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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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医疗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高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校级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我省教育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国、我省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社会发展、地方经济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条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校级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科技与产业处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校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2.制定校级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将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所)间的流动。

4.批准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依托建设单位(二级学院)是实施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学校有关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细则制定本部门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指导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负责推荐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校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与产业处做好对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5.实验室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科技与产业处,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为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创造条件培育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校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申请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应有校级重点学科为依托,并符合我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在本领域具有国内、省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已承担或完成省级以上科研任务,有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3.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

4.符合地方经济科技发展需要。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同时应有一支精干的、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原则上正高不少于3人,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必须是副高或以上职称,至少配备2名固定编制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图书资料的日常管理和实验室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工作,2-3名科研型教师,需掌握某领域实验操作技能,并承担技术服务及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定期在校内实验室之间进行轮转交流,培训和提高实验技能,实验室常态承担研究生科研应达到15人以上。

6.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较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

7.具备一定建设规模和良好的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包括基本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供开放性服务,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8.依托部门应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十条符合申报校级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依托建设部门提出,

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由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部门填报《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学校资助经费应根据《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经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建设单位二级学院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应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科技与产业处报告进展情况。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应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成后,应提交《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申请验收,经科技与产业处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四章变更与调整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与产业处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六条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已通过验收的校级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书,科技与产业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审批。

第十七条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论证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下的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由学校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科技与产业处批准。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该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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