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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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也会出现债务转移的情况,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接下来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的案例,欢迎大家阅读!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从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特征:(1)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3)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

(6)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

代为履⾏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代为履⾏是指由第三⼈为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

⽽债务承担则是合同规定的债务⼈应负担的义务的情况。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代为履⾏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规定。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代为履⾏与债务承担的区别是什么代为履⾏是指由第三⼈为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

⽽债务承担则是合同规定的债务⼈应负担的义务的情况。

⼀、在债务承担中,债务⼈和债权⼈与第三⼈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债务转移协议需经债权⼈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效⼒债务承担由于债务⼈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承受,债务承受⼈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直接关系到债权⼈债权的实现,从保护债权⼈的⽬的出发,《民法典》规定债务⼈和第三⼈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需经债权⼈同意才能⽣效,发⽣债务转移的效⼒。

在此,债务⼈与第三⼈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对债权⼈发出的要约,债权⼈的同意即是承诺,债务转移协议的内容始发⽣效⼒,债权⼈与债务⼈的原合同消灭,⽽与第三⼈成⽴了新的合同。

正是在此意义上,德国民法理论上将债务转移作为合同消灭的原因。

在转移⽅式上,除了《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和第三⼈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外,理论上债权⼈亦可与第三⼈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三⼈承受债务⼈所负合同义务,在此种⽅式下,债务转移是否需经债务⼈同意?通说认为,第三⼈承受债务⼈的合同义务对于债务⼈来说并⽆不利,只有益处,故⽆须经其同意,惟需通知债务⼈。

⽽对于《民法典》所规定第三⼈履⾏合同,由于第三⼈不是合同当事⼈,只是债务⼈的履⾏辅助⼈,⽆需第三⼈同意即可在债权⼈与债务⼈间⽣效,第三⼈是否同意履⾏只关系债务⼈对债权⼈所负的合同义务是由债务⼈本⼈履⾏还是由第三⼈代替履⾏。

即使其不同意,债权⼈和债务⼈之间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债务转移合同,由于第三⼈承受了债务⼈的债务,完全代替了债务⼈的地位,与债权⼈成⽴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其对债权⼈负有履⾏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原债务⼈对债权⼈基于原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债务转移和第三方代付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转移和第三方代付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转移和第三⽅代付的区别是什么债务转移是合同的债权⼈、债务⼈与第三⼈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承担。

委托付款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向其债务⼈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务⼈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付款项。

他们之间是有所区别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债务转移和第三⽅代付的区别是什么区别在于债务是否发⽣了实际转移。

债务转移与委托付款两者间的区别其⼀、从两者定义上看。

债务转移⼜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与第三⼈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承担。

债务转移必须三⽅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

委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向其债务⼈开具付款委托书,委托债务⼈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该第三⽅⼀般为债权⼈的债权⼈)⽀付款项。

该付款委托书由债权⼈径直交给债务⼈,或先交给第三⽅,由第三⽅持付款委托书出⽰给债务⼈,然后债务⼈把款项⽀付给第三⽅。

诸如甲⽅⽋⼄⽅⼯程款,⼄⽅委托甲⽅付款给丙⽅即属此种情况。

其⼆、从实现⽅式上看。

债务转移必须以合同的⽅式进⾏,三⽅还必须就债务转移达的⼀致的意思表⽰,否则不发⽣转移效果。

债务⼈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应当经债权⼈同意。

⽽当事⼈采取委托付款的情形下,由于是债权⼈委托其债务⼈代为向第三⽅⽀付款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不发⽣改变,第三⽅与债务⼈之间没有产⽣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委托付款与债务转移两者在实现⽅式上有所不同,债务转移较之委托付款的实现⽅式上更为严格。

其三、从法律后果上看。

在债务转移中,出让⽅(原债权⼈)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由作为第三⽅的受让⽅代替其债权⼈地位。

这样⼀来,第三⽅与原债务⼈之间形成了新的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原债务⼈违约,则第三⽅可直接向原债务⼈主张权利。

委托付款的法律后果是在当事⼈采取委托付款的情形下,债权⼈委托其债务⼈代为向第三⽅⽀付款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并没有发⽣改变,第三⽅与债务⼈之间并没有产⽣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浅谈合同法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

浅谈合同法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

浅谈合同法中的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确立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与债务转移制度,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这两条规定在理解上存在着不同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该相关规定,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浅显的探讨。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债务转移的性质、特征《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3)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

(6)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

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形式。

关于第六十四条所称的“当事人”,一种意见认为该当事人不应包括第三人,即自己不应约定由自己履行。

如果是自己约定由自己履行,就是自己同意履行。

因此该当事人即仅指第三人以外的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这是一种狭义的理解。

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理解与辨析

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理解与辨析

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的理解与辨析《民法典》颁布前,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早已经得到一定的应用。

而《民法典》第524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弥补了立法缺失,明确了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自实施以来,被广泛应用。

但该规定略显单薄,仅为概括性描述,缺乏对该制度的全面深入解读,在具体适用中存在较多争议,具体包括合法利益第三人的范围、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该制度适用的法律效果。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相对性债之关系具有相对性,自债权人角度言之,其只得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自债务人角度言之,其只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的履行。

但若机械性地遵循债的相对性理论,会影响对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会对债的关系的相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故在特殊情况下,应突破债的相对性,允许对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

该突破具有其合理性。

1.不会侵害债权人的权益。

一般而言,第三人代为履行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可以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其没有拒绝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必要。

但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在特殊情形下,第三人代为履行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违背债权人的意愿。

《民法典》第524条第一款就规定了代为履行的排除适用,即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同时,该条还对第三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必须是对债的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

2.不会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发生法定债权转让的效果,债务人只需变更清偿对象,从向债权人履行变为向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履行,而这并未加重债务人的负担。

如果第三人代为履行后,放弃向债务人追偿,则债务人将因此获益。

3.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权益。

若严格遵守债的相对性,则第三人将无法介入到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关系中,但有些第三人与债务履行具有利害关系,若无法介入,将对第三人产生不利益。

代为履行制度明确了若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其有权代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受领,这有利于第三人实现自己的权益。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7篇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7篇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7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对某项合同债务进行转让,双方为明确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区分1. 债务转让:债务转让是指甲方将其在某个合同项下的债务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乙方承担的行为。

债务转让完成后,乙方将取代甲方的地位,承担原属于甲方的债务义务。

2. 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是指乙方在甲方的授权下,代替甲方履行某个合同项下的义务。

代为履行期间,乙方并非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是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行动。

二、转让事项甲方将某个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部分债务)转让给乙方承担。

具体转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金额、履行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

双方将在附件中详细列明转让事项清单。

三、双方声明与保证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债务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2. 乙方保证承担转让后的债务,按时履行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 双方保证在债务转让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

四、转让程序1. 双方签订本债务转让协议。

2. 向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发出债务转让通知,并征得同意。

3. 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等。

4. 乙方承担转让后的债务,按时履行义务。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如实告知债务情况或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承担转让后的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债务第三人履行与合同第三人的区别,如何理解?

债务第三人履行与合同第三人的区别,如何理解?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债务第三人履行与合同第三人的区别,如何理解?如果将债务转给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取代原来的债务人承担原合同责任。

而合同第三人,就是承担合同中属于他自己的一部分,至于其他部分可以有权利不承担。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不少见,而理解这一含义的要点就是区别第三人履行与其他合同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关于债务第三人履行与合同第三人的区别,如何理解的参考。

其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保证人的区别。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由此可知,(1)、保证是第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至于,第三人是否同意不属构成要件,当然第三人一般是同意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不然的话,债务人也不会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因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约定由第三人承担义务。

(2)、保证中的第三人产生为履行的效力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发生的,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相反,约定了由第三人先行履行,债权人也应先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3)合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未履行时,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具有诉讼与强制执行力,而第三人代为履行则不负义务,法律后果由债务人承担。

其二,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受让人的区别。

《合同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与效力,合同债务的承担学界一般称为,转让的义务承担与并存的义务承担。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精)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精)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2-7-20浏览次数:9081字体大小:大中小(一)案情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1995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

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贷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500吨大米。

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l000吨大米。

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

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

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某贸易公司(即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

被告表示同意接收。

但在收到货物以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l500吨的全部货款。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l 400吨大米的货款,同时原告、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对本案中的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交付500吨大米给被告,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而第三人未能交足500吨大米,可见是第三人构成对被告的违约,应由第三人承担违约的责任,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并未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第三人只是代替原告履行债务。

如果第三人不完全履行合同,应由原告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全部货款,也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原告未构成违约,被告无权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协议书债务转移异同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协议书债务转移异同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协议书债务转移异同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

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二、那么,什么又是债务转移呢?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同时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由此可知,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从本案看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之区别

从本案看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之区别

从本案看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之区别2003-05-27 来源:人民法院报朱学军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业务往来。

2001年10月,双方对账,甲公司尚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承诺该款于2002年3月付清。

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款。

在乙公司向甲公司催款过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言明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货款5万元由丙公司于2002年8月前偿还给乙公司。

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其与丙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的事实通知了乙公司。

2002年5月,乙公司收到丙公司给付的2万元。

2002年8月,丙公司未能按约将剩余的3万元偿还给乙公司。

乙公司于2002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剩余货款。

在本案中,要明确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付款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本案中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债务是否已发生了转让,或者说,丙公司给付乙公司2万元的行为究竟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还是第三人的履行行为。

依据民法通说,第三人履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

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狭义的债务转让又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并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

在广义的债务转让中,原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债务受让人)得以承受债务,并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在形式上与第三人履行相同,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一方面,广义的债务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原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成为债务人,即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其所履行合同的行为是依据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也得以直接请求该第三人履行合同。

在该第三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而在第三人履行情形下,原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不发生变化,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并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3篇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3篇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3篇篇1本协议旨在明确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区分,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维护交易秩序及法律公平。

鉴于双方已充分了解协议内容,经友好协商,共同订立如下条款:一、定义及概述1. 债务转让:指原债务人将其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债务转让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和债权人。

2. 代为履行:指第三方基于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代为履行常见于合同关系中,由第三方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1. 主体不同:债务转让涉及原债务人、新债务人和债权人三方主体,其中原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新债务人承担;而代为履行则涉及债权人与代为履行的第三方主体,原债务人仍承担债务责任。

2. 法律关系不同:债务转让导致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新债务人承担新的债务关系;代为履行则是在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由第三方代为履行。

3. 法律效果不同:债务转让后,新债务人承担原债务人的法律义务,债权人的权利随之转移;代为履行后,原债务人仍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方代为履行的行为不能免除原债务人的义务。

三、协议内容鉴于上述区分,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中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 转让合同:本协议约定将原债务人承担的一项债务(具体金额、履行期限等详见附件)转让给新债务人承担。

双方应确保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 代为履行:本协议约定第三方代债务人履行部分义务(具体义务范围详见附件)。

代为履行的行为不影响原债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

3. 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违约方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或违约责任。

4.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条款篇2合同协议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某合同债务转让事宜进行协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债务转让概述合同债务转让,是指原债务人(甲方)将其在特定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乙方)承担的行为。

本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

本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

本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本案是涉及到一个债务的问题,具体来说,是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取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处理方式。

这涉及到法律、经济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的因素,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在法律上,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法或不愿意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提出要求,并将履行的任何费用转嫁给债务人。

第三人在履行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讨费用,并向债权人要求赔偿。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权利转移给另一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会直接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务转移有时被视为一种具有交易性质的债权差异,通常发生在债权人需要出售其债权或债务的情况下。

在处理一个债务时,我们需要考虑到债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在一些情况下,第三人代为履行可能更为有效,而在其他情况下,债务转移可能更为合适。

以下是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1.债务的性质。

当涉及到具有独特性质的债务或资产时,债务转移可能比第三人代为履行更为合适。

这可能是因为具有独特性质的债务或资产可能需要特别的技能或知识来履行,或者可能与特定的地点或人员有关。

2.债务双方的关系。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决定采用哪种处理方式的另一个因素。

例如,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那么第三人代为履行可能更为适合,因为这可以避免破坏他们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不良关系,那么债务转移可能更为合适,因为这可以消除他们之间的联系。

3.字面意思。

在一些情况下,字面意思可能有助于决定采用哪种处理方式。

例如,在合同规定中,可能会明确规定是采用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

4.时间和成本。

最后,处理债务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时间和成本。

一些债务处理方式可能比其他方式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权衡时间和成本的影响。

浅析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浅析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

浅析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发布时间:2021-02-24T15:01:21.723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7期作者:陈茂训[导读] 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这两种制度都有第三人的涉入,但两者在形成方式、生效条件、第三人法律地位、第三人责任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浙江省文成县 325300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这两种制度都有第三人的涉入,但两者在形成方式、生效条件、第三人法律地位、第三人责任等方面均存在不同之处。

由于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这两者的规定不够详细,理论界观点也存在较大争议,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出现大量纠纷案件,不同法院出现完全相矛盾的判决。

本文通过详述两种制度的不同之处,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认定标准加深对这两种制度的理解。

一、由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概念1.由第三人履行的概念第三人履行又称第三人清偿,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行为。

1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个条文的研究上学术界虽然存有争议,但通说认为第65条就是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制度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般情况下理解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告知债权人合同债务由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

在这种情形下第三人并未涉入原债权债务关系,原合同主体也并未发生变更,第三人并未成为债务人且不与债权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

债权人通过第三人的履行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且第三人自愿代债务人履行也就不存对第三人的不利情形,因此从我国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则和利益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出发,由第三人履行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行为就是有效的。

2.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共同或取代债务人负担合同义务。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范本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范本

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范本合同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混淆在一起,从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区分两者的关系,在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合同法》第84条之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义务的转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合同义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承担,即依据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另外一种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很显然,我国的《合同法》上的债务转移是狭义的债务转移,它和代为清偿一起构成广义的债务转移的内容。

从以上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主要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第一,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

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为有效。

而代为清偿并不是合同义务的转移,无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往往由第三人单方面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代为清偿的协议。

而代为清偿的协议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

因此,只对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在实践中,还存在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和合同义务部分转移的情况。

前者是指由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后者是指原债务人也未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情况。

但不管哪种情况,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并取得债权人同意。

第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是合同关系的主体,是当事人。

如果第三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向其要求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

如果第三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瑕玼,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或有关履行瑕玼的责任,而只能向债务人主张。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5篇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5篇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5篇篇1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一、转让合同债务转让的概念转让合同债务转让是指原债权人将其债权与当事人的合同债务一并转让给他人,即债权与债务的双重转移。

原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同时也将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债务一并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原债权人不再是合同债权人,新的债权人成为了合同的债权人,同时也成为了债务人。

二、代为履行的概念代为履行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履行合同义务,便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

委托代为履行的一方仍然保留着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是通过第三方实现了合同的履行。

三、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1、权利转移与义务转移转让合同债务转让是指债权与债务的双重转移,即原债权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而代为履行仅仅是指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原债权人仍然保留着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关系变更与代理关系建立转让合同债务转让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债权与债务的转移,即要经过新的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签订转让合同,从而改变合同关系。

而代为履行是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代理人并不与合同的对方建立合同关系,只是建立了代理关系。

3、法律后果不同转让合同债务转让是通过合同方式来实现债权与债务的转移,属于一种合法的行为。

而代为履行是在原合同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替代性履行方式,其法律后果主要还是由原债务人承担。

四、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适用场景1、当原债权人需要退出合同关系时,可以选择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当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法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选择代为履行。

2、当当事人需要将合同义务交给他人履行时,可以选择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当当事人需要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选择代为履行。

3、当合同中的债务不是由原债务人亲自履行时,可以选择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当合同中的债务需要委托第三方履行时,可以选择代为履行。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合同协议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第三方存在一项债务关系,现甲方拟将其对第三方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转让给乙方,双方就债务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声明与保证1. 甲方保证其对第三方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该债权无争议、无担保、无优先权负担。

2. 乙方确认并同意接受甲方的债务转让,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义务。

二、债务转让条款1. 转让事项:甲方将其对第三方所负有的部分或全部债务转让给乙方。

2. 转让效力: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将替代甲方成为第三方的新债务人,甲方在原有债务关系中的义务得到乙方承担。

3. 转让价格: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或计算方式向甲方支付债务转让的对价。

4. 转让登记:甲方和乙方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债务转让的登记手续。

三、代为履行条款1. 在某些情况下,甲方可能无法直接履行其债务,此时甲方可请求乙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请求后,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代为履行甲方对第三方的债务。

2. 代为履行的行为应当得到第三方的同意,否则不影响甲方原有的债务责任。

3. 代为履行的具体事项、范围和条件等,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四、双方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应相互协作,共同办理债务转让和代为履行的相关事宜。

2. 乙方应按约定承担债务转让后的义务,确保及时履行债务。

3. 甲方应保证其对第三方的债权无争议,并承担因债权争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 乙方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债权或遭受其他损失,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转让后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及第三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之探析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之探析

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之探析【正文】在民间借贷的审判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第三人为借款人出具承诺“保证还钱”、“代为还钱”“帮他还钱”等等,由于其承诺的方式和内容不同,该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可能不同。

一、问题的引出案例一:甲借了乙1000元钱,双方对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书面约定;由于乙不放心,故甲找来好友丙,丙书面承诺“由丙作为担保人,如果甲到期不偿还乙的借款,由丙保证偿还”。

案例二:事实同上;但是,由于乙不放心,故甲找来好友丙,丙书面承诺“如果甲到期不偿还乙的借款,由丙代为偿还”。

案例三:事实同上;借款到期,甲无力偿还,甲找来好友丙,三人签订补充协议“甲只用偿还500元,剩余500元借款由丙代甲偿还。

”案例四:事实同上;另外,由于丙欠甲1000元,故甲与丙约定,由丙代甲来偿还上述借款。

在上述四个案例中的丙是否均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实际上,这可能涉及到几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等,故有必要进行分析。

二、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的区别(一)概念梳理合同转让依据转让内容不同可分为: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其中,合同义务的转移也可称为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

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负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也可称为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狭义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并存的债务承担,也可称为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之中,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现象。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第三人并未成为合同当事人,只是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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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
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

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二、那么,什么又是债务转移呢?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同时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由此可知,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三、综上所述,我们可知两者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1、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也就是说,债务转移时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2、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将加入原合同或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合同债务的全部转移,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即使是债务部分转移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合同当事人。

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主体,第三人只能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对待。

3、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故而该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当出现债务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结合此案,我认为甲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的行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而非甲之债务转移。

首先,三方并没有达成债务转移协议;其次,第三人丙公司并没有参与到原合同关系中去,而成为合同当事人。

甲与乙公司达成的同意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协议,并不能视为乙公司对债务转移的同意,丙公司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应由甲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只能是甲方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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