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域管辖中“犯罪地”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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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管辖再认识论文

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管辖再认识论文

对刑事管辖权中的属地管辖的再认识摘要: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对刑事案件所进行的管辖,即国家对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和惩治的活动。

属地管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对确定国家的刑事管辖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刑事管辖权中属地原则的再认识,通过对刑法第六条的分析,对其中个人认为不是很清楚并且有研究价值的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形成本文的大体框架。

本文是通过对属地原则的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对其中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再认识。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属地原则,再认识(一)关于”领域”的认识所谓一国的领域,依照国际法公认的原则,是指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范围,可分为”实质领域”、”准地域”、和”想象领域”。

第一,”实质领域”的具体范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指一国具有管辖权的领陆、领水和领空。

领陆是”领域”的最基本部分,指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大陆、岛屿、滩涂等;领水是指内水(包括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同其他国家交界水域的一部分)和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起 12海里)及其领水以下的底土;领空是指国家领陆、领水之上一定高度的空间,它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第二,”准地域”是一国实质领域的法律延伸,包括大陆架、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无论一国在其刑法典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对大陆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具有刑事管辖权,各国及地区对上述准地域均主张其管辖权。

但根据一些国际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也应有所限制[1]。

第三,近些年,因计算机互连网的发展普及,开始出现利用互连网进行刑事犯罪的活动。

网络犯罪的出现也同时产生了对该类犯罪的刑事管辖问题。

因而有的学者提出网络是刑法管辖中的”想象领域”,具体我们将在虚拟空间的刑事管辖中进行详细阐述。

但不管怎么说,上述研究仍然没有超出传统的地域管辖范围。

(二)关于”本法”的认识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将该条中的”本法”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从文义上看,这么理解无可厚非,但从目的解释论的角度看,这显然违背立法原意。

解决管辖权冲突重在统一法律认识

解决管辖权冲突重在统一法律认识

解决管辖权冲突重在统一法律认识享有管辖权是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条件。

当前,由于的复杂化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管辖权冲突的问题较多,直接影响到对经济犯罪的及时有效打击。

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一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地域管辖上的冲突。

法院、检察和公安部门对管辖权的理解不一致,解释也各不尽相同,在案件的立案、批捕、和审判环节上经常会出现由于这一原因而不能顺利进入诉讼程序的现象。

二是同一机关内部地域管辖的冲突。

主要表现为行为地与结果地、主行为地和从行为地、先受理地和后受理地等管辖冲突等。

一些案件中,某地公安机关侦查后,向外地公安机关移送,而被移送地公安机关以移送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为由不予接受,导致案件送不出、诉不了。

三是级别管辖上的冲突。

公安部门内部对于级别管辖还没有出台可操作性的标准,导致各地在级别管辖上比较混乱。

管辖权冲突的主要原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异导致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很多,如因利益驱动产生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争抢管辖权;怕影响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成绩,怕担责任,而对群众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推诿扯皮;因关系、人情乃至权力等因素对执法工作的影响等等。

然而,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执法部门对法律理解的差异。

一是对管辖标准理解的不一致。

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历来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地方以审判地域管辖权地为标准,有的地方则较随意,想立就立,捕不了、诉不出的就想办法移交,交不了的,就长期搁置。

笔者认为,对于管辖权的冲突,应正确把握立法的本意。

一方面,侦查管辖应以审判管辖为基本出发点。

公检法是一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整体,共同构筑成我国侦查、起诉、审判完整的诉讼系统。

应当说刑诉法中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在立法原意上涵盖了侦查、起诉的地域管辖的规定。

侦查与审判在地域管辖上一致,既有利于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司法经济的原则,提高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侦查管辖有相对的独立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对法律的解释效力只及于本系统内部。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

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1]。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刑法高频考点 (1)

公考笔试常识专项-刑法高频考点 (1)

刑法高频考点(上)(讲义)考点一、基本原则和管辖一、基本原则二、管辖【真题演练】1.(单选)Jack,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 年 5 月 14 日以旅游者的身份到中国旅游,6 月 3 日,施某在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是否可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且受害人亦为外国人。

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B.该案中涉案人员施某是外国政府职员,依照国际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因而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施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中国领空,则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领空则适用他国法律D.施某杀人行为发生在中国的飞机内,是在中国刑法规定的领域效力范围内,触犯了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2.(多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的“领域”包括:A.领陆、领水、领空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C.我国驻外使、领馆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3.(单选)我国刑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

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应该:A.不定罪B.依照习惯定罪C.依照法律定罪D.依照以往判例定罪考点二: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真题演练】1.(单选)甲欲杀死乙,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结果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

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A.过于自信的过失B.疏忽大意的过失C.间接故意D.直接故意2.(单选)下列情形中,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是:A.十四周岁的张某,贩卖冰毒 0.2 克B.十五周岁的李某,因过失导致他人伤残C.二十周岁的周某,醉酒后殴打他人致人重伤D.三十五周岁的聋哑人宋某,入户盗窃现金 5000 元3.(单选)醉酒的人犯罪:A.应负刑事责任B.不负刑事责任C.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D.情节严重的才负刑事责任4.(单选)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A.14 周岁B.16 周岁C.18 周岁D.20 周岁考点三:排除犯罪的情形【真题演练】1.(单选)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

公安机关案件地域管辖权

公安机关案件地域管辖权

公安机关案件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的法律解释是怎样的呢,公安机关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是怎么样的呢,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呢,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是怎么样的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公安机关案件地域管辖权”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公安机关以原则上⾏政区划的辖区为地域管辖权的区域。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六条⼏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七条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涉外犯罪、重⼤经济犯罪、重⼤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九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确定。

第⼆⼗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段、院、校、所、队、⼯区等单位发⽣的刑事案件,车站、港⼝、码头、机场⼯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地发⽣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运航线发⽣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运、通讯、电⼒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在铁路、交通线上执⾏任务中发⽣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危害陆⽣野⽣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

未建⽴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民检察院。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为了更好的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进行了明确的管辖划分。

在刑事案件中,管辖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类型的案件对管辖进行了地域和级别的化分,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的化分进行不同管辖。

那么,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小编今天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

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内涵及解决原则
在内地刑法与特别行政区刑事法律的并行适用中,由于双方刑事法律空间效力适用范围的地域限制性,亦是引起区际刑事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从内地刑法第6条第1、3款、第7条第1 款规定内容的字面意思上看,内地刑法应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行为,以及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注:这里也包含了两个例外:第6条第1款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和第7条第1款规定的“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据此规定,内地刑法似乎也应适用于我国特别行政区内的犯罪行为,以及对特别行政区居民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均具有排他的管辖权,其主要根据就是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特别行政区居民除了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也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但是,如果按照内地刑法第6条的例外规定, 以及《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内地刑法在适用上又受到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排斥。能否说这种排斥导致了内地刑法不能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呢?
多数学者主张区际刑事管辖的冲突应参考属地原则(注:如有人认为:贯彻“一国两制”政策,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涉及香港的管辖问题,所以犯罪地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参见赵秉志、孙力:《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间互涉刑事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 ),而不宜适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但对属地原则的使用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见解。如有的学者认为,内地刑法第6—11 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且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对同一主权下的地区已经没有理由和必要再适用国籍原则和保护原则,因而建议属地原则应是刑事管辖的基础,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这一主张的理由有四:一是,属地管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权相一致;二是,属地管辖与国家法律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一致;三是,属地管辖更容易确定管辖权;四是,属地管辖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具有更高的效率(注:张晓明:《论九七年后涉港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载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1993年,第147—159页。)。另有学者认为,1997年是我国刑法一系列条文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属地原则应适用于我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刑事管辖冲突,建立我国大陆刑法无论何时都适用于在大陆实施的犯罪行为;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条例无论何时都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犯罪行为(注:刘国祥:《中国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立法改进》,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1997年,第201页。)。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了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等,根据不同的管辖可以确定不同的受案法院。

那到底刑事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呢?今天,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给⼤家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被告⼈居住地,包括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民法院管辖;上⼀级⼈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民法院管辖。

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岸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犯罪地管辖法律规定(3篇)

犯罪地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地管辖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明确了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和例外情况。

犯罪地管辖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便利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犯罪地管辖法律规定,包括犯罪地管辖的概念、原则、具体规定以及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二、犯罪地管辖的概念犯罪地管辖,是指依据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对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进行管辖。

在我国,犯罪地管辖主要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被告人居住地等。

三、犯罪地管辖原则1.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

即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方便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以犯罪行为发生地为基本管辖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行为着手地。

3. 以被告人居住地为补充管辖地。

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居住的地点。

四、犯罪地管辖的具体规定1. 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1)犯罪行为实施地。

犯罪行为实施地是指犯罪行为实际发生的地方。

(2)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直接结果发生的地方。

(3)犯罪行为着手地。

犯罪行为着手地是指犯罪行为开始实施的地方。

2. 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是指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直接结果发生的地方。

3.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居住的地点。

4. 被告人居住地管辖被告人居住地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居住的地点。

五、犯罪地管辖的例外规定1. 犯罪地不明确。

如果犯罪地不明确,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被告人逃匿、死亡。

如果被告人逃匿、死亡,可以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法律另有规定。

如果法律对犯罪地管辖有特别规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六、犯罪地管辖的实践问题1. 犯罪地不确定。

在一些复杂案件中,犯罪地可能难以确定,这给犯罪地管辖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 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所以刑事案件不像民事案件那样,有的时候当事人不告诉法院就不处理了。

刑事案件进入到庭审程序以后,有些时候就由不得双方当事人本人的意愿了。

比如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在外地的情况下,有些人也比较关心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一、刑诉法中的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

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最全】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犯罪地”的相关规定20200504

【最全】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犯罪地”的相关规定20200504

【最全】现行法律规范中关于“犯罪地”的相关规定整理人:郝孝伟整理时间:20200504附:相关司法文件(按照时间顺序排列)1、《刑事诉讼法》(1996)【已修改】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刑诉解释》(1998)【已废止】第2条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向题的意见》,20020708,法〔2002〕139号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走私犯罪案件复杂,环节多,其犯罪地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货物、物品的进口(境)地、出口(境)地、报关地、核销地等。

如果发生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走私犯罪行为的,走私货物、物品的销售地、运输地、收购地和贩卖地均属于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对有多个走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由最初受理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或者由主要犯罪地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指定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1218,公通字〔2007〕84号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地域管辖是什么

地域管辖是什么

地域管辖是什么
我国地域管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以犯罪地⼈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店铺⼩编整理了地域管辖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地域管辖是什么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审刑事案件上的职责分⼯。

地域管辖则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向上解决刑事案件应由同⼀级⼈民法院中的哪⼀个法院负责第⼀审审判的问题。

我国地域管辖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实⾏以犯罪地⼈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在确定地域管辖时,⾸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民法院。

如果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地。

被告⼈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作所在地。

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般是指:被告⼈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其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案情的案件;被告⼈在居住地民愤⼤或者影响⼤,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可能判处、或者⽽应在被告⼈居住地执⾏的;等等。

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有管辖权的同级⼈民法院对案件的争办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发⽣,我国法律规定⼏个同级⼈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审判。

法律刑事案件管辖权(3篇)

法律刑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管辖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涉及到案件由哪个法院、哪个审判组织进行审判的问题。

正确理解和运用刑事案件管辖权,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类型、法律依据、行使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检察、侦查等权力的范围和权限。

具体而言,包括:1. 地域管辖权:指司法机关依据案件发生地、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案件审判权。

2. 专门管辖权:指司法机关依据案件性质、罪名等因素确定案件审判权。

3. 交叉管辖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确定由哪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4. 共同管辖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但只有一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类型1.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地理位置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如果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地不在同一地区,则由犯罪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罪名等因素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恐怖活动案件;(3)毒品犯罪案件;(4)走私犯罪案件;(5)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案件。

3. 交叉管辖交叉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确定由哪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交叉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两个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2)两个不同级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3)一个人民法院与一个人民检察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4. 共同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但只有一个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解释案件管辖法律依据(3篇)

解释案件管辖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案件管辖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解释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

二、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我国宪法在案件管辖方面有以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些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地位,以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第一审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审管辖: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死刑复核管辖:死刑案件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管辖有明确规定:(1)一般地域管辖: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常识刑事案件(3篇)

法律常识刑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在我国,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本文将围绕法律常识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包括犯罪的概念、刑事案件的种类、刑事诉讼的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

二、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违法性:犯罪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3. 严重性: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体现在对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

4. 可罚性: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三、刑事案件的种类刑事案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种:1.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 刑事公诉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 重大刑事案件: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案件。

4. 一般刑事案件:是指除重大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

四、刑事诉讼的程序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阶段: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后,依法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 侦查: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3. 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判,依法作出判决。

5. 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由人民法院执行或者委托有关机关执行。

五、相关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种类、刑罚种类和刑罚适用原则等。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第一章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11、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第二章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第三章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2、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3、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4、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5、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6、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7、刑法的时间效力: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9、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10、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11、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旧法处理;12、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新法处理;第四章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3、犯罪的构成要件: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事实特征;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4、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法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的标准;第五章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2、犯罪的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犯罪的一般客体现了一切犯罪之共性;3、犯罪的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亦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4、犯罪的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亦即中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5、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6、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7、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具体人;8、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9、危害行为: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10、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11、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12、广义的危害结果: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13、狭义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1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是哲学上的一对范畴;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1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16、犯罪的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在的犯罪主体;17、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18、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19、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0、完全刑事责任能和:凡的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22、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务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2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聋哑人;盲人;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25、罪过: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包括认识方面和意志方面两类因素;27、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28、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9、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3、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34、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35、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没有;36、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37、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第六章1、犯罪既遂: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2、结果犯:指行为人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还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3、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4、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5、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施行为既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而构成既遂的犯罪;6、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它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7、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示能着手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8、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9、实行终了未遂:指犯罪分子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10、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犯罪分子,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没有得逞;11、能犯未遂:指犯罪行为,有实际可能完成犯罪而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12、不能犯未遂:指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而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两种;13、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14、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5、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即构成共同犯罪;16、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个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17、简单共同犯罪:亦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只有实行犯,而没有教唆犯、组织犯和帮助犯;18、复杂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19、一般共同犯罪:又称非集团性共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20、犯罪集团: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2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2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23、胁从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24、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25、数罪: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26、继续犯:也称持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27、想像竞合犯:实施了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28、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29、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态;30、吸收犯: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吸收,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而仅按吸收的罪处断的犯罪形态;31、结合犯: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32、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已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形态;第七章1、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的行为、阻却违法性的行为,是指某一行为从形式上看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分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3、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5、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6、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第八章1、刑罚:是掌握政权的即统治阶级用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2、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罚目的,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3、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4、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第九章1、刑罚体系: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2、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我国刑罚方法的一大类,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徙刑、无期徒刑和死刑;3、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4、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和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5、有期徙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6、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7、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8、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是我国刑罚方法的另一大类,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此外,驱逐出境也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9、罚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10、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11、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得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12、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13、非刑罚处理方法: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的总称;第十章1、量刑刑罚裁量: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2、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量刑情节刑罚裁量情节: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刑罚裁量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类;4、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5、从重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6、从轻处罚: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7、减轻处罚: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8、免除处罚: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9、酌定情节: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10、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12、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13、危害国家安全累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是特别累犯;14、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右准自首;15、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16、特别自首: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17、一般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18、重大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19、数罪并罚:对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20、数罪并罚的原则: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主要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四种;21、并科原则相加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22、吸收原则: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不予执行;23、限制加重原则: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罪分别宣告的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24、折衷原则:亦称综合原则,对数罪的合并处罚,不是单纯采用上述某一原则,而是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的合并处罚;25、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26、特殊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在战时,对被判处27、缓刑考验期限: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第十一章1、刑罚执行行刑:指有关司法机关将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2、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3、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4、时效: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5、追诉时效: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6、行刑时效: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7、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8、时效延长: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9、赦免: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法律制度;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10、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

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指定管辖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我将在下文详细介绍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指定管辖存在哪些问题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指定管辖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与审判管辖不相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根据上述二项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将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件提起公诉必然和与之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地域管辖不相适应;二是该种指定管辖法律规定不明确。

虽然《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但是刑事诉讼法对上级检察院指定下级管辖没有明确规定,而且下级人民检察院被指定管辖后,将案件向那个法院起诉不明确,是向与之相对应的法院起诉,还是向原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无法律规定;三是该种指定管辖,下级法院违背管辖规定受理案件,根据《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下级检察院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到与其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受理并审判了这种案件,这种做法是违背地域管辖规定的。

二、上级人民法院将下级人民检察向下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指定另一下级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一是,该种指定管辖剥夺了上级检察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挥权。

《人民法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驶管辖权。

地域管辖怎么解释

地域管辖怎么解释

地域管辖怎么解释
刑事诉讼法中的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属于审判管辖的一种,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是: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以最初受理法院管辖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前言《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有权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只有确定了地域管辖,明确认定某地区公安机关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笔者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和特别规定进行汇总,以便在办案过程中查阅参考。

一、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点击查看大图)如何理解此处的“更为适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指出,“更为适宜”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加了解其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2]二、经济犯罪案件1.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3]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 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5. 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4](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6. 假币类犯罪案件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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