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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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调查反映法律援助事业发展
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始建于2000年,核定编制2人。至2014年全县建立了14个乡(镇)工作站146个联络点,乡(镇)建站率达100%。为进一步近距离为百姓提供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依托残联、妇联、看守所及两个律师事务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24名司法助理员46名法律服务工作者24名律师成为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2010年以来,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援助案件2238件,其中刑事案件119件,民事案件218件,公证36件,非诉讼案件1865件,接待来信、来访、电话等群众法律咨询2万余人次,平息集体上访事件15件、1460多人,累计为受援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及各类赔偿金2000多万元。提供法律援助的数量以年均20%以上的幅度增加,大量来自社会基层的法律援助案件都通过工作站得到处理,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为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我县法律援助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总结如下:
一、我县法律援助工作中目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法律援助人员力量薄弱。截至2014年12月,我县共有城镇低保户2944人,农村低保户40926人,残疾人75000人。而全县从事法律服务行业执业人员仅有70人,法律援助机构中的专职工作人员仅2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面对11万
余人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法律援助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法律援助制度需要大量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社会执业律师参与,但是现在的律师人数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在质量上也是急需提高。
(二)案件质量监控机制不完善,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又没有在这方面作出约束性的规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在对案件具体承办过程中,承办人是否有违规、违纪的现象,是否尽心尽责地办理案件,案件办理进展如何,案件办理结果是否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监督。
(三)基础设施薄弱,办公条件差。
1、按照《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财政投入。我县2014年度同级财政拨款仅为5万元(其中还包含人民调解),达不到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县级同级财政拨款全部达到或超过2013年中央和省级专款数额的要求。同时中心办公室也达不到“临街落地,办公面积60平方以上,实有人员5人以上”等窗口设置的要求,给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造成很多困难,严重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运转和长远发展。
2、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经费的制约在客观上阻滞了法律援助的开展和发展,目前我县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数量很少,办案支出和补
贴也很低。援助中心2014年度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79件,如果每件按600元的补助标准计算,每年约需办案经费347400元。本应由财政保障的办案交通费、资料费、调查取证、差旅费等成本支出,在实际操作中只能由代理援助案件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先行支付。办案成本的补贴不足够,既影响了司法行政部门其他工作职能的发挥,也严重影响承办人员特别是社会律师的积极性,由于经费不足使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无法全面完成,办案的质量受到很大影响,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跟不上有偿服务的质量,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很好的维护。特别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有的刑事案件在公、检、法三个阶段的任一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均可申请法律援助,这样一来,要达到应援尽援的要求困难很大。
(四)农村援助工作有待加强。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人口以农民为主。农村人口中文盲、半文盲居多,还有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和农民工,由于主客观原因,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短时间内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民工只能选择从事收入低、有一定职业风险的工作,而且与用人单位处在明显的不平等地位,因此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不可避免。同时,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律知识、诉讼技能和各种社会资源,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大部分都需要法律帮助。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工的法律帮助需求在今后一个时期将呈上升趋势:一是农民工的数量在逐年增加。二是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现象依然严重。目前一些地方农民工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工资偏低,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涉及农民工的工伤事故、职业病有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目前在我国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企业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病危害的
职工人数在2亿以上,但是2005年卫生部共收到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港、澳、台)各类职业病报告仅12212例。潜伏期的职业病患者是未来需要帮助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工伤及职业病患者中农民工占了大部分的比例。许多受害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没钱打官司,由于其文化水平、法制观念低,加上信息闭塞,对国家法律的理解比较狭隘,对法律援助更是概念模糊,可能会增加法律援助的风险。比如,一旦法律援助案件败诉,受援人可能认为是援助人不尽力或有失公平,影响其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评价,因此,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待加强。
(五)部门间协作配合不力,也给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困难。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但财政、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同样也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携手、通力协作才能完成。各部门应支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复制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予以减免,共同降低成本,减轻因经费短缺给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压力。但目前社会上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别是在配合方面不够默契。比如,对一些未成年人的犯罪,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有的不愿再去聘请律师辩护,一味的认为“孩子小,犯了罪,随法院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按照法律程序,法院常常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律师,无偿出庭作辩护人。有时,在开庭的前一天,法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辩护。律师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开庭期限又紧,还要到法庭查阅卷宗,复印案卷,法院却要收取高于市场价格的复印费,这种无偿甚至赔本的被动服务,很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