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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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地方司法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年1月6日)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著作权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案件管辖确定1.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确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管辖规定为基本依据。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指为上传作品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器放置地点;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指直接上传作品的用户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认定服务器的放置地点,可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场所为依据。

被告以服务器托管等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举证证明服务器放置地点。

3.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前提下,方可以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主体认定4.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对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主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如经审查发现原告提供的权利主体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起本案诉讼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明权,要求原告补充证据。

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在指定时间内不能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5.认定权利人身份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基本依据。

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6.原告主张其为数字化形式作品权利人的,应当提交该作品由其创作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如首次发表的网址、上传记录、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及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视频文件的制作过程的证明及与之相对应的拍摄器材等。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法律知识普及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法律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涉及到个人或法人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

本文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的侵权案例,帮助大家了解侵权行为的法律知识,并探讨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二、侵权案例解析1. 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情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在某文学网站上发表。

不久,该网站未经作家同意,将小说上传至其他平台,并从中获利。

作家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网站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判决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网站未经作家同意,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酬权等权利。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 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情简介:某知名品牌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某知名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

消费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构成侵权。

3. 案例三:侵犯肖像权案情简介:某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作为广告宣传,被照片中的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4. 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情简介:某人在网络上发布恶意评论,诽谤他人,被诽谤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指个人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侵权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发行、表演、展示或改编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当今社会中并不少见,不同类型的侵权案例都有其特点和引发的争议。

一、盗版侵权案例盗版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和散布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盗版问题日益严重。

以网络小说为例,许多作家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创作,并签署合同与网站合作发布小说。

然而,一旦小说一经发布,就有大量非法的盗版网站将小说非法提供给读者,导致作家的劳动成果被侵权。

二、抄袭侵权案例抄袭侵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内容,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发布和使用。

这种侵权行为在学术界、艺术创作领域和商业竞争中都存在。

例如,学术论文抄袭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来提升自己的学术声誉;在商业竞争中,不少企业存在抄袭竞争对手的产品设计和广告创意的侵权行为。

三、侵犯表演权案例侵犯表演权案例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开形式表演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案例在娱乐圈最为常见。

例如,某明星擅自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的歌曲而未向原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用,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四、传播和展示权侵权案例传播和展示权是指以各种形式向公众传播和展示著作权作品的权利。

侵犯传播和展示权的案例包括非法网络音乐平台发布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非法在线视频平台上传未经授权的电影等。

这些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也给正版创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侵权案例的纠纷多数在司法系统中解决,著作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对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案件涉及的线上线下环境、国内国际法律的适用等因素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必要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以保护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益。

网络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

网络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与案例分析【案例:网上音乐侵权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时间:2008年案例背景:2008年,某音乐公司发现其最新推出的音乐作品在多个音乐网站上被未经授权地上传和下载,引起了该公司的关注。

这一侵权行为涉及了大量的用户以及多个音乐平台,给音乐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音乐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侵权纠纷诉讼。

事件经过:1.起诉阶段:音乐公司聘请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被告平台未经授权地传播其音乐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起诉状中,音乐公司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侵权网站的截图、音乐下载记录等。

2.庭审阶段:法院受理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

庭审期间,音乐公司的律师详细阐述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并提交了已注册的音乐著作权证书和授权书等证据,证明原告确实享有著作权。

被告平台的代理律师辩称,平台对上传音乐的用户行为进行了严格审核,不存在侵权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判决结果: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音乐公司经济损失,金额为每首音乐作品侵权1000元人民币。

庭审期间,法院还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音乐资源,以避免持续的侵权行为。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的是网络侵权纠纷中的音乐侵权问题。

在网络时代,音乐的开放共享性质为声音的自由传播提供了条件,但也给音乐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充分准备了相关证据,包括著作权证书和授权书等,有力地证明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并且能够明确指认被告平台的侵权行为。

对于音乐侵权这类案件,原告在诉讼前应及时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注册著作权证书,并与合作平台签订明确的授权协议。

在庭审中,他们应坚持举证责任,详细陈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法院对被告平台的审核责任也应有所加强,避免因技术手段不完善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结: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看到在网络侵权纠纷中,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是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行动。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网络短视频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短视频平台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往往涉及大量原创作品,因此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中介平台,在法律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不承担事先审核的法律责任,即不承担事先审核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

然而,当用户上传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平台运营方则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

依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如果平台运营方明知或者应知用户上传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仍然继续提供该内容的传播服务,那么平台运营方也将被视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

其次,对于网络短视频平台的用户而言,他们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应当明确了解著作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著作权的范围、保护期限、权利的归属等。

只有在了解自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并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授权后,用户才能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从而可以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进行合法的传播。

一旦用户的作品被他人擅自复制、传播或者展示,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与实际生活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相比,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

首先,网络短视频平台上传的视频通常是以视频片段或者剪辑的形式存在,其中可能涉及多位原创作者的作品。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每部分作品的权益归属,以及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将成为诉讼中的难点。

同时,由于网络短视频平台上的内容数量庞大,且用户上传的视频随时变化,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要及时发现和处理著作权侵权行为并不容易。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平台可以建立著作权保护的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进行自动识别和比对,及时屏蔽或删除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知名作家。

被告李某,男,30岁,某出版社编辑。

2018年,张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静好》,并于2019年1月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同年3月,张某发现被告李某在其编辑的某杂志上连载了一篇小说《时光如梦》,该小说与张某的《岁月静好》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方面高度相似。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张某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创作的《岁月静好》自出版以来,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李某在未经张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岁月静好》的情节、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要素用于创作《时光如梦》,并在其编辑的杂志上连载。

张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小说的手稿、出版合同、销售记录等,证明其享有《岁月静好》的著作权。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许可,擅自使用张某的作品创作《时光如梦》,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在《时光如梦》中使用原告张某的作品情节、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要素;(2)被告李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情节、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要素创作《时光如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侵权案例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对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以下将介绍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并销售他人作品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了一部畅销小说,并在网络上销售。

该小说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者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他人文章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了他人的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展示。

被侵权的作者发现后向网站提出警告,并要求删除侵权文章。

网站未能及时作出回应,被侵权作者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网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作者的损失。

案例三:某媒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照片某媒体未经摄影师许可,擅自使用了其拍摄的照片,并在报纸上刊登。

摄影师发现后向媒体提出警告,并要求赔偿。

媒体未能积极回应,摄影师只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判决该媒体应当赔偿摄影师的损失,并公开道歉。

以上案例表明,著作权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

著作权人应当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注册著作权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侵权时能够有效维权。

2. 加强法律意识。

著作权侵权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并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严惩侵权者,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整个社会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W ■■匿銎墨.竺竺型!!f叁箜!查垒垒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吴永福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网络的需求El益膨胀,网络这一传媒工具在社会各个领域产生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知识产品被使用在各类局域网,数据库等网络服务企业的现象已经极为普遍,但由此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各方面的影响。

网络著作权侵权涉及网络服务企业.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三方利益。

本文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现状出发,解析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该侵权的特点和表现形式,探讨了网络侵权与著作权保护的矛盾所在,以期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

关键词网络侵权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88-02随着二十一世纪网络的高速发展,以网络为载体的作品的传播逐渐成为文化传播的主要方式之一。

随之而来的网络纠纷也急剧增多,网络上的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其中尤以著作权的侵害最为严重。

网络侵权具有国际性、技术性、隐蔽性、严重破坏性等特点,因此如何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成为了各方争论的焦点。

在这样一个趋势下,一方面要满足社会大众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服务对知识产权保护既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

一、网络侵权概述网络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广域性,使得确定侵权行为实施者的难度较大。

很多人利用网络存在这样的漏洞铤而走险,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置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大量上传、转载、播放未得到授权的作品。

这种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也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淡薄有关,很多人在网络上浏览、复制、下载作品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明知是侵权行为却贪图免费的资源而一意孤行。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的是一起大学生在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系某大学中文系学生。

甲某于2018年创作了一篇关于网络文学的论文,并在某知名学术期刊上发表。

被告乙某,系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乙某在未经甲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论文上传至某网络论坛,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甲某发现后,向乙某发送了律师函,要求乙某删除侵权内容并公开道歉。

乙某拒绝履行义务,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案例分析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作品的表现形式、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品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时间范围。

本案中,甲某的论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侵犯了甲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某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主张。

2. 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以下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作品;(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出售作品;(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演出等形式使用作品;(四)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将甲某的论文上传至网络论坛,属于上述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应认定乙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3. 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法院应判决乙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甲某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甲某的损失、乙某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证据清单(著作权侵权纠纷)

证据清单(著作权侵权纠纷)

证据清单(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组证据:证明原告创作完成“XXXX”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取得版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并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诉讼进行维权。

同时原告获得众多行业大奖,原告及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证据1:“XXX”作品登记证书来源:国家版权局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原告于年月日创作完成“XXX”作品,年月日发表该作品,经国家版权局授权于年月日取得登记号为的作品登记证书。

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以自己名义诉讼维权。

证据2:荣誉证书来源:公证处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原告设计的作品获得各类国际性大奖,涉案作品经原告公开使用也获得较高知名度。

证据3:涉案作品在网络上的报道来源:网页搜索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涉案作品经原告创作完成并作为原告的公司标识使用,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涉案作品,长期线上宣传。

证据4:XX APP关于涉案作品的公证来源:公证处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在XXAPP搜索,被告将有涉案作品的装修装饰效果拍照、录制视频上传至网络。

第三组证据:证明被告门店使用涉案作品,在装修、关联产品上均有涉案作品。

证据5:涉案现场照片来源:现场拍照取证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被告在涉案门店装修均使用涉案作品。

证据6:涉案门店收款信息来源:微信支付截图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年月日在涉案门店消费后支付费用,收款人为被告。

证据7:涉案门店发票来源: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年月日在涉案门店消费,开具的发票显示销售方的信息为被告。

第五组证据:证明原告在联系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后,被告仍继续使用涉案作用,恶意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证据8:律师函来源: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原告在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签发律师函给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收到律师函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第六组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费用,维护合法权益。

证据9:委托代理合同、付费凭证、发票来源:页码范围:证明内容:证明原告在发现涉案侵权行为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支付律师费,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起诉等,原告为此支出费用。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网络小说侵权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网络小说侵权案

案例:网络小说侵权案案例一:YY公司侵权摘抄小说事实经过:小说作家张某在悬疑小说《失事者》上投下了心血,这本小说在文学界颇有口碑。

然而,不久后他发现YY公司旗下的一个网络小说平台上竟然出现了抄袭《失事者》的小说,名字叫做《十字路口》。

张某随即将YY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电台、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该案中,YY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复制并发布了张某创作的小说,构成了对张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建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张某可以要求YY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侵权损失。

建议张某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案例二:电影公司未经授权改编小说事实经过:张某写了一本畅销小说《九州》,成为了当年文坛的一颗巨星。

某电影公司看中了这本小说的潜力,未经张某同意将其改编成了电影,并上映获得了很高的票房。

张某认为电影公司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要求赔偿。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有权保护其署名权及与作品发表有关的权益。

该案中,电影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改编其作品,构成了对张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建议:建议张某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索赔著作权侵权损失以及未经授权改编带来的利益收入。

案例三:图书出版公司盗版小说事实经过:张某是一位畅销书作家,他的新作《沉默的天使》发行后迅速在市场上卖疯了。

然而不久后,张某发现一家图书出版公司竟然盗版了他的作品,并在市场上出售。

张某气愤地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律师解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和名誉权。

该案中,图书出版公司未经张某同意将其作品盗版并出售,构成了对张某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建议:建议张某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图书出版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索赔著作权侵权损失以及未经授权出版带来的利益收入。

案例四:网络盗链网站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事实经过:摄影师李某拍摄了一组独特的风景照片,并将其发布到自己的个人摄影网站上。

著作权纠纷案例

著作权纠纷案例

著作权纠纷案例著作权纠纷是指因著作权的归属、使用、转让等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在当今信息化社会,著作权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诸多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著作权纠纷案例,以期对此类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

某公司开发了一款移动应用程序,经过一段时间的推广,该应用程序获得了一定的用户群体。

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发现有另一家公司推出了一款极其相似的应用程序,并且在市场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经过调查发现,对方公司并没有取得授权,而是直接复制了原公司的应用程序,并稍作修改后推出了自己的产品。

原公司因此感到极为愤怒,决定向对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著作权纠纷的核心问题是对原公司的应用程序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享有著作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发行、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著作权作品。

而在本案中,对方公司明显未经授权就对原公司的应用程序进行了复制和发布,且并未对原应用程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因此构成了对原公司著作权的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对方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判决结果有利于原公司,对方公司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这样一来,原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对方公司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从而维护了整个市场秩序。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律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只要著作权人能够充分证明对方公司的侵权行为,便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方公司也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的尊重,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免招致法律责任。

总之,著作权纠纷案件需要各方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同时,法律机构也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良好发展。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虽然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在很多时候,因为网络所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那么你知道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包括哪些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责任的承担: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责任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甲方(权利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侵权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拥有网络版权,乙方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甲方的作品,双方为解决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乙方承认侵权行为,并对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表示歉意。

二、乙方立即停止使用甲方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删除、下架、撤销等。

三、乙方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作为甲方因乙方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赔偿。

四、乙方在支付赔偿金后,甲方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

五、本和解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和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权利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侵权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注意事项:
1.本和解协议为双方解决网络版权侵权纠纷的最终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

2.本和解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侵权行为的完全谅解,乙方仍需承担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3.如乙方违反本和解协议,甲方有权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4.本和解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依法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侵权平台、搜索引擎等主张权利。

5.本和解协议的签订,不影响甲方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甲方仍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

特此声明。

侵权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3篇)

侵权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系我国某知名网络小说作家,以笔名“墨染江湖”在网络上连载小说《江湖行》。

该小说自连载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获得了极高的点击率和好评。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网络游戏,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多个平台上进行推广和运营。

张某发现后,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一、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对《江湖行》是否享有著作权?2. 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3. 如果科技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以“墨染江湖”为笔名创作的《江湖行》小说,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连载,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张某作为该小说的作者,依法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

2. 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该小说改编成网络游戏,并在其官方网站和多个平台上进行推广和运营,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著作权的侵犯。

3. 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江湖行》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张某的合理维权成本等因素,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游戏,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明确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判决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营一款知名APP,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

然而,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未经科技公司授权,在其平台上擅自使用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科技公司提交证据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科技公司对该APP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科技公司对该APP的商标注册证书;(3)科技公司对该APP的专利证书;(4)科技公司与平台之间的通信记录,证明平台未经授权使用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

2.平台答辩平台答辩称:(1)平台对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2)平台与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平台使用科技公司的APP相关内容是独立行为,与科技公司无关。

3.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科技公司对该APP的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平台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使用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2)平台在答辩中提出合理使用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条件,故法院不予采信;(3)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2.平台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台承担。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知识产权保护:法院依法保护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2.侵权责任认定: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平台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判决平台承担侵权责任;3.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的影响等因素,判决平台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网络侵犯著作权赔偿协议

网络侵犯著作权赔偿协议

网络侵犯著作权赔偿协议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犯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各类作品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和盗用,对作品的原创权和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一份合理的网络侵犯著作权赔偿协议是非常必要的。

二、协议内容本协议适用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赔偿纠纷解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定义•著作权人:指在网络上发布作品的权利人,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

•侵权方:指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上使用、复制、传播、展示他人作品的人或机构。

•赔偿方:指网络侵权事情的责任方,需要对著作权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指著作权人要求侵权方支付的损失金额,包括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2 赔偿责任•侵权方应认可其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并同意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著作权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被侵权的事实。

•赔偿方有权要求著作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2.3 赔偿标准•如果著作权人无法提供准确的损失金额,赔偿标准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确定:侵权作品使用的时长、侵权作品对著作权人的商业利益影响、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声誉造成的损害等。

•赔偿金额应包括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2.4 赔偿方式•赔偿金额可以通过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进行,但不得迟于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

•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赔偿金额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三、协议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协议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相关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接受仲裁结果的最终决定。

五、协议解除本协议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赔偿方如未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赔偿金额,著作权人有权解除协议;•经法院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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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行为实施者的认定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该规定第一次明确地将较高程度的盖然性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然而,当遇到一些证明难度大、情况复杂案件时,证据往往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这种情况在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尤为多见,这时就需要法官根据立法目的,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降低证明难度,最终形成判决。

这已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例行做法。

正如普维庭所说:“从原则上讲,立法者和法官在符合方法论的前提下通过对原则性证明尺度的降低来减轻证明强度,这既不违反逻辑也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

这样的例外是有待实施的实体法的内涵和目的为基础的。

尤其是一般对证明的要求看来无法实现时,降低证明尺度是必要的。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可以分为三级:显而易见、高度盖然性及优势证据。

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就是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的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的一种标准。


这并不意味着允许法院仅仅根据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

它是一种对比,一种评价和权衡,要求证据证明力的对比关系超过与对方相等的程度,并且能够使法官内心形成可靠信念。

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体现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使得法官不必盲目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对案件事实的认证有了具体化、可以量化、易于操作的法律标准,从繁琐的活动中解脱出来。

在法律明显滞后的情况下,这一证明标准为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实施者认定的问题开辟了绿色通道。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一些方面的考虑:
一是网络侵权的隐蔽性及采用技术的复杂性使得当事人对于侵权的举证难于其他侵权案件;
二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往往既不熟悉网络信息技术也不熟悉证据规则,提出的各种证据无法体现其想要表达的内容,离法官对于证据的要求更是相去甚远,证据本身所反映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之间的吻合程度较一般的民事证据更低;
三是法官在证据方面积累的经验无法赶上电子信息技
术的更新速度,使得证据的认定上往往难于其他民事案件。

综上所述,对于在怎样的案件中降低证明尺度,以及尺度降低的程度,应赋予法官结合个案进行自由判断的权利。

当然,使用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前提,应是证据已经穷尽,当事人双方均无从进一步举证。

此外,法官也应将“优势证据”的判断依据在法律文书中进行充分释明,公开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理由和结果,使得这种“裁量”能为普通民众所把握。

这对于限制合监督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裁判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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