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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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家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姚志斗律师┃以案说法:企业家在经营企业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解析及防范建议案情2005年3月,甲成立了A×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在该公司持股89%。

同年4月,甲指使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代甲持股,甲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05年5月至11月间,A×公司通过合作、联合竞拍等方式从B×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控股公司)、C×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集团)等处融资人民币20余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以竞拍方式实际取得某省D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集团)持有的E×公司(以下简称E ×公司)65%的股权。

2005年11月间,经×公司推荐,乙、丙、丁×等人担任E×公司董事,乙当选董事长,甲担任E×公司高级顾问并成为实际控制人。

2005年12月,戊被E×公司聘为总经理。

为向D×集团支付E×公司股权转让款及归还因收购E×公司股权产生的巨额债务等,甲伙同乙、戊、丙和丁为达到A×公司使用资金的目的,擅自决定以E×公司委托收购大×饭店资产名义,将E×公司6亿元资金付至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财务公司)。

该6亿元实际由某×财务公司及×公司使用,其中,A×公司将3亿元付至某×集团,作为收购E×公司的股权转让款。

2009年8月,A×公司与E×公司签订协议,由A×公司承接了对E×公司的上述6亿元债务。

争议1、关于甲是否挪用1500万元:甲在2007年7月挪用E×公司1500万元的事实,E×公司系以往来款的名义转款1000万元至第三人×公司,该款后转入第三人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由Y×买卖股票,A×公司与第三人×公司签订拆借协议,E×公司向第三人×公司出具委托付款指令,Y×将第三人×公司股票账户内的1500万元转款至X有限公司,但无法判断1000万元转入第三人×公司时是为甲个人、A×公司还是为E×公司炒股,第三人×公司的上述股票账户未计入E×公司财务管理范畴,虽E×公司出具1500万元的付款指令,但无证据证明甲授意下达该付款指令,故认定甲挪用该1500万元的证据不足。

企业家刑事犯罪的风险防范

企业家刑事犯罪的风险防范


罪名 。其 中虚报 注册 资本 罪 应 引起企 业家 们 的足 够重 视 。因为 , 六、企业内部 人员管理环节 在 中 国企 业 家 们演 绎 着 一 个 个 企 业从 无 到 有 、从 小 到 大 的 传奇 ( 1 )侵 占类 犯罪 。刑 法 对 国有 资产 和非 国有公 司 企业 的合 故事 的 同 时 ,也存 在 着 太 多 的 浮躁 和 隐患 。有 的企 业 家 不 惜弄 法 财产 采取 了强 有力 的保 护措 施 。对 公司 、企业人 员使 用 窃取 、 虚作 假 、 制 造泡 沫经 济 , 而 最终 却 因涉 嫌虚 报 注册 资本 深 陷囹 圄。 骗 取 、侵 吞 等 手段 实施 的侵 害 国有 企 业 资产 以及 其他 性 质 企业 财 产 的行 为予 以 了严 厉 打击 。 比如 :贪 污 罪 、职 务侵 占罪 、私 二 、融 资 环 节 融 资 即企 业 或 个 人 筹集 资金 的行 为 与 过 程 。简 单 地 说 就是 分 国有 资产 罪 。 ( 2 ) 挪 用类 犯罪 :挪用公 款罪 、挪 用公 款罪 。 根 据 自身 状 况 ,以及 未 来 发 展 的需 要 ,通 过 一定 的方 式 ,从 一 定 的渠 道 向投 资者 和债 权 人 筹 集 资金 ,组 织 资金 的理 财 行 为 。 ( 3 ) 贿赂 类犯 罪: 受贿罪、 单 位受贿 罪 、 利用影 响力 受 贿罪 、 企 业 要 维 持 正 常 的 生产 和经 营 ,离不 开 证 券 发 行 、交 易 机 构 、 非 国家 工作 人 员 受 贿 罪 、行 贿罪 、对 单位 行 贿 罪 、对 非 国 家工 银 行 系统 的支 持 。企 业 在 与 他们 打交 道 的 过 程 中 ,无 论是 证 券 作 人员 行贿 罪 、单位 行贿 罪等 。 ( 4) 背 信类 犯罪: 非法 经 营 同类 营业 罪 、 为亲友 非法 牟 利罪 。 融 资 ,还 是银 行 贷 款 ,都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证券 、金 融 法 规履 行 相 关 的手 续 。如 果 企 业对 相关 的金 融 法 规 以及 银 行 业 和 证券 ( 5 )渎 职 、滥用 职权 类 犯罪 :签 订 、履 行合 同失 职被 骗罪 业 的某些 规范 操作 程 序不 熟悉 , 或 者故 意违 反这 些 规定 去操 作 , 国有公 司 、企 业 、事业 单位 人员 失职 罪 (《 刑法 》第 1 6 8 条 )、 就很 可 能 陷入 某些 犯 罪 分 子 的圈 套 ,或 者 本 身直 接 触 犯 刑 法 引 国有公 司 、企 业 、事 业单 位人 员 滥用 职权罪 、私舞 弊低 价折 股 、 起 刑 事 法 律 后 果 。 例如 :擅 自发 行股 票 、公 司 、企 业 债 券 罪 、 出售 国有 资产罪 等 。 欺 诈 发行 股票 、 债券 罪 、内幕 交 易 、 泄 露 内幕 信息 罪 、 违 规披 露 、 ( 6 ) 其 他犯 罪 :巨 额财产 来 源不 明罪 。 不 披露 重 要信 息罪 等 。 七 、市场经营环节 在 市 场 经 济体 制 下 ,作 为 活 跃 的 民事 主 体 ,公 司 、企 业 为 三、生产 、销售环节 国家 对各 类不 同行 业 的企 业 , 都 会 有一 些不 同的特 别要 求 , 了谋 求 发展 必 然 要 与外 界 进 行市 场 交 易 活动 , 比如签 订 、履 行 并 会 制 定 或 颁 布特 定 的标 准 。如 果 要 求 不 能 达标 ,企 业是 不 可 合 同、进 行 市 场 营销 活 动 等 。只 有 市场 秩 序 尽然 有 序 才 能保 证 能 从 事 该 行 业 的 。如 果 企业 在未 达 标 的情 况 下从 事 生 产 经 营 , 社 会 经 济 的 良性 发 展 。对 于扰 乱 社 会秩 序 的行 为 ,刑 法第 三 章 就 必 然 面 临 相 应 的行 政 处 罚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造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第 八 节 专 门进 行 了 规制 。该 章节 规 定 了 “ 损 害 商业 信 誉 、商 品 企 业 及 企 业 负 责人 甚 至 还 有 承担 相 应 的刑 事 责任 和 民事赔 偿 责 声誉 罪 ” , “ 虚假广 告 罪” , “ 串通 投标 罪 ”, “ 合 同诈 骗罪 ” , 任 。这 些 特定 的要 求 ,各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都会 规 定 在 相 应 的行 政 “ 非法 传销 罪 ” , “ 非 法经 营罪 ” , “ 强迫 交易 罪 ” , “ 伪造、 法 规 当 中 ,企 业 如 果 对 这些 法 规 没 有 足 够 的 了解 并 予 以充 分 的 倒 卖伪 造 的有价 票证 罪 ”, “ 倒 卖 车票 、船票 罪 ”, “ 非 法 转让 、 “ 逃避 商检 罪 ”。 遵 守 ,那 么必 将 面 临相 应 的 法律 风 险 ,包 括刑 事 法 律 风 险 。 比 倒卖 土 地使用 权 罪 ” , 如 生 产 、销 售 劣 药 罪 、 生产 、销 售 不符 合 标 准 的 医用 器 材 罪 、 企 业 家作 为 社 会群 体 中 的特 殊 主体 ,对 其 在 法 律 规制 方 面 生 产 、销 售 不 符 合 卫 生 标 准 的食 品罪 、生产 、销 售 有 毒有 害食 的 规 定存 在 的 漏洞 问题 越来 显 而 易 见 ,该 群体 暴 露 出 来 的法 律 品罪 、生产 、销 售 不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产 品 罪 、生 产 、销 售 伪 劣 风 险 亟需 法 律 法规 加 以解决 ,本 文 就是 以刑 法犯 罪 主 体 的一 类 农 业 、兽 药 、化 肥 、种 子 罪 、生 产 、销 售 不 符 合 卫生 标 准 的化 即企 业家 展开 研究 ,规 避法 律漏 洞保 障相 关人 权 的。 作者 简 介 : 妆 品罪 等 。 王建 龙 ( 1 9 8 8 . 0 5 ~) , 男, 河南 台前人 辽 宁 大学 法 学院在读 研 究生 。 四 、 财 务 管 理 环 节

6大方面详解: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附防范建议)

6大方面详解: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附防范建议)

6大方面详解: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附防范建议)本文导读:企业经营风险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民事层面的法律风险,一种是刑事法律风险。

相比违约或侵权纠纷导致的民事诉讼,刑事风险显然对企业和企业家的“杀伤力”更大。

我国《刑法》分则部分里关于罪名规定有10章,而10章里足有7章涉及“单位犯罪”。

总的来说,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忽视了刑事风险防控,那么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的不规范和些许大意,就可能触犯刑法底线。

本文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六个方面,展开介绍解读——1、企业设立的刑事风险2、企业用工的刑事风险3、企业经营的刑事风险4、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5、企业财税刑事风险6、企业家刑事风险1、企业设立的刑事风险企业设立时的刑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虚报注册资本;•二是对于公司章程、投资、合伙等协议的拟定审核的疏漏;前者——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一百五十九条相关规定,虚假申报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可能会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刑事罪名。

后者——前期对于公司章程、投资、合伙等协议的拟定审核的疏漏,则可能会为此后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并且一旦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设置成陷阱,就可能使企业/企业家面临刑事打击:举个笔者经办的真实案例,三个投资人合伙投资一家开发房地产企业,其中一人是项目发起人,后因经营思路和理念不同,投资人之间起了矛盾。

于是其中一投资人便利用此前共同投资项目协议约定不明的漏洞,以“开发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中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与实际受让土地的出资差价较大”为由,状告投资发起人隐瞒真实土地出让价格,从中获利,欺骗其他投资人,以诈骗罪报案(实际当初三名投资者对此均知情)。

【防范建议】合法登记,避免弄虚作假。

同时对于公司章程、投资、合伙等协议的前期拟定工作应严谨,避免为别有用人之人所利用,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2、企业用工的刑事风险一般来说大部分劳动纠纷都属于民事调整范畴,不过对于企业用工问题,刑法中也会涉及几个刑事罪名,比如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22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 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企业的高管、股东涉及到刑法责任,风险是更为严重,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

若个人涉及到刑事犯罪,对以后人生有很大的限制,若有一次犯罪处刑的记录,在以后的经营管理中都会是一个很大的麻烦。

比如:对终身都有一个记录的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在上市公司或者担任公司高管人员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要求。

刑事责任不仅是限制人身自由,对企业也是很严重,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对个人而言则是终身。

近年来涉及到的企业家的刑事法律案件越来越多。

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家平时对于一些细节没有足够的重视,实际上留下巨大的隐患。

在传统的观念中,在公司法已经实行20多年,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对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的划定不是很清楚,这是一种传统的认识问题。

我创立了一个企业,投入了多少的资金,相应的取得了企业的一定股权,成为企业的老板之一。

企业成立后,与公司老板的资产的相对独立的,但是企业主会将公司的财产认为是自己的。

比如一个企业有三位股东,买了三辆汽车,三位股东分别占有一辆汽车,他们认为他们占有公司一定股权,就有权利能够利用公司的财产。

特别是在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者家族式的经营中体现的更多,从一些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案例上看,这类案件的存在不是少数,区分不了公司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这是一个隐患的存在。

二、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引发的问题(一)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1)党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显然是引起刑事法律风险的直接原因。

刑事法律风险是可能是隐蔽的、隐性的东西,由于党政机关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引发的刑事法律后果。

如海关查处走私,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货物涉嫌走私,如低报货物的价值、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被出售或转移,这类的问题,作为海关来说,是属于主管的对象,因此有权主动地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公司通过集资的手段来销售商品,实际上商品本身的价值不高,但以高于商品的价值出售它,以此来实现集资的目的,经过一段时间,又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回赎,用这种手段在社会上募集资金,将资金用于其他的地方,经过多次的这种行为,出现问题,资金收不回来,所以有很多参与资金募集的出资者到期收不回钱,其中有相当多退休的老人家,眼看收不回钱,几百上千人到政府闹,企业家就被抓捕。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PPT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PPT
我国的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无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本罪指的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认定本罪的关键
2、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
(1)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界限认识不清(2)不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3)人性弱点: 亲情、情感生活、陋习、虚荣
自身原因
(1)企业管理制度不科学(2)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
管理原因
外部原因
(1)社会风气(2)政策及体制
虚报注册资本的风险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融资环节的风险
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如果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解读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解读

一、企业家没有刑事风险防范意识或者低估刑事风险1.重民事风险轻刑事风险目前企业的法律顾问和法务部门,主要关注的是诸如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法律风险,对刑事的法律风险往往疏于防范。

很少有企业家聘请专门的刑事法专家提供帮助,往往都是东窗事发之后找最知名的刑事法专家,找最知名的刑事法律师打官司,但这个时候为时已晚。

2. 只要对GDP贡献比较大,相当于买了免予刑事风险的保险?一些地方政府追求GDP,企业只要在本地GDP贡献比较高,对地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有点违规行为地方政府有时会睁只眼闭只眼。

这样很多企业家形成一种侥幸,只要对GDP贡献比较大,相当于买了免予刑事风险的保险。

这样的种种心理导致我国企业普遍对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不重视,很多企业家不懂法律,也没有法律意识,长期游走于刑事法律风险的边缘。

3. 用钱可以免灾?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制度不健全,很多领域都处在“摸着石头过河”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一些胆大的人敢为天下先,靠猛打猛冲闯出一条“血路”。

但是随着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较高的层次,有关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模糊地带越来越少了,一些过去行之有效的“潜规则”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

过去人们不以为意的做法,现在就有可能是违法甚至犯罪了。

同时,由于腐败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家还习惯于“用钱消灾”,风险过大。

二、企业家低估刑事风险原因何在?1. “用钱消灾”还存在现实的土壤企业家习惯用钱消灾,与他们的经济实力有关。

更重要的是,用钱消灾有着现实的土壤。

在高度重视GDP 的大环境下,企业往往得到了权力机关更多照顾,不少企业成了当地政府的重点保护对象。

地方政府在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面前,有些也是“睁一眼闭一眼”。

再加上少数官员腐败行为的存在,企业热衷于找官员做“靠山”,一拍一合,花钱消灾成为现实。

2.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某些小灾小难可以花钱消除的现实,培育并养成了企业家“用钱消灾”的习惯。

当相信可以“用钱消灾”的同时,也必然促使一些企业家违法心理膨胀。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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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风险
非法集资的法律特征和罪名范围 ❖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
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 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 收资金; ❖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 公开宣传; ❖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 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 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2015年11月,华中最大线下理财武汉财富基石出事,涉 及7万人,50亿!
❖ 2015年12月,e租宝轰然倒塌,上线505天,吸金747亿, 涉及90万投资人
❖ 2016年4月5日,上海中晋突然出事,20多名高管全部抓 获,牵连13万人,涉及300亿!其中60岁以上的投资人 超过2万人!
❖ 2016年4月21日,望洲财富自爆董事长杨卫国卷款10亿 失联,已向上海经侦报案。涉及资金,截至2016年3月底, 约为22亿。
企业家及高管人员 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逄锦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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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基本概况 ❖ 设立风险 ❖ 融资风险 ❖ 税务风险 ❖ 腐败风险 ❖ 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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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况
❖ 牟其中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南德集团犯信用证诈骗罪, 2000年5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德集团董事长,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中国富豪榜第4位]
❖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
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 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 贷违约风险。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ppt课件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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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刑事犯罪企业家人数统计图
2015年刑事犯罪企业家人数统计图
1000
类型
人数 比例
921
900
犯罪企业家 921 100%
800
国企企业家 751 81.54%
751
700
民营企业家 170 18.46%
600
500
400
300
200
170
100
18.46% 0
国企企业家
81.54% 民企企业家 人数 比例
1 数据情况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统计年 度,共搜集企业家犯罪案件793例,共涉及犯 罪企业家921人。
2 罪名频率
921名犯罪企业家共涉及59个具体罪名,被触 犯的频数共计999次。
3 高频罪名
行贿罪、贪污罪和单位行贿罪三类腐败犯罪成 为2015年犯罪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
1.向银行融资的刑事风险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行贿受贿、侵占挪用犯罪
2.向社会融资的刑事风险 2.虚开发票罪
2.合同诈骗和串通投标犯罪
10
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
(1)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 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2)信用卡诈骗罪 (3)高利转贷罪
向银行融资的 刑事风险
向社会融资的 刑事风险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单位行贿罪 合同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贪污罪 行贿罪 受贿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职务侵占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
企业家涉案的高频罪名
25 34 39 43 45 51 59
20
40
60
89
92
100
80
100
120

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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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法律风险及大安全观在中小企业中的深刻解读
(二)企业风险和大安全观的解读
就企业而言,包括生产安全、经营安全、管理安全、用人安全、交易安全、资金安全、产品质量安全、职工生命安全、企业财产安全 、知识产权安全、企业信息安全、企业网络安全、职工就业、劳动保险安全、工作餐饮安全、劳动休息安全、交通安全等。
吴江一个著名企业家的风险及教训
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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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页,共53页。
今天我们讲六个方面的大问题:
律师的定位及转向:为当事人服务的“独立”执业者
刑事法律风险及大安全观在中小企业中的深刻解读
树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及大安全观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防控企业风险的核心:兼顾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双赢
刑事业务的最新拓展:由出庭辩护转为法律顾问服务 企业和企业家的风险:积极防控大额的罚款和人身罚
2021/6/24 星期四
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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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页,共53页。
二、刑事法律风险及大安全观在中小企业中的深刻解读
(一)大安全观的涵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安全是指人们在劳动生产和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消除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人员伤亡、职业危害或 设备、财产损失的条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安全风险。
润电力(00836.HK)]、中核集团、中广核集团(深圳妈湾电厂)、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旗下中南电力设计院)、中航工业集团[成都飞机工业(集团)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浙江天然气公司、四川化工总 厂 等。 其中还有些公司无法通过文件直接确认,比如Dong Fang、Lang Fang Power Design Insitute、Ningxia Power、Harbin Power、Zhejiang Electric Power,China Guodian,Erdos Electric Power。 CCI行贿集中在2004年前后,单笔金额最大的为2005-2007年对Dong Fang的行贿为348万美元。 其行贿方式多样,包括出国游、资助子女上学等。

企业家如何防范与应对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家如何防范与应对刑事法律风险

经济与法ECONOMY&LAW企业家如何防范与应对刑事法律风险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在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共357起,其中国企高管涉案87例、民企老板涉案270例,犯罪信息数量与上一年相比增长率高达45%,且这已是连续第4年增长。

频频落马的企业家背后折射出中国企业家面临着巨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家的他们曾经在商界叱咤风云,领导企业兴盛一方,然而他们一旦触犯法律的底线,导致事后身陷囹圄,不得不离开曾经给他们带来财富和名声的岗位,这都是因为之前没有做好可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应急应对,致使企业家和企业的发展受到沉重的打击。

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环境,在中国现实的政商生态中,民营企业家更是没有伤害公权力的能力,但缺少公权力的助力,也就没有能力争夺更多的社会资源,可以说民营企业是处于整个丛林的食草端。

企业家攀附公权力,始终存在与虎谋皮的危险,虽然在获取资金、项目、地块、矿山时得到照顾就能一路绿灯。

但依靠这种手法生存发展的企业家,面临着巨大刑事风险。

许多企业家认为自己只是从事普通的民商事经营活动,与刑事责任相距甚远。

然而国有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涉及最多的罪名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在统计260例有明确罪名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45个(类)罪名。

具体分布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8例、集资诈骗罪27例、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罪各20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9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例、职务侵占罪13例、行贿罪12例。

同时,各种合同和贷款诈骗、“涉黑”犯罪、行贿在民营企业家存在较高的犯罪率。

对于可预见的法律风险应对不能还停留在事后救济的传统层面上,企业家们需要对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合理的认识,目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疏于对此种风险防范的现状,致使各种触目惊心的企业高管落马新闻频现。

作为企业家,必须要有自觉遵循市场基本法则,需要有法律思维习惯,在法制的框架下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课件)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课件)

案例:
上海社保案多名企业家落马, 张荣坤: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有期徒刑19年,没收19 个亿; 吴明列:上海新黄浦集团董事长,无期徒刑; 王成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死缓; 韩国璋: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副总裁,无期徒刑; 王国雄,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无期徒刑; 陆天明,上广电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有期徒刑15年。等等
第二章 企业家刑事风险及其防范策策略
(一)企业家刑事犯罪特点
商业领域犯罪(营利活动) 行政刑法(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一般来说,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
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刑法,是固有刑法(或称刑事刑法)。 行政刑法则是指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的总称,即为了实现行政 管理目的,立法者便在行政法律中规定种种命令与禁令;为了保证有 令必行、有禁必止,就规定违反行政法的罚则(行政罚),其中包括刑 罚方法与行政制裁方法。) 可变性(经济犯罪与经济法规,新罪名不断产生;行政刑法具有较强 的目的性 较弱的伦理性、较大的变易性、较广的散在性、较多的交叉性、较大 的依赖性等特点。)
6、企业市场秩序类犯罪风险识别 这类风险主要包括: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逃避商检罪
7、企业财产管理类犯罪风险识别
这类风险主要包括:
职务侵占罪;
10、企业生产安全类犯罪风险识别 这类风险主要包括: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谎报识别
第三个问题就是在公司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商务伦理和商务技能。 在当时中国改革开放初期那样的环境大家都是不懂,组织上有这个缺 陷,财务上也有这个缺陷,历史的原因导致我国发展起来的较早一代 的企业家存在较多的刑事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家要增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

现代企业家要增强刑事风险防范意识

刑事风险距离企业和企业家究竟有多远?事实上,刑事风险于企业和企业家而言,并无特殊的距离。

因为它与其他法律风险一样,始终存在和贯穿于企业发展的全过程。

但刑事风险的特殊性在于,这种风险一旦爆发,会给企业家的职业生涯乃至企业的存续带来不可逆转的终局性败局。

因此,作为一名现代企业家,首先应具有优先防范刑事风险的底线意识。

这种意识的强弱,决定着一个企业家可以走得有多远。

不容忽视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企业家们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意识普遍比较淡漠。

这一现象不仅值得企业家自身而且也应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企业运营的法治化趋势显著提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专门的法务部门,已成为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基本特征之一,但这些企业法务人员更多的只是专注于解决企业经营中涉及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而对企业运行和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刑事风险,往往疏于应有的认识和防范。

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家主动聘请刑事法专家为企业和自己提供刑事风险防范方面的专业服务,只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想到聘请知名刑事法专家或擅长刑事诉讼的律师,但此时为时已晚。

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下称《企业家犯罪报告》)进一步揭示了企业家所实际面对的刑事法律风险。

这种风险横跨民企国企,纵向贯穿企业经营的始终,可谓无处不在。

《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该年度涉案的企业家共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80个罪名,这些罪名既分布于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也涉及企业的创始阶段和破产清算阶段。

同时,从这80个罪名的具体分布看,最为集中的又是与企业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财务管理、企业融资、贸易、招投标和产品质量五个环节,在这五个环节发生的企业家犯罪案件,占了2012年媒体披露的企业家犯罪案件的61%以上,成为企业家名副其实的刑事风险的高爆发点。

在这些环节中,如果企业家事前能有一点不得触及刑事禁令底线的警戒意识,企业的法务人员能多一点刑事风险的预警能力与预防措施,许多犯罪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引

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引

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企业在融资时,要通过合法途径,如股权、债权方式,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渠道进行融资。

避免未经批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

2.防范偷税漏税:企业要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税收筹划,避免采取虚假申报、抵扣虚假进项、隐瞒收入等手段偷税漏税。

3.打击商业贿赂:企业要规范商业行为,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加强内部监督,对员工进行廉洁教育,制定反贿赂制度。

4.保护知识产权:企业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确保不∗∗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5.安全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检查,防止生产事故发生。

6.环境保护:企业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投入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7.诚信经营:企业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杜绝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诚信对待合作伙伴,维护企业良好声誉。

8.网络安全:企业要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防范,确保企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网络犯罪。

9.合同合规:企业要签订合法、合规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合同纠纷引发刑事责任。

10.企业领导刑事责任防范:企业领导要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防止涉及贪污、受贿等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有效降低刑事风险,确保企业长期稳健发展。

同时,企业应定期开展刑事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4、厂房、设备维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职务侵占罪。案例:被告人:高玉坤,男,34岁,河南省鲁山县人,原系河南省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机械动力处副处长。
被告人高玉坤于1994年12月受聘于平顶山市汇源化学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工作。该公司系鲁山县梁洼镇镇办集体企业。1995年9月,高玉坤被汇源公司任命为机械动力处副处长,负责该公司设备配件供应计划及对外签订采购、加工合同工作。1996年5月,汇源公司需要加工一批设备配件,高玉坤让在汇源公司承包土建工程的张双成为其联系加工单位,并对张说明“可以从中弄俩钱花”。张双成表示同意后,到平顶山市找到其表哥张世忠,让他帮忙联系加工单位,许诺事成之后有“好处费”。张世忠通过其战友、平煤集团青年矿原矿长赵纪生从中介绍,由青年矿下属单位更生厂加工该批配件。在双方商谈过程中,高玉坤多次授意张双成让更生厂提高加工费用预算,从中索要“好处费”5万元,张双成即将此意告知更生厂厂长段普军。后更生厂根据高玉坤的授意提高了加工费用预算。1996年6月28日,高玉坤和汇源公司的景某与更生厂签订了加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汇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更生厂加工费5万元。高玉坤得知预付款汇出后,于同年8月9日上午让张双成去更生厂取款,自己也随后赶到更生厂,又电话通知张世忠速到更生厂取款。当天下午,张世忠通过赵纪生从更生厂财务科办理了取款手续,取出现金4万元和金额为1万元的存折一个。后张世忠将此款交给张成双1万元,交给高玉坤3万元,存折所存现金1万元由张世忠获得。
为谋取不当利益,给其他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3、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 • • 1、学会与政府(体制)、媒体打交道。 2、平衡好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和谐融洽的企业内部外部环境 3、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善于利用专业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预 防法律风险
THANKS!
2012.10

2、社会仇富、仇官心里让企业家更加如履薄冰,现在比较流行的富豪排行
榜被大家戏称为杀猪榜。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包括个人隐私在内的所有活动 都会受到更多的公众关注。一旦出现负面行为,公众的反应会更强烈,后果
会更严重。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攀升的原因
• 3、政府干预经济、政企不分,导致企业家必须同体制打交道,企业家风险也 不断攀升。反腐败战役在我们周围经常硝烟滚滚,各地预防腐败局纷纷挂牌 成立,意味着更多的官员可能受到调查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个官员出事, 多名企业家陪葬的情形屡见不鲜。反腐败力度越大,企业家风险也越高。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 刘艳丽律师
目 录
一、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背景分析
1、经济环境 2、法制环境 3、公众心态 4、社会文化
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攀升的原因
三、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背景分析
• 1、经济环境:开发初期,发展是硬道理,一切以发展经济为主,对企业违规 甚至违法行为相对宽松。(温州造假)多数企业家都是考虑更多的是一笔生 意的经济利益,很少考虑背后的法律风险。
• 企业家刑事犯罪报告:改革开放30年风云人物几乎全军覆灭,代表人物:牟
其中、顾雏军、黄光裕。身边的人物更是屡见不鲜,企业家逐渐成为与记者、 公务员并驾齐驱的高风险职业(古代高风险职业是皇帝)
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攀升的原因
• 1、社会政治方针的转变,致使企业家原有的游戏规则逐渐被新规则取代,原 来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现在以安定、和谐为重中之重,民众要求平等,要求 有尊严的生活。任何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不稳定的群体事件都可能将企业家推 上审判席。

中国企业家犯罪与刑事风险预防

中国企业家犯罪与刑事风险预防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
研究方法 经济分析法
31%
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法
3 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
研究内容 认识
研究内容 Column02 现状
35
29
30
25
22 20
20
15
12
21%2%1%%3%2%3% 2%1%1%1%
10
51
3
0
2121323211 11%
认现危原对特风价犯背表刑意原记性
识状害因策征险值罪景现法义则录质
Column03 危害
21%
Column04 原因 Column05 对策
Column06 特征 3%Column07 风险内容
Column08 价值分析
内分类 容析型
理( 论理
念 )
28%
19% Column09 犯罪类型 Column10 背景
研究Co内lCu容molCunm0o2lCunm0o3lCunm0o4lCunm0o5lCunm0o6lCunm0o7lCunm0o8lCunm0o9lCunm1o0lCunm1o1lCunm1o2lCunm1o3lCunm1o4lunm15n16
4 评述
增设研究 项目和机

培养复合 型人才
对策
加强法制 宣传教育
建立有效 沟通渠道
4
2
1
0
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年份 Column02Column03Column04Column05Column06
16, 41%
0, 0%
5, 13%
1, 3%
年份 2011 Column02 2012 Column0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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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

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

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2.1亿元的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标牌广告,被称为“标王”的爱多公司的总经理胡志标因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65万元;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因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

但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风光”的背后,却面临各种法律困扰。

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超过100个!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其高管都可能因为实施了不法行为而构成犯罪,从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的法律风险,不仅关乎自身利益,更关乎企业的前途与命运,防范势在必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家往往忽视自身的刑事风险,等到大难临头才追悔不已。

忠告各位企业家:总裁办公室和监狱的距离其实不远——仅一墙之隔。

经济犯罪的法律风险其实是可以控制的。

很多企业家是一心做事业的,他们的犯罪大多是无心的。

只是由于决策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而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企业家作出重要经营决策之前,咨询和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而有效的举措。

企业家请远离黑社会一、企业家不要企图通过黑社会来解决纠纷有些企业家以黑白两道皆通而引以为豪。

因与黑社会有染而落马的企业家不少。

沈阳市人大代表黑社会老大刘涌被判决死刑;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红顶黑老大”桑粤春被执行死刑;著名的企业家袁宝王景因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依靠黑社会解决纠纷,很可能永远无法摆脱黑社会。

因为只要哪天他的“黑社会”杀手出事了,难免向公安机关交代供出曾经为你“效劳”的案件;哪天他穷途末路了,难免找你“要口饭吃”,粘上黑社会的企业家将可能永无宁日。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黑社会,珍惜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不要企图通过所谓的“黑社会”解决纠纷,更不要依靠“黑社会”发展自己的企业。

二、企业家切忌依靠“黑社会”发展企业有些企业家利用企业经营的利润,“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他们杀人强奸,伤害无辜,无所不为。

但是中国法律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打击是很严厉的,企业家如果用自身资金资助黑社会或者依靠黑社会势力发展自己的企业,将很容易被认定为黑社会“老大”,受到法律严厉追究。

从王荣利律师对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民营企业家中的比例相当高。

这一罪名在国企企业家中,是很少见的。

这是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最大区别之一,非常值得民营企业家予以重视。

以下所介绍的基本概念,是公司、企业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所必须具备的常识,也是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刑事法律风险问题的敲门砖。

1、什么是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什么是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如何处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特殊情况下采取“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

如何理解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公司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公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出现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公司、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的特征:1)、严重性这是从刑事法律自身的特点来说的,刑事法律作为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的事社会最为重要的法益,其制裁手段与其他法律风险相比自然具有更强的严重性。

2)、广泛性这是指公司、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公司、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从设立、生产经营到日常管理,甚至解散,无不与刑事法律风险密切相关,这种广泛性也决定了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3)、颠覆性这是从刑事法律风险的后果来说的,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不仅给个人和其所在单位带来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和影响,更给整个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带来不稳定因素。

4)、责任的双重性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导致的后果是对双重主体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双罚制,即处罚公司、企业,又处罚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责任人,这是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最大区别,也从侧面说明了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四种情形(一)企业设立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1、企业设立中的刑事风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具要素,有着真金白银般的经济价值。

百年老店同仁堂店内有一副对联:“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

”虽然现代市场经济的“诚信”早已超出了对联中描述的范围,但同仁堂300年的风雨路程却是公司、企业诚信价值最生动的说明。

虚报注册资本罪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证明文件”主要是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有关的文书、文字材料。

什么是“其他欺诈手段”包括与有关部门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骗取经营权的资金进行虚报等。

什么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和“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第二种是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三种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骗取公司登记行给国家社会或公司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公司登记机关的威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其他严重情节”常见的情况有,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构成本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案情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原系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2005年1月至12月间,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刘某银行职员,在为上海某置业公司等557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时,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由该公司将上述申请公司的相关材料交刘某进行融资垫资,刘某利用熟悉银行业务之便,伪造大量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在交会计事务所验资,为上述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此公司的总经理陈某某对于公司的行为非常了解。

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至一年,刘某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生产经营运作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1、合同管理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具体包括哪些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什么是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构成本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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