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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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兴起于美国上世纪60年代,它的引进与应用对于解决现阶段我国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着

十分积极的意义。但由于中美两国具体法学教育环境的不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有关人、财、物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应有作用的发挥,需要我们予以解决。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问题对策

众所周知,我国现阶段本科法律教育的一大缺陷便是过多的向学生传授理论知识而缺乏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因而使得学生在毕业之后无法适应职业化要求极高的法律事务工作,造成教学与社会实践的分离。为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我国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7所大学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于2000年开始引进诊所法律教学法,并同时开设法律诊所课程。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151所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

一、诊所法律教育概况

诊所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是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教师的指导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面临的法律问题并开出“处方”。诊所法律教育的雏形最早出现在美国的18世纪末19世纪初,当时“一些法学院的学生自愿建立了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机构,以亲身参与的方式学习和实践法律,

同时通过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践行着社会的司法使命”。到了20世纪60年代,由于受到国内严重社会问题(黑人民权运动、越战反战思潮、女权主义兴起等)的影响,以及案例教学法自身缺陷的日益凸显等,美国法学界现实主义法律教育观日渐兴起,在此种情况下,诊所法律教育在美国也蓬勃发展起来。诊所法律教育以培养学生律师技能和服务社会贫困群体为两大基本理念,旨在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和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与发展,既实现了法学院培养职业法律人才的目的,又满足了社会弱势群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因而广受世界各国的欢迎。除了在美国本土之外,拉丁美洲、非洲、西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亚等国家和地区的许多法律院校也成功的应用了这一教学模式。与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诊所法律教育在教师、学生、办公设施等方面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高素质的诊所老师。诊所法律教育中老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指导学生如何解决具体办案过程中遇到问题来培养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便要求老师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同时要具备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从理论上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二,适宜的学生群体。诊所法律教育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主要任务,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主体。这要求学生在办案过程中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首先,要具备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和逻辑推理能力;其次,要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

达能力;再次,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对诊所法律教育抱有兴趣。只有这样,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中才能较好地办理“客户”委托的案件,真正地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

第三,必要的经费保障。与传统法律教育相比,法律诊所课程除需要通常上课所需要的教室外,还需要办公场所、办公用品来维持法律诊所的运行,如接待室、办公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话等基本办公设施。法律诊所的主要工作方式是“在诊所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学生轮流值班,通过接待来访、回复来信或咨询电话等,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并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其主要服务对象为社会贫困群体,办理案件所产生的交通、通信、文印、餐饮等费用基本上需要法律诊所及其师生自行承担。因而,法律诊所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

二、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过程中面临的基本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以其鲜明的现实主义特点弥补了传统法律教育重

理论轻实践所带来的缺陷,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效方法,在我国法律教育领域得到普遍的推广应用。但是由于中美两国法律教育领域整体环境的根本差异,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一)经费缺乏。如上文所述,诊所法律教育的有效运行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在美国,由于其法律教育是完全收费模式,高昂的学费足以承担昂贵的教育运作成本。而我国法律教育基本上实行的是公费教育,学校教育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有限的经费难

以支撑法律诊所的有效运行。在资金的限制下,许多院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往往流于形式,除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服务外,其他具体的办案流程根本无力组织、指导学生参与。因而通过法律诊所课程锻炼学生实践技能的目标也就基本无法实现。

(二)教师稀缺。要想成为一名法律诊所课程的合格指导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指导学生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但是在目前我国这种以科研学术能力为根本标准的教师录用和评

价体制之下,首先是实践经验丰富但学术水平一般的人很少能够进入高校教育系统,其次是即使有具备相应素质的人能够进入高校,也会在科研学术这个指挥棒的指导下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学术研究上。正如美国著名教育家克拉克·科尔所说:在今天,生活在大学里的老师并不是以学生为中心,而是以各种各样的学术基金为中心,他们在为满足基金或者赞助公司的需要而做研究和教育,而不是真正从学生未来的实践发展角度做研究和教育,教师关心的不是学生的实用能力,而是“基金的脾气”。正是由于制度层面的缺陷,优秀指导教师稀缺成为所有开设法律诊所课程院校所面临的共同

问题。

(三)办案学生素质偏低、身份不明。与美国本科后、精英化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我国的法律教育的对象主要针对高中毕业生,本科、专科院校都可以开设法学专业,专业设置门槛的过低过滥导致法科学生整体素质偏低、能力不足,对于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适

应能力较差。虽然我国法学院系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实践通常在大三下学期或者大四上学期,此时学生已掌握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且有的学校对报名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做出了一些课业成绩、个人能力上限制性的规定,但从整体情况上来看,办案学生知识储备不足、沟通表达能力欠缺的情况还是较为普遍的存在。

(四)学生办案缺乏身份保障。现阶段,我国法律诊所学生只能以公民代理的身份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虽然从法律规定上看,除了刑事侦查阶段学生不能以公民代理的身份行使代理和辩护的权利,其他案件学生都可以予以相应的法律援助。但是从实践来看,法律诊所学生基本上没有机会办理刑事案件,其一是因为学生会见不具备基本的资格;其二是看守所对学生会见也不予以配合。法律诊所学生办理的案件主要被局限在婚姻、继承、交通肇事、工伤劳动纠纷等几类民事案件。这使得许多职业技能也无法得到训练,并最终影响到法律诊所训练目标的实现。反观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办案学生一般都被各州法律赋予“准律师”资格。因此,赋予法律诊所办案学生以明确的法律地位进而扩展其办案范围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改进诊所法律教育的对策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中之所以遇到众多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法律教育制度环境的不同。若要根本解决上述问题,则必须从制度层面予以改进。但制度的改变又因为涉及广泛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而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够完成,因而从现实角度来讲,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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