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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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了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等,根据不同的管辖可以确定不同的受案法院。

那到底刑事案件管辖地该怎么确定呢?今天,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给⼤家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被告⼈居住地,包括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民法院管辖;上⼀级⼈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民法院管辖。

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民法院管辖。

3、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犯新罪的管辖: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岸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

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跨国网络犯罪中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困境及解决

跨国网络犯罪中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困境及解决

间中正在形成一个脱离于国家及政府的全新
行使保护管辖原则需要尊重他国或地区法
市民社会,这一社会拥有自己独立的组织形
律,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则不能行使保护管辖原则。 然而,各个国家
式、价值标准及行为准则 [9] ,网络空间既不
隶属于任何主权国家,也不受国家政府的管
在网络犯罪领域的法律规制并不统一,由此
网络空间中的价值标准及行为准则发展还不
球性行为规范尚未形成,虽然欧盟于 2001 年
具有全球性的真正开放性和广泛代表性,另
一方面也没有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7] ,能
某种程度上是对一国主权的侵犯 [10] 。 其次,
够成熟和稳定。 网络的普及时间短暂、速度
迅猛,仅仅几十年间形成的应用于网络空间
够适用网络犯罪的全球性准则远没有形成。
网络犯罪具有虚拟性、跨地域性以及隐秘性
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成为治理这种犯罪的
等特征,这使得网络犯罪摆脱了国境的束缚,
首要难题。
收稿日期:2022 - 09 - 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智慧司法背景下案件事实的分层论证” (21AFX002) ;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项目“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公正司法理论研究” (2722022EX002) 。
第 43 卷 第 10 期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3 年 10 月
Vol. 43 No. 10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辖,应在网络空间中设立自身的规则体系,明
导致了在网络犯罪实践中,保护管辖的行使

网络诈骗类犯罪刑事管辖权探析

网络诈骗类犯罪刑事管辖权探析
( 尽 快 出 台网络 诈骗 类犯 罪的管 辖标 准 一)
害 范围颇 广 , 害人 可 能遍及 不 同的 国家 或地 区 , 被 这给 侦查 机关 罪 的管辖 程 序 , 维护 司法 的统 一性 , 保 公平 正义 , 确 有如 下措 施 :
地 点不 易确 定 ,使得侦 查 人 员很难 迅 速及 时将 其抓 获 归案 。第
罪 尤甚 。

送 到检 察机 关后 , 检察机 关依 照法律 规定 , 并没有 相应 的管辖 权 。
这种 人 为造成 的后 续性 矛盾 , 一定 程度上 影响 了司法 程序 的及 在 再 次 , 送 管辖标 准 不统一 。根 据我 国刑 法第 26条规 定 , 移 6

网络 诈骗 类犯 罪 的特点 及立 法现 状
到各涉 案地进 行取 证 , 时间长 , 经济 成本 高 , 据固定 难就成 了此 应配 合取 证 , 证 并尽快 在法 律时 限内将相 关证据 及 时移送立 案地侦 类犯 罪必 须面 对的 问题 , 从普 遍意 义上 , 加 了司法 成本 。 增 查机 关 。 这不 仅 能够保 证案 件 的及 时快 速 办理 , 能更好 地维护 也 虽然 利用 网络 进行 诈骗类 犯 罪危 害性极 大 , 由于我 国刑法 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但 规定 犯罪地 为司法 审判 管辖 的主要 确定 依据 , 犯罪地 分为犯 罪行 ( 法 院要 根据 地 域性 不 同, 二) 因地 制 宜地 明确 中级法 院 受理
要根 据 司法实 践 中存 在的 具体 问题 , 公检 法三 部 门沟 通协商
三, 司法成 本增 加 。网络 诈骗类 犯 罪涉 案人 员众 多 , 案金 额不 后 , 台统 一的标 准 。对于 此类 犯罪 的调 查取 证工 作 。 查机 关 涉 出 侦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一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案件的地域管辖权是怎么样的呢,刑事案件由谁来管辖呢,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是怎么样的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案件⼀般由什么地域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侦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破获刑事案件。

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所谓“更为适宜”是指:
(1)犯罪嫌疑⼈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的。

(2)犯罪嫌疑⼈在居住地民愤很⼤,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审判的。

(3)可能对犯罪嫌疑⼈判处管制或者适⽤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居住地监督、考察的。

所谓犯罪地,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犯罪⾏为发⽣地,它还包括犯罪⾏为预备地、犯罪⾏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地、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切场所。

所谓居住地,是指犯罪嫌疑⼈户籍所在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店铺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限度的维护⾃⾝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

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规定是为了实现依法行政,确保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将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规定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的管辖权归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的管辖权首先归属于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负有责任进行初步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如果涉及严重刑事犯罪或需要集中办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则需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对于特定刑事案件,比如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影响国家利益的案件,公安机关需在侦查阶段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二、案件的审判权归属:案件的审判权归属于人民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和再审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特定刑事案件,如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影响国家利益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和再审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的分工协作: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分工协作。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负责收集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案件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并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则负责对被告人进行审判,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四、反贪污腐败案件的特殊管辖:对于反贪污腐败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进行协作,形成反贪污腐败的专门机关。

人民监察机关负责对反贪污腐败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果涉及刑事追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人民法院审理。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规定的主要内容。

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规定旨在实现各个司法机关间的合作,确保刑事案件能够在依法、公正的基础上得到有效处理。

这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问题探究关键词:网络犯罪;刑事管辖;属地管辖权一、引言随着科技发展至今,网络已涉及到人们学习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相应地,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享受着网络给人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无时无刻不被暴露于网络之上,个人征信,兴趣爱好,意志取向等大量的私人信息亦同时泄露于网络之中。

而在网络普及广度方面,当下的网络已呈全球性、高速性、信息化的特点,全球237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终端一起构成了一个庞大的虚拟空间,而国内国外的网络连接亦呈现越来越容易而便利的态势。

在这种情况下孕育而生的网络犯罪,自然随着网络而滋生出相当严重的无地域性、高速发展性以及高技术性。

据统计,2000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仅为2700余起,“而在当前的2015年,初步统计,网络诈骗从业者至少有160万人,‘年产值超过1100亿元。

”[1]而案件在数量激增的同时,亦呈现出犯罪对象从电脑端向移动端、犯罪方式单一性向复杂性等一系列的快速转变。

伴随着如此特性的网络犯罪,自是对于当下传统管辖原则造成了极大的冲击,管辖竞合、不当管辖、消极管辖的情况屡屡出现。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认为应从分析网络犯罪特点出发,来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当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理论在对于当下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不断探究以寻求解决困局方案的过程中,各国、地区的学者提出了很多对于现有管辖理论进行完善甚至颠覆式改革的管辖理论。

具体来说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一)长臂管辖理论由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的“长臂管辖”理论,体现出了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新思路。

“该理论认为应将网站分为‘交互式、‘被动式、‘从事商业行为、‘与用户之间的最低联系等数种类型。

”[7]根据“是否有目的地使用网络”以及是否与法院所在地州存在利益关系来对案例进行管辖权的比例增减。

只要法院认定行为人的网络法律行为与法院所在地州存在“最低联系”,那么法院对其就能产生属人管辖权,就能向行为人发出传票,而不管行为人、行为地或结果地是否在法院所在地州。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_于志刚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_于志刚

关于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于志刚内容提要网络的出现及其连接上的虚拟化无限延展的特性,对于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及现实规则形成了实质冲击。

国内外对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存在着广泛的理论争议,而影响不同管辖权理论学说的因素,不仅存在着网址与访问行为等客观影响因素,同时存在着基于对网络无限延展而担心出现的/无法0空间的主观恐惧。

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的合理确定,应当是以传统的刑事管辖权为基础,基于谦抑原则的略有扩张。

关键词网络刑事管辖权扩张限制在国际互联网络跨越了国境线的同时,计算机犯罪也随之摆脱了国境线的限制,成为跨国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府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都十分关注,都在力图扩张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然而适得其反的是,所有国家在扩张刑事管辖权的同时,也使得所有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相互受到更大的限制。

同时,世界各国和地区对于任何网络上的犯罪都要求拥有刑事管辖权的主张,不仅可能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过度侵害,也必然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形成巨大冲击。

一、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及探索网络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中的犯罪行为或者与之相关的某些因素超越了传统的法律区域界限,因而形成跨国性或者跨法域性的现实情况。

(一)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冲突传统的刑法理论以时空范围和物理空间去确认刑事管辖权,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浮动空间。

而网络空间没有国界限制,以致成为跨境行为的最佳工具。

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上亿台计算机通过互联网联结成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可能同时跨越数个国家,使得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事管辖权难以适应。

从目前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网络空间中刑事犯罪的跨地域性,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传统的管辖权理论形成了冲击:其一,地域管辖权的理论基础之一,在于犯罪的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之一处于某一管辖区域内,而网络空间无国界的特点,以及由此造成的网络空间中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多国的现状,对于犯罪行为地或者结果地的判断形成了实际的冲击。

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刑事司法管辖权(1)

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刑事司法管辖权(1)

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刑事司法管辖权(1)【内容提要】计算机网络空间的无国界使得刑事司法管辖界限变得模糊,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使传统的刑事司法管辖的基础陷入困境。

计算机网络犯罪动摇了传统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基础,从而导致网络空间刑事司法管辖权的严重冲突。

解决此问题可考虑以下途径,即制定国际刑法规范和加强国际司法协助。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刑事司法管辖权/冲突/司法协助一、问题的提出所谓计算机网络就是利用通信线路将具有独立功能的计算机连接起来而形成的计算机集合,计算机之间可以借助于通信线路传递信息,共享软件、硬件和数据等资源。

Internet是目前全球性的最具影响力的计算机互连网络,它是由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数以万计的各种规模的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而形成的全球性的互联网络,目前已有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互联网。

(注: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因特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Internet 代表着全球范围内一组无限增长的信息资源,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和主机数量的增多,它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及服务将是无限量的。

计算机网络最主要的特性是网络管理非中心化,具有开放性、全球性。

Internet是由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很多局域网以及与之互联的许多电脑组成,它采用离散结构,没有中央控制设备,无论哪条线路被破坏,它都可以通过其它网络,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

因而,全球的因特网没有中心,没有拥有者。

计算机网络已使全球变成了“地球村”,传统的国界、边界在网络上已变得毫无意义,这正是网络空间产生大量跨国犯罪问题的基础。

计算机网络犯罪动摇了传统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基础,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网络空间的无国界使得刑事司法管辖的界限变得模糊。

从技术上讲,行为人可以在A国敲击键盘去修改B国的数据,他甚至不要知道这数据存储在哪个地方。

修改后的数据通过几个国家的远程通讯网络,在C国产生结果。

此时,基于传统的刑事司法管辖权的理论,数据的修改、伪造数据的传送、数据被更改的影响,可以使许多国家对此宣称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探讨

网络犯罪的司 法管辖问题探讨

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问题探讨》在当今数字化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

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跨地域、跨国界、虚拟化等特点,这使得司法管辖面临诸多挑战。

网络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其司法管辖的复杂性。

首先,网络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往往分离。

犯罪人可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实施犯罪行为,但其危害结果却在其他多个国家或地区产生。

例如,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在 A 国设立的服务器向 B 国的民众发送虚假信息,导致 C 国的银行账户资金被盗。

这种情况下,确定犯罪的行为地和结果地就变得十分困难。

其次,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隐匿性。

犯罪人可以通过虚拟身份、代理服务器等手段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和位置,给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追踪带来极大障碍。

再者,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也面临诸多难题。

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且其存储和传输往往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使得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难以保障。

在确定网络犯罪的司法管辖权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传统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在网络空间中其适用面临困境。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很难明确界定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属人管辖原则是以犯罪人的国籍为依据确定管辖权,但对于拥有多重国籍或者无国籍的犯罪人,该原则的适用也存在争议。

保护管辖原则是以保护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为出发点确定管辖权,然而在网络犯罪中,如何判断本国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也并非易事。

普遍管辖原则是对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行使管辖权,但对于网络犯罪是否属于此类犯罪以及如何行使管辖权,国际社会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不同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犯罪司法管辖方面的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采取较为积极的态度,扩大本国的管辖权,例如将对本国公民造成损害的网络犯罪行为都纳入本国管辖范围。

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谨慎,严格按照传统的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

这种差异导致了在处理跨国网络犯罪案件时,可能出现管辖权的冲突。

比如,多个国家都主张对同一网络犯罪案件拥有管辖权,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出现混乱,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

网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需确定涉及的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以及国际合作程度等因素。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可能涉及跨境追踪、取证和刑事司法合作等复杂性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类型、管辖原则、国际合作等方面介绍网络犯罪管辖的确定。

网络犯罪的案件类型多种多样,包括黑客攻击、电信诈骗、网络盗窃、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等。

这些案件往往跨越多个国家或地区,在刑事侦查和司法追究方面带来了困难。

为了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国际法和国内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些管辖原则。

首先,案件在物理世界所发生的地点往往不是确定管辖权的唯一标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犯罪往往由远程地点实施,案件的效果与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常常不一致。

因此,单纯以案件发生地点作为管辖标准将会导致许多案件无法追踪。

法律体系提供了一些其他的管辖原则,如犯罪主体国籍原则、受害者所在国原则、互助法律体系原则等。

这些原则有助于扩大对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使国家可以追踪和制裁发生在其管辖地内外的网络犯罪行为。

其次,国际合作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非常重要。

由于网络犯罪跨越国家或地区,协调各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合作是必要的。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来实现。

一些国家已经签署了双边刑事司法合作协议,以便于追踪和传递各种证据。

此外,国际组织如国际刑警组织也在网络犯罪打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这些合作机制,国家能够共享信息、追踪罪犯和彼此协助,从而更好地打击跨国网络犯罪。

最后,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在不断演变和扩大。

由于网络犯罪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国际立法的发展,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一些国家已经采取了措施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管辖,例如颁布相关法律和规章、设立专门机构来处理网络犯罪等。

同时,国际合作也在不断加强,以应对网络犯罪日益复杂的威胁。

总之,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需要根据案件类型、管辖原则和国际合作来确定。

国家可以通过扩大管辖权范围、加强国际合作等方式来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领域,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合作和努力来解决。

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Don't try too hard in your life. Making mistakes is as common and necessary as breathing, as long as you are not paranoid and make mistakes again and aga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网络诈骗的管辖权一般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的,刑法中的犯罪地除了犯罪行为发生地位,还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

特别是网络平台上,有的时候也很难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居住地,这时候被害人也只能到自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一、网络诈骗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服务器所在地,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2、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网络诈骗犯罪如何判刑?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浅析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浅析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
( ) 二 对属 人管 辖权 的挑 战
( ) 二 管辖权 相对 理论 0 该理论 主张将 网络 空间 作为一个 特殊 的区域 而存 在 , 此领 在 域 建立 不 同于传统 规则新 的 管辖原则 ; 任何 国家 都可 以对进 入该
网络犯 罪使传 统 刑事 管辖 权 中 的属 人 原则 在个 案 中可 能会 主 权 国家可 以控制 的 网络 空 间的任何 人和任 何活 动进 行管辖 ; 包 与 属地 原则冲 突, 由此 因网络 的 非中 心化 易导 致行 为人 受到双 重 括 法 院 的审判 和执 行 都可 以通 过 网络 手段 来加 以实 施 。笔 者认 甚 至是 多重 处罚。 这使传 统 属人 原则 从本 质 上充 分保护 本 国公 为 , 。 管辖 权相 对理 论过分 地强 调了 网络空 间的新 颖性和 独立 性并 民的合法 权益 , 本 国公 民在他 国受到 不公 正 司法 审判 的立 法 否定 网络 以外 的法 院及其 他 国家权力 对于 网络 的管辖 , 防止 割裂 了 网 精 神会 因 网络 犯罪 的 出现发 生动 摇 。 络 空 间与物 理 空间存 在着 的现 实联 系 , 实际 已脱 离 了 It n t ne e 本 r
身就 是 由现实 中 的人 作为 主体 。其 本质 是 为本 国在 人类 新 的空 间 中进行 主权扩 张提 供理 论铺 垫 。
( ) 三 网址 来源 国理论0
该理论 认为 行为人 网址 是一个 比较稳 定 的因素 , 网址 的产生
刑事案 件 管辖权 问题 进行 深入 研究 。

二、 网络 犯罪 管辖权 理论 研 究的现 状评 析 面对 网络犯 罪 , 法理论 和实 务研究 者们不 断进 行探索 和研 刑

网络犯 罪刑事 管辖 权 对传 统刑 事管 辖权 理论 的 冲击

网络空间的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

网络空间的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
事 案 件 由谁 立 案 、 始 诉 讼 的 问 题 ; 判 管 辖 解 开 审
决 的是 人 民法 院 系 统 在 受 理 案 件 方 面 的分 工 即
起 刑 事 案 件 应 由哪 种 、 级 、 个 人 民法 院进 哪 哪 我 国刑 事 案 件 立 案 管 辖 权 根 据 案 件 性 质 不
件 的管 辖 权 存 在 诸 多 争 议 ,成 为 困 惑 当 今 世 界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 国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方 面 的
各 国立 法 和 司 法 的 一 大 难 题 。 随 着 网络 的进 一
犯 罪 或 利 用 职 权 实 施 的犯 罪 案 件 由检 察 机 关 负
其行 使 管 辖 权 。…4 .普 遍 管 辖 原 则 。是 以保 护 成 为刑 事 诉 讼 的管 辖 基 础 ,其 中这 些 管 辖 基 础
国 际 社 会 的 共 同利 益 为 标 准 ,凡 发 生 国 际 条 约 中 , 罪 行 为发 生地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犯 二、 网络 犯 罪 案 件 管 辖 权 难 以确 定 的原 因

根 据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l 的规 定 , 刑 第 9条 我 国的刑事审 判管 辖分 为普通管 辖和专 门管辖 ; 普 通 管 辖 又 分 为 级 别 管 辖 、地 区 管 辖 和 指 定 管 级 人 民法 院 管 辖 ;而 地 区 管 辖 是 在 明 确 案 件

传 统 的管 辖 权 理 论
般 国家 大多不单 纯采 用一种 管辖 原则 ,
的 。因特 网所 采 用 的 T P I 议 , 得 不 同类 C /P协 使
而 是 采 用 几 种 管 辖 原 则 相结 合 的 原 则 。 确 立 自

浅论网络犯罪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建构

浅论网络犯罪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建构
质的和虚拟 的.单个的与联网的概念 ,特别 是将 “ 数据 ”单独提 出,范围更加严密 。第 二部分从工具说的 角度 ,强调 了以 “ 算机 系统 、网络 、计算机数据 ”为工具进行 “ 计 滥用 ”的所有行 为,回避 了对具体危害
行 为和所侵犯客体不可能 穷尽 的列举 ,使得这一 定义 在内涵和 外延上均 更加明确 、周全。
结果,若 C 国计算机感 染了病毒 ,这种程序 又 自动拷 贝进而传送到许 多国家。此时 ,如何确 定 “ 行为地 ”
( )折衷说:学者赵秉志认为 :“ 四 网络犯 罪是指 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 而实施的严
重危害 网络空 间安全( 包括 内存数据及程序) 的犯罪行 为” 。法 国学者 认为:网络犯罪概念涵盖 了两种类 型 。
的刑事犯罪 :以信息技术 为犯罪对象 的犯罪 和以信息技术 为实施犯罪方法 的犯罪 。。
参 见汤鹏 :《 网络 世 界中 民事地 域管 辖 的新选 择 》 ,载 《 网络 法律 评论 》 0 4年第 4期。 ,2 0 ② 参 见王德 全 :《 论 It' 案件 的司法 管辖 权 》 试 nmn  ̄ ,载 《 中外 法学 》 19 98年 第 2期 。 ⑨ 参见 刘江 彬 :《 算机 法律 概论 》 计 ,北 京大 学 出版 社 19 年 版 ,第 13页 。 92 5 ④ 参见孙 铁 成:《 算机 与法 律 》 计 ,法律 出版 社 19 98年版 , 第 5 0页。 ⑨ 参见 刘守 芬,孙 晓 芳:《 网络 犯罪 》 论 ,载 《 京大 学学报 》 0 1 第 3期 。 北 ,20 年 ⑨ 参见赵 秉志 ・ 卢建 军:《 国 网络犯 罪 的现 状 及特 点》. t :w jr. m/ w n5 5 a5 4.t 中 ht / ww cbc z /15/ 8 5 1 m. p/ o y e h c ! )参见 f J 尼埃 尔・ 丁, 弗雷德 里克 ・ 法 .达 马 马丁 :《 网络 犯罪— — 威胁 、 风险与 反击 》 ,中 国大百 科 全书 出版 社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

一、最新网络侵权管辖权的规定网络侵权案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优先管辖,在原告住所地法院为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应区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并可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ICP服务器所在地及是否有意利用等作为参考因素。

根据现行有关网络侵权的两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

三、网络安全法责任主体1、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特别是制定和优化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实名与保护制度等),实现对有限人财物的合理配置,并精确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否则有可能承担从警告、罚款到关停、吊销直至刑事责任。

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怎样确立问题

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怎样确立问题

⽹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怎样确⽴问题⽹络犯罪的虚拟性与跨越性割裂了犯罪⾏为与传统刑事管辖之间的联系,给传统的刑事管辖理论带来冲击与挑战。

对发⽣在我国境内的⽹络犯罪,可以根据犯罪⾏为性质判断其为⾏为犯或者结果犯,并以此确定管辖权。

⽽对⽹络犯罪跨境案件,则根据主要犯罪地管辖、实际控制与先受理为优、协议管辖、诉讼转移管辖,解决具体的管辖冲突问题。

对于具体⽹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专业律师认为应坚持以下⼏点: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该解释在⼀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同样,这对于此类⽹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定的借鉴作⽤。

(⼀)根据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为⼈通过侵⼊、修改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段实施⽹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络犯罪的犯罪⾏为地。

对于那些利⽤远程登录等⼿段侵⼊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为地。

(⼆)根据犯罪⾏为⼈最终⽬的及取得财产的地点确定管辖权对利⽤计算机⽹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公款、职务侵占、挪⽤资⾦、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络⾏为所指向的最终⽬的地以及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均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虽然技术的⽇新⽉异对传统管辖规则构成了全⽅位的挑战,但是,仍然不应当盲⽬地、不假思索地认为传统管辖规则过于滞后⽽缺乏时代价值,应有的选择是,保持刑法理论的固有稳定性,充分发挥现有司法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根据传统管辖理论来冷静思考⽹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并伴随着技术的进步⽽进⾏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最⼤限度地填充和减少⽹络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空⽩和冲突。

什么是网络犯罪管辖权

什么是网络犯罪管辖权

一、什么是网络犯罪管辖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如何确定犯罪地,《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具体而言: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网络行为必然具有目的性。

因此,行为的目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

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

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

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

3、网络犯罪行为结果地。

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网的行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管辖权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

但网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一个共性,就是必须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才能作案。

因此,将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犯罪结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当无异议。

什么是网络犯罪管辖权二、网络犯罪是什么就网络犯罪概念而言,归纳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有工具利用说、对象数据说、互联网犯罪说、折中说等。

网络犯罪不仅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实施的犯罪种类,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应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如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盗窃罪、挪用公款罪、窃取国家秘密罪等。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2、对于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案件,以及流窜作案、共同犯罪中的成员交叉作案、侵财案件中派生出的窝赃、销赃等涉及不同地区管辖的案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商请检察院同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犯罪预备地、销赃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原办案部门管辖。

3、刑事案件原则上按管辖立案,嫌疑人跨地区实施多起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分别立案,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犯罪方法、行为或者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案件,或者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案件,只要受案单位对其中一种罪名具有管辖权,即可受理立案。

4、同一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双方当事人相互指控对方犯罪的案件,不得由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分别管辖或者共同管辖。

5、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向几个公安机关报案的,各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均应受理,经查确系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根据案情和管辖原则移交,或者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确定管辖后的受案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报案人。

6、各部门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依照《沈阳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执行。

但是依照管辖规定由刑侦部门管辖的案件,由发案部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履行立案程序。

市局其他业务部门按照管辖分工履行立案程序。

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机关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市局各主管业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管辖,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直接或牵头办理。

8、受案单位认为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在接受后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有关部门协调或指定管辖的,下级公安机关必须无条件接受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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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梳理前言《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有权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权限的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只有确定了地域管辖,明确认定某地区公安机关对某一具体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才能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笔者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和特别规定进行汇总,以便在办案过程中查阅参考。

一、一般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点击查看大图)如何理解此处的“更为适宜”?《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指出,“更为适宜”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的群众更加了解其犯罪情况;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2]二、经济犯罪案件1.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

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3]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经济犯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 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5. 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4](点击查看大图)(点击查看大图)6. 假币类犯罪案件假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遵循以犯罪地管辖为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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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权王双京[内容提要:网络犯罪将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大大增加,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也将成为刑事立法、司法的难点之一,本文想通过对于几种管辖模式的分析,为我们的学习提出一点有益的帮助。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决定》以宣言的形式为我国打击涉及互联网的犯罪提供了法律性的指导意见,体现了国家对于涉及互联网的犯罪重视,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

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网络刑事案件的特点1,说到网络案件必须对互联网有一个认识。

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同时,它不仅是一个有形的用各种缆线连接的计算机网络,而是作为一个当今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资源最丰富,使用最为迅捷的网络信息库。

从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不仅是一张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

从功能上讲: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闻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地、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

互联网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Internet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

网络空间具有三个主要特性:1(1)客观性,网络空间是客观存在的,这并非是指构成网络外部条件的计算机终端和缆线、程序的客观存在性,而是指由这些外部条件支持着的独立的信息传播、交汇、衍生的空间的客观存在性。

网络空间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具体信息在屏幕上的显示,但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存在,它和地理空间(或称作"物理空间")一样可以被感知。

在网上的行为一样可以对客观的外在世界产生影响。

这是国家对于网络行为控制,并且使国家权力的的基础。

(2)全球性,这是网络空间最重要的特点,也是据以产生大量跨国管辖问题的基础。

计算机网络技术已经使全球一百多个国家的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彻底打破了物理空间上的有形界线,包括国界和任何地区界线。

互联网用户可以自由地互相访问、交流、共享信息,开展跨国商业活动。

互联网从形成时起就是跨越国界的,这正是它的价值和影响所在。

网络空间的一体化的自由状态是其全球性的结果,随着加入互联网的地区和用户的增多,网络空间也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弃和膨胀。

(3)管理的非中心化,互联网核心技术本身决定了网络空间在管理上的非中心化倾向,互联网上的每一台机器都可以作为其他机器的服务器(server),所以,在网络空间里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机器都是平等的。

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彻底地控制和有效地管理互联网,这正是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

正是由于网络空间具有以上的种种特殊性,随之出现了大量现实的矛盾冲突: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与传统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平衡;行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综合考虑;各国的文化道德差异需要新的协调方式。

2,涉及网络犯罪的特点:涉及互联网犯罪根据《决定》大致可以分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个方面的犯罪2。

这些犯罪中有些是以网络为犯罪对象的,有些是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

故网络犯罪的概念是广泛的。

只要使用了互联网就可以认为是涉及网络的犯罪。

网络犯罪与传统的犯罪最大不同在于,3网络犯罪利用网络进行的行为可以是跨越任何空间障碍的,网络把千里之外的人联系在一起。

在网络犯罪中传统犯罪场所可以使跨越国家地区的。

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

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地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

网上违法犯罪者,就象诗中所说的"侠客"那样"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

网络消除了国境线。

给管辖带来了新的问题。

同时网络的全球性,使得原本在一个国家的行为只要一旦放入到网络中去,就会变成,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二)传统的管辖权理论1,传统的刑事立法管辖权4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属地管辖,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

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属人管辖,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保护管辖,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普遍管辖,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现今的国家大多不单纯采用一种管辖原则,多采用几种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自己的管辖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可见我国采用的就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

国家行使刑罚权,必然要找到至少一个与犯罪行为的联结点,如,在国家领域内等,国家才可能行使管辖;并且各种联结点对于管辖的作用也并不相同,决定了国家对于哪些行为行使管辖权的不同态度。

如,设立最低刑等限制、犯罪地不认为是犯罪的等限制管辖权行使的条件。

2,传统的案件诉讼管辖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职能管辖通常解决案件由谁去侦查、立案。

审判管辖解决案件由那一级审判组织审理。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但是有些情况下,犯罪即使不在本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侦查机关也可以立案。

在立案权上,侦查机关没有太多的限制6。

在审判中,我们坚持以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作为联结点,决定犯罪的审判管辖权问题。

(三)网络案件管辖权确定的难点网络的跨地域性使得传统管辖权获得的基本联结点变得不好确认。

属地,传统的管辖理论的最基本联结点,在涉及网络犯罪中确认难度加大,关于哪些地点可以认为是犯罪地,现在成为最大的争论点。

传统的理论认为犯罪地是指行为的发生地和结果的发生地。

在网络犯罪中,一个人的行为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实施。

对于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大家看法比较一致,可以认为是行为的地点。

对于网络数据的传输所通过、到达的节点(中途经过的路游器和目标计算机)和数据放在网络上由他人自由下载的浏览数据网页地等地点,可否认为是犯罪地点还有争论。

保护原则,在网络中也变得不好确定。

网络的任何行为都有全球性,保护原则是否可以针对所有这些行为还是有待考虑的。

网络行为的全球性使得针对网络的犯罪大多数都是对于全球的侵害。

(例如,计算机病毒可以使全球的网络瘫痪。

)作为对于全球都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是否可以适用普遍管辖,各国目前还没有达相关的协议。

在审判管辖中,犯罪地同样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犯罪地的不确定性,也会带来管辖上的不便。

(四)涉及网络刑事案件管辖的现状网络犯罪的现象已经引起了各国的普遍重视。

各国纷纷立法或者通过判例解决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案件的管辖权往往被认为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各国在管辖问题上大多展开了一场“圈地运动”(扩大本国领域的范围),竞相争夺管辖权。

马来西亚国会通过的《资信及多媒体法令》规定: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马来西亚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即认为是在马来西亚境内犯罪6。

英国也通过了相似的法案7。

现阶段我国对于涉及网络案件的管辖。

我国的主流观点,网络案件行为(上传、下载、操作计算机)在国内发生,或者,发生在网络的案件只要对于我国内可以产生影响,都可认为是犯罪行为、结果在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享有管辖权。

即,实际上与我国计算机相关的行为,不受国籍限制,任何人在世界任何地方,只要与我国的计算机相连实施了犯罪,且行为对于我国又有影响,就直接使用属地原则,既可以认为拥有管辖权。

主流观点对于犯罪地做出了广义的解释。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所在地、下载地、操作计算机地、甚至是网页的浏览地等均可以作为犯罪地。

诉讼管辖方面。

我国根据职能管辖的不同,对于网络案件的侦查,首先判断案件性质,然后由不同的机关负责侦查。

由于网络案件多为跨越不同行政区域的,在实践中,谁先侦破案件捉到嫌疑人,通常谁移交审查起诉。

当双方对于案件管辖有争议时,先立案的获得管辖权。

上述可见,目前各国解决网络管辖的最基本的方法是扩大属地原则的适用。

在国内的管辖上我国则没有具体的管辖限制,大多数任由侦察机关自己决定是否立案(在民事的网页侵权中表现得最为明显8)。

(五)扩大属地管辖权对于解决涉及网络犯罪的利弊。

首先,对于维护国家主权是有利处的。

案件的管辖权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体现,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有权在自己的领域内设立管辖权。

如果其他国家已经认为,通过与自己领域内的计算机相连接完成犯罪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那么如果我国不认为是在本国犯罪,我国的领域的范围就会比别的国家少很多。

从维护主权平等的角度我们应当也扩大属地管辖权。

其次,各国通过扩大管辖范围,可以有利的打击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还网络一片蓝天。

可以告诫人们不要妄图利用网络逃避法律。

第三,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本国的利益。

防止网络成为危害本国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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