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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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定义

剧毒物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详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物品目录》(2002年版))。我公司常用的剧毒物品包括:液氯、硫酸二甲酯等。

剧毒物品毒性判定界限:大鼠试验,经口LD50≤50mg/kg,经皮LD50≤200mg/kg,吸入LC50≤500ppm(气体)或2.0mg/L(蒸气)或0.5mg/L(尘、雾)。

2、剧毒物品购买、入库管理制度

2.1需要购买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向有关公安局提出购买申请,经批准取得《使用购买许可证》后方准购买。

2.2购买剧毒物品,凭《使用购买许可证》向市公安局办理《准购证》后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物品的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使用的品名、数量、用途),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公安局申请领取准购证。出市购买的还须办理《准运证》。

2.3购买剧毒物品必须有专人负责、专车运输、专人押运。剧毒物品必须由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

2.4购买、押运、保管、使用操作等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2.5剧毒物验收后,进入专用仓库,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保卫部门汇报。

2.6剧毒物品的仓储设施条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范、标准要求。

2.7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

2.8存放剧毒物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内容: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双本帐记录。

2.9剧毒物的帐册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3、剧毒物品领用和使用管理制度

3.1剧毒物品出入库应严格实行双人收发,需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库房主管签字才能领用。在仓库填写剧毒物品使用登记表,使用数量、使用时间、使用人、复核人要登记清楚,做到日清月结。

3.2剧毒物品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物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

3.3剧毒物品投料时应有可靠的防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分装,投料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记记录。

3.4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工作。

3.5生产车间(使用部门)只能即领即用一天用量,用剩及时退回,严禁私自领用或乱存乱放。

3.6如因生产需要新增剧毒物品时,使用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工艺员核准,并书面报保卫科、安全科,经二个科室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措施到位后,请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报安监局,公安局登记备案后,方可申购、领用。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7保卫科应对剧毒物品的操作工人进行资历审查,不够条件由车间重新提出其他人员,再另行审查,直到符合条件。

3.8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经常更换,对操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3.9剧毒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

3.10各类剧毒品的使用要严格制订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

3.11剧毒物品使用车间必须配备中毒急救药品,制订应急方案。

4、剧毒物品报废管理制度

4.1各类剧毒物品剩残液必须经过处理,严禁流入下水道。

4.2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4.3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安全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4.4剧毒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公安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4.6剧毒物品废包装容器应加强回收管理,凡容器管道含有剧毒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检查验收合格方可处置。

5、剧毒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5.1购买、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处置剧毒物品,为确保安全,检查责任必须落实到人,定期开展剧毒物品专门检查,严防剧毒物品被盗、丢失和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5.2各项剧毒物品安全检查应认真记录。

5.3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作业场所应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有效运行。作业场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挂贴在现场醒目处。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操作记录真实、清楚、完整。

5.4必须服从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检查,对上级检查所

提出的检查意见和问题必须立即组织整改。

5.5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每年委托评价机构对剧毒物进行专项审查评估,评价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6、剧毒物品情况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都有义务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下列情况:

6.1发现剧毒物品遗失、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6.2发生剧毒物品误售、误用或泄露、中毒等事故的。

6.3非法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或转让、转借剧毒物品的。

6.4生产、储存等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6.5违反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6.6因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需要处置剩余剧毒物品的。

6.7剧毒物品的安全评价报告应每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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