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Unesco
3 GAITH/10/3.GA/CONF.201/5巴黎,2010年3月22日原件: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号会议厅2010年6月22--24日临时议程项目5:实施《公约》的补充业务指南草案ITH/10/3.GA/CONF.201/5 – Page 21. 2008年6月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批准了委员会根据第1.GA 7A号决议提交给它的首批业务指南。
缔约国大会还按照第2.GA 5号决议,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可能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金的途径的补充指南提交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
现在以下决议附件中提交该指南草案。
2. 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决定,《公约》徽标必须与教科文组织的标识一起使用(第2.GA 9 乙号决议)。
教科文组织标识的使用按照教科文组织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批准的“关于使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称、简称、标识和因特网域名的指南”(第34 C/86号决议)。
因此,有关徽标使用的指南应尽可能与教科文组织大会批准的指南相一致。
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08年11月4--8日,伊斯坦布尔,土耳其)审议了可管理《公约》徽标使用的总的指南草案并建立了负责修订指南草案的非正式工作小组,该小组面向委员会各成员国及观察员。
该小组在意大利Tulio Scovazzi先生领导下起草了草案修订本。
鉴于所涉问题具有的复杂性,委员会决定“在下届会议继续对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进行讨论”,为此,“将工作小组的工作文件作为下届会议讨论的基础”(第 6号决定)。
委员会第四届会议(阿布扎比,2009年9月27日--10月2日)审议了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工作小组提出的使用《公约》徽标的指南草案并决定将该草案(现载于本决议附件)提交缔约国大会。
3.关于《公约》影响的业务指南,委员会第三届会议已开始就此进行讨论,但希望将指南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和国际一级,以便考虑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公约》的各个方面的问题(第2 6号决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保护人类精神财富的承诺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独特而丰富的文化传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弘扬和交流。
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祝活动、知识与实践,以及与自然和宇宙有关的传统。
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的连结以及其对社会认同、创造力和持续性的重要性。
公约规定各国承诺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护其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这些措施包括采取法律、行政和教育措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
公约强调了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要求各国鼓励社区自主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确保他们从这些遗产中获益。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原则。
各国承诺促进国际合作,共同保护全球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国际合作可以通过技术援助、知识共享、人员交流等途径来实现。
公约还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名录和紧急保护名录,以记录和保护全球的重要遗产,防范濒危遗产的消失。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通过标志着人类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集体努力和共识。
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不仅保护了人类创造的独特价值,还维护了社会的多样性和对文化多元性的尊重。
此外,公约还使得各国能够相互学习、交流和合作,开展更具影响力的保护措施。
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全球化、都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造成了威胁,一些非物质文化传统逐渐衰落,技艺传承面临中断的危险。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制定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确保这些宝贵的文化传统得以永续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来保护和传承丰富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只有通过合作与行动,我们才能不断弘扬这些文化传统,使它们以更加活力的形式继续存在于当今社会。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邹启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顺利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目前,已有9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了《公约》,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公约》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生效,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拥护,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了解为何要制订《公约》及其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紧迫性?兴许对进一步理解《公约》有一定的助益,下面笔者试图作些粗浅解读,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由来众所周知,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就如同人之身体与思想,它们之间密不可分。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并专门制订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其意义应该是深远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文化景观及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的遗产。
然而,此公约的保护内容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未来制订新的公约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变革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害。
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 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均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指出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新的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项是1993年启动的“人类活瑰宝”体系,另一项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前言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简称非遗)是指人们创造的、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非遗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庆典、节日、知识和实践有关的手工艺技艺等。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进行了广泛合作,并于2003年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通称为《非遗公约》。
1. 保护非遗的重要性非遗作为一种珍贵的文化资源,承载着民族和社会的历史记忆,代表了人类的多样性和创造力。
保护非遗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与对话的重要途径。
非遗的保护不仅可以帮助人们了解过去的智慧和经验,还能激发创新思维,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2. 非遗公约的背景与目标非遗公约于2003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于2006年生效。
公约旨在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交流,以保护和传递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
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目标:•确保非遗的可持续传承;•鼓励国际和区域合作,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交流;•加强非遗的传统知识和技能的传承;•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3. 非遗公约的核心内容非遗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非遗的定义公约明确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将其描述为由人类创造、代代相传的各种非物质性文化实践。
3.2. 可持续保护公约重视非遗的可持续保护,鼓励各国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非遗的传承与发展。
3.3. 社区参与公约强调社区参与的重要性,认为非遗的保护和传承需要社区的积极参与和广泛支持。
3.4. 保护措施公约鼓励各国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研究、保护、传承、传播和推广非遗。
3.5. 国际合作公约鼓励各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研究和保护非遗,促进非遗的交流与对话。
3.6. 非遗名录公约设立了“非遗名录”,旨在登记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非遗项目,以提高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章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非人类的创造精神成果,在人类社会中传承、发展并具有代表性的各种表现形式。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章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制度1. 《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该公约于2003年通过,并于2006年生效。
该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国际性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是各国共同责任的观念。
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保护的原则和方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等内容,为各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法》不少国家在国内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中国为例,2011年通过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促进法》。
该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制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传播的措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制度1. 申报认定制度不少国家都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认定制度,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估和认定,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这一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传承性保护和创造性保护提供了重要保障。
2. 传承培训制度传承培训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
不少国家都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传承人,提高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能力和创新能力。
这一制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持和技术保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制度1. 管理机构制度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保护。
这些机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申报认定、传承培训和项目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 老师机制各国还积极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老师机制,通过引进高水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组建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提供专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服务,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参照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尤其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考虑到1989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书》、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它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承认全球化和社会转型进程在为各群体之间开展新的对话创造条件的同时,也与不容忍现象一样,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在缺乏保护资源的情况下,这种威胁尤为严重,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承认各社区,尤其是原住民、各群体,有时是个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保护、延续和再创造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贡献,注意到教科文组织在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的准则性文件,尤其是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方面所做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还注意到迄今尚无有约束力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边文件,考虑到国际上现有的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协定、建议书和决议需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新规定有效地予以充实和补充,考虑到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考虑到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助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忆及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计划,尤其是“宣布人类口述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本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词解释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名词解释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和传播,加强国际合作,保护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由人类创造并传承下来的具有特定文化价值的实践、表演、表达、知识和技能,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知识与实践、传统手工艺等。
该公约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公约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国际性的合作机制,加强了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公约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其中包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的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训和支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有效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和传承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给后人。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为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合作机制。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更好地传承和保护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共享。
我对这个公约的推动和实施表示支持,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目标。
总结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它为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合作机制。
各国需要根据公约的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世界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能够更好地传承和保护各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共享。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可为如下目的提供国际援助:
(a)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
(b)按照第十一和第十二条的精神编制清单;
(c)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开展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d)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一切目的。
第二十一条国际援助的形式
第七条的业务指南和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协定对委员会向缔约国提供援助作了规定,可采取的形式如下:
第十七条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2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3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1段所提之名录。
忆及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项计划,尤其是“宣布人类口述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
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
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本公约。
I总则
第一条本公约的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如下:
(a)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IV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六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1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解读邹启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于2003年10月1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顺利通过,这是人类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重要里程碑。
《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目前,已有97个国家批准加入了《公约》。
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了《公约》,成为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
《公约》在如此短的时间里生效,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欢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拥护,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顺应了当今各国的需要,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
了解为何要制订《公约》及其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怎样形成的,为什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着其紧迫性?兴许对进一步理解《公约》有一定的助益,下面笔者试图作些粗浅解读,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由来众所周知,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就如同人之身体与思想,它们之间密不可分。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并专门制订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不是一项简单的事情,其意义应该是深远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我国于1985年加入)将具有特殊价值的遗迹、遗址、文化景观及自然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此确认其为全人类的遗产。
然而,此公约的保护内容没有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为未来制订新的公约提供了可能和机会。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意识到随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社会变革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加脆弱,更容易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损害。
1989年的《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2002年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均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指出它是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在9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两项新的计划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一项是1993年启动的“人类活瑰宝”体系,另一项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遗的定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遗的定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遗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传统的实践、表演、表达、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器材、物品和文化空间,这些传统在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中得到传承,并被社群作为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予以认可。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和传承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包括口头传统、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习俗、口述历史、自然知识和技艺等。
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们通过代际传承和社群共同认可,成为一种共同的文化资产,不仅体现了人类的智慧和创造力,也具有独特的历史和社会意义。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目标是保护和传承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提高社会对非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开展研究和教育等,以促进非遗的传承和发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传承和保存人类文化多样性,也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和旅游业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对非遗的保护,更包括在保护的过程中与社群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和参与。
公约强调了社群参与的重要性,提倡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尊重社群的知识、实践和权益,鼓励社群自主参与非遗的传承和管理。
这种参与和合作的方式,有助于确保非遗的真实性和活力,同时也能增强社群的凝聚力和认同感。
综上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遗的定义是一种传统的实践、表演、表达、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器材、物品和文化空间,这些传统在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中得到传承,并被社群作为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予以认可。
公约旨在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并强调社群的参与和合作的重要性。
通过保护和传承非遗,我们可以实现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同时也为社群的凝聚和发展做出贡献。
保护非遗公约 六个标准
保护非遗公约六个标准
保护非遗公约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保护和传承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该公约包含了六个标准,分别是:
1. 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承。
传承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技能、价值观念、习俗等传递给后代,使其得以延续。
传承需要在社区、家庭、学校等不同层面进行,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2. 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社区居民的参与。
社区居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传承者,他们需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来,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传承和发展。
3. 尊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尊重当地文化和社区的意愿。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当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尊重当地文化和社区的意愿,避免对当地文化的不尊重和侵犯。
4. 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措施包括记录、保护、传承、研究等,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确保其得以传承和发展。
5. 传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播。
传播是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
技能、价值观念、习俗等传递给更多的人,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6. 合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国际合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全球共同的文化遗产,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共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促进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交流。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护和传承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回应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挑战,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威胁和危机。
本文将从公约的背景、内容、实施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约的背景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和危机。
一方面,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多样性的消失而逐渐消失;另一方面,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商业化和文化侵犯而受到破坏和剽窃。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二、公约的内容公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人类创造的、传承下来的、与自然和文化环境相互作用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和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庆活动、知识和实践、手工艺技能等。
2. 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和目标。
公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提出了保护、传承、促进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和目标。
3. 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和机制。
公约规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和机制,包括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研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等。
4. 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公约强调国际合作和交流的重要性,鼓励各国之间加强交流和合作,共同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公约的实施公约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各国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包括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媒体等。
公约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和体系。
各国应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构和专门部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研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计划。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3 GAITH/10/3.GA/CONF.201/11巴黎,2010年4月22日原件: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会议厅2010年6月22--24日临时议程项目11:审议各选举组的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问题ITH/10/3.GA/CONF.201/11 – page 2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第一届会议(2006年6月27--29日)上通过了其《议事规则》。
依照《议事规则》第13条第2款第(ii)项的规定,委员会的24个席位应根据各选举组缔约国的数目按比例分配。
大会决定,经分配后,每个选举组至少应拥有三个席位,虽然如此,大会仍然留有这样的可能性,即在第13条第2款增加一项,确定分配给每个选举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
因此大会决定下一届常会将重新审议这一问题,并确定这一项规定将以简单多数通过(第1.GA 3号决议)。
2. 2006年11月9日在随后的届会上(第一届特别会议),大会再次决定在下一届常会上审议席位数的上限问题,并重申如果就此事项做出决定,将由简单多数通过(第1.EXT.GA 3号决议)。
3. 在大会的第二届会议期间(2008年6月16--19日),公约的缔约国已达93个。
大会通过了第2.GA 9B号决议,决定在其下一届常会上审议席位的上限问题,并确定如果就此事项做出决定,将由简单多数通过,该项目应列入议程并在委员会选举之前审查。
24个席位在各选举组中按比例分配的情况如下。
4. 截至2010年6月24日,共有123个公约缔约国,各选举组根据缔约国数量按比例分配产生的席位分配情况如下:5. 上表所列的数字表明,根据缔约国数量按比例分配选举组的席位之后,所有选举组均至少占三个席位。
大会可考虑认定其第一届会议所通过的《议事规则》对于保证公平地理代表性已作了充分的规定,因此可考虑结束关于是否确定各选举组的席位数上限问题的审议。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2006年4月生效。
第一章第一条:公约宗旨本公约的宗旨如下:(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四)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第二条:定义在本公约中:(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按上述第(一)项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⒈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⒉表演艺术;⒊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⒋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⒌传统手工艺。
(三)“保护”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四)“缔约国”指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在它们之间也通用的国家。
(五)本公约经必要修改对根据第三十三条所述之条件成为其缔约方之领土也适用。
在此意义上,“缔约国”亦指这些领土。
第三条:与其他国际文书本公约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一)改变与任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相关的世界遗产根据 1972 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享有的地位,或降低其受保护的程度;(二)影响缔约国从其作为缔约方的任何有关知识产权或使用生物和生态资源的国际文书所获得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
第二章第四条:缔约国大会一、兹建立缔约国大会,下称“大会”。
保护非遗公约
保护非遗公约保护非遗公约是什么?保护非遗公约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该公约于2003年通过,旨在保护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和交流,以及尊重和维护各国的文化多样性。
为什么需要保护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们创造的、传承的、表现其生活方式、信仰、价值观念和世界观等方面的实践、表演、表达方式等。
这些传统知识和技能代表着人类文明的多样性和创造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然而,随着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失或丧失其原始特征的风险。
因此,保护非遗成为了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保护非遗公约中包括哪些内容?1. 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范畴,并将其分为口头传统与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与习俗、知识与实践相关技能三类。
2. 强调了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应该由当地社区和传承人主导,并应该在全社会中得到尊重和支持。
3. 提出了“保护、传承、促进、交流”四项具体工作原则,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加强研究与调查、开展教育与培训、推广宣传等方面。
4. 建议各国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保护这些遗产。
5. 鼓励国际合作和交流,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与理解。
如何执行保护非遗公约?1. 国际层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协助各国政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
同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将定期评估各国保护非遗的情况,并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
2. 国家层面:各国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加强研究与调查工作,为传承人提供培训和支持,并推广宣传相关知识。
同时,各国政府还应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对话。
3. 社区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应该由当地社区和传承人主导。
因此,社区应该积极参与非遗保护工作,并制定相应的保护计划和措施。
4. 个人层面: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传承和保护自己所处的文化遗产,同时也要尊重、理解和欣赏其他文化的独特之处。
保护非遗公约的意义是什么?1. 促进文化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和独特性。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5 GAITH/14/5.GA/10巴黎,2014年4月3日原件:英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五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第XII号会议厅2014年6月2日至5日临时议程项目10:选举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委员概要《公约》第5条规定,在教科文组织内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由24个公约缔约国组成。
第6条规定,大会每两年对半数委员会委员国进行换届。
需作出的决定:第5段ITH/14/5.GA/10 – page 21.《公约》第5条规定,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由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24个缔约国组成。
依照《公约》第6条,委员会委员国经选举产生,任期四年。
选举应遵循公平的地域分配和轮换原则。
大会每两年对半数委员会委员国进行换届。
大会还应选出填补空缺席位所需的委员会委员国。
委员会委员国不得连选连任两届。
委员会委员国应选派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有造诣的人士为其代表。
2. 依照大会《议事规则》第14条,秘书处在大会第五届会议开幕三个月前征询所有缔约国是否有意竞选委员会委员。
候选缔约国临时名单见ITH/14/5.GA/INF.10号文件。
3. 根据《公约》第26.5条,“凡拖欠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为委员会委员”;此外,“已当选为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6 条规定的选举之时终止”。
4. 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遵循大会《议事规则》第15条的规定,尤其是第1款的规定:“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但如果按地域分配的候选国之数目等于或少于需填补的席位数,则无需进行选举,直接宣布候选国当选”。
5. 大会可以考虑通过如下决议:决议草案 5.GA 10大会,1. 审议了 ITH/14/5.GA/10号文件,2. 忆及《公约》第5和第6条以及其《议事规则》第IV章,3. 还忆及第 5.GA 9号决议,4. 选举下列12个缔约国担任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委员,从当选之日起,任期四年:第I组:第II组:第III组:第IV组:第V(a)组:第V(b)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本介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本介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基本介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的,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公约。
该公约的目标是鼓励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促进其保护,以维护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和互相尊重。
公约内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包括前言和12个章节,囊括了定义、保护、国际合作、传承和发展等多个方面。
下面是公约的具体内容:1. 定义:公约明确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包括了口传统、表演艺术、习俗、知识和实践、文化空间等多个方面。
2. 保护:公约强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鼓励各国政府通过立法、行政措施和财政支持等多种手段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3. 国际合作:公约提倡各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同时,公约还鼓励各国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和民间机构之间的合作。
4. 传承: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鼓励各国政府采取措施提高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并传授相关技能和知识。
5. 发展:公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鼓励个国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6. 标示:公约为落实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创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名录包括了符合公约标准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
7. 表彰:公约设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卓越奖,以表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或机构。
8. 培训:公约强调培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非常重要,鼓励各国政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9. 研究:公约认为研究对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也很重要。
因此,公约鼓励各国政府进行相关研究,并与其他国家和组织开展研究合作。
10. 信息交流:公约认为信息交流是非常重要的,鼓励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交流,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合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3 GAITH/10/3.GA/CONF.201/12巴黎,2010年4月22日原件:法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会议厅2010年6月22--24日临时议程项目12:选举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委员需作出的决定:第8段ITH/10/3.GA/CONF.201/12 – page 21.《公约》第5条规定,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由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24个缔约国组成。
依据该《公约》第6条,委员会委员国由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应符合公平的地理分配和轮换原则,委员会委员国不得连选连任两届。
2. 大会在其第一届会议上决定委员国的选举应以教科文组织选举组为基础,不言而喻,“第V组”由非洲和阿拉伯国家两个独立的小组组成(《议事规则》第13.1条)。
大会还决定,在由24个委员组成的委员会中,应根据每个选举组缔约国的数目按比例分配委员会席位,但分配结束时,每个选举组至少应分得三个席位(第13.2 (ii)条)。
3. 大会每两年对半数委员会委员国进行换届。
大会在其第二届会议上(2008年6月)更换了政府间委员会的半数委员国。
4. 截至2010年6月24日,《公约》缔约国达123个:ITH/10/3.GA/CONF.201/12 – page 3 5. 大会应该依据《公约》和《议事规则》来分配席位。
截至2010年6月24日,各选举组根据缔约国数量按比例分配产生的席位的情况如下(考虑到大会第一届会议以来所采用的四舍五入的做法):6. 根据大会《议事规则》第14条的规定,秘书处在第三届大会召开3个月之前征询所有缔约国是否有意竞选委员会委员。
缔约国候选者临时名单见ITH/10/3.GA/CONF.201/INF.12.1.7. 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依据《大会议事规则》的第15条,尤其是第一段:“委员会委员国的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但如果按地域分配的候选国之数目等于或少于需填补的席位数,则无需进行选举,直接宣布候选国当选”8. 大会可以考虑通过如下决议:第3.GA 12号决议草案大会,1.审议了ITH/10/3.GA/CONF.201/12号文件,2.忆及《公约》的第6条,3.还忆及《议事规则》的第13条,4.决定针对第三届会议的选举问题,委员会的24个席位在选举组中的分配如下:第I组,*个席位;第II组,* 个席位;第III组,* 个席位;第IV组,* 个席位;第V组(a),* 个席位;第V组(b),* 个席位;5.选举如下12个缔约国担任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委员,从选举之日算起,任期四年:第 I 组:第 II 组:第 III 组:第 IV 组:第 V(a)组:第 V(b) 组:。
《非遗公约》名录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国际条约,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该公约,各缔约国需要定期向委员会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实施保护计划和措施的报告。
委员会会将这些信息汇总,更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向各缔约国提出建议和意见。
截至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
其中,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收录了34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收录了7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实践名册收录了1项优秀实践。
此外,委员会还会根据各缔约国的报告和其他信息来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各缔约国提出保护建议和意见。
委员会还会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共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总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和合作平台,有助于促进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非遗公约”在我国有什么用
“非遗公约”在我国有什么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前言:2003年11月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4年8月该公约在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批准中国加入该“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不仅表明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同时约定了缔约国的责任与义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在该公约获得30个国家签署时即开始生效。
届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不再继续审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将由参加该公约的各国政府具体实施。
我国有着五千多年的历史,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的国家。
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我国适用的重要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 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我国参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标志着我国通过法律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有了新的进步,有利地促进了我国各级政府及文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内容上规范了国家级与国际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总政策的制定,通过相应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作为主体,采用合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措施、技术或者行政措施,也包括必要的财政措施,通过诸多方式的措施不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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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 2 GA限量分发ITH/08/2.GA/CONF.202/Resolutions 巴黎,2008年6月19日 原件:英文/法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 会议厅 2008年6月16日至19日2.GA 2号决议大会,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2 号文件;2. 忆及其《议事规则》第3条;3. 选举Chérif Khaznadar先生(法国)为大会主席;4. 选举Francisco López Morales先生(墨西哥)为大会报告员;5. 选举保加利亚、印度、塞内加尔和保加利亚为大会副主席。
2.GA 3号决议大会,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3 Rev.号文件;2. 通过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其第二届会议(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2008年6月16日至19日)议程。
大会第二届会议议程议程项目:文件:1. 会议开幕2. 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ITH/08/2.GA/CONF.202/23. 通过议程ITH/08/2.GA/CONF.202/3 Rev.4. 关于委员会活动的报告ITH/08/2.GA/CONF.202/45. 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草案ITH/08/2.GA/CONF.202/56. 给委员会提供咨询援助ITH/08/2.GA/CONF.202/67. 确定缔约方给基金捐款的统一比率ITH/08/2.GA/CONF.202/78. 基金资金使用计划草案ITH/08/2.GA/CONF.202/89. 遴选公约徽标ITH/08/2.GA/CONF.202/9之二10. 审查和可能修正《大会议事规则》ITH/08/2.GA/CONF.202/1011.1.EX.GA 3号决议的后续行动ITH/08/2.GA/CONF.202/9 Annex12. 选举委员会委员ITH/08/2.GA/CONF.202/913. 其他事项14. 会议闭幕资料文件:实用资料ITH/08/2.GA/CONF.202/INF.1 暂定与会者名单ITH/08/2.GA/CONF.202/INF.2 委员会侯选国名单ITH/08/2.GA/CONF.202/INF.3 临时日程安排ITH/08/2.GA/CONF.202/INF.4 往届会议简要记录缔约国名单(截至2008年6月19日)2.GA 4号决议大会,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2. 忆及《公约》第30条;3. 注意到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附件中所载的、委员会关于其2006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活动报告,并感谢委员会所做的出色工作;4. 请总干事按照《公约》第30条第2款向教科文组织大会提交报告。
2.GA 5号决议大会,1. 审议了ITH/08/2.GA/CONF.202/5号文件;2. 忆及其1.GA 7A号决议;3. 批准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业务指南》;4. 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源的可能途径的增补指南提交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5. 还请总干事在基本文件中以教科文组织的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和传播《公约》法定机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所有文件以及公约的文本,并请他为本册基本文件作序。
目录段次第1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 - 58 1.1 列入《急需保护名录》 1 - 18 1.2 列入《代表作名录》19 - 3334 - 42 1.3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1.4 最能反映《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3 - 58 第2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和国际援助59 - 752.1 基金的资金使用方针59 - 60 2.2 国际援助61 - 75 第3章参与实施《公约》76 - 9576 - 86 3.1 各社区、团体以及适当的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所的参与3.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87 - 95 第4章缔约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96 -114条款《公约》的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委员会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大会《公约》缔约国大会ICH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代表作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急需保护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委员会第一届会议 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1.GA 大会第一届会议 委员会第二届会议 委员会第二届特别会议第1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1.1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第7(g)(i)和17条列入名录的标准 61. 要求申报缔约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说明要求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U.2 a. 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护;(或)b. 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得到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
U.3 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绎、传播该遗产。
U.4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他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
U.5 该遗产已按第11和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U.6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已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约》第17条第3款,将该遗产列入名录。
申报程序 62. 要求申报缔约国采用本《业务指南》附件中的申报表,让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参与申报准备工作。
3. 如果遗产位于多个缔约国,则鼓励缔约国多国联合申报。
4. 在委员会评估之前,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其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而不影响其根据《公约》获得国际援助的权利。
申报审查5. 为了方便委员会评估,根据《公约》第9.1条,最好由一家以上经认证的咨询组织,和(或)根据《公约》第8.4条,由一家或多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拥有公认权限的公营或私营机构和/或私人审查申报。
申报不得由提交申报的缔约国的国民审查。
6. 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条件是否符合列入名录的标准。
7. 每次审查都应评估遗产的生存能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性。
同时,还应评估遗产消失的风险,消失的原因既包括缺乏保护手段,也包括全球化进程和社会变革进程。
8. 这些审查的报告应包括建议委员会将申报遗产列入或不列入名录。
委员会的评估和决定9. 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所有申报的概览,包括摘要、审查报告和有关缔约国的所有反应。
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查阅。
10. 评估之后,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应该将遗产列入《急需保护名录》。
特别急需办理的申报 611.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且按照U.6标准,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有关缔约国加速提交申报材料。
在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将与有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按个案建立的程序,尽快评估申报材料。
12. 任何缔约国(包括遗产所在缔约国)、有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关注特别紧急的个案。
有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
将遗产从《急需保护名录》中删除13. 如果委员会在评估保护计划执行情况后,认为某项遗产不再符合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某一项或多项标准,则可将该遗产从名录中删除。
将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14. 一项遗产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名录》和《代表作名录》。
但缔约国可申请将一项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个名录。
此种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符合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申报程序和时限提交。
更新和发布《急需保护名录》15. 列入名录的遗产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应提供给秘书处查阅,并尽可能让公众能够在线查看。
16. 应委员会要求,秘书处主要通过《公约》网站,每年发布一次最新《急需保护名录》。
印刷版将在两年一次的缔约国大会上出版。
时间表--程序纵览1 6 17. 第1阶段:筹备和提交当年9月1日可要求委员会提供筹备性援助的最后期限。
第1年3月31日秘书处必须收到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
此日期之后收到的申报材料将在下一周期审查。
第1年6月1日秘书处处理申报材料的最后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到申报材料。
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
1大会批准了第一次列入该名录的过渡时间表(见下文第18段)。
第1年9月1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所需申报补充材料(如有)的最后期限。
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可在下一周期补充完整。
第2阶段:审查第1年9月委员会为每个申报文件选择一个或多个咨询组织、科研院所和/或专家,负责审查。
第1年10月至第2年4月审查。
第2年3月 31日为了对申报进行适当审查,审查员要求缔约国提交补充材料的最后期限。
第2年5月1日秘书处将有关审查报告转交申报缔约国。
第2年8月1日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交委员会委员。
申报文件和审查报告还应供缔约国在线查阅。
第3阶段:评估第2年9月委员会评估申报材料并做出决定。
18 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过渡时间表 62008年10月1日在准备申报材料方面申请初步协助的截止日期。
2008年11月审批初步协助申请。
2009年3月15日秘书处接收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
2009年4月15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完成申报所需的补充材料的截止期限。
如申报资料不齐,可于下一个周期补齐(2010年)。
2009年4月委员会关于审查各申报资料评审员的决定。
2009年4月至6月20日申报列入评查人的审查。
2009年6月25日为了对申报进行适当审查,缔约国提交申报评审员所需补充材料的截止日期。
2009年7月1日秘书处向申报的缔约国转交相关的审查报告。
2009年8月秘书处向委员会委员转交审查报告。
申报资料以及考察报告应放在公约网站,供缔约国参考。
2009年9月委员会对第一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申报进行评估。
1.2列入《代表作名录》第7(g)(i)和16条列入名录的标准 619. 将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文件中证明拟议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R.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R.2 将该遗产列入名录将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反映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证明人类创造力。
R.3 拟订的保护措施可保护并宣传该遗产。
R.4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他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