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新不真正连带债务
毛 玉 勇
摘要 : 债 权 债 务 关 系相 当复 杂 . 法律 力求 将 不 真 正 的连 带 债 务 制 度抽 象成 原 则 的 概 念规 定到 民法 的 总 则 中去 , 在 保 证 各 案 公 平 的 同 时不 失 法 律秩 序 。尽 管 我 国现 行 法 中 已经 有 不 少关 于 不真 正 连 带 债 务 的 零散 规 定 , 但 是 复 杂 多边 的 法 律 事
分别 提 出违 约 责任 , 侵 权损 害赔 偿 , 不 当得利 返 还 的 诉讼请 求 。而且此 3人 的行 为相互 独立 , 不存 在共 同
和不 真正 连带债 务 的主要 区别 。 日本 , 法 国以及我 国
的台湾 地 区都 承认 了这 一 概念 ,只是 表 述 略有 不 同
而已。
重 庆科 技 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 0 3 年第1 0 期
J o u r n a l o f C h o n g q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 d i t i o n ) N o . 1 0 2 0 1 3
物 需 要 的 是其 背后 隐藏 的 规 范 价值 包含 的 法 律 原 则 。 不真 正 连 带 债 务制 度 不 仅 能 够 保 护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 充分 实现 其债权 . 又能 保 护 债 务人 的合 法 权 利 , 该 制 度 是 一 项 平衡 债 权 人 与 债 务人 以及 债 务 人 之 间 利益 冲度 的 制 度 。 在 民 法 总则 中建 立 不 真 正连 带债 务 制 度 有 其独 特 的价 值 和 作 用 . 体 现 了法律 对人 的 终 极 关 怀 。 关键词 : 不真 正 连 带 债 务 ; 法 律特 点 ; 效力; 类 型 化研 究 中图 分 类 号 : D9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1 9 9 9 ( 2 0 1 3 ) 1 0 — 0 0 6 0 — 0 5
从具体案例谈不真正连带债务
从具体案例谈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有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但是这些债务人只是偶然联系起来的,不存在连带责任,那么怎么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呢?本文带来从具体案例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有多个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但是这些债务人只是偶然联系起来的,不存在连带责任,那么怎么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呢?本文带来从具体案例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案情】陈某租用张某的手扶拖拉机为其运送板材至句容市天王镇孙家边村一加工厂,并雇佣陈某某等人为其押运板材,押运过程中陈某某等人乘坐在车箱的板材上面,当张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加工厂大门时,因大门的宽度及高度不足,致使陈某某腰椎骨被门楼挤压受伤。
陈某某为治伤花去各项费用两万余元。
后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于是,陈某某将陈某和张某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陈某和张能否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以及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问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和张某不能在一个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
理由是陈某某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陈某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法律关系主张其权利,或者以雇佣合同为依据,以其是在从事雇主所安排的工作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而向其雇主请求赔偿,作为雇主的陈某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另案再向造成损害事实的第三人即张某行使追偿权。
或者是根据《民法通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张某要求赔偿,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理不能合在一起一并处理。
; 第二种意见认为,基于陈某某受伤并造成损失的事实,陈某和张某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都是向陈某某赔偿损失的义务主体,陈某某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都能获得全部赔偿,陈某某有权选择二者之一或将二者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并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问题的探讨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假设干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阐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分析了我国采纳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必要性,探讨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权利的行使问题。
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可对全部债务人或局部债务人先后获同时主张请求权。
但债权人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目的实现,从而使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和消灭。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必要性;权利行使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债务,因一债务人全部履行致债权人的目的实现而解除剩余债务人与债权人之债的关系的情形。
应该说,作为德国法学精密思维的产物,除了德国、日本的判例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予以认可之外,在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上,大多数国家往往是学理归纳多于立法规定。
在本人看来,不真正连带债务当系广义的请求权竞合的一种,因而与狭义的请求权有所不同。
概而言之,即狭义的请求权是一债权人与一债务人就单一法益发生多个请求权;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系“一债权人就同一给付对于数个债务人个别发生请求权,而因一请求权之满足,余者皆归消灭是也。
〞[1] 要准确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必须厘清其与连带债务的界限区别。
比拟而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至少存在以下一些不同:其一,多个债务的发生原因是否相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并不相同;而连带债务那么以相同的发生原因为常态,例如共同契约与共同侵权行为。
其二,多个债务是否具有同一目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其为偶然标的之同一。
各债务人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债权人因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达目的,他债务因而消灭;而连带债务的多个债务均具有同一目的,也即多个债务人在债权人权利担保及满足这一共同目的根底上,依法或依合意相互结合,各个债务实际上均成为实现共同目的手段。
[2]因此,连带债务得依一债务人的全部履行而受清偿并由此解除他债务所负之债务。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但本质与特征是一样的, 全面总结起来可概括为:1债务人为 ()
多数 ;2 数债 务 基 于 不 同发 生 原 因 ; 3 数 债 务 为 同 履 行 义 务 , 因 一债 务 人 的履 行 使全 体 () 并
偶 然 而 复杂 。 各债 务 人 只有 各 自单一 的 目的 , 缺乏 共 同 的 目的 , 真正 连 带债 务 ; 7 法 律 规 定 的债 务 与 合 同 的债 务 竞 合发 生 的 ()
没 有 主 观 上 的相 互 联 系 。它 的发 生 系基 于 不 同 的事 实, 各事 实 不真 正 连 带债 务 。 因此 , 以上 的分 析 我们 可 以得 知 , 真 正 连 带债 务 是 一 从 不 之 间 更不 以具有 牵 连 关系 为 必要 , 此, 真 正连 带 债务 的发 生 。 因 不 它 连 对 于 债 务人 来 说 具 有偶 然 性 , 种 偶然 性 进 而 导致 成 因 的相 对 项 具 有相 当优 越性 的法 律 制度 , 与 按份 债 务 、 带债 务 共 同 这 构 成 了多数 人债 务 制 度 , 而且 与 之相 关 的司 法 实务 很 多 , 司 在 复 杂性 。第 二 , 责任 主 体 上来 说 , 从 因对 同 一 民事 主体 未 履 行 法 实 践 尤其 是 在 处 理 众 多 民 商事 纠 纷 案 件 上 得 到 了 充 分 而 广 或 违 反 了法 定或 约 定 义 务 而 应 承 担 责 任 的 数人 构 成 不 真 正 连 不 带债 务 的 责任 主 体 。债 务 人 是 基 于 不 同发 生原 因发 生 数 个 债 泛 的运 用 。作为 一项 法 律 制度 , 真正 连 带 债 务应 该 在 我 们 的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剖析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
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按上述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亦属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范畴。
即权利人有权根据合同相对原则选择对于权利人的损害负有赔付责任的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履行赔付义务,该债务人履行完赔付义务之后,致使其与权利人的债务消灭,其有权向权利人的另一相关联的债务人即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根据案例分析举例说明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案例二、甲委托乙保管一电视机,乙在保管过程中借给丙,丙在使用时将电视损坏,乙对甲的违约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赔偿甲的损失之后,乙有权向丙方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三、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_张定军
中外法学 P e k i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L a wJ o u r n a lV o l .22,N o .4(2010)p p .505-52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张定军*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
〔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入国内。
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另外,与德国希望借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限制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将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则准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型之目的,从而导致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效果上难以区分。
因此,我国如何对待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在全面认识德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效果,审慎地作出选择。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提出E i s e l e 在1891年以《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为题的著名论文中,首次提出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他将罗马法上的连带债务区分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及不真正单纯连带。
但德国普通法上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区别对E i s e l e 来说已经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区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单纯连带债务。
这在连带债务制度的发展史上具*〔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见孔祥俊:“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页21;参见蒋万来、王良珍:“不真正连带债务研究”,《法学》1997年第2期,页25以下;参见刘克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页49以下。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一)近些年来我国有不少学者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了介绍和研究,其中有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制度和理论;1]有学者则基于对不真正连带债务效力的分析,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仅为连带责任的一种。
2]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是个舶来品,它产生于德国,后被一些大陆法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接受,通过我国民国时期及后来台湾地区学者的介绍和研究,辗转传入国内。
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德国学者试图通过不同的理论对之进行改造,以找到一个清晰界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标准,但直到现在亦未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最终答案。
另外,与德国希望借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限制连带债务的适用范围不同,我国台湾地区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将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则准用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案型之目的,从而导致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法律效果上难以区分。
因此,我国如何对待不真正连带债务,需要在全面认识德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效果,审慎地作出选择。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的提出Eisele在1891年以《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为题的著名论文中,首次提出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他将罗马法上的连带债务区分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及不真正单纯连带。
但德国普通法上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区别对Eisele来说已经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区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单纯连带债务。
这在连带债务制度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正是基于这一努力,原来关于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区分,转变为真正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区分,且这一问题成为德国民法上一个被长期讨论的课题。
Eisele认为,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分开来的标准,是债的发生原因的同一性。
他认为债之发生原因的同一性是连带债务概念的组成部分,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偶然的服务于满足同一利益。
3]其理论依据是,普通法上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债务的区别在于“证讼”(litiscontestatio)的绝对效力,而这一制度乃是基于罗马法上的法谚“同一标的无两诉”(bisdeeademrenesitactio);在Eisele看来,“同一标的”以债的原因的同一性为前提,因此要成立一个连带债务,须以债的发生原因同一为前提。
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之存废
Vol.33No.3M ar.2012第33卷第3期2012年3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肯定论(一)域外考察学界往往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相对应,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界定总是与对连带债务的界定相关,并由此形成了各种学说:1.原因共同理论该理论认为,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分开来的标准是债的发生原因的同一性。
债之发生原因的同一性是连带债务概念的组成部分,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是偶然的服务于满足同一利益。
①换言之,依据该理论,连带债务的范围受到限制,除了满足基本的条件外,连带债务的成立还要求数个债务须基于同一原因发生,否则所成立的债务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2.履行同态理论履行同态理论将履行区分为给付的直接履行和给付间接清偿。
对于给付的直接履行而言,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可主张其债权,每个债务人对该同一给付负担相同义务。
而且,给付的直接履行表明了某一债务人的履行亦有为其他债务人履行的意思,否则,仅仅是给付间接清偿,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3.目的共同理论目的共同理论内部又区分为主观目的共同理论和客观目的共同理论。
前者认为,每个债务人相互知道其他债务人的存在,且认识到自己的给付也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方成立真正的连带债务,否则不存在真正的连带债务。
也即,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之间是偶然的、毫无关联的同时对某一债权人负担同一项给付。
而后者则认为,连带债务之成立应当以债务之间具有共同目的为基础,该共同目的并不要求某一债务人知道其他债务人的存在。
而且,这一共同目的是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而存在的。
如果欠缺这样的共同目的,那么,债务人之间成立不真正连带债务。
4.义务同一层次理论义务同一层次理论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各自的义务具有不同的层次,而在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所谓之给付并无层次之分。
然而,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连带债务关系,根据追偿的法律原理确定最终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德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的平均负担规则的特别规定,由此可以消除人们对错误追偿的担心。
不真正连带债务论文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真正连带债务日益普遍,并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它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本文主要从不正连带债务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其在司法实践上的应用和完善等方面作一概论。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终局责任人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说法,但本质与特征是一样的,全面总结起来可概括为:(1)债务人为多数;(2)数债务基于不同发生原因;(3)数债务为同一内容给付;(4)债务人各负全部履行义务,并因一债务人的履行使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等。
由此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就是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同一债权人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债务人各负全部履行之义且因一债务人的履行,则他人的相应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对于一般连带债务而言,表现为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从产生的原因上看,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成因偶然而复杂。
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没有主观上的相互联系。
它的发生系基于不同的事实,各事实之间更不以具有牵连关系为必要,因此,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对于债务人来说具有偶然性,这种偶然性进而导致成因的相对复杂性。
第二,从责任主体上来说,因对同一民事主体未履行或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应承担责任的数人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责任主体。
债务人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发生数个债务的数人。
第三,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发生。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虽然存在着数个不同的侵权行为,但造成的损害事实却只有一个,也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得以结合起来,发生不真正连带的法律后果。
第四,不同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债务相互重合。
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各自独立、相互无涉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却是同一的损害后果,所以,各个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论在责任内容、责任形式、责任范围上都是相同的。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关键词: 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并合责任内容提要: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分为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先付责任、补充责任和并合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态,是与竞合的侵权行为相对应的,由两个以上的主体对同一个民事主体负有法定义务,当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该法律所特殊保护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时,被侵权的民事主体就产生了两个以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针对负有不同法律义务的侵权人。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法律规定采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予以保护。
在侵权责任法中,凡是符合这样要求的侵权行为,都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损害造成的后果。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41条至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物权法》第20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错误登记机构与错误登记人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是这种侵权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民法债法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1]在侵权责任法领域则叫做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2]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例如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的债务形态,就是不真正连带债务,而非连带债务或者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同一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同一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责任人均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其在我国的设立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及其在我国的设立摘要: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但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并未充分重视和运用,我国民法学界对这种债务研究较少,且因理论争议,实践中争议颇大,本文拟对其做一粗浅探讨,以促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研究及其立法与实践,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法律特征;效力不真正连带债务建立在对连带之债区分为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这种二分法的基础之上的,并逐渐从单纯连带之债中演进而来。
[1]因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不同于相关多数之债的特征和型态,加之各国日益形成处理此类案件的科学且行之有效的方法,故该制度愈加引起重视。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不真正连带债务最早为德国学者阿铱舍雷提出,为德国多数学者赞成,并为法院判例所确认。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多认可,一般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的法律关系。
也有学者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定义为“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人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我们认为,按照定义的形式要求,应将定义的基点定位于上一阶位概念——债务,第一种定义以“法律关系”为基点,有过于宽泛之嫌。
上述两种定义均表述了债务人完全履行之效力,而未指出部分履行的效力,亦不够全面。
除此之外,尚有以下两点需要考虑:首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是否具有偶然性。
我们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并不当然具有偶然性,原因有二:其一,一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并不必然具有偶然性。
如在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赔付本来就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前提,倘若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当然没有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可能产生不真正连带债务,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形成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并非偶然产生。
论 不 真 正 连 带 债 务.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2002年司法考试有一则题为: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
在此情况下,他可以请求谁来承担责任?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2003年6月27日《法律服务时报》对此题解析认为,本题既存在商家的违约责任,也存在厂家的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甲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答案为A…… 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含义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个债务人就各自立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
它建立在德国普通法时期对连带之债二分论(共同连带、单纯连带)基础之上,并逐步从单纯连带中引申、演化而来,由德国学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
虽然各国学说理论不一,立法也无明文规定,但其仍为各国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正确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应注意其与请求权竞合及请求权聚合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请求权竞合。
实践中,不少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请求权竞合的一种情形,但实际上两者区别是明显的。
首先,请求权竞合发生在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问题。
其次,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数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
如甲购买乙的彩电在观看时爆炸受伤,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甲对乙享有违约和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其只能择一行使。
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数个请求权,其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
文初题中,受害人甲是对两个债务人——厂家和商家,分别享有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
对该两项请求权,甲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
不真正连带债务也不同于请求权聚合。
请求权聚合是指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债务人主张数个不同的请求权,其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区别在:首先,在请求权聚合,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人。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一)
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及相关法律问题(一)“内容摘要”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自身特点要求具备特殊的成立条件,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重要依据;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项独特的债务形态,与连带债务、按份债务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只有深入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对外效力,才能在此基础上确立起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基本原则,并从制度体系上完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也有助于推动立法、司法实践和相关现实纠纷与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终极责任人、按份债务、效力、法律规则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基本范畴不真正连带债务(Theunrealjointobligation),又称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债务人分别基于各自立场对同一债权人负填补同一损害之义务。
①]亦即每个债务人分别因侵权行为、债务或法定义务不履行、合同违约行为等与债权人形成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为填补债权人的同一利益损害之内容而承担各自的全部给付义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独立法律关系,但是又在事实上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主体特征上表现为债权人的同一性与债务人的多方性以及各债务人间的互相独立性;在内容特征上表现为债务人各方与债权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分别独立性,即各个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其他各债务人和同一债权人的法律关系相区别;同时,就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言,各债务人都分别承担全部的填补责任,债务人之一履行全部债务,则债权人对所有债务人的债权即告消灭,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向终极责任人(Theultimatepersonliable)追偿其赔偿损失。
终极责任人,又称直接责任人,是指对数个债务的发生应最终负责的人,如保管人基于受委托保管他人财物,而其所保管之财物被他人盗走,其中保管人对财物所有人的违约行为是由于盗窃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故盗窃人应对整个事故最终负责,盗窃人就是终极责任人。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及适用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及适用[摘要]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各国民法多无明文规定,但却广泛存在于各国司法实践中,并由判例学说所肯定并不断加以完善,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文章从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涵特征及类型入手,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内外法律效力进行考察,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债务;终局责任人;求偿权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复杂,司法实践中运用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处理案件的情况日益增多。
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致使审判实践中该制度的运用往往力不从心。
因此,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进行全面、深入地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概述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由是德国学者阿布舍雷最先提出。
学者史尚宽将“不真正连带债务”定义为: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他债务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之法律关系。
[1]学者孔祥俊先生认为则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承担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
[2]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由,而产生对同一债权人相同给付内容的负担,各债务人负担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并因其中一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的债务。
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的发生原因不相同。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的数个赔偿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是基于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如侵权之债和违约之债的竞合,不同债权的并列存在。
第二,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
不真正连带债务中,虽然债权人有数个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但这些赔偿请求权基于同一个损害事实而产生的。
债务人对外均负有同一内容的清偿义务,而对内则不存在一定份额、比例的分配关系。
第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产生既不是法定,也不是当事人约定。
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其自身的特征,与连带债务有着重大区别,也有各种不同之类型,在法律的效力上区分内外不同的效力,在司法裁判文书中也存在如何撰写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问题。
标签: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效力;类型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定有连带债务规则,但是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却未予涉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民法专著对不真正连带也探讨无多,但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实践中却屡有遇见,让法官们经常不知所措,因此从审判实践出发,笔者拟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一简单探讨,以期抛砖引玉,让方家指正。
一、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
在谈论不真正连带债务前,需要搞清楚的是什么是连带债务,连带债务是指数人基于共同目的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的一种债务形式,对应于按分债务。
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债的发生原因,对于同一个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数个债务,因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其他债务因目的已达到而消灭的法律关系。
其属于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就是债权人就同一个法益对数个不同的债务人并存享有数个请求权。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是有明显不同的。
首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发生原因一定是各不相同的,而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一般情况是相同的。
其次,连带债务的发生都有其共同目的,就是数个债务人按照各自的意思或者法律规定,为满足共同的目的即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目的而互相结合,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则没有这样的共同目的,有没有共同目的是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根本区别。
再次,连带债务各个债务人之间一定有相应的份额负担,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原则上各个债务人之间则没有负担部分,只是在有些情况下会有一个终局责任的承担者。
正因为有上述的区别,理论上才将有连带债务外形的这种多个债务人之债务称作不真正连带债务。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实务中的类型。
根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和结合的原因不同可以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以下类型划分:1. 数个债务人分别对同一债权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而承担同一个损害赔偿债务。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连带之债其实从字⾯意思上就可以看出是被牵连⽽需要承担的债务,但是到底什么是连带之债?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如果读者在⽣活中遇见这样的问题⽆法处理的,需要解决的,可以阅读本⽂章内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什么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有哪些不真正连带债务基本含义是当多个债务⼈就基于不同发⽣原因⽽偶然产⽣的同⼀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之义务,并因债务⼈之⼀的履⾏⽽使全体债务⼈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各债务⼈之间的债即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与真正连带债务相对应的,因债务的实际履⾏导致所有债务⼈的债务得以消灭,这⼀点与连带债务相同,但因各个债务发⽣的基础事实即原因事实各不相同,因⽽它⼜是不真正的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是什么不真正连带债务具有如下本质特征:1、债务原因各不相同,债务可因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当得利等引起,即债务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关系⽽产⽣,⽽连带债务⼀般基于共同的原因产⽣。
2、各债务系偶然间发⽣联系,债务⼈主观上并⽆关联,若债务相互间必然联系,则债务⼈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形成共同侵权、共同违约等,各债务⼈之间承担的是连带债务⽽不存在不真正连带债务⼀说。
3、给付内容相同,但各债务⼈给付的数额往往不同,⽽连带债务给付的内容和数额都是相同的,如共同侵权⼈所负的侵权责任。
4、债务⼈各⾃负独⽴的清偿义务,这种独⽴清偿的结果是所有债务⼈的债务得以消灭,债务⼈内部之间因⽆连带关系,不存在份额的分担,⽽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内部仍是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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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实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实务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1.选题背景与意义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债务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些实体企业或个人需要筹措资金来进行生产和生活,这时债务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金来源。
但是,事实上,许多债务关系都不仅仅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很多情况下还涉及到债务人的连带保证人、担保人、共同债务人等的权益。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相关人员之间的权益关系涉及到土地、房屋、股票等各种资产的转让或者拍卖,这时就需要考虑到债务人和相关人员之间的实际关系以及连带保证等各种该类情况的法律处理方式。
因此,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实务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和迫切,能够应对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的各种债务问题,为大众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2.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围绕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实务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定义及相关案例分析。
(2)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解决方案,包括担保、连带保证等各种保证形式。
(3)实际应用中遇到的债务问题分析,包括债务人破产、保证人担保等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责任承担问题等。
(4)根据对债务问题的实际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及建议。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来深入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实务问题,从案例中总结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法律规定、理论研究等方面给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3.预期结果及意义本研究预期能够达到以下几点结果:(1)准确而深入地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为各界人士认识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关问题奠定基础。
(2)全面阐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效力,可供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等在实际中的依据和参考。
(3)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
(4)为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推进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总之,本研究的意义在于,深入研究不真正连带债务若干实务问题,为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债务问题,提出具有实际可行性的解决方案和参考思路,推进债务关系的法律化、规范化,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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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编号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烟台大学函授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申请学位:法学学士学位院系:法学院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学号:20020501715指导老师:二OO五年六月十日烟台大学[摘要]不真正连带债务是一项具有相当优越性的民商事法律制度.首先该文章就该制度的基本内涵以及其存在的意义合理性展开分析。
其后,在对其含义的分析中,划分了此制度和民事责任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之间的区分,证明其在民事责任中有其生存的空间。
文章的重点放在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效力及其类型的法律适用方面,使其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充分而广泛得应用。
最后一部分是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则的探索及一点看法。
[关键字]不真正连带债务;连带债务;补充责任;法律规则目录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况 (1)(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 (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 (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存在的意义及合理性 (1)(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合理价值 (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 (2)(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权利义务表现 (2)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比较分析 (2)(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比较分析 (3)(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之债比较分析 (3)(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比较分析 (4)四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规定 (4)(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5)五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及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5)(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分析 (5)(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分析 (6)六不真正连带债务法律规则的探索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不真正连带债务广泛存在于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自身特点要求具备特殊的成立条件,这是认定不真正连带债务的重要依据;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项独特的债务形态,与连带债务、按份债务都有诸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区别;只有深入把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内、对外效力,才能在此基础上确立起解决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的基本原则,并从制度体系上完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适用规则。
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完善和发展,也有助于推动立法、司法实践和相关现实纠纷与问题的解决。
下面就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况(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的债的关系。
属于广义的请求权并存之一种。
惟一般请求权之并存,乃于特定之一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就单一法益发生数个之请求权,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则就单一法益发生数个不同债务人请求权。
关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之概念,德日两国学说及判例皆承认之。
、1(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债务人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发生对债权人为同一给付的义务,他们的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他们各自仅对自己的债务负责,各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确定的债务数额分担问题。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存在的意义及合理性(一)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合理价值在多数人之债中,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一个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相区分的独立类型,有其合理价值。
在处理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主体的多数人之债时,大陆法系各国通常依据债的发生原因的不同,分别以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方式来解决此问题。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即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和债务人各自所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在多数人之债成立时或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其各自的份额即已明确确定。
债权人依照各自的份额且只能就自己所享有的份额,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就仅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各债权人各债务人之间和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之间不存在代为接受债权承担债务及随后而来得求偿问题。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或基于法定原因产生,或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产生。
但无论是基于法定原因或意定原因产生,其数个债的标的为同一;数个债具有相同的目的;连带之债的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对于数个债权人或上数个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的非关于个人利益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发生同样的效力。
同时,这种连带关系在债的成立时即已确定。
由于债务人之间或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或具有共同的过错、或出于自愿,那么,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或尊重当事人得意愿而赋予各债务人之间负连带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了。
但是在不真正连带债务,数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同一给付标的,是由于事他们对各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是由于他们各自与债权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所造成的自己债务,其给付的标的虽然同一,但他们之间并无法律关系,所负的债务也不具有同一目的。
只是由于法律规范关于此债务的规定发生竞合,只是由于债权人或然的选择不同的债权实现方式,他们之间才偶然的形成“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向数个债务人中的部分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获得实现,债权人不能超过其损失范围获得利益补偿,他与其他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应随着债权的实现而消失,造成了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替代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结果,具有“连带”债务之实。
但这些未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的产生有着法定的原因,该债务是他们独立的债务,与其他债务人没有任何关系,且各债务人的债务不具有同一目的,这与前述的连带之债有本质的区别,故称其为“不真正连带债务”。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中的权利义务表现不真正连带的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相互独立,不具有同一目的,从实质上看,是数个单一主体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但因债权实现的结果使其在事实上发生牵连关系,本着纠纷处理的合目的性原则和一次解决原则,将他们合并起来作为一个类型进行处理是合理而且恰当的选择。
基于上述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赋予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过全体,得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的债务履行;债权人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自己的债权满足时,其他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归于消灭。
可见不真正连带债务所涵摄的案件类型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有着本质的区务不同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效果,将不真正连带债务作为多数人之债的一个独立类型,有其合法的法律价值。
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比较分析要想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个透彻的了解,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看看它的不同之处在什么地方,以便在实践中更能灵活的运用。
下面就来分别进行比较:(一)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责任的比较分析不真正连带债务之个债务,必异其发生原因,而在连带债务虽以其发生原因为常如共同契约、共同侵权行为,然亦有异其发生原因者,例如第三人加入既存之连带责任。
2第一,在连带债务,有目的之共同,而不真正连带债务有偶然标的之同一。
故前者依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而受清偿,他债务因而消灭。
后者因一债务人之完全履行而达到目的,他债务因而消灭。
第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间必有负担部分,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原则上各债务人之间无担部分,惟例外的债务人一人有全部之负担部分(例如民法第190条2项、191条2项),然亦不妨债务人间为负担部分之特约。
此时如未得债权人之同意,其特约效力,不及于外部关系。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比较分析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异同比较分析,学者们的相关论述较多,意见基本一致,在此不欲赘述。
在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请求和债务履行过程中,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着与按份债务(According to the share debt)的雷同和相似性,即便是在司法判决中,往往也会出现误将两者混淆使用的情形。
以下将试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进行比较分析。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表现在:第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的全部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债务人之一履行债务,则所有的债务人之对债权人的债务都随之消灭;按份债务之债务人只对自己承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债权人亦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第二,在按份债务中,任一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之后,与债权人及其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如有终极责任人存在,在其他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虽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向终极责任人请求追偿,即存在债务人的内部对终局责任的承担问题。
第三,不真正连带债务之债务履行人向终极责任人的追偿请求,表面上是各债务人内部对同一给付义务的分担,如同按份债务的按比例份额承担债务,虽然都有协调利益平衡之意味,然实际并非如此,而是基于对终局责任的承担。
因为终局责任人应对债权人与各债务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负最终责任,履行债务之债务人向终局责任人进行追偿,事实上是终局责任人对终局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与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分配。
在没有终极责任人的情况下,履行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并不能够对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请求补偿和分担。
第四,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内部实际上是按份债务,这与不真正连带债务明显不同。
第五,按份债务之债权人对某一债务人之债务予以免除,并不及效力于债人;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的免除,对其他债务人都有同等效力。
(三)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比较分析1.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相同点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相对应的,事实上,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权利人有选择权的不真正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两个重合的请求权,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有请求权行使的先后顺序的侵权责任形态。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中的防范制止侵权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就是这样的侵权责任形态。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受害人负有安全保护义务,在出现了侵权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受害人也产生了两个请求权,一个是直接向侵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一个是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这一点上,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样的2.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差别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两个请求权是选择关系,而补充责任两个请求权的关系是有顺序要求的,对直接加害人的请求权是第一顺序,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请求权是第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