1.3.1.1 劳动合同的期限。

1.1.3.1.1.1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确定。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成劳社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3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发布,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根据《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保障范围(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20%费率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的,享受工伤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二)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享受意外伤害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三)建筑施工企业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4%费率参加综合保险的,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二条缴费基数和比例(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1、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2、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3、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93号令)

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93号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2月12日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春城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扩大就业和促进再就业,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已就业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行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

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创业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所属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用工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依法自主决定招用人员的时间、方式、条件和数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

国家机关录用、事业单位聘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制订招用人员简章,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予公布。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动报告空岗情况,并接受空岗调查。

用人单位空岗情况和招用人员信息,通过成都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5•【字号】成府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第一条为了保障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以及无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前款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或个人在城镇从事产品生产、商品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劳动者,但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劳动者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补偿或意外伤害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和老年补贴三项待遇。

用人单位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人意愿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造成的身体伤害,但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寻衅殴斗、违规驾驶机动车、参加体育活动或比赛以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害除外。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保险的管理。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综合保险的具体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行业协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招用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在下列期限内凭营业执照或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一)本办法实施前招用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二)本办法实施后招用(包括增加招用,下同)的,自招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
年4月30日以前宣
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2‟3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12日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市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6‟64号)、•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川建发…2008‟94号)和市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府发…2011‟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保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参保缴费)以本市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费率为4%(医疗保险费率为2.5%;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1.5%),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预缴社会保险费时,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依据市建筑行业定额标准,核定其预缴费金额。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预缴社会保险费金额=预计用工数(人〃月)×上一年度全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4%。

成都市综合保险知识

成都市综合保险知识

关于市综合保险转社保[ 标签:,综合,保险社保 ]我在工作,公司从2006年9月开始给我买的综合保险,2010年6月转成社保后,拿到社保卡后,发现以前缴费的年限都没有了,生育.养老.医疗,全都变成了2010年6月初次参保,那以前的综合保险交费不是都白交了吗?早知道是这样,可以先要求退综合保险个人交的费,然后再叫公司重新办理社保卡,不是更好.为什么?不能延续年限?问题补充 2010-07-14 13:17综合保险卡没有退,综合保险卡上的钱还能用吗?综合保险卡是不是没有钱了就作废了。

-------------------------------------------------------------------好评率:100%A1按照《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的规定,你的情况符合第二十条,即:已参加综合保险的从业人员,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应改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办法执行,综合保险老年补贴个人储存额转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目前你已转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了,但没有连续计算年限,有可能是单位经办人员没有办理,而是直接把你的综合保险停掉,以新员工的身份重新办理了社会保险。

这样肯定就不会连续计算工龄,很不划算。

建议你跟单位负责社保的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是不是这种情况,如果是,就需要到社保局把缴费关系接续上。

如果实在接续不上,可以申请将原综合保险的个人缴费进行退费。

虽然钱不多,但毕竟是自己花了钱的,应该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

A2转成社保后,这2年应该视同缴费,综合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的钱也转移到社保个人账户。

如果以后一直缴社保,则享受社保待遇。

养老金=(退休前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个人账户/2A3综合保险有四项待遇(工伤、住院、药费补贴卡和老年补贴),其中药费补贴卡(即综合保险卡),每交1月充入20元。

剩下三项待遇中,若不发生工伤和住院医疗也不存在返回,至于老年补贴需满12个月才买入.待满12个月后你会收到一老年补贴凭证,到年龄(男60女50)你可以换取1000多元(按今年标准计算),到时,有几换几.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失业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意见》(成委发[2008]12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向城镇居民转变的社会保险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25号),为保障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失业待遇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职工失业金基本一致,促进其再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5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施行日期】2011.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综保并轨社保政策解

综保并轨社保政策解

6、《关于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并轨接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后社会保险卡相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80 [2011]80号 后社会保险卡相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80号)
一、适用对象
2011年 2011年3月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 31日前已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 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和暂停缴费人员 不含建筑施工企业、已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 (不含建筑施工企业、已享受老年补贴的人员)
12%
8%
2011年: 年 3.5% 2012年: 年 4.5% 2013年: 年 5.5% 2014年: 年 6.5%
0.6% 2% 2% 1%
1%
非本市 户籍农 民工
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 民工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 年 月 日后新招用 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12% 8% 2.5% 无 2% 无 自愿参加
单位: 单位: 单位: 单位:这类 这类人 人员工资总 额。 员工资 个人: 总额 个人:本人 工资( (不低 工资(不低 于上一 于上一年成 年成都 都市职工月 市职工 平均工资的 60%,不高 , 月平均 于300%)。 )。 工资的 60%, , 非本市户籍 不高于 农民工个人 300%)。 不缴费。 )。 不缴费。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 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互助补充保险待遇。
养老待遇举例对比
综合保险是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就终止参保关系。 例:某参保人员缴费57个月后,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其一次性老年 并 例:某参保人员缴费57个月后,达到法定退休人员,其一次性老年 补贴为:5182.66(个人账户含利息)+1055.79(平均缴费基数) 轨 补贴为:5182.66(个人账户含利息)+1055.79(平均缴费基数) ×57(累计缴费年限)×0.6%=5543.74元。 57(累计缴费年限)×0.6%=5543.74元。 前 某参保人员缴费35个月后,终止缴费,一次性退个人账户为: 某参保人员缴费35个月后,终止缴费,一次性退个人账户为: 1142.77×35×8%+186.3=3386.06元。 1142.77×35×8%+186.3=3386.06元。 基本保险是满足退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保险是满足退休条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死亡后享受丧葬和 并 抚恤。 例:李某年龄60岁,2009年退休,省平均工资为2380.5元则其缴费 轨 例:李某年龄60岁,2009年退休,省平均工资为2380.5元则其缴费 指数约为1,个人账户23000元。其养老金按月领取为522.55元 指数约为1,个人账户23000元。其养老金按月领取为522.55元/月。 后 1、基础养老金=357.08元 、基础养老金=357.08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23000÷139=165.47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23000÷139=165.47元 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死亡时上一年省平均月工资的4 丧葬补助费标准:本人死亡时上一年省平均月工资的4个月。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5•【字号】成府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法批准之日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从征地部门缴费的次月起,户籍关系在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户籍关系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

这类人员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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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单位: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发日期: 2007年1月10日
适用范围: 四川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 2007年1月10日
文件号: 成劳社发〔2007〕3号
所属层次: 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全文: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发布,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我局制定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
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实施《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根据《补充规定》第八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保障范围
(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20%费率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的,享受工伤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二)无用人单位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的,享受意外伤害补偿、老年补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五项待遇。

(三)建筑施工企业为招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按4%费率参加综合保险的,享受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两项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满1个月以后的缴费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二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按下列数额之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
1、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2、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
3、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二)用人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应重新申报综合保险缴费基数。

如未重新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下列原则对参保人员已申报的缴费基数做出调整并征收综合保险费:原申报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的,将自动调整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100%;原申报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的,将自动调整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原申报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0%的,将自动调整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原申报缴费基数为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的维持不变。

第三条医疗个人账户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综合保险参保人员统一制作《综合社会保险卡》,并通过用人单位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体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已领取《综合社会保险卡》的参保人员在社保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进行划卡购药。

(二)《补充规定》实施以前的《综合社会保险卡》作废,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卡》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个体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换。

(三)参保人员应保管好医疗个人账户密码,需要变更密码时,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定点药店进行修改。

(四)参保人员如遗失或损坏《综合社会保险卡》,须及时凭身份证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或补办手续,同时办理新的《综合社会保险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接受挂失或补办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补发新卡。

(五)医疗个人账户只能用于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滋补品、化妆品、保健品等均不得从医疗个人账户中支付。

(六)参保人员持《综合社会保险卡》在定点药店或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时,刷卡金额与现金购药的药价应当一致,如遇到药店内刷卡与现金购药价不一致时,应要求该药店做出解释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

(七)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了解本人医疗个人账户资金情况,并对个人账户的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八)计算机费用结算管理系统区域之外的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须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按月或季拨给单位,由单位发给个人。

(九)参保人员中止综合保险关系的,本人可以在满6个月后凭《综合社会保险卡》、身份证等,到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退还本人医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参保人员转移综合保险关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医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办理退还医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参保人员死亡,医疗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办理医疗个人账户继承手续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保卡、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管理
(一)办理综合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生育女职工核发女职工生育补贴。

(二)单位参保人员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由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个体参保人员由生育女职工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办理女职工生育补贴申领手续时需填报《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生育补贴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单位申领:劳动合同书、生育女职工本人户口及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制发的生育服务证或《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婴儿出生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婚姻证明、单位财务兼章的非经营性收据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个人申领:生育女职工本人户口及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制发的生育服务证或《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孩通知单》、婴儿出生证、住院费用结算票据、出院证明、婚姻证明。

(四)生育引起的部分并发症符合住院医疗报销规定的,由住院医疗报销渠道解决。

(五)社会保险关系由基本保险转入综合保险的,转入前的缴费年限不作为领取女职工生育补贴的年限计算。

转入综合保险前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女职工生育补贴。

(六)享受生育补贴的女职工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单位或个人的女职工生育补贴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兑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领人说明原因。

(八)女职工生育补贴仅用于补贴职工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不得从女职工生育补贴中支付。

(九)参保职工需在外地生育的,应当在生育前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支付。

(十)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费用,女职工生育补贴不予支付。

(十一)不符合享受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的,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女职工生育补贴待遇的个人或协助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女职工生育补贴的,责令退还生育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女职工生育补贴流失,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欠缴综合保险费的处理
(一)欠缴综合保险费未超过三个月的,补缴欠费后,按照《补充规定》享受除工伤以外的相关待遇。

在补缴综合保险欠费之日前,参保人员因工伤(或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欠缴综合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不按《补充规定》享
受相关待遇。

(二)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及利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拒不缴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政府批准的停产整顿单位可以申请缓缴综合保险费,但必须征得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由法人同工会组织一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报告。

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应当及时补足(包括利息)。

第六条结算
综合保险医疗个人账户结算工作分级实施。

市本级和六城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由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结算。

郊区市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由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七条其它
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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