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6.2)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昆监管委发〔2012〕1号
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流程
事项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流程事项指引》已经市监
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公共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流程事项指引
十二、投标保证金及廉政保证金退还
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市监管办将非 第一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全额退还,第一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在中 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十三、标后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行业项目实施标后管理;市监管办 采用抽查或重点检查方式对重大项目进行标后监督。
十四、档案管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招标过程相关资料档案提交 市交易中心归档保存,市交易中心负责档案管理并提供相关查 阅服务。
5.《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文件审查表》
6•《招标公告发布表》
7.《拦标价、招标文件补遗领取通知表》
8.《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及附表1
9•《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
10.《昆明市工程建设合同备案表》
11.《评标结果公示表》
12.《流标公示表》
13.《中标通知书》
14.廉政承诺书
(1)招标人承诺书
招标方式
招标规模
万元
招标范围
要求投标人 资质等级
资格审查 方式
项目建设 资金情况
自行招标 核准文号
招标代理公司
资质等级
备注
行业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审查人:负责人:(公章)
年月日
昆明市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意见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备案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招投标的定义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建设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任务,通过发布公告、征集投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进行报名等方式,选择最适合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来完成建筑工程。
三、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媒体公告、互联网等公开途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并邀请其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特殊性,邀请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投标。
邀请招标需要建设单位提前明确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发出邀请函。
邀请招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竞争。
3. 询价招标询价招标是指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通过询价方式邀请承包商或供应商提供报价,选择报价最低、最合适的承包商或供应商。
询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1.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建设单位向公众发布的招标信息,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时间、文件领取方式等内容。
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并在互联网上发布,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2.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承包商或供应商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用于竞标的文件,应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清单、造价预算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以确保比较和评审的准确性。
3. 澄清文件澄清文件是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不清楚或矛盾之处进行澄清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并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及时收到澄清文件。
五、评标办法1. 技术评标技术评标是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合理的评分。
技术评标应公开、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doc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doc范本一:【云南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的招投标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环节。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保证公平竞争,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要求、条件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包括招标范围、要求、截止时间等信息。
第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应详细了解招标文件,确保自身具备投标能力和条件。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准备完备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保密,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泄露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接受招标人的评审和考察,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章:评标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由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全程记录评审过程和结果,确保评审的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合法、合理地确定中标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第五章:中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按照评标结果对中标人进行公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一条:中标人不得违反合同要约,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监督投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进行。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充规定如下:一、《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补充关于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条款:在本市区域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邀请参与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少于三家,并进入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细化为“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细化为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公开招标;(二)公开竞争性比选;(三)随机抽签。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治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进入建筑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操纵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依照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方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方法》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都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专门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平性”的原则。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治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日常的治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治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截了当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调解和仲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形。
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使招标过程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成本控制战略,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成本目标的实现,降低工程、经营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包括《招标投标法》、《建筑法》、《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等。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投标方的社会信誉、技术管理水平及合理低价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优选施工、监理单位。
第二章招投标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合约预算部是招投标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招标工作。
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合约预算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招投标领导小组职责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组织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第七条每个招投标项目成立招投标小组,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领导任组长。
第八条招投标小组的人员组成招投标小组由合约预算部(负责招标过程的组织和商务谈判)、工程管理部(负责整个招标过程的流程)、财务部(注册资本金、盈利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发票开具方式的谈判)。
第八条招标小组职责负责评标、定标。
第九条审计部门职责监督招标全过程是否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包括发标、开标、评标、定标、谈判等招标过程;受理招标工作中的各种举报,对招标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招标形式和范围第十条招标形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项目,都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一)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设备加工制作等)。
(二)物资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包括设备、单次备品备件、工具、仪器、劳保用品、辅料等)。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925【实施日期】 19970101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办[2010]65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07【实施日期】2010.0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1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七日昆明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一般应当按照资格后审合格制(以下简称“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
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桥梁、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技术要求复杂的国有投资工程确需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在发出招标公告前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招投标资格后审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格后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条招标公告发布时,应当同时发出完整的招标文件,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拦标价发出的时间至投标文件。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旨在依法、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监督,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昆明市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范围及类型1. 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2. 招标类型: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单一来源招标四种类型。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类型。
三、招标人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应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承担建筑工程的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管理和财务能力。
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经验和资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招投标文件及信息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2. 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五、招投标程序1. 投标准备阶段: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进行工程勘察和技术准备工作,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提交阶段:投标人在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提交后不得修改或撤回。
3. 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
开标和评标过程应公开、公正,确保每个投标人的权益。
4. 中标结果公示阶段: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六、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昆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抽查、核实、检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昆明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和政府采购及其他服务招标的行为。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对本市区域内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代理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建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建造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昆明市范围内的建造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造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建造工程施工经验和业绩,并具备拟承担的工程规模与施工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力量。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的审查依据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是指公共建造、住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农林牧渔工程和其他建造工程。
第二章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标工作机构,具备组织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及时、充分地发布,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一视同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标前公示中公示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期限、要求,明确符合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最终确定哪些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
第三章投标人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子细审查,确认自己能够承担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规模和施工能力,遵循诚实守信、公正竞争的原则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垄断、以任何方式干扰竞争等。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或者遗漏,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销其投标资格。
第四章投标文件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单、施工方案、技术方案、工期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防止污染等内容详细地列入投标文件中。
云南省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采购招标管理办法一、引言采购招标是一种公开的采购方式,旨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让潜在的供应商有机会参与投标,并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来提供产品或服务。
云南省将依法实行采购招标,通过透明、公开和公正的招标程序来保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本文档旨在明确云南省采购招标的管理办法,规范采购招标程序,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二、采购招标的基本概念2.1 采购招标采购招标是指采购方通过招标公告或邀请采购人登记参与投标,公开向供应商邀请投标并通过竞争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的过程。
2.2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采购方在招标过程中向供应商提供有关采购项目的详细信息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合同草案等。
2.3 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参与采购招标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三、采购招标管理办法3.1 招标公告3.1.1 招标公告的发布采购方应将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并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途径等。
3.1.2 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主办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分类;•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招标开标时间和地点。
3.2 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3.2.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技术要求;•供应商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要求等。
3.2.2 招标文件的发放招标方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并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3.3 投标文件的准备与提交3.3.1 投标文件的准备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质量保证等内容。
3.3.2 投标文件的提交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提交给采购方。
逾期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3)
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3)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二)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只限于在评标会场使用,不得外带,评标结束后,由合约预算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标过程中的作废资料,由工作人员统一销毁。
(三)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严格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四)评标结束后,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咨询,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标过程细节和推荐的中标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违反招标纪律和保密要求或有意造成泄密,立即取消参加评标会议的资格,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违规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至5000元罚款、下岗警告、降职、免职、劝退处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部分投标人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招标活动谋取私利的。
(五)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约预算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46 | #2楼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经营管理成本,保证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签订的资金支出类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都必须严格履行招标评审程序。
因自然灾害、紧急抢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出现不宜采取招投标评审程序的,须报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类别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昆政办[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昆政办〔2009〕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节约投资,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项目等)或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国家、省、市的报刊或者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
如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68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公布日期】1989.08.10【实施日期】198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10日昆政复〔1989〕68号)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搞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省市政府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经过国家、省、市、县(区)批准,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除不宜招标的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不批开工报告,不办理施工合同及签证,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银行不拨款。
第三条凡在昆明市持有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的国营、集体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或持有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给的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外专州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昆明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计委、建委、经委、建管局、市建行等部门参加,具体业务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及各县(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条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第六条市、县(区)两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具体分工如下:县(区)招标办组织的招标工程,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七条各种招标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仍按国和省的规定执行,并应在“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附件一)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八条招标工程必须编制标底。
市管项目的标底,可由市建管局编审处编制,也可由招标单位编制。
标底由市定额站会同市建行共同审定。
县(区)管辖项目参照办理。
标底在投标前严格保密,对泄露者,严肃处理。
第九条招标工程报开工报告。
审批开工报告的权限和办法,仍按市政府昆政发〔1986〕122号文《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招标工程要坚持“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正性”的原则。
昆招监委〔2011〕4号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昆招监委发〔2011〕4号━━━━━━━━━━━━━━━━━━━━━━━━━━━━━━━━━━━━━━━━━━━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招标信息发布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招标信息发布规定》已经市招监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昆明市招标信息发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信息发布,提高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强化社会监督,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信息发布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信息是指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公示、招投标监督执法、招投标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招标公告内容(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时间;(四)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售价等);(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七)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招标人应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第六条评标结果(中标)公示内容:(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三)开标时间、地点;(四)评标结果(中标)公示时间;(五)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名称及投标报价(中标价);(六)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宜。
第八条昆明市招标信息同时在以下指定媒体发布:工程建设项目: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昆明建设交易网、昆明日报。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二)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标,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权划分,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 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范围项目属国有投资项目.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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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和水利建设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受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新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阳宗海管委会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其他县(市)区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项目,以及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在县(市)区组织的其他招标投标项目,要在开标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五条市招监办应当建立相关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根据相关企业投标、履约情况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六条在本市区域内进行下列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下列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和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方式的;(七)拟公开招标项目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报市招监办备案。
第八条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的应急工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条招标资格实行资格后审制度。
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应的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条件设臵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设臵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和现场踏勘。
第四章招标第十三条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标人须按照市招监办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招标人在编制上述文件时,对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条款应当作特别说明,并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本办法所称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应发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7个工作日前停止答疑和修改招标文件,逾期答疑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招标项目必须设臵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作为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须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编制、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经编制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所在企业公章后方可对外提交。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
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控制价(拦标价)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历天。
第十八条招标人在施工总承包招标中不得指定分包工程,不得干预总承包商的合法分包行为。
投标人需将中标项目中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接受分包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接受分包者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和接受分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分包合同送同级招监办备案。
第十九条实行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制度。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证金数额、提交形式和时限,投标保证金、廉政保证金按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的2%缴纳。
已缴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而无故不参加投标或者出现不廉洁行为的投标人,其保证金由招标人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没收。
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非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全额退还,中标候选人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统一由中心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条实行投标人企业法人负责制。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持身份证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席开标会议,否则,招标人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标方法第二十一条评标办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以下两类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一)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占项目投资比例很小,但服务质量对项目影响巨大,设计方案或者工作措施的重要程度远大于报价的服务招标;(二)对复杂、大型工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再对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部分作详细评审。
对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若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视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市招监办依法予以处罚:(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漏一致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接近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企业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或者注册在同一家企业的人员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两人以上(含两人)认为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均需充分考虑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提出明确的评标结论。
第二十七条对于招标失败后重新组织招标,或者按规定直接发包的项目,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参与围标串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工程。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中标公示制度。
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须通过中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情况。
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中标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名次、投标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标人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在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市招监办备案。
第七章信用和标后管理第三十条市招监办将协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招标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按照自身的管理目标,建立各自的管理评价或履约者评价制度,对投标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工程变更的管理水平、履约能力、投标签约过程中诚信状况、市场占有率、在昆纳税情况、在昆承接工程获奖情况、建设工程新技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与绿色环保技术)应用、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等,通过综合评分或者排名的方式实施评价。
市招监办将定期汇总各管理评价和履约评价信息,形成统一的综合诚信评价,定期发布企业在昆综合诚信评价排名。
第三十一条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当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小于10%(含10%)时,中标人交纳中标价10%的履约担保,形式可为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保函。
当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大于10%时。
中标人交纳的履约担保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拦标价)与中标价之差,其中中标价10%可为现金、支票、汇票或银行保函,剩余部分须交纳现金。
中标人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视为放弃中标。
第三十二条市招监办应当对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市招监办应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在昆投标资格。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或者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对超过部分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