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3.09.28•【文号】•【施行日期】2003.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规范印刷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财政部同意,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名单见附件一),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印刷项目实行定点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印刷范围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所有规定的印刷项目必须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厂(以下简称定点印刷厂)印刷,本单位有印刷厂或具备印刷能力的,也可在本单位印刷。
实行定点管理的印刷项目为:信封、公文用纸、内部文件和资料汇编、培训教材、报表、票据、证书等印刷品。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本次招标确定的定点印刷厂服务有效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8月31日。
在此期间,定点印刷厂将按本通知公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服务承诺书》(附件二)的承诺、价格优惠率及参考报价(附件六),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提供有关印刷服务。
三、定点印刷采购程序1、签订印刷合同。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进行印刷采购时,可在定点范围内自行选择印刷厂。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4.03.20•【文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2〕56号)要求及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4-2015年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点印刷范围依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20万以下的印刷项目,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中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执行定点采购的印刷项目为上述单位印制和使用的所有印刷品,包括但不限于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信封、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等的印刷品。
本次定点印刷入围企业根据中央单位印刷品特点分为四类:一、票据证书类;二、书刊及其他类,本类定点企业细分为两类,A类为规模较小企业,B类为大中企业;三、数码印刷类;四、信封类。
所有定点印刷企业名单已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定点印刷专栏公布。
各单位应按照所采购印刷品种类选择相应类别的承印企业。
各单位如有出版工作,前期出版事宜可根据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的印刷工作应由本单位或相应出版社应根据印刷项目采购方式及程序执行(详见本文件第四条)。
二、定点印刷有效期本期定点印刷企业服务有效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
定点饭店、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定点饭店服务项目
自贡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自政采谈(2010)149号项目名称: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项目谈判时间:2010年9月8日下午2时0分谈判地点: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二厅二〇一〇年九月谈判文件目录谈判文件目录 (2)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 (3)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4)第三部分采购项目的主要要求 (7)第四部分协议 (9)第五部分附件 (11)第一部分谈判邀请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受自贡市财政局委托,就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现欢迎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及招待所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自政采谈(2010)149号二、采购项目内容:2011-2012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服务项目(外地来自贡出差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
三、合格供应商:1、自贡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星级及以下的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四、五星级饭店能够接受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价格要求,可以参加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协议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接待服务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四、谈判文件出售方式:谈判文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免费下载,标书费统一在投标当天开标前现场交纳。
五、谈判文件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2010年9月8日下午2时0分。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
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七、谈判地点:自贡市政府采购中心开标二厅(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81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八、资格审查:除明确要求在购买谈判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11.12.29•【文号】国机采字[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11〕31号)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办公厅(室)、财务司: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12~2013年度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并确定了新一期定点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在京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在10万~20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定点采购。
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各单位可自行采购,提倡执行定点采购。
预算达到2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的,应报国采中心组织招标。
目录外其他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也可以委托国采中心实施。
二、定点内容(一)定点执行期限本期定点服务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
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二)定点工程类别本期定点共设八类: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弱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供电工程。
其余类别工程项目应参照本通知规定通过国采中心办理。
(三)定点施工企业本次通过公开招标共确定的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1),在定点期间,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附件2)及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工程施工服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7.20•【文号】财库[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和对目录中部分细化品目(附件1),都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海关总署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等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除此之外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要在政府采购法管理范围内做好采购组织工作,不得拒绝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范围的项目委托。
对中央单位自愿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范围外政府采购项目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接受委托并组织实施。
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执行中有关集中采购范围和集中采购目录的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二、加强计划管理,规范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附件2)报财政部备案,并将属于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计划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中央单位要统筹安排全年采购任务,并按规定将采购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预算金额等内容编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中央国家机关电子卖场定点采购协议(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项目名称: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160591中标包号:。
招标人(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标人(乙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以GC-HG16059# (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实行定点供应及相关服务,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一、定义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丁本合同的附件)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 “项目”指中央国家机关2016年信息类产品(消费类品目)电子卖场和实体卖场定点采购项目。
2. “合同”指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协议、附件、附录和其他一切文件。
3. “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4. “合同货物”指: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5.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丁)合同货物的配送、退换等各项服务。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项目政府采购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流程 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流程
• 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 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采购(包括:房屋建筑 、建 筑装修 、消防设施 、建筑智能化 、机电设备安 装)定点采购(预算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一定数量的施工单 位为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 • 采购程序: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 主要内容
• 工程施工项目(指新建工程、房屋修缮、 装修工程等); • 工程监理项目; • 电梯、中央空调、锅炉、建筑材料等货物 采购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 采购方式
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均需以公 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在限额标准以下 的,可通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 行采购。 • 工程施工项目的限额标准为200万元; • 工程监理项目的限额标准为50万元; • 工程货物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为120万元。
中央国家机关工程集中采购流程 工程采购流程
•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包括200万元以下的施工项目和50万元 以下的设计项目采购)采购流程: • 接受委托→编制招标文件(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确定邀请供应商(采购人推荐或从供应商库中抽取) 并发出招标邀请→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组织开 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和未中标通知 书(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单位与中标人签订 合同 • 完成时限:三十个工作日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送达
•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 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 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评标
•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①投标文件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②投标文件 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 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 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的;③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的;④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 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 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发展网上竞价采购,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手段,在线比较价格并选择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方式。
网上竞价包括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报价、发布采购结果及合同签署与执行等活动。
网上竞价全过程各个环节均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用网上竞价,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限额为50万元,目录外项目控制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内。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品目的网上竞价依据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通过审核并进入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第五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属进口产品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提供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应进行网上竞价。
第六条网上竞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规定。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强制执行范围的,采购人应当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进行采购。
第七条网上竞价按照满足竞价需求、有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网上竞价项目报价时间截止后,系统自动按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排序,并由采购人确认:(一)报价低的排序在先;(二)报价相同,按报价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八条网上竞价采购公告时间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人应当从竞价截止时间起3个工作日(公告)内,确认成交供应商。
超过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将在竞价网站对采购人予以专栏公告。
第九条网上竞价项目中提出参考品牌要求的,应在竞价信息中公布;为充分竞争,提倡不提出参考品牌或提出2个及以上参考品牌。
第十条网上竞价项目中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或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重新组织竞价。
第十一条网上竞价产品的生产厂商或总代理商不得恶意垄断货源或实行登录、报备等制度操控价格,排挤成交供应商。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3.28•【文号】国管办〔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的通知国管办〔2018〕80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发挥服务标准作用,提升服务质量效益,并以指导性服务标准推动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经费预算标准出台,促进后勤服务改革和机关职能转变,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指南组织提供或购买后勤服务。
本指南条款内容,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规定与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为准。
国管局2018年3月28日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指南1 范围本指南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物业服务(含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等服务项目)、安全保卫服务、印刷服务、餐饮服务、其他服务(含保留公务车辆维护保养服务/车辆保险、会议服务等服务项目)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后勤服务项目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应急响应。
2 指南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第621号令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财资〔2016〕27号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中办发〔2017〕70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管房地〔2010〕570号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京公内保字〔2013〕1518号在京党政机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国务院第421号令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GB/T 9704-201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务院第315号令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办发〔2017〕71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3 服务组织3.1 基本要求后勤服务组织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受机关委托,组织提供或购买机关后勤服务并从事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7月12日国管房地〔2004〕15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
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
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2006.01.26•【文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方便各部门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2006年度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招标选定的定点供应商共10家(供应商名单见附件一),其定点供应商资格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将按照《办公用品定点供应服务协议》(见附件二)的内容为各单位提供所需办公用品和相关服务。
为了使各单位详细了解定点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采购中心将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上公告各定点供应商的产品价目表、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各单位如需从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办公用品,可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查询其产品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品定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在定点供应商处购买产品。
三、本次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上查询)为上限价格,若采购批量较大,各单位可与供应商进一步协商,以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费用,各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
四、各单位可按照定点供应商提供的订货方式直接与其联系订货,定点供应商将按合同承诺在规定时间内送货上门,货款由各单位与定点供应商自行结算,各单位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方式及时向定点供应商支付货款。
鉴于办公用品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办公用品采购不使用采购中心统一编制的货物验收单,各单位可直接以定点供应商开具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发布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近日发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国机采〔2021〕17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
电子竞价品目范围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根据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制定并更新。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3个月并予以公示:(一)竞价截止至成交公告发布期间退出竞价项目的;(二)成交公告发布后未按要求确认订单的;(三)不配合国采中心处理电子竞价相关争议的;(四)其他违反电子竞价项目交易规则的情形。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采中心将暂停其电子竞价交易权限6个月并予以公示:(一)成交订单确认后未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没有在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三)提供货物或服务与电子验收单不一致的;(四)产品质量、服务等不满足公告中明确的采购需求的;(五)其他在履约环节出现的违约违规情形的。
随《办法》一起发布的还有2021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品目表。
其中,一级类目20项;二级类目80项;三级类目273项(点击“阅读原文”)。
以下为《办法》全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电子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竞价采购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竞价,是指采购人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报价,满足采购需求的最低报价者成交的电子化采购形式。
第三条电子竞价适用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下,纳入电子竞价品目范围内且采购人无法通过框架协议实现采购的项目。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效率,明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发生经费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和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国债资金)和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应明确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所属各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汇总编制本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协助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等。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是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培训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等工作。
第六条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时,主要职责是: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发放采购文件、制定评分办法、抽取专家、组织评审或谈判、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未中标(未成交)通知书等。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法规标题】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7-12【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cfg/fdcgl/t20051020_2037.htm 【全文】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2004年7月12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
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
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
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这些项目是否应纳入集中采购
招标采购权威问答精选(摘录)39这些项目是否应纳入集中采购问题:一个采购项目中,采购内容既包含分散采购的内容,也包含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这种项目如何实施采购?是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还是分散采购方式?财政部答复: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内容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若项目不便于拆分,可以全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问题: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内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占比30%),又有分散采购类的货物(占比70%),是否可以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还是只能统一委托给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是否有其他类似项目的解决办法?财政部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其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如果采购项目中既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也有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品目,原则上应当合并执行,一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问题: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否有限额标准?是不是采购品目在省级政府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就要执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的“采购限额标准”是指什么?财政部答复:政府采购目录是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或者由部门集中组织采购的品目目录。
政府采购目录一般没有限额,也就是说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都要实行集中采购。
但是有些特殊产品也会有限《中国招标》(2022年增刊2):《招标采购权威问答精选》《中国招标》杂志社对近5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采购法规适用问题的留言答复进行了汇总,精选出具代表性、答复全面且详细的问题,从而帮助招标采购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掌握法律规定背后的法理,降低招标采购风险,解决实践中的痛点、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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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这些项目是否应纳入集中采购40中国招标/ 2024年第4期额,对于这类产品只有限额内的才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工作,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谢谢观赏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工作,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后勤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主要包括会议服务、文印服务、餐饮服务、安全保卫服务和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谢谢观赏第四条各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基本、质优价廉、务实高效的原则,总体水平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章购买内容第五条各部门购买的后勤服务,应当属于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具有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可以不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购买后勤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机关正常运行需要、办公楼(区)管理要求等情况,对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8〕346号)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提取和职工按规定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8.20•【文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工作,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8月20日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要求,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购买后勤服务工作,控制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标准化、专业化和均衡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预〔2019〕1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后勤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勤服务,主要包括会议服务、文印服务、餐饮服务、安全保卫服务和房屋养护维护、公用设施设备维护、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四条各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后勤服务,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基本、质优价廉、务实高效的原则,总体水平与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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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招标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
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包号)中标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C-HG090017)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1.2“工程”是指委托实施定点施工服务的工程。
1.3“限额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装修工程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1.4“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获得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5“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6“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7“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8“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HG090017)。
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090017)。
3.合同的组成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3.1.1本合同条款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3.1.4中标通知书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采购方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
乙方可以承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户的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在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4.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工程服务。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提供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内容、质量、工期、价格等。
取费标准及优惠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
如乙方在施工合同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时,以施工合同为准。
4.4办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程序4.4.1用户按照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程序选择乙方为施工单位。
4.4.2乙方根据用户的工程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乙方与用户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北京市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
4.4.3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开展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
4.5费用结算方式。
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施工合同》与用户结算工程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
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6.1甲方的权利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4.6.1.2有权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或因乙方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或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或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
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6.1.5甲方对用户工程款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工程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主张或要求。
4.6.2甲方的义务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
4.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7.1乙方的权利4.7.1.1依约收取工程费用。
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工程、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
4.7.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施工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
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工程款未落实或工程款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
4.7.2乙方的义务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
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质量,按照定点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工程项目定点服务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4.7.2.4向用户报送委派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及其项目组织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业务。
4.7.2.5项目组织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7.2.6项目组织机构使用用户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招标单位的财产,在定点服务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招标单位,并且按照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4.7.2.7在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期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4.7.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4.7.2.9建立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档案制度。
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4.7.2.10建立网上填报制度。
每次在与用户签定《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三日内上网填报《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备案表》,经采购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一式三份(采购中心、施工单位、用户各一份)签字盖章后,作为政府采购的凭证。
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供《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复印件及《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服务合同备案表》原件。
4.7.2.11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
投标人及/或中标人/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或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招标人、采购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施工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由于乙方对施工、村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引起乙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用户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合同价款(除去税金)。
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3乙方对用户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尝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用户施工委托后,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转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7履约保证金的扣收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5.9监督管理5.9.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投标时的评标依据。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对乙方实行履约管理,甲方接到投诉,经过核实确定为有效投诉的,将视情节轻重,从保证金中每次扣收5000-10000元违约金。
受到用户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五次的,甲方将扣收乙方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定点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的资格。
5.9.2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处罚:1、乙方每被用户有效投诉一次;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施工任务的;3、乙方向用户提供的施工服务,明显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
5.9.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资格: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用户施工任务两次以上的;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发现的;4、出现重大责任事故;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行为;6、本合同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7、本合同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工程施工资质的;8、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资格的。
被取消定点资格的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单位,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中央国家机关限额内工程项目定点招投标活动。
6.不可抗力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