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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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与法律责任高管违法行为与刑事处罚

公司犯罪与法律责任高管违法行为与刑事处罚

公司犯罪与法律责任高管违法行为与刑事处罚公司犯罪与法律责任高管违法行为与刑事处罚随着商业发展的加速,公司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高管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刑事处罚则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公司犯罪的定义及类型,高管违法行为的危害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进行探讨。

一、公司犯罪的定义及类型公司犯罪是指由企业、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公司犯罪可分为集体犯罪和个体犯罪。

集体犯罪是指公司整体上对某一犯罪行为负责,如集体贿赂、集体偷税漏税等。

个体犯罪则是由某些个别高管或员工违法犯罪,如职务侵占、虚报财务等。

二、高管违法行为的危害高管违法行为对公司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首先,高管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司的经营秩序并损害了公司利益。

他们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挪用资金、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

其次,高管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员工道德败坏,影响公司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团队精神。

再者,高管违法行为会对其他企业和整个市场产生恶劣影响,破坏市场秩序,导致行业乱象、经济不稳定。

三、高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高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手段之一。

公司违法行为犯罪事实被查实后,涉案高管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高管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

刑期的长短及程度取决于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所犯错误的性质等。

除了刑事责任外,违法高管还可能面临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后果。

四、加强公司治理与预防公司犯罪为了防止高管违法行为和公司犯罪的发生,需要加强公司治理和监管机制。

首先,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审计监督机构等,完善制度规范。

其次,应加强对高管的选拔和培训,提高高管的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

同时,加强监督和惩处机制,建立举报制度,为揭发违法行为提供渠道和保护。

结语公司犯罪与高管违法行为是当前社会中的严重问题,对公司和社会产生了极大影响。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企业高管,专门指企业的高管人员,具体涵括企业管理层中担任重要职务、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掌握企业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企业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企业高管的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高管有哪些法律责任与风险?一、明确高管的范畴除法律规定外,在公司的章程中也可以约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在公司的章程中将其列入高管人员,他们也面临和高管同样的职业风险。

二、法律责任和风险◎刑事责任。

我国的《刑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中对高管的法律责任均有规定。

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刑法》大概规定了120个罪名。

企业高管的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的是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制造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从企业设立、运营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中,企业的高管们都可能因为实施了某种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面临处罚,稍有不慎就可能会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公司法》中有一章专门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并且还规定如果单位涉嫌犯罪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除了刑事法律风险,企业高管们还面临着民事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如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有时甚至是巨额赔偿)。

企业高管谨防八大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谨防八大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谨防八大法律风险市场的发展呼唤法律型管理者入世以来,中国的持续、高速发展令世界瞩目。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也由最初“宁静的湖泊”走到了今天“波涛汹涌的大海”边缘,面对国内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和WTO框架下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国内企业已被置于同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中,风险也越来越高。

因此,企业高管必须懂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既要做到事前防范,又要做到事后补救,才能为企业的发展规避法律风险,保驾护航。

现状及问题表现近年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了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的核心之一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一方面,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投入较少,而懂得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意识的高管人员更是数量不足。

根据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InternationalLawFirm)提供的《中国企业10 0强法律风险报告》,其研究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活动的主要结果如下:大部分中国100强企业的分值都集中在33分到51分这个范围内,平均值为42分。

通过中外对比,中国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行动上的平均花费仅占总收入的0.02%,相对应折合成法律风险评分仅为2分,而实际的法律风险评分的中间值为42分。

另一方面,企业还没有完全意识到法律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营活动中一旦发现法律风险,企业高管扮演“救火队”的角色。

这就是国内企业的现状。

法律风险八大表现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力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何避免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负面风险方面。

作为公司,根据有关调查报告,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业范围:例如高科技企业,涉及许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而海外投资,重大法律风险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许多老国企可能面临环境污染集体诉讼、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金飒剖析
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主讲人:金飒
目录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四、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五、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 聩,发人深省。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1、“权利”成为发案的核心要素,表现为“用权”和“买权”。企业中经理以上 管理层人员,掌控了一定的管理实权,包括企业事务的决定权、人事权、财权等等。 如果,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管机制,相关人员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 ,为自己牟利。这也是为什么贪污、侵占、挪用犯罪,高发的原因所在。而在部分国 有垄断行业中,企业的管理者代表国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的 控制权,很多周边行业和下游是有些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开展类似权力 寻租的活动,出现了不少国企管理层人员受贿的案件。
点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企业 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 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
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 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 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 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 测室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2年,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2013年,国有 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约为四分之一。连续5年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 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 。 2014年以来,央企的企业家相继落马,是一个“重灾区”。

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预防和防范公司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提高公司合规管理水平,保障公司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依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范围进行具体的制度规定。

第四条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加强公司员工的法治意识,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防范和避免刑事风险。

第五条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制度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员工的法律知识培训、刑事风险预防和控制、举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理等方面。

第六条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制度的执行由公司领导班子负总责,由公司合规部门具体负责。

第七条公司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应当和其他管理制度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刑事风险预防和控制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公司员工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治观念和违法犯罪风险意识。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公司的财务管理,防止公司资金被挪用或侵吞。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公司员工的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审查。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违法犯罪行为甄别机制,对公司员工的异常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举报内幕交易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禁止公司员工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明确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对内幕交易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公司员工对公司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举报内幕交易的员工进行保护,保障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对公司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进行逐级审批,确保程序合法和公正。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企业的高管、股东涉及到刑法责任,风险是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

若个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以后人生有很大的限制,若有一次犯罪处刑的记录,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都会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比如:对终身都有一个记录的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求。

刑事责任不仅是限制人身自由,对企业也是很严重,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对个人而言则是终身。

近年来涉及到的企业家的刑事法律案件越来越多。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平时对于一些细节没有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留下巨大的隐患。

在传统的观念中,在公司法已经实行20多年,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划定不是很清楚,这是一种传统的认识问题。

我创立了一个企业,投入了多少的资金,相应的取得了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企业的老板之一。

企业成立后,与公司老板的资产的相对独立的,但是企业主会将公司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

比如一个企业有三位股东,买了三辆汽车,三位股东分别占有一辆汽车,他们认为他们占有公司一定股权,就有权利能够利用公司的财产。

特别是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者家族式的经营中体现的更多,从一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案例上看,这类案件的存在不是少数,区分不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这是一个隐患的存在。

二、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1)党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是引起刑事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

刑事法律风险是可能是隐蔽的、隐性的东西,由于党政机关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

如海关查处走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货物涉嫌走私,如低报货物的价值、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被出售或转移,这类的问题,作为海关来说,是属于主管的对象,因此有权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公司通过集资的手段来销售商品,实际上商品本身的价值不高,但以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它,以此来实现集资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又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回赎,用这种手段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的地方,经过多次的这种行为,出现问题,资金收不回来,所以有很多参与资金募集的出资者到期收不回钱,其中有相当多退休的老人家,眼看收不回钱,几百上千人到政府闹,企业家就被抓捕。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及高管在企业治理中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朱兴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经济法律秩序的日益健全,自上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诞生了一个又一个的创富神话,一个又一个的企业家诞生,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家因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日益增多。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这类事例更加层出不穷。

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但就当前的形式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的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应受刑事处罚行为的风险。

这种风险一旦从可能变为现实,往往会给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引来牢狱之灾。

对企业危害最甚、有可能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的风险就是刑事法律风险。

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任何人都是具有内在需求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主动谈及防范风险的却很少呢?有人认为自己主动谈防范刑事风险,就可能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了,还有些人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的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还有些人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有必要主动去防范。

其实,这里面存在很多误解,应当先予以澄清。

犯罪当然是应予严惩的,一旦犯罪,不但犯罪的人因此会付出惨痛的代价,国家、社会和他人都可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控制和规避犯罪不论是对个人还是是社会都是尤为重要的。

在实践中,不排除有些企业高管为了个人私利,积极主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除了积极主动有意犯罪之外,还有不少人陷入刑事风险则是被动的、无意的。

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企业及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企业在市场运行的过程中,不但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还面临着诸如经营管理、法律、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风险。

随着法治的进程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企业高管越来越注重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开始聘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对企业进行风险控制。

但就当前的形势而言,这种法律顾问服务的领域和范围一般偏重于对经济或者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刑事风险涉及的偏少,而众多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们面临的最严峻风险恰恰是刑事风险。

下面针对企业运转中的各个环节,提示并分析企业及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以为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一、企业设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设立是企业存续的起始阶段,也是企业成立的必经阶段。

我国对企业的设立实行登记制度,只有在取得合法登记,领取相关证照的前提下,企业的成立才属于合法成立。

因此,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申请登记是一个重要环节。

而在这个环节中,申报注册资本及出资又是重中之重,也是最容易印发刑事风险的地带。

1、虚报注册资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简称《刑法》,下同)第158条】根据刑法的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才能构成本罪。

这里的发起人、股东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

3、控制与防范设立中的刑事风险我国对公司的设立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只有具备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才能登记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设立阶段主要分成三个环节:准备环节、申请登记环节和登记后的出资环节。

要控制和防范公司设立中的刑事风险,应当从各个环节着手,防患于未然。

在准备环节,应当审查是否满足法定的设立条件,如确定设立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确定股东、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律规定;审查公司股东的身份,并确定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有实际投资能力;确定出资额或者认购、募集的股本不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等等。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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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风险
非法集资的法律特征和罪名范围 ❖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
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 收资金; ❖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 公开宣传; ❖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 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 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2015年11月,华中最大线下理财武汉财富基石出事,涉 及7万人,50亿!
❖ 2015年12月,e租宝轰然倒塌,上线505天,吸金747亿, 涉及90万投资人
❖ 2016年4月5日,上海中晋突然出事,20多名高管全部抓 获,牵连13万人,涉及300亿!其中60岁以上的投资人 超过2万人!
❖ 2016年4月21日,望洲财富自爆董事长杨卫国卷款10亿 失联,已向上海经侦报案。涉及资金,截至2016年3月底, 约为22亿。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 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逄锦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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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基本概况 ❖ 设立风险 ❖ 融资风险 ❖ 税务风险 ❖ 腐败风险 ❖ 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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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况
❖ 牟其中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南德集团犯信用证诈骗罪, 2000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德集团董事长,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中国富豪榜第4位]
❖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
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 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 贷违约风险。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

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而管理层作为公司的决策核心,更是需要时刻警惕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不仅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甚至可能威胁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深入了解并有效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层而言至关重要。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常见的法律风险1、信息披露违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重要渠道,也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关键环节。

然而,一些上市公司管理层可能为了追求短期利益,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如财务状况、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

这种行为一旦被发现,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处罚,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甚至刑事责任。

2、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内幕交易不仅会导致管理层个人面临法律制裁,还会对上市公司的形象和股价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3、操纵市场管理层通过控制公司的信息发布、财务报表等手段,人为操纵公司股价,以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规则,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打击。

4、公司治理违规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

如果管理层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违规选举董事、监事,或者侵犯股东权益等,将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5、合同纠纷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管理层代表公司签订各种合同。

如果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疏忽或违约行为,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导致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6、知识产权侵权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上市公司管理层如果在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从而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责任。

7、劳动法律风险上市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高处不胜寒——公司高管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文/魏玲近年来,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保持着高速增长的势头,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筑领域竞争激烈,交易条件越来越苛刻,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施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涉及众多法律关系,存在较多不可预见因素,使得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呈现出高发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而公司高管个人将直面相关法律风险。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文所指公司高管不仅指上述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少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责任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法定代表人认定属于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行为亦应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最严厉的是刑事责任,近年来公司高管犯罪呈上升趋势。

如何在企业快速发展与稳健经营中寻求平衡点、降低日益增加的法律风险,是值得公司高管认真思考的问题。

安全重于泰山,防范安全事故引发的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据统计,2013年度有48人是因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涉及刑事犯罪,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8人,占37.5%)、实际控制人(15人,占31.3%)和董事长(7人,占14.6%)三个职位。

另外,就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方面。

建筑施工行业被誉为是世界上最危险的九大行业之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的高管也将会被处以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特别是2014年12月1日起新《安全生产法》施行,公司高管将会面临更加严格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最新整理)

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最新整理)

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公司高管与股东法律风险大全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

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

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

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股东高管法律风险防范

公司高管与股东可能涉及的三大领域责任风险及防范一、公司高管的责任风险(一)高管的责任风险来源公司的高管人员面临三种责任风险,主要源于其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高级职员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上的高管义务规范由概括性条款和禁止性细则组成。

概括性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法》第147、149条).规定了董事和高管不得从事的若干行为(《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第148条)。

在公司诉讼实践中,法院并未将涉及公司高管的纠纷处理工作局限于公司法列举的事由上,判决认定的管理者违反义务的行为样态也不限于公司法列举的禁止行为。

公司高管首先应受《公司法》关于高管忠实、勤勉义务规定的约束。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149条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公司高级职员的禁止性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此外,公司高管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一步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

合理风控防范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策略

合理风控防范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策略

合理风控防范企业高管刑事犯罪的策略作者:梁和英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2期关键词企业高管刑事犯罪风险控制作者简介:梁和英,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1.148通过对现今商业活动中企业高管刑事犯罪进行分析,相当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具备法律意识及刑事犯罪风险防控前瞻性,对经济刑事犯罪高发态势敏感度不足,导致现实环境中企业风险防控呈现出了刑事风险防控计划、刑事风险防控评估同步缺失的情况,再加上部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事后补缺心理,导致刑事风险防范效果不佳。

基于此,对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刑事风险防控策略进行适当分析非常必要。

(一)串通投标罪市场经济中投招标行为是企业高管负责内容之一,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业内操作提供了一定机遇。

串通投标罪主要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与投标人串通,提前告知投标报价,对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造成影响[1]。

(二)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要是由于在商业实践活动过程中,企业内高级管理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被合同對方诈骗,导致企业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义、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2]。

(三)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主要是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遵守法律决定、违反企业规定,或者越权处理企业管理事项,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者致使上市企业某些具体工作受到破坏的行为。

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侵犯对象可为企业集体利益、公民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

高管人员滥用职权罪具有突出功利导向性,也是经济犯罪治理重点内容。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公司管理人员犯罪的分析和预防公丕国/文引言:为什么要讨论这个话题?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控,侧重民事法律风险忽视刑事法律风险现在多数公司都建立了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采取诸多措施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譬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培训等等。

但是,这些防控制度都是侧重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很少涉及刑事风险的问题。

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成为企业管理的“短板”。

公司高管犯罪逐年增多,个人身陷囹圄,公司损失惨重甚至遭遇灭顶之灾三鹿奶粉事件,董事长田文华被判无期,大名鼎鼎的“三鹿”奶粉从市场上消失;新疆德隆帝国唐万新进监狱,整个德隆系企业土崩瓦解,多少关联企业关门破产,多少股民倾家荡产甚至跳楼自杀;而香港新鸿基房产的郭氏兄弟被廉署传讯,股市市值蒸发300亿……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

公司律师及公司法务人员刑事法律意识及诉讼经验欠缺近几年的“国考”,增加了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大中型企业中,有一批专门从事公司法务的专业人员。

这些公司法务人员包括公司外聘的律师顾问,在一定程度上缺少诉讼经验尤其是刑事诉讼经验,这就导致在日常的法务工作尤其是项目方案的法律审查中缺少诉讼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审查。

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及公司法律人员应补上“刑事风险防控”的缺课。

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像远期的红塔集团褚时健、上海首富周正毅、金融公社孙大午、公路大王张荣坤,像近期的中石化陈同海、科龙电器顾雏军、国美集团黄光裕、80后富豪吴英等等。

对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犯罪数量,目前我没有见到准确的统计数字,估计每年应该以千数计。

但对于公司高管中的代表——公司总裁、董事长、总经理,即所谓企业家犯罪问题,已经有人进行统计和研究。

国企高管如何避免刑事风险

国企高管如何避免刑事风险

国企高管如何避免刑事风险时间:2010-11-05 12:28:18 作者:丁国利文章分类:律师文萃一、需要了解的几个概念(一)、何谓刑事法律风险:所谓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刑事责任主体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刑事制裁的风险,也可以说是刑事责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规定的情形从而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这种风险一但从“可能”变成“现实”,往往会给企业及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

(二)国企高管的范围:所谓国企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笔者认为我们通常所讲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做广义的理解;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将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列入高管人员,但客观上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着相应的管理或监督职权,可以根据公司的章程将其列入高管人员。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扩大公司高管人员的范畴,因此,公司其他重要门部的负责人同样也可以成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也就是说国企高管不限于法律的规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由企业内部按照管理体制加以确定。

二、目前现状简析目前,在国有企业领域的经济犯罪屡见不鲜,我们经常在报纸、电视、网络等褚媒体中看到某某国企高管落马的报道,冲击着我们的视野,敲打着我们的神经。

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主动谈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更是很少有人主动谈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他们认为如果自己主动提及此事,会被别人怀疑自己是不是“犯了什么事”;更有甚者认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谈防范刑事风险,是主动规避犯罪,是挑战社会,是不光彩行为,担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自己做事“光明磊落,身正不怕影子斜”,认为刑事犯罪离自己太远,只要自己不主动去实施犯罪,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也就没必要主动防范。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4、厂房、设备维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案例:被告人:高玉坤,男,34岁,河南省鲁山县人,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机械动力处副处长。
被告人高玉坤于1994年12月受聘于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工作。该公司系鲁山县梁洼镇镇办集体企业。1995年9月,高玉坤被汇源公司任命为机械动力处副处长,负责该公司设备配件供应计划及对外签订采购、加工合同工作。1996年5月,汇源公司需要加工一批设备配件,高玉坤让在汇源公司承包土建工程的张双成为其联系加工单位,并对张说明“可以从中弄俩钱花”。张双成表示同意后,到平顶山市找到其表哥张世忠,让他帮忙联系加工单位,许诺事成之后有“好处费”。张世忠通过其战友、平煤集团青年矿原矿长赵纪生从中介绍,由青年矿下属单位更生厂加工该批配件。在双方商谈过程中,高玉坤多次授意张双成让更生厂提高加工费用预算,从中索要“好处费”5万元,张双成即将此意告知更生厂厂长段普军。后更生厂根据高玉坤的授意提高了加工费用预算。1996年6月28日,高玉坤和汇源公司的景某与更生厂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汇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更生厂加工费5万元。高玉坤得知预付款汇出后,于同年8月9日上午让张双成去更生厂取款,自己也随后赶到更生厂,又电话通知张世忠速到更生厂取款。当天下午,张世忠通过赵纪生从更生厂财务科办理了取款手续,取出现金4万元和金额为1万元的存折一个。后张世忠将此款交给张成双1万元,交给高玉坤3万元,存折所存现金1万元由张世忠获得。
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其他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3、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高管层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

企业高管层人员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企业与法制<卜_—————————————一国有企业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二十几年来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公司制改造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国企改革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职务犯罪现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重视。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发案特点1、从案件数量来看,发案率高居不下,仅次于金融系统;大案要案增多,危害严重。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数额越来越大,从几万、几十万发展到几百万、几千万。

特别是私设小金库现象相当严重、普38遍。

一些企业经营者在改制前蓄意将企业分解开,将企业的优良资产剥离。

即把资金和较好的设备抽逃出来,化为私产,而把银行债务甩在原企业。

准备造成坏账、呆账的既成事实,把还贷和纳税的包袱扔给空壳的国有企业,使国有资产流失。

2、从案件性质来看。

挪用公款、贪污和受贿案件居多。

挪用公款进行经营活动成为国企最常见的犯罪形式。

其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

有的人用犯罪所得的赃款开公司、办企业:有的用赃款参与股票、期货、债券、房地产的经营。

少数国有企业的“一把手”“身在曹营心在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截留、挪用公款为自己或亲友开设的同类公司谋取私利的犯罪.已成为新形势下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一个新的特点。

贪污案件也在攀升,在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进程中.一些人认为最有效、最快捷的发财致富方式,就是把“公家的财产”变成自己口袋里的钞票。

3、从案犯身份来看。

以高层领导和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居多。

高检院渎检厅有关负责人坦言,与其它贪污贿赂案件相比.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企业高管人员,财会、销售人员及与改制有关的主管部门负责人等。

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

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出更强烈的主动性和贪婪性,部分企业负责人罔顾国家、集体、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自卖自买,贱卖贱买,疯狂蚕食企业,挖空企业。

4、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

受贿从被动走向主动。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企人员犯受贿罪多是被动的或被“拉下水”的,行为过程体现出“半推半就”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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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利《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09年度报告 近100名 名人企业家落马的一年 黄光裕 前国内首富、国美集团董事局原主席 (14年) 陈同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受贿罪(死缓) 张家岭 中国轻骑集团总裁 信用证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等罪(无期) 李培英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 犯受贿罪、贪污罪已被执行死刑 杨彦明 中国长城信托公司 贪污罪受贿罪死刑,中国证券界获死刑第一人 李经纬 广东健力宝集团 贪污罪(15年) 顾雏军 广东科龙电器董事长 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等罪(10年) 田文华 石家庄三鹿集团董事长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无期) 周小弟 胡润慈善榜富豪、上海周氏集团原董事长 非法倒卖土地罪(14年) 吴英 浙江本色控股集团董事长 骗取集资款7.7亿元,死刑(改死缓) 2010年度报告 150位企业家止步造富故事 国企高管人均贪近千万 民企高管资产或涉案金额过亿者约50人 2011年度报告 200名企业家黯然离场 白培中,山西焦煤集团董事长(国企老总家中遭小区保安洗劫5000万)。 这是近三年来王荣利先生从新华社、人民日报等国家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案例中搜集整理的,大部分一 般公司高管犯罪案例不在统计之列。
为了明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中的犯罪“红线”,正确识别刑事风险点,避免陷入无 意或被动犯罪,是我们每一位国有、民营企业高级管理者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的头等大事。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一)几个重要的概念 1、何谓刑事法律风险
所谓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刑事责任主体因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导致承担刑事责任或者 刑事制裁的风险,也可以说是刑事责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下简称《刑法》)分则规定的情形从而可能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这种风险一但 从“可能”变成“现实”,往往会给企业及企业高管带来致命的打击。
3、公司高管的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高管负有如下基本法律义务和责任: (1)遵守法律的义务。公司高管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公司损 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遵守章程的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高管应当遵守章程的规定,如果在执行职务时违反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忠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公司高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实和勤勉尽责,如果违反该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对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 (4)禁止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的义务。公司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否则应承担返还 义务,并赔偿公司损失。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将构成挪用公司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5)限制关联交易的义务。公司高管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根据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同意。如果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禁止擅自对外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的义务。公司高管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竞业禁止义务。公司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相应收入应当归于公司,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 (8)禁止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禁止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义务。公司高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高管在公司增资和清算时的勤勉尽责义务。在公司增资时,如果公司高管未尽勤勉尽责义务致使股东瑕疵增资或抽 逃出资,因此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高管应对公司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清算时,如 果公司的董事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义务,因此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公司高管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 任。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中国青年报社舆情监 测室联合发布《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简称《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2012年,国有企业高管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有85例,占比超过三分之一。2013年,国有 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约为四分之一。连续5年的大量案例显示,媒体曝 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到数倍于后者 。 2014年以来,央企的企业家相继落马,是一个“重灾区”。
2、公司高管的法律界定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高管通常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管掌握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大权,但也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面临相应的法 律风险。作为公司高管,应当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并采取适当措施规避可能的法律
目录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二、公司高管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及原因分析 三、公司高管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 四、公司高管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误区 五、公司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
一、公司高管犯罪现状---逐年增多,影响巨大
提到公司高管的犯罪问题,我们就会想起一连串响当当的企业家的名字。大量鲜活的案例令世人振聋发 聩,发人深省。
点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要靠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理念贯彻始终。企业 和企业家、公司高管和公司负责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中的任何一次违规行动, 任何一次涉嫌犯罪的事件,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
公司高管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自由乃至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 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生活,关系到关联企业的发展和存亡。从一个个体行为发展成一个刑事或 民事案件,经媒体和社会关注,成为一个社会事件。这些案例,均发端于企业高管的违法违规 行为。因此,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需加倍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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