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医保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吉医保联〔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省直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以下简称“省直医保”)制度体系,合理均衡各类省直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建立更加完善的待遇保障链条,提高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能,为“十四五”期间规范全省职工医疗保障政策奠定基础,全面调整优化省直医保制度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门诊保障省直医保门诊保障制度按照“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慢性疾病门诊保障+特殊疾病门诊保障”的保障层次建立和完善。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制度(1)待遇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因多发病、常见病,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基金可支付费用”),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
2.完善门诊慢性疾病保障待遇(1)疾病保障范围将溶血性贫血等44种疾病(治疗)纳入省直医保门诊慢性疾病保障范围(附件1)。
(2)待遇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疾病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7000元以内(含7000元)部分,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中直、省直所有驻石市区(不含矿区,下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全部在省本级的中直、省直企业单位(上述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第五条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均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河北省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机构,其相关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参与制定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三)编制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的预、决算;(四)负责驻石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稽核和管理;(五)选择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六)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对参保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七)负责驻石市区中直、省直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金和大病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八)承办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的查询事宜;(九)指导全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二)负责本单位及职工的医疗保险登记;(三)负责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五)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病历本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六)负责本单位职工有关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事宜;(七)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八)承办有关医疗保险的其他事宜;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设立医疗保险办公室或确定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
医疗机构省直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一)全血
急救、抢救、大出血及手术中输血,Hb〈60g/L。
(二)红细胞制品
慢性贫血有输血指征者,Hb〈60g/L;
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Hb〈60g/L。
(三)白细胞制品
粒细胞缺乏症,WBC〈3.5*109/L。
(四)浓缩血小板
第十七条 参保病人入院后,科室应核对病人医保卡,确保人证相符。
省直医保参保病人使用粉红色住院病人一览表卡片和床头牌。
第十八条 参保病人在住院治疗时,原则上应使用“三大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对确需使用目录外范围的,科室应事先征求参保人员或家属的意见,并签订《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协议书》,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科室承担。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第二十三条 异地转诊转院审批程序
由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和医保办主任签字,分管院长同意,报省社保局医疗保险统筹处审批后,方可转诊。
第五章 省直医保三大目录库的基本构成
第二十四条 药品库
省直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执行《山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甲类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5%,其中部分限定适用范围的药品个人负担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医院自制西药制剂个人先自付费用的5%、中药制剂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总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个人先自付30%;
总费用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部分,个人先负担5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商业保险办法支付参保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按保险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后,才能享受参保年度的保险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足额交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同时从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
省直单位和市直管单位医保待遇水平对比
省直单位与市直管单位医保待遇水平对比一、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征缴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省直单位:省直机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为10%。
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市直管单位:市直机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为8%。
其中单位缴纳6%,比省直单位低2个百分点;个人缴纳2%,与省直机关相同。
2、公务员医疗补助省直单位: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4%缴纳,个人不缴费。
市直管单位: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3%缴纳,比省直机关低1个百分点;个人不缴费。
二、住院待遇1.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省直单位:住院起付标准规定,参保人员在一类(三甲医院)、二类(三乙、二甲医院)、三类(二乙及以下医院)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
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两项共计年度可报销38万元。
市直管单位:我市住院起付标准与省直单位政策相同,均为800元、500元、300元。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2万元,比省直单位高4万元。
另外,超过基保最高限额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年度最高可报销48万元,比省直单位高18万元。
两项共计报销60万元,比省直管单位多22万元。
2.政策内报销比例省直单位: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报销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0%、85%、90%,退休人员分别为85%、90%、94%。
市直管单位: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报销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92%、94%、95%,退休人员分别为94%、96%、97%。
3.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省直单位:(1)住院时个人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50%。
省直医保卡使用及就医指南
❖ 4、银行帐户为借记卡,不收取年费,卡内存款按照活 期利率计息。如需使用请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 通手续。
❖ 5、磁条帐户必须经过启用后才能使用,领卡后,请立 即拨打电话或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启用,并设置帐 户密码,银行帐户每次刷卡消费都需要密码,请妥善保 管密码,丢失后请及时挂失。
医保的使用流程
社会保障卡的使用
❖ 五、社会保障卡背面的磁条帐户如何使用?
❖ 1、为方便参保人使用,社会保障卡上面的磁条帐户是 符合银联标准的工商银行帐户。
❖ 2、银行帐户的使用遵照工商银行关于牡丹卡的有关规 定,24小时服务电话为:95588。
❖ 3、银行帐户可在有银联标志的任何地方刷卡使用,也 可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就医结算的主要方面
内容: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 参保人员门诊大病就医
参保人员住院就医
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就医
参保人员异地安置长期驻外 就医
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医指南
❖ 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定 ❖ 参保人员可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
,三家综合医院一家中医医院。 ❖ 首批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附件一)附后,属
❖ 每个处方值在职职工原则上不超过80元,退休人员不超 过100元。超过的须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同意,未 经同意的,医院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进行结算。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一、背景为了保障全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健康权益,规范医疗保险实施,进一步提高福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政策,经过多方协商,制定了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参保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事宜。
三、参保范围及费用1. 参保范围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在省人社厅指定的参保单位工作的,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 费用参保人员自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省人社厅根据国家政策制定。
四、医疗保险待遇1. 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参保人员和家属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可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诊疗费用;•住院诊疗费用;•临床检验、化验、放射和超声检查等医疗服务;•基本药品费用;•特殊病、慢性病、医疗康复等项目的费用;•门诊特殊需求和门诊急诊转诊等服务。
2. 医疗保险待遇限额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医疗待遇限额进行报销。
具体医疗待遇限额标准由省人社厅制定并及时公布。
五、保险统筹与管理1. 保险基金统筹建立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制度,由省人社厅统筹管理保险基金。
2. 医保管理省人社厅将建立省直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管控参保人员的就医、报销等各项事宜,确保医疗保险的公平公正性。
六、附则1. 实施细则修改本实施细则的修改或废止,由省人社厅负责并及时公布。
2. 细则有效期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长期有效。
3. 具体实施根据本实施细则,省人社厅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参保人员推出。
结束语本细则的出台,对于保障河北省省直职工及其家属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省人社厅将加强对本细则的执行力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始终保障参保人员的健康和福利。
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职工医疗保险的作用是什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什么?1、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的发展;2、调节收入差别,体现社会公平性;3、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保障;4、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手段;5、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就是将原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也就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要解决职工医疗保障问题,二要解决和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问题。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就是要通过建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机制,并实行社会化管理,解决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定来源和职工医疗保障苦乐不均的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
与此同时,要通过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给付水平,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发挥社会互助共济和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形成医、患、保三方制约机制。
并通过加强医疗保险费的支出管理和基金管理,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遏止浪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什么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是为保证职工得了大病,其高额诊疗费用个人难以承担,需要社会群体间互助共济,共抗风险,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实行个人医疗账户,建立职工个人自我积累机制,有利于强化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有病时储蓄医疗费。
此外,还能增强职工个人医疗费用意识,提高个人责任感。
总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账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省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门诊费用纳入省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直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二章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第六条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按5.6%费率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月95元;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规范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八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山东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一、医疗保险的办理1、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简单地说是由“8+2+10”构成。
“8”是指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是指用人单位职工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是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从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中统一划入)。
2、如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省属驻济机关、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按规定可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月均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补充医疗保险。
3、退休后个人是否还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⑴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⑵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人员,实行最低缴费年限制度。
参保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0 / 36⑶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须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个人账户金是如何构成和划入的?个人账户金由三部分构成,具体标准: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2%),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
⑵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不同年龄确定划入个人账户金额:①不满3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50元;②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70元;③45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职工,每月划入90元;④55周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划入110元;⑤不满6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70元;⑥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190元;⑦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划入220元⑶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后,按⑵规定的年龄和标准,由补充医疗保险金划入个人账户。
省直医保有关问题解答
大额医疗费 补助部分
补充医疗 保险补助
1、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 80%补助。 2、对于享受普通保健待遇的人员给予85%的补助。
友情提示
• 持社保卡到药店购药,可以使用卡内资金支付, 但是所花费的药费不作为个人账户的积累,也就 是不能作为1500元的基数统计到个人就医记录里。 你若想得到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仍然需要在定 点医疗机构自付1500元以后才可享受相关待遇。 • 医保范围以外的自费药物及诊疗项目可以使用卡 内资金支付,但是所花费的药费不作为个人账户 的积累,也就是不能作为1500元的基数统计到个 人就医记录里。
转变服务模式 提高服务质量 全心全意为参保职工服务 省医保就医指南正在印制中
校医院医保办电话 88364908 省社保局电话: 大病 81915913 急诊、异地住院 82951527 异地门诊 67715960
门诊就医
到哪里看病?
(1)普通门诊 可选择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和所在单 位的定点医院就医 此过程可通过系统默认自动实现 (2)专科疾病 到定点专科医院就医 (3)急症就医 原则上不受限制
怎样看病?
持卡就医 : 携带社保卡、病历就医 定点机构:到个人自愿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 专门结算:医疗费审核、结算要到专用窗口。 支付方式 :(1500元起付线后)个人自理部分 由个人现场支付(现金或卡支付),统筹 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省直医保有关问题解答
校医院
省直医疗保险的组成
省直医疗保险由四部分组成 • 基本医疗保险; • 补充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医疗保险
(所有参保职工都涉及到前两种保险,而生育、工伤保险 涉及人群较小)
医疗保险帐户
省直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3
共付段
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
20%
13%
80%
87%
4
3000元以上∽10000元
15%
9.75%
85%
90.25%
5
100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
6%
3.9%
94%
96.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发生到一定额度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部分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线”)。按规定,当年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举例来说,某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86元,则该地区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 688.6元,为便于统一计算一般取近似值700元),为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充分体现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功能,实行不同等级的医院适当拉开档次的办法,起 付线标准会因为医院分级不同而略有区别。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700元,一级医院400元。参保职工年度内再次住院且医院等级相同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年度内两次或多次住院以医院等级最高的一次确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及以下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含退休人 员)自负。
二十、如何理解医疗费用越少,个人自负比例越高?
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本宗旨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重点是保障职工在治病时个人无法全部承担的一定的医疗费用风险。随着生产力水平及社会文明程度 的不断进步和提高,人们的抗病能力也在不断增强。据测算,在一个年度范围内,人们自我抗病能力体现在能够承担的医疗费,可占本人年收入的30%左右。在实际操作中,假设某在职职工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用去2000元(不包括按政策自费部分),而该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000元,按有关政策计 算,该职工要自付:①起付线费用700元(按二级医院计算);②剩余部分自负20%,即1300 #215;20%=260(元);③该职工一共要自负960元,占整个医疗费用的48%。看起来比例是高了,可能高于原公费医疗自负20%的费用,但整个自负费用只有960元。对一个年平均收入7000元的职工来说,这 种风险应该还是可以承受得了的。又例如,同样是这名职工,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为28000元(不含按政策自费部分),经计算,该职工需自付:①起付线费用700元(按二级医院标准计算);②第一共付段3000元 #215;20%=600(元);③第二共付段7000 #215;15%=1050(元);④第三共付段 〔28000-(700+3000+7000)〕 #215;6%=1038(元);该职工共要自负3388元,占整个医疗费用的12.1%。在该职工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近30000元的情况下,该职工共负担其中12%多一点的费用,这比原来要承担20%的情况又要轻松得多。所以说,医疗费用越少,医疗风险越小, 相应地个人负担可大一点;医疗费用越多,医疗风险越大,而个人负担比例只占极小部分。说明统筹基金确实保了大病,保了大险,这也是国家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目的。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是指在河南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医疗保
险报销范围和比例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销范围。
河南省直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费、医用材料、
手术费、床位费等费用,并且覆盖的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等。
二、报销比例。
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照不同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设定相应
的报销比例。
一般来说,基本药品、诊疗费等项目的报销比例较高,而一些特殊药品或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相对较低。
三、报销限额。
针对特殊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疗服务项目,设定相应的报销限额。
超出报销限
额部分的费用需要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四、报销流程。
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需携带本人的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医疗机
构就诊。
就诊结束后,医疗机构将费用清单和病历等资料报送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报销。
五、报销标准调整。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费用的变化,医保报销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参保人需及时关注医保政策的变化,了解最新的报销标准。
六、注意事项。
参保人在就医时,应选择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遵守医保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就医资料,不得虚报、冒领医保报销。
总之,河南省直医保报销标准是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的重要制度安排,参保人应当依法依规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也应增强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共同维护医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省直医保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省直医保管理制度内容范文省直医保管理制度一、引言省直医保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省直机关和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医保管理工作的进行,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实现医保运行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省直医保管理制度将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门诊疾病的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医保药品目录和价格的管理等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相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参保人员的权益1. 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可向医保管理部门提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医保管理部门将按照政府规定的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2. 参保人员的门诊疾病的医疗保险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医保管理部门将根据门诊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支付比例,确保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能得到合理的医保支付。
3. 参保人员的医保药品目录和价格管理:医保管理部门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医疗技术进步的需要,定期评估医保药品目录和价格,并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参保人员能得到合理且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三、医保管理部门的责任1. 审核参保人员的资格:医保管理部门将对参保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只有合法参保人员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2. 组织医疗费用报销:医保管理部门将组织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报销,确保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的真实和准确。
3. 监督和管理医保药品目录和价格:医保管理部门将对医保药品目录和价格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合理性。
四、参保人员的义务1. 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个人信息:参保人员在申请参保时应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个人信息,确保医保管理部门能够正确核实其资格,并便于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2. 合法使用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使用医保待遇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合法使用医疗服务和药品,不得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五、医保基金的管理1. 医保基金的筹集:医保基金主要通过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补助进行筹集。
省直医保参保人员办理转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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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直医保参保人员需要办理转院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省直单位及市直管单位医保待遇水平对照
省直单位与市直管单位医保待遇水平对照一、大体医疗保险与公事员医疗补助基金征缴比例一、大体医疗保险省直单位:省直机关大体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为10%。
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
市直管单位:市直机关大体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比例为8%。
其中单位缴纳6%,比省直单位低2个百分点;个人缴纳2%,与省直机关相同。
二、公事员医疗补助省直单位:省直机关公事员医疗补助由单位依照工资总额的4%缴纳,个人不缴费。
市直管单位:市直机关公事员医疗补助由单位依照工资总额的3%缴纳,比省直机关低1个百分点;个人不缴费。
二、住院待遇1.年度最高报销限额省直单位:住院起付标准规定,参保人员在一类(三甲医院)、二类(三乙、二甲医院)、三类(二乙及以下医院)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别离为800元、500元、300元。
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8万元,公事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两项共计年度可报销38万元。
市直管单位:我市住院起付标准与省直单位政策相同,均为800元、500元、300元。
大体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2万元,比省直单位高4万元。
另外,超过基保最高限额的费用由公事员医疗补助支付,年度最高可报销48万元,比省直单位高18万元。
两项共计报销60万元,比省直管单位多22万元。
2.政策内报销比例省直单位: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报销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别离为80%、85%、90%,退休人员别离为85%、90%、94%。
市直管单位: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报销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别离为92%、94%、95%,退休人员别离为94%、96%、97%。
3.公事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省直单位:(1)住院时个人支付的起付标准费用,由公事员医疗费用补助50%。
2023年最新的甘肃省直医保个人账户划入社保卡
2023年最新的甘肃省直医保个人账户划入社保卡省直医保个人账户统一划入社保卡 6月1日前医保专用存折中余额不做划转,仍按原规定到指定银行报销6月1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联合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对省直医保个人账户过渡办法做了详细说明,以2023年6月1日为节点,之前省直医保专用存折中余额不做划转,仍按原规定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报销。
2023年6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含2023年5月31日前因单位未及时缴费、个人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应划未划资金)统一划入社会保障卡。
个人账户按在职(退休)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比例划入《通知》明确,个人账户资金来源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费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计入资金、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按比例计入资金、单位自筹工龄补助、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和利息收入组成。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按照在职(退休)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比例划入。
其中,在职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是本人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费部分是45岁及以下和46岁及以上的在职人员分别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和1.5%。
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5%;工龄补助为用人单位自筹资金可按本人工龄10元/年标准年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医疗照顾人员门诊补助部分为在职任正厅级10年以上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20元。
退休人员单位缴费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公务员医疗补助部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5%;工龄补助为用人单位自筹资金可按本人工龄10元/年标准年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医疗照顾人员门诊补助部分为每人每年800元。
个人账户按照“月缴、月审、月结”的模式结算《通知》对结算流程也做了详细规定,个人账户按照“月缴、月审、月结”的模式结算。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经省直医保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计入参保人员社保保障卡,不再划拨至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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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1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2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3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3号4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20号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0二医院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5号6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46号7辽宁省肿瘤医院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44号8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沈阳市铁西区南七西路5号9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号10辽宁省人民医院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3号11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33号12沈阳医学院沈洲医院沈阳市和平区北九马路20号13沈阳市胸科医院沈阳市大东区北海街11号14沈阳维康医院沈阳市铁西区新华北街38号15沈阳市红十字医院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89号16沈阳市骨科医院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15号17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0号18辽宁省金秋医院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317号19沈阳市第七人民医院沈阳市和平区东纬路13号20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188号21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沈阳市传染病院)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5号22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辽宁省肛肠医院)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5号23辽宁省血栓病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心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49号2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17号25辽宁省妇幼保健院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40号26沈阳市妇婴医院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87号27辽宁电力中心医院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68号28沈阳市中医院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3号29沈阳市肛肠医院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9号30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医院沈阳市于洪区黑山路3号31沈阳二四二医院沈阳市皇姑区乐山路3号32沈阳二四五医院沈阳市大东区长安路75号33沈阳市爱尔眼视光医院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1号34沈阳何氏眼科医院沈阳市黄河北大街128号35辽宁奉天中医院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27-1号36沈阳益民医院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51号37一五七医院沈阳市大东区民强三街1号38辽宁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20号39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四医院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9号40沈阳市口腔医院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38号41沈阳市德济医院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54号42鞍山市汤岗子医院鞍山市千山区汤岗子镇温泉街1号43辽宁省马三家劳动教养院医院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44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帆中路12号45沈阳市沈河区第二人民医院(沈阳市东陵区人民医院)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0号46沈阳军区总医院附属北方医院沈阳市皇姑区香炉山路7号47沈阳市急救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37号48国药控股国大天益堂药房连锁泰山店皇姑区泰山路64号49东北大药房连锁店中街分店沈河区朝阳街故宫东巷西7-5号50国药控股国大天益堂药房连锁二经街店沈河区十一纬路252号51辽宁新华鲁抗大药房有限公司沈阳店大东区大十字街78号2门52维康滑翔大药房铁西区凌空二街1-1号53北京同仁堂辽宁药店有限公司沈河区中街路206号54北京同仁堂辽宁有限公司同仁药房和平店皇姑区皇寺路122号55东北大药房连锁店长客店于洪区崇山东路26-3号56维康昆山大药房皇姑区昆山中路119号57国药控股国大天益堂药房连锁西塔店和平区市府大路106号58沈阳市众意愿大药房皇姑区北陵大街33号59成大方圆龙江分店皇姑区黑龙江街25号60国药控股国大药房陵东分店皇姑区陵东街10号61沈阳市太原街大药房(普通合伙)和平区中山路7号62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北行分店皇姑区宁山中路53号63东北大药房连锁店三好分店和平区五里河街8甲64维康风雨坛大药房沈河区风雨坛路138号65维康和平大药房和平区和平南大街69号66维康长兴大药房和平区长兴街2号67成大方圆沈阳中心分店和平区中山路49号68沈阳国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崇山店皇姑区崇山中路44号69沈阳鑫贸大药房连锁南湖店和平区南八路151号70沈阳市天宇庭大药房皇姑区陵东街71号71沈阳更仁大药房有限公司苏家屯区桂花街170号72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南塔店沈河区文化路117号73沈阳市鑫德华新药特药大药房皇姑区泰山路86号74国药控股国大药房虎石台店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路70号75沈阳久康堂大药房马官桥堂药房沈河区马官桥北街4门76维康中山大药房和平区中山路25号77维康松花江大药房皇姑区松花江街21号78维康宁山大药房皇姑区宁山中路31号79辽宁来尔康医药连锁公司长江店于洪区黑山路12-18号80沈阳南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沈河区南塔街96号81东北大药房连锁店长江分店皇姑区昆山中路74号82东北大药房连锁店环城分店于洪区长江北街51号83国药控股国大天益堂药房连锁中街店沈河区中街路83号84成大方圆(辽宁)新药特药南塔店沈河区万泉街12甲-1号85国药控股国大药房川江店于洪区黑山路8-18号86国药控股国大药房齐贤店铁西区沈辽中路27号87维康大南大药房沈河区文艺路65号88维康十二纬路大药房和平区南四经街60号89维康保工大药房铁西区南十中路47号90维康沙河子大药房于洪区长江北街6号91维康三台子大药房皇姑区松山路19号92成大方圆南七分店和平区南七马路109号93成大方圆(辽宁)新药特药岐山店皇姑区岐山中路54号94成大方圆(辽宁)新药特药大西店沈河区南一经街25号95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北陵店皇姑区宁山中路15号96维康泉园大药房沈河区泉园一路28号甲97维康小白楼大药房皇姑区昆山西路39号98维康杏林大药房沈河区杏林街三盛南巷1号99维康小南大药房沈河区南顺城路35甲4100维康十二路大药房铁西区保工街77号101维康北市大药房和平区南京北街28号甲4102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宁山分店皇姑区金川江街15号103沈阳盛京天益堂大药房连锁公司大西店沈河区十三纬路123号104沈阳鑫贸大药房连锁泰山路店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4-12号105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陵店沈河区东陵路126号106东北大药房连锁店怒江店于洪区怒江北街18号107东北大药房连锁店金廊店皇姑区北陵大街36号108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松花江店皇姑区松花江街28-1号109沈阳善医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铁西区沈辽中路13号8门110沈阳鑫贸大药房连锁松山店于洪区松山西路9号1门111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光荣店和平区光荣街42号112沈阳国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华山店皇姑区黄浦江街19号113东北大药房连锁店柳条湖店皇姑区鸭绿江西街16号114成大方圆昆山分店皇姑区昆山中路95号115沈阳鑫贸大药房连锁市府大路店和平区市府大路187号116东北大药房连锁店艳华分店铁西区兴华南街56号117东北大药房连锁店莲花分店大东区小河沿路70号118辽宁中正堂医药连锁滑翔店铁西区滑翔路25号119东北大药房连锁店胜利分店和平区南五马路44号、46号120成大方圆南塔分店沈河区文化路3号121沈阳市乐康堂大药房于洪区黑山路12-23号122国药控股国大药房辽河街店皇姑区辽河街67号123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江店于洪区长江北街2-46号1门124沈阳南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长青店沈河区长青街80号125沈阳市沈河区仁济堂大药房沈河区方明街21号8门126沈阳同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市店和平区东纬路4号10门127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文萃店沈河区五爱街28-2号128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齐贤店铁西区齐贤南街98号1门129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大东分店大东区大北关街48号6门130东北大药房连锁店汾河分店皇姑区汾河街42号131东北大药房连锁店工农路分店大东区工农路267号3、4门132沈阳鑫贸大药房连锁东大店和平区文化路三号巷11号133维康崇山东路店于洪区崇山东路10号134维康塔湾店皇姑区昆山西路108号135维康砂阳店和平区砂阳路928号136维康长江店皇姑区长江街126号137沈阳百草堂大药房医药连锁公司华山店皇姑区华山路110号138辽宁好颐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马三店于洪区马三家镇教师楼一号网点4-1-1号139沈阳市久康堂大药房皇姑店皇姑区宁山东路甲4号1门140沈阳市中健大药房和平区文化路17号141沈阳益民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东区大东路15号142红太阳大药房连锁公司华山店皇姑区华山路31号6门143沈阳三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艺店沈河区文艺路37号144沈阳三好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文化路店和平区文化路17号145东北大药房保工店铁西区南十三路30号146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沈阳天津街分店和平区北二马路33号147沈阳市维福大药房大东区联合路176甲1-2门148东北大药房大北分店沈河区中山路314号149沈阳四方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沈河区五爱街45号150沈阳市正泰和龙净大药房沈河区新宁街7号7-8门151沈阳市恒康堂大药房皇姑区陵圆街23-3号9门152沈阳浑南大药房鑫科苑店浑南新区朗日街8-12号6门153红太阳大药房连锁公司香炉山店于洪区长江北街62-21号6门154辽宁雪松医药连锁阳光大药房苏家屯区雪松路12号8门155辽宁雪松医药连锁湖西大药房苏家屯区枫杨路124号1门156沈阳中诺大药房有限公司铁西区滑翔路14号2门157沈阳来康大药房长客店皇姑区柳条湖街3号158沈阳来康大药房西窑店皇姑区鸭绿江街61号159东北大药房南塔店沈河区南塔街99号5门160东北大药房格林店于洪区怒江北街28号3号网点161沈阳万和益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73号5门162维康大药房砂山中店和平区砂山街104号163维康大药房小北店大东区北顺城路118号164维康大药房文化东路沈河区文化东路57号165沈阳鑫贸大药房连锁富丽阳光店皇姑区鸭绿江街70号9、10门166辽宁中正堂医药连锁齐贤店铁西区沈辽中路艳欣街3号门167辽宁中正堂医药连锁柳湖店皇姑区鸭绿江西街13号168辽宁中正堂医药连锁万方店皇姑区梅江街67号3幢5门169沈阳国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湖分店铁西区虹桥路32号10-4门170沈阳南塔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化路店沈河区文化路103甲13171辽宁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沈阳陵东分店皇姑区陵东街12甲5号172成大方圆沈阳陵东分店皇姑区陵东街6号173东北大药房宁山中店皇姑区宁山中路140号1、2门174成大方圆沈阳黄河大街分店皇姑区昆山中路32号175成大方圆沈阳北京街分店和平区哈尔滨路62-64号176沈阳鑫贸大药房连锁长客店皇姑区崇山东路21-8号6门177辽宁福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海店大东区北海街85号4门178沈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佛山路店于洪区怒江北街15-1号179沈阳盛世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77号2幢3门180红太阳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马官桥店沈河区东陵路马官桥北街3号1-5门181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方明店大东区小河沿路5甲3号2门182辽宁博康天天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东区东顺城街73号183辽宁盛生堂连锁公司三好街分店和平区文体西路19甲5号184国药控股国大药房东北大马路分店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72号185国药控股国大药房聚安堂店大东区东陵西路26号186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文安店和平区文安路21号187成大方圆(辽宁)新药特药二零五分店沈河区东陵西路联盛南巷21号2门188国药控股国大药房连锁中心店沈河区五爱街33号189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公司浑南店浑南新区朗云街6-77号3门190沈阳利安德医药连锁公司新世界店和平区澳门路2-2号4门191辽宁来尔康医药连锁公司东站街店大东区联合路197号192东北大药房塔湾店皇姑区昆山西路148号7-8门193东北大药房珠江店皇姑区岐山中路62号9-11、A-D194沈阳市天寿新药特药店滂江街店大东区凯翔一街37甲号5门195沈阳东海南山大药房和平区文体西路66号196沈阳百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和平区长白东路18-1号A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