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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取消 6 项兽药相关的证明事项

农业农村部公布取消 6 项兽药相关的证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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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

取消6项兽药相关的证明事项

2019年4月1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1号,公布了农业农村部决定取消的25项证明事项。

与兽药相关的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包括以下六类:

涉及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类(表1):1)申请新兽药临床试验

所需的证明文件,试验承担单位资质证明、兽药GMP 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使用一类病院微生物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2)申请进口兽药申请所需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所需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证书、进口兽药

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

综合治理兽用抗菌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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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6

涉及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表2)3类:1)兽药注册需要提交的证明性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 合格证、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临床试验批准文件、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批准性文件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2)部本级兽药广告审查所需证明文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

文号、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药注册证书、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的复印件,取消后不再提交。3)高致病性动物疫病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提交的证明,拟使用实验室的同意使用证明材料,取消后提交书面承诺。█

技术创新服务养殖,普莱柯推普伪净解决伪狂犬病变异难题

2019年5月19日,以“挑战、机遇、开拓、创新”为主题的第十七届中国畜牧业博览会在武汉开幕。期间,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国内首个变异毒株猪伪狂犬病灭活疫苗(HN1201-ΔgE 株)——普伪净®。

兽药广告审查表doc

兽药广告审查表doc

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广告主: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一栏,如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填写,但需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其中“文字内容”包括影视、广播广告语言和文字内容。

3.本表一式五份。存档一份,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一份。申请人三份,其中包括送发布地广告审查机关一份。

申请编号: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10.23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第四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

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六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第七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医药广告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9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改>》(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22日)修改

【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5.04.07

【实施日期】1995.04.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29号)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长刘江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兽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兽药管理条例》、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及兽药技术标准;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新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研究资料技术要求

新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研究资料技术要求
9 检验用强毒株代号和来源 10 检验用强毒株纯净、毒力、含量测定、血清学鉴定等试验的详细方 法和结果
三、 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生产用菌(毒、虫)种及检验用强毒株来源和特性(442公告)
代号 来源、历史(分离、鉴定、选育或构建) 滴度 血清学特性或特异性 细菌、病毒的形态
培养特性、生化特性
病毒对细胞的适应性、细菌最适培养基的选择
兽用生物制品分类(442公告)
新药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预防用 (疫苗) 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 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销售的制品 1.新毒株;2.保护性抗 原谱、DNA、多肽序 列不同;3.表达体系或 细胞基质不同;4.非纯 化改为纯化;5.全细胞 改为组份;6.单苗变联 苗; 7.改变靶动物、给药途 径、剂型、免疫剂量的 疫苗;8佐剂、保护剂 或其工艺的。 1.新毒株、抗原或工 艺生产的血清或抗体; 2.新的杂交瘤细胞株 生产的单克隆抗体; 3.新的方法生产的干 扰素;4.使用新的菌 株生产的微生态制剂; 5.改变靶动物、给药 途径、剂型的制品。 与我国已批准 上市销售的同 类诊断制品相 比,在敏感性、 特异性等方面 有根本改进的 诊断制品。 治疗用 (血清、抗体) 诊断用 (试剂盒)
三、 生产与检验用菌(毒、虫)种的研究资料
生产用菌(毒、虫)种种子批
2 试行规程关于菌毒种标准所包含的项目 细菌: 形态、生化特性、培养特性、血清学特性、活菌计数、安 全性、免疫原性、纯粹、特异性、基础种子代次、保存期 病毒: 病毒含量、安全性、免疫原性、纯净、特异性、基础种子 代次、保存期 基因工程产物:需要增加的项目是目的基因的检测、目的蛋白的 检测

2020年11月03日-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20年11月03日-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

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保证兽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布兽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下列兽药不得发布广告: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兽医医疗单位配制的兽药制剂;

(二)所含成分的种类、含量、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的兽药;

(三)临床应用发现超出规定毒副作用的兽药;

(四)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

第四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兽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兽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六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第七条兽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兽药广告不得含有直接显示疾病症状和病理的画面,也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九条兽药广告中兽药的使用范围不得超出国家兽药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98年修订)-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98年修订)-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98年修订)

正文: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1998年12月22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兽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兽药管理条例》、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及兽药技术标准;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兽药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

2.1.1 内资专业广告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企业注册登记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

①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2/3。广告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②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③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广告经营机构一般应设有策划设计、制作、客户、媒介、市场调查等广告经营部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广告承接登记制度、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合同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制度、广告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④有2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办理内资专业广告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①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该证明是指全体股东指定某人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由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先取得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④《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广告审查员证》及广告管理制度。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受理编号:C28-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发证卫生行政部门

校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地址

邮编电话

床位数传真

诊疗科目

接诊时间

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别

发布媒体类别□影视□广播□报纸□期刊

□户外□印刷品□网络

□其他----------

广告时长

(影视、声音)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粘贴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提交脚本和广播文稿。文稿和声音资料且文稿与声音资料必须一致;平面广告应当提交作品完整样稿。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年月日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表格

兽药广告审查批准表格

18. 湖北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受理)单

19.

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广告主: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一栏,如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填写,但需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其中“文字内容”包括影视、广播广告语言和文字内容。

3.本表一式四份。存档一份,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一份。申请人二份,其中包括送发布地广告审查机关一份。

申请编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12.22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

•【施行日期】1998.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

(第88号)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促进依法行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对《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农药广告审查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部长陈耀邦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四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兽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收回《兽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

……。”

第十五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号作废后,兽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

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第十一条改为“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广告审查机关收回《农药广告审查表》,其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

……。”

第十二条改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作废后,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将有关材料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

加强对药品广告(不包括兽药和农药)的管理,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人民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用量、禁忌症和毒副作用,以达到防病、治病、合理用药之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均属本

办法管理范围。

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机关是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广

告审批表”,方可发布药品广告。

广告客户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应事先提供下列证明:

一、制药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证明文件;

四、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

五、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药品广告或进口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书和有关资料。

广告经营单位应按“审批表”批准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广告批准号必

须列入宣传内容同时发布。“审批表”应立案存档备查。

批准的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要更改,应重新申报。

下列药品,禁止发布广告:

一、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

按地方标准生产的药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广告,须经药品生产所在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

广告经营资质标准和广告发布手续2.1广告经营资质标准

2.1.1内资专业广告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除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企业注册登记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应的广告经营资质条件:

①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策划设计人员、制作人员、市场调查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会人员,其中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从业人数2/3。广告从业人员一般不少于6人。

②有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③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机构及广告经营管理制度。广告经营机构一般应设有策划设计、制作、客户、媒介、市场调查等广告经营部门。广告经营管理制度一般包括广告承接登记制度、广告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合同管理制度、广告审查制度、广告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④有2名以上取得《广告审查员证》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2.1.2办理内资专业广告企业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①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②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该证明是指全体股东指定某人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形式应是委托书,由全体股东盖章或签字。股东是法人的,应加盖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签署姓名。

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先取得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④《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广告审查员证》及广告管理制度。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兽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兽药管理条例》、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及兽药技术标准;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它兽药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兽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兽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兽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98修订)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98修订)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98修订)

【法规类别】医药广告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8号

【失效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8.12.22

【实施日期】1998.1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199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1998年12月22日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88号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广告,包括企业产品介绍材料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第三条兽药广告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二)《兽药管理条例》、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的规定及兽药技术标准;

(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对兽药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其他兽药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需在异地发布的兽药广告,须持所在地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的批准文件,经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换发广告发布地的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发布。

医药广告规定办法范本

医药广告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医药广告规定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64901

医药广告规定办法

Medical Advertiseme nt Regulati 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药广告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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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广告主: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受理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一栏,如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填写,但需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其中“文字内容”包括影视、广播广告语言和文字内容。

3.本表一式五份。存档一份,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一份。申请人三份,其中包括送发布地广告审查机关一份。

申请编号: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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