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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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 2 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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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H/08/2.GA/CONF.202/Resolutions 巴黎,2008年6月19日 原件:英文/法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二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第II 会议厅 2008年6月16日至19日
2.GA 2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
2.GA/CONF.202/2 号文件;
2. 忆及其《议事规则》第3条;
3. 选举Chérif Khaznadar先生(法国)为大会主席;
4. 选举Francisco López Morales先生(墨西哥)为大会报告员;
5. 选举保加利亚、印度、塞内加尔和保加利亚为大会副主席。
2.GA 3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
2.GA/CONF.202/3 Rev.号文件;
2. 通过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其第二届会议(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2008年
6月16日至19日)议程。
大会第二届会议议程
议程项目:文件:
1. 会议开幕
2. 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ITH/08/2.GA/CONF.202/2
3. 通过议程ITH/08/2.GA/CONF.202/3 Rev.
4. 关于委员会活动的报告ITH/08/2.GA/CONF.202/4
5. 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草案ITH/08/2.GA/CONF.202/5
6. 给委员会提供咨询援助ITH/08/2.GA/CONF.202/6
7. 确定缔约方给基金捐款的统一比率ITH/08/2.GA/CONF.202/7
8. 基金资金使用计划草案ITH/08/2.GA/CONF.202/8
9. 遴选公约徽标ITH/08/2.GA/CONF.202/9之二
10. 审查和可能修正《大会议事规则》ITH/08/2.GA/CONF.202/10
11.
1.EX.GA 3号决议的后续行动ITH/08/
2.GA/CONF.202/9 Annex
12. 选举委员会委员ITH/08/2.GA/CONF.202/9
13. 其他事项
14. 会议闭幕
资料文件:
实用资料ITH/08/2.GA/CONF.202/INF.1 暂定与会者名单ITH/08/2.GA/CONF.202/INF.2 委员会侯选国名单ITH/08/2.GA/CONF.202/INF.3 临时日程安排ITH/08/2.GA/CONF.202/INF.4 往届会议简要记录
缔约国名单(截至2008年6月19日)
2.GA 4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
2.GA/CONF.202/4号文件;
2. 忆及《公约》第30条;
3. 注意到ITH/08/2.GA/CONF.202/4号文件附件中所载的、委员会关于其2006年11
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活动报告,并感谢委员会所做的出色工作;
4. 请总干事按照《公约》第30条第2款向教科文组织大会提交报告。
2.GA 5号决议
大会,
1. 审议了ITH/08/
2.GA/CONF.202/5号文件;
2. 忆及其1.GA 7A号决议;
3. 批准修正后的并作为本决议附件的《业务指南》;
4. 请委员会将有关《公约》的影响、其徽标的使用以及充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资源
的可能途径的增补指南提交大会第三届会议批准;
5. 还请总干事在基本文件中以教科文组织的六种工作语言出版和传播《公约》法定机
构起草、通过和批准的所有文件以及公约的文本,并请他为本册基本文件作序。
目录段次第1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 - 58 1.1 列入《急需保护名录》 1 - 18 1.2 列入《代表作名录》19 - 33
34 - 42 1.3 将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遗产列入《代表
作名录》
1.4 最能反映《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43 - 58 第2章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和国际援助59 - 75
2.1 基金的资金使用方针59 - 60 2.2 国际援助61 - 75 第3章参与实施《公约》76 - 95
76 - 86 3.1 各社区、团体以及适当的个人、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科研院
所的参与
3.2 非政府组织与《公约》87 - 95 第4章缔约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96 -114
条款《公约》的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委员会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总干事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大会《公约》缔约国大会
ICH 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代表作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急需保护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委员会第一届会议
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
1.GA 大会第一届会议
委员会第二届会议
委员会第二届特别会议
第1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1.1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第7(g)(i)和17条
列入名录的标准 6
1. 要求申报缔约国,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要求申报人在申报文件中
说明要求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U.1 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U.2 a. 尽管社区、群体,或适当个人和缔约国均做出了努力,
该遗产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急需保
护;(或)
b. 该遗产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得到保护,将难以为
继,因此,该遗产特别急需保护。
U.3 制订保护措施,使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能够继续演
绎、传播该遗产。
U.4 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他
们自愿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已得到了申报。
U.5 该遗产已按第11和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领土非物质
文化遗产清单。
U.6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已与有关缔约国正式协商,根据《公
约》第17条第3款,将该遗产列入名录。
申报程序 6
2. 要求申报缔约国采用本《业务指南》附件中的申报表,让社区、群
体,或适当有关个人参与申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