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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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最高法律依据。

在刑事诉讼中,管辖极为重要,它是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刑事诉讼法对跨管辖区域和跨层级管辖的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等作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中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即是指行使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地位、权限的划分和所负责的案件类型、案值限制。

法院和检察院根据职权的范围和性质向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争议标的等各个方面行使管辖权,同时受到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个犯罪事实,由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追诉的情况,以先提出的为准。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防止因管辖权之争带来的法律效力上的问题,确保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不会受到无效诉讼的干扰。

对于跨管辖区域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条和第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六条。

其中第二十六条指出,被告人在中国境外犯罪的,由中国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的涵义在于保证中国人民法院对在境外犯罪的中国公民享有管辖权,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权利的重要体现。

与此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一个案件,那么就要根据民诉法的管辖规定来进行管辖确定。

这一规定保证了对于跨地区管辖问题的处理采用科学的方法,灵活适度,并遵循简便快捷的原则。

对于层级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即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七条。

首先,根据第三十一条规定,低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所有刑事案件,高级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管辖特定范围内的刑事案件。

这一规定为高级法院对低级法院定义管辖范围的法定授权,消除了管辖范围的不当纠纷和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一审和二审的管辖范围,以被告人的住所、所犯的犯罪地等为基本标准。

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管辖再认识论文

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管辖再认识论文

对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的再认识摘要: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对刑事案件所进行的管辖,即国家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惩治的活动。

属地管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对确定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原则的再认识,通过对刑法第六条的分析,对其中个人认为不是很清楚并且有研究价值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形成本文的大体框架。

本文是通过对属地原则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对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属地原则,再认识(一)关于”领域”的认识所谓一国的领域,依照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范围,可分为”实质领域”、”准地域”、和”想象领域”。

第一,”实质领域”的具体范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领陆是”领域”的最基本部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滩涂等;领水是指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其他国家交界水域的一部分)和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起 12海里)及其领水以下的底土;领空是指国家领陆、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第二,”准地域”是一国实质领域的法律延伸,包括大陆架、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无论一国在其刑法典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对大陆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具有刑事管辖权,各国及地区对上述准地域均主张其管辖权。

但根据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也应有所限制[1]。

第三,近些年,因计算机互连网的发展普及,开始出现利用互连网进行刑事犯罪的活动。

网络犯罪的出现也同时产生了对该类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因而有的学者提出网络是刑法管辖中的”想象领域”,具体我们将在虚拟空间的刑事管辖中进行详细阐述。

但不管怎么说,上述研究仍然没有超出传统的地域管辖范围。

(二)关于”本法”的认识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将该条中的”本法”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从文义上看,这么理解无可厚非,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看,这显然违背立法原意。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规定有哪些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分为哪几种吗,而立案管辖的规定又有哪些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立案管辖包含哪几种?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二、立案管辖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

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浅评我国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李文龙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章就是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可见管辖制度的重要性,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依然存在这很多的问题,在此做一下简单评价。

从很多的学者的文献上来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有很多的不完善。

一、管辖权移转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23条用五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四级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管辖上的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移转。

虽然这些条文确立了我国级别管辖制度的框架,基本满足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需要,但是,自《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十余年来,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都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立法语言过于抽象,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律规定备而不用,缺乏当事人的有效参与等,进而影响到法院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侦查管辖问题侦查管辖问题在中国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立法上侦查管辖与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相混淆,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侦查管辖的规定相对薄弱,相互不统一。

侦查机关对案件管辖分工,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的标准不合理,且分工过于严格。

实践中以审判管辖作为侦查管辖标准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侦查管辖,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对所有案件的侦查权,并对案件管辖进行监督。

三、职能管辖问题现行职能管辖立法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是直接导致职能管辖异议的主要原因。

现行的职能管辖概念实质上不是关于职能的分工管辖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启动程序问题,自诉案件的启动主体是自诉人而不是法院。

解决刑事职能管辖异议问题,应当从纠正职能管辖不当定义出发,还刑事诉讼启动程序本来之面目。

四、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幅员辽阔,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刑事诉讼的管辖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尽可能对此作了细致的解释。

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规定的不确定性,以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时还有一定的功利性。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

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现实中,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在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都是要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的。

针对不同诉讼的管辖,我国作出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

那其中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怎样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案件管辖原则是什么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属人管辖权。

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二、法院对刑事案件怎么管辖1、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最高一级的法院,也就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一级的审判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审判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复核死刑案件,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以及监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是怎么样的呢,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呢,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是怎么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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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破获刑事案件。

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更为适宜”是指:
(1)犯罪嫌疑⼈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犯罪嫌疑⼈在居住地民愤很⼤,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审判的。

(3)可能对犯罪嫌疑⼈判处管制或者适⽤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所谓犯罪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为发⽣地,它还包括犯罪⾏为预备地、犯罪⾏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切场所。

所谓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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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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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是中国刑法的一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和“犯罪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两个条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辖认定的前提是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管辖的法律依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当事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二是刑事案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

管辖管辖是否适用于犯罪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且对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第一个问题:在行为人所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在犯罪地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地成立之后,在中国管辖范围内,如何认定犯罪行为发生就产生了管辖认定依据?第二个问题:在犯罪地之外且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对其是否构成犯罪?该问题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刑法赋予的属地管辖权和刑法对行为进行管辖的法律依据;二是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制裁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前者解决方式有四个要素:①属人管辖权决定了适用管辖原则;②属行为管辖权决定了管辖主体;③属人管辖权决定了管辖地域;④属事而管与属地管辖权决定了管辖地域;⑤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权决定其性质和效力。

下面我们将逐一进行解答: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1.被告犯罪行为系其居住地发生的行为,在我国境内或犯罪地成立后,被告人虽实施了刑事犯罪中的违法行为,但不能以被告人的国籍为由进行管辖认定。

该理解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执行其职务或者履行其义务而取得财产、名誉、荣誉的,受法律保护。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我国刑法中并无“以国籍作为管辖”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通过国籍进行有效解释。

因此说,以被告国籍为约束条件进行管辖会导致不公正,从而导致管辖错误和滥用。

本案被告非法拘禁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罪刑法定原则,被告所实施的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被纳入刑法有关规定中的“犯罪地和犯罪行为发生地”范畴,其在我国管辖范围内实施犯罪时即构成犯罪。

刑事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的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 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包括现役军 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犯罪案件。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 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 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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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如何划分案件 管辖?
无论是普通管辖还是专门管辖,根据法 院级别和案件发生地,对案件进行级别管 辖和地区管辖划分。特殊情况的,可以由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例如.破坏选举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 惯案等。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 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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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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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包括: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 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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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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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 案件(自侦案件)有以下五类:
(一)贪污贿赂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例如,泄露国家机密案、玩忽职
守案、徇私枉法案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主要包括:

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 刑事管辖

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 刑事管辖

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 - 刑事管辖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有一定的规定,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那么,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针对这个问题,下文将由我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一、公安刑事立案管辖地是如何确定的?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的辖区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由于级别管辖只是解决了哪些案件归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每一级都有许多人民法院组成,同一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仍然不明确。

因此,只有规定了地域管辖,才能使各个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的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地域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

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①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③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法院庭审的教育作用;④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管辖权问题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点的问题。

在刑事方面管辖权也是有着法律明确规定的。

形式方面他主要涉及到三个机关,也就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大家对于前两个机关是比较熟悉的,可能最后一个公安机关管辖权并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管辖权问题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点的问题。

在刑事方面管辖权也是有着法律明确规定的。

形式方面他主要涉及到三个机关,也就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大家对于前两个机关是比较熟悉的,可能最后一个公安机关管辖权并不是特别了解,比如说公安机关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是怎样的?▲一、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包括《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You have become thinner, better-looking, and bette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有哪些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立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有些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或法院直接受理的。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权,能够为刑事案件公检法机关立案并审理提供法律依据。

下面请跟了解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管辖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国家部门对于一些政策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到位,对此特别是在一些职能管辖内,那么对于?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在下文章中为大家一一介绍了,请大家详细阅读。

刑事案件中案件管辖权有什么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管辖全国性的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人民法院因为管辖界限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

为了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法律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如何确定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因此也就先由各地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

那么大家知道刑事案件管辖如何确定具体的公安机关吗?接下来,小编将围绕这一问题为大家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

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

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上海的浦东新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以后该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

),当然也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名词解释作为法律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刑事诉讼法旨在规范和保障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确保公正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在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到一系列管辖名词的解释,这些名词的准确理解对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关键管辖名词进行解释。

一、管辖权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是指审判机关对于特定案件是否有权审理的权力和范围。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由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两个方面组成。

地域管辖权是指根据案件发生地的地理位置确定哪个法院负责审理,而级别管辖权则是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罪行性质分配给不同层级的法院。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地域管辖权的原则是案件由犯罪发生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理,而级别管辖权则根据不同的案情将案件分配给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

这样的分配体系确保了对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和公正裁决。

二、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某一特定机关对于特定类型案件的独占审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一些特定类型的刑事案件必须由某一机关或法院审理,其他法院无权干涉。

例如,军事法院对于军事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只有军事法院才能审理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

专属管辖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持审判的专业性和一致性,确保相关法律的适用和实施,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干涉司法独立性。

三、专属管辖权异议在实际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辩护人有权对于专属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旦异议提出,法院必须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如果法院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对案件进行管辖权限的调整,确保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多级管辖权多级管辖权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级法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共同参与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刑事诉讼法,当上级法院认为某一刑事案件对于其专属管辖权的行使具有重大意义时,可以依法指定下级法院共同参与审理。

多级管辖权的设立有助于在复杂案件中汇集更多的审查资源和专业知识,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审理。

同时,它也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前言《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有权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只有确定了地域管辖,明确认定某地区公安机关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笔者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和特别规定进行汇总,以便在办案过程中查阅参考。

一、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点击查看大图)如何理解此处的“更为适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指出,“更为适宜”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加了解其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2]二、经济犯罪案件1.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3]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 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5. 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4](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6. 假币类犯罪案件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

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一、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专门管辖。

不仅是民事案件会涉及到管辖的问题,对于刑事案件来讲,也是需要具体确定管辖的。

那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哪些呢?针对不同的犯罪,具体又该如何确定管辖?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般地域管辖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2、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二、指定管辖1、指定管辖情形管辖不明、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如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

2、指定管辖程序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管辖,上一级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

指定后案卷的移送:公诉案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自诉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特殊地域管辖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的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针对中国、中国人犯罪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You will get what you rew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人们在生活中遇到诈骗犯罪后,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般来说,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具备管辖权。

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首先要满足具备管辖权,否则,当时人口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重新确定受理法院。

那么,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们通过下面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刑法亦不例外。

由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刑事管辖具有以下原则:1、属地原则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二、如何划分立案管辖?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

刑法属地管辖权典型案例某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张某等人组织参赌人员吴某某、姜某某、蒋某等人赴澳门赌场利用“百家乐”赌博进行赌博。

曹某某通过洗码的方式非法获利,期间,曹某某指使李某某、曹某、张某为参赌人员赌博提供便利服务,曹某某为李某某、曹某提供往返机票及澳门的食宿,并发放工资。

涉案赌资554万余元。

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罪名定性。

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开设赌场”在主观上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具有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在客体上侵犯的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而在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情况是被告人曹某某组织了吴某某、姜某某、蒋某等人赴澳门的赌场进行了赌博,赌场是澳门原有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非是被告人曹某某开设、经营的赌场,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对被告人曹某某行为性质的认定。

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再结合本案的案情综合考量,被告人曹某某主观上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客观上存在以聚众赌博为业,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赌资金额累计554万余元,故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更符合赌博罪的认定。

但是,本案中需要考察具体案情和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适用。

被告人曹某某组织吴某某、姜某某、蒋某等人赴澳门的赌场赌博,犯罪行为发生地是在澳门,而澳门的旅游博彩业是当地的四大支柱产业之一,而且我国对澳门适用的是一国两制,在法律适用上也做了特别规定,《刑法》第六条对属地管辖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于1999年12月20日实施,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了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等,根据不同的管辖可以确定不同的受案法院。

那到底刑事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呢?今天,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给⼤家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被告⼈居住地,包括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民法院管辖;上⼀级⼈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民法院管辖。

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岸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属地管辖权的名词解释

属地管辖权的名词解释

属地管辖权的名词解释属地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的法院对特定地区或场所案件的审判权限。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基础和重要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审理案件,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司法公正。

一、属地管辖权的起源属地管辖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系,古罗马的法律将管辖权归属于特定地域或地区的法官。

这种思想在中世纪的欧洲发展壮大,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属地管辖权的原则1. 法治原则属地管辖权作为法治的基础,规定了哪个法院有权审理特定的案件。

依法行政、依法审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属地管辖权的确立可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权威。

2. 连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属地管辖权的界定在法律中是相对稳定的,确立了法院对特定地区的权威性。

这种稳定性保证了司法程序的规范性,使当事人能够预知自己案件将交由哪个法院审理,从而避免漫无边际的争议。

3. 实用性原则属地管辖权还提供了一种方便和实用的办法,使案件可以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当事人不需要走遍全国各地的法院来寻求司法救助,而是根据居住、工作或发生事件的地点,能够将案件提交给合适的法院。

这种实用性原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三、属地管辖权的界定属地管辖权的界定主要根据法律原则和规定进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异。

1. 自然人的居住地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自然人的居住地成为判定案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个人侵权纠纷,法院都会根据被告或被告所在地的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2. 法人的注册地原则对于法人,其注册地通常被视为判定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无论是公司纠纷、知识产权案件还是其他商业纠纷,法院都会根据涉案法人的注册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的属地管辖权。

3. 物权所在地原则物权所在地原则是指根据涉及物权的案件在哪个地区发生、物权所在地在哪个地区,就由该地区的法院行使属地管辖权。

这种原则适用于不动产纠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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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了刑事案件,大家拨打110报警电话,110会为你转接具有的公安机关来进行处理;但是你知道管辖权是怎么形成的吗,我国的属地属人管辖权是什么意思;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属地管辖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属地管辖权是什么
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1.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资源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对象;
2.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件的管辖,即强调了以领土为范围。

二、属地管辖权的原则与限制
两种原则
1.主观属地管辖权,又称行为发生地说,指凡是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的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地点,并以行为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

2.客观属地管辖权,又称结果发生地说,指某种行为的结果在一国领土内发生,或者该行为后果及于一国领土就视为是该国领土内的行为,即可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即强调行为发生的后果,并以行为后果发生地作为实行管辖权的依据。

目前,各国在采用属地管辖权时,多采用主观属地管辖权和客观属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

属地管辖权原则是行使国家管辖权的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
国际法原则。

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即使在适用属地管辖权的情况下管辖权行使也并非绝对的,它不适用于依法享有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也不适用境内的外国财产和国家行为。

属地管辖权的行使还要受国际法的限制。

例如,对外国人行使属地管辖权时,应尊重其国籍国的属人管辖权;在领海内行使管辖权时,应不干预外国上的内部事务,并允许它们无害通过;经允许入境的外国军用航空器和军用船舶可豁免属地管辖权的制约等等。

三、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
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

《》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法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在我国如果对该犯罪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这里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同时也包括了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好了这就是关于刑事案件属地的管辖权的相关内容了,我相信你也理解了关于属地管辖权是怎么形成的了。

这样日后从手机看到发生刑事案件是,你也知道应该由哪一所公安机关来处理了。

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联系我们网站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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