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商业银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分析-精选word文档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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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转让协议3篇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3篇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3篇篇1银行债权转让协议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明确双方在银行债权转让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标的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在(银行名称)的债权(以下简称“债权”)转让给乙方。

债权详细情况如下:债权名称:(具体透露的债权名称)发生债权转让的时间:(具体时间)债权本金金额:(具体金额)债权利息金额:(具体金额)第二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乙方需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具体时间)日内将全款支付给甲方。

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

3.乙方支付完全款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债权转让凭证,确保债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债权转让方式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款后向银行提交债权转让申请,确保债权在法律上生效。

2.甲方应在转让完成后将银行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确认。

第四条债权转让的保证1.甲方保证其所持有的债权系真实有效的,没有任何第三人享有优先权。

2.甲方保证已将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并无其他债权未转让给乙方。

3.乙方确认已对债权进行充分了解,愿意承担债权所带来的所有风险。

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将债权转让给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2.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债权转让金额,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3.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不履行义务视为违约,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条争议解决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具体仲裁机构)仲裁。

3.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其他条款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具体天数)年。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doc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doc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篇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24号【颁布时间】2009-2-5 【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广东银监局: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

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

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五、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零零九年二月五日篇二: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效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的法律效力2009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复为: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粤银监报【2009】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

商业银行的跨境业务解读国际贸易融资与汇款

商业银行的跨境业务解读国际贸易融资与汇款

商业银行的跨境业务解读国际贸易融资与汇款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境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国际贸易融资与汇款是商业银行跨境业务中的两个核心环节。

本文将对这两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为了支持进出口贸易活动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

其主要形式包括信用证、托收和保理等。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根据出口商和进口商达成的协议,为进口商提供信用担保,以确保出口商按时收到货款的方式。

托收是指商业银行运用自己信用及国际商业惯例,协助出口商收取货款。

保理则是指商业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一揽子融资服务,包括销售账款的放款、催收和风险管理等。

在国际贸易融资中,商业银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商业银行能够提供信用背书,增强信用可靠性,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其次,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能够对跨境交易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管控,降低交易风险。

此外,商业银行还能够通过国际金融市场获取更多的资金来源,支持大规模的国际贸易活动。

二、汇款业务汇款业务是商业银行跨境业务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增长,跨境汇款成为商业银行服务客户的必备功能。

汇款业务主要包括对外支付和对外收款两个方面。

对外支付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将资金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的服务。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电汇、信汇、票汇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安全、高效转移。

同时,商业银行会根据不同的汇款方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为自身带来一定的收益。

对外收款则是指商业银行帮助客户接收来自国外的资金。

商业银行扮演着资金传递的桥梁角色,确保客户能够及时获得汇款金额。

同时,商业银行也会根据收款金额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商业银行在汇款业务中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汇率优势,商业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庞大交易量,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汇率报价。

二是服务优势,商业银行通过不断创新提供更快速、便捷的汇款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三是风险控制优势,商业银行通过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减少潜在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转让合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中)

转让合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若干政策和法律问题(中)

——解读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中) 四、限制条款与担保约定 (⼀)限制条款的效⼒ 实践中,⾦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与受让⼈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时,常常约定有禁⽌向国有银⾏、各级⼈民政府、国家机构追偿等要求受让⼈放弃部分权利条款。

对于这类条款的效⼒,审判实践见解不⼀。

有观点认为,该约定不仅排除了受让⼈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主体的诉讼权利,⽽且排除了国家机关和原国有商业银⾏依法必须承担的出资责任、清算责任等,应当认定⽆效。

也有观点认为,此种约定仅能约束⾦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受让⼈,受让⼈即便违反该约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原国有商业银⾏提起诉讼的,仅构成对⾦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违约,相关主体⽆权以此抗辩。

我们认为,此类约定不仅符合⾦融不良债权剥离政策的⽬的初衷,⽽且在法律性质上亦可被视为“利他合同”或“为第三⼈的合同”。

合同法第六⼗四条规定:“当事⼈约定由债务⼈向第三⼈履⾏债务的,债务⼈未向第三⼈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就该条款是否明确赋予第三⼈对债务⼈的履⾏请求权,我国学界尚存争论;但从体系解释、法意解释、⽐较法解释以及⽬的解释的视⾓观之,将其解释为赋予了第三⼈直接针对债务⼈的请求权更为妥当。

据此,上述限制追偿条款实际赋予了受让⼈针对特定主体的不作为义务,第三⼈基于对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信赖,应当有权以此抗辩受让⼈对其追偿债务的请求权。

因此,《纪要》明确规定⼈民法院应当认定此类限制条款有效。

这也为⼈民法院有权审查受让⼈的权利范围确定了理论基础。

(⼆)担保约定的效⼒ 审判实践中,⼀些不良债权的保证担保合同中通常订有类似“主合同变更需经担保⼈同意,未经保证⼈书⾯同意的免除保证责任”的约定,在⾦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债权⼈向担保⼈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通常以担保法第⼆⼗⼆条和第⼆⼗四条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提出免责的抗辩。

在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条明确做出“国有商业银⾏(包括国有控股银⾏)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担保债权同时转让,⽆须征得担保⼈的同意,担保⼈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的几个案例

金融机构不良债权转让问题的几个案例

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债权转让案2005年11月,农行河北衡水分行将一笔本金1850万元、利息约600万元的不良债权以全价转让给一家公司,但债务人对这一转让提出质疑并将农行衡水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庭援引央行2001年下发的银办函(2001)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农行河北衡水分行上诉到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则请示最高院,农行总行也以书面形式请示银监会,但至今最高院与银监会均未给出正面答复,目前河北高院尚未作出判决。

此案中,涉及到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效力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不良债权”作出明确定义。

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看,资产所包含的项目为:国外资产、储备资产、中央银行债券、对中央政府债权、对企业或者其他部门债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其中,后四类属于债权;在债权中,贷款占主要部分。

由于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集中在贷款这一资产项目上,因此,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指不良贷款。

对于不良贷款的范围,根据我国传统的贷款分类法,贷款被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俗称“一逾两呆”。

由于传统的分类法不利于衡量贷款的真实质量,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和2001年相继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借鉴国际通用的银行贷款划分办法,按贷款的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项为不良贷款。

目前,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十分有限,主要为直接扣收、正常催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依法清收、贷款核销等传统方式。

自1999年起,国家决定组建东方、信达、华融、长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中行、建行、工行、农行可以将特定范围的不良债权相应转让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通过竞标、竞价、拍卖转让或者打包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良资产(包括不良债权),而且,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一般的企业法人,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

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

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

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一、引言债权转让作为金融市场中重要的一环,在满足资金需求和风险传导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债权转让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应对。

本文将探讨债权转让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债权转让的风险1. 信息不对称风险债权转让涉及到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换,当其中一方拥有过多的信息而另一方信息不足时,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买方可能在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购买高风险债权,从而导致交易失败。

2. 法律风险债权转让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双方未能遵守法律规定或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会引发纠纷和诉讼。

这种法律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管理。

3. 市场风险债权转让市场受到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变化、行业竞争等因素的影响。

市场风险包括市场需求变化、价格波动等,这可能导致债权转让交易的利润受损或甚至出现损失。

4. 违约风险债权转让交易涉及到债务人的信用,如果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在转让过程中出现违约的风险。

这将给买方带来损失,并可能导致信用风险传导。

三、债权转让的风险管理策略1. 加强信息披露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风险,买方和卖方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债权的收益和风险情况等。

同时,债权转让市场需要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2. 严格法律合规管理债权转让交易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买方和卖方进行合规审查,并确保交易合同的合法性。

同时,法律适用的风险评估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降低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3. 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是必要的。

通过对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资产质量的评估等,可以提前识别违约风险和市场风险,为买方提供决策依据,降低风险程度。

4. 分散投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集中度,买方可以通过分散投资来分散债权转让的风险。

选择多个债权转让交易进行投资,可以降低单一交易的风险对整体投资组合的影响。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

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

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跨境债权转让流程

跨境债权转让流程

跨境债权转让流程1. 概述跨境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债权转让给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行为。

跨境债权转让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资金流动、风险分散和优化资产配置等目标。

跨境债权转让流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参与方,包括原始债权人、受让方、中介机构、监管机构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跨境债权转让的步骤和流程。

2. 步骤步骤一:准备工作在进行跨境债权转让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准备工作,包括:1.确定转让意向:原始债权人需要确定是否有意愿进行跨境债权转让,并明确自己的目标和要求。

2.确定受让方:原始债权人需要寻找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私下洽谈等方式进行。

3.准备相关文件:原始债权人需要准备相关文件,包括合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以便向受让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4.确定交易方式:原始债权人需要确定跨境债权转让的交易方式,可以是直接转让、间接转让或其他形式。

步骤二:协商和签署协议在确定受让方后,原始债权人和受让方需要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包括:1.转让协议:明确跨境债权转让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包括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履约保证等。

2.法律文件:根据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如法律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

3.监管文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签署相关监管文件,并履行相应的报备手续。

步骤三:履行条件和审批在签署协议后,双方需按照约定履行相应条件,并进行审批程序:1.履行条件:原始债权人需履行约定的条件,如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办理资金划付手续等。

2.审批程序:根据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监管要求,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如向监管机构报备、获得外汇管理局的批准等。

步骤四:资金划付和债权转让在完成履行条件和审批程序后,可以进行资金划付和债权转让:1.资金划付:受让方将转让款项支付给原始债权人,可以通过银行电汇、票据结算等方式进行。

2.债权转让:原始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如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债权转移登记等。

银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银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银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银行债权转让是指银行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他方的行为。

这种转让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的,并涉及到债权的所有权变动。

在许多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其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这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调整资金流动,转移风险等。

在法律上,银行对债权转让的行为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必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达成书面的协议,明确债权转让的内容、条件和期限。

没有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不能单方面将债权转让给他方。

2. 通知债务人:在债权转让之前,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债权的转让事宜。

通知应当包括债权人的身份信息、转让的债权金额、转让的日期等。

3.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转让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有义务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债务。

债权转让不得减少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也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还款压力。

4. 第三方的知情权:债权转让涉及第三方的利益,第三方应当获得必要的知情权。

如果债务人存在多个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仍然享有某种担保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这些担保人,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5. 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债权转让必须建立在真实有效的债权基础之上,债权的来源必须合法。

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有权要求债权人向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合同。

总的来说,银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权利和利益,债务人也要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债务,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债权债务的顺利流转。

同时,这些规定也有助于防止债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操作和风险。

因此,合法、透明、公正的债权转让机制对于银行和债务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理论研究部整理⼋、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第⼀,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于原权利⼈,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依其为⾦融机构特殊⾝份既⽽特别享有的权利。

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为准”。

第⼆,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

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疑属于从权利,⾃应随主债权⼀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同转移。

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在受让⼈受让不良债权后,⽆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付的迟延利息。

考虑到不良债权⾃⾝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向国有企业债务⼈主张不良债权受让⽇之后发⽣的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相互返还时,出让⼈应依据何种标准⽀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效的,出让⼈在向受让⼈返还受让款本⾦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民银⾏发布的《⼈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最⾼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条规定:“国有商业银⾏(包括国有控股银⾏)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敬重的先生/女士,感谢您就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相关问题询问我方。

我将为您供应具体的解答。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指商业银行将自身在借款合同中所享有的债权,以现金的形式或其他合法的利益方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成为新债权人。

这种转让一般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在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过程中,涉及到以下的问题:1. 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转让需要满足法律的规定,并符合借款合同的商定才能生效。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需要与债权受让人签署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明确债权的转让条件、方式、转让价款等事项,并通知借款人。

债权转让合同可以是直接转让,也可以是债权出质等方式。

在债权转让生效后,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商业银行的债权地位和权益。

2. 债权受让人的权益和义务:债权受让人取得了商业银行的债权后,有权依据债权合同中规定的方式收取债务人的还款,并享有债权人的权益,例如利息收入等。

债权受让人也需要履行与借款合同全都的义务,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商定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3. 借款人的权益和义务:债权转让不转变借款人的债务地位和义务。

借款人仍旧需要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向债权受让人进行还款。

债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权受让人可以代表商业银行行使债权,要求借款人还款,假如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或违反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债权受让人可以依法实行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4. 债权转让的法律保障:商业银行的债权转让需要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例如将债权转让合同登记备案等。

债权转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爱护。

假如债权受让人患病损失,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是一项涉及到多方的简单法律行为。

债权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取得商业银行的债权地位和权益,借款人仍旧需要依据借款合同中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6篇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6篇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6篇篇1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乙方(受让方):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已发生的银行债权进行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转让标的甲方转让并乙方受让,转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

二、债权权益1. 转让的银行债权为甲方持有在__________银行的存款,具体账号为__________,金额为__________元。

2. 债权债务对应关系:转让之日起,乙方享有上述银行债权的所有权和利益,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三、协议内容1.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将上述银行债权的全部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承担上述银行债权所对应的全部债务,并在银行要求下履行还款义务。

3. 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银行债权没有任何第三方权利,且不存在转让限制。

4. 乙方同意按时足额支付转让款项给甲方,并承担因本协议履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乙方支付转让款项给甲方之日起,甲方银行债权转让手续完成。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附:甲方身份证明材料一份、乙方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篇2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债权转让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受让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是____________(具体银行名称)的客户,持有银行发放的借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具体数字),债权信息如下:债权人姓名:____________贷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到期日期:____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___贷款利率:____________2. 甲方因个人原因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协议条款:第一条甲方确认自愿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表示愿意受让上述债权。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债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所谓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或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这是我国有关债权转让制度最早的法律规定。

该规定确定了合同转让的基本原则,从而为保障合同的转让秩序、鼓励交易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的规定已不再适应市场的需要。

因为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债权被视为一种类似资本的东西,具有极大的可利用经济价值。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运而生,确定了债权转让制度,即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符合了时代的要求,有利于财产的流转和社会财富的增加,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是对一些问题还存在不同意见,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分析。

一、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何种效力?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有所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1、准物权行为模式。

该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该种模式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准物权合意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

合意一旦达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而且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纯粹意思主义模式。

此种模式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

在此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权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也对债权让与本身不产生影响。

3、通知对抗要件模式。

此种模式以日本、法国为代表。

在这种模式下,指名的债权让与,除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第三人。

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理解与实务

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理解与实务

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理解与实务《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545条源自《合同法》第79条,《合同法》第79条没有《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

当初设计时债权以可转让为原则,以不可转让为例外。

《民法典》第1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实际上都是例外。

《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是一个法律政策上的判断,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没有损害。

即使债权转让存在特别情形,如债务人因履行债务而增加了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由受让人或者转让人承担也就解决问题了。

所以债权转让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是一个正确判断。

但债务转移容易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债务转移一定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规定的“不得转让”的第一项情形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第12条指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就是债权性质决定不能转让的情形。

但哪些债权不能转让,最高人民法院有解释的,容易掌握,而没有相关规定的就难以确定。

《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规定的“不得转让”的第二项情形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

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

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债权债务转移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

在进行债权债务转移时,法律效力及风险防范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就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法律效力与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法律效力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与债务人订立书面债权转让合同。

这表明债权债务转移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具备法律效力。

首先,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债务人自愿接受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约定,并通过签署合同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愿,这使得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订立、履行、修改、解释、转让或者终止等合同法定要素。

债权债务转移合同满足这些要素的规定,因此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

最后,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符合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但在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合同各方之间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债权债务转移合同依然具备法律效力。

二、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风险防范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 合同的明确约定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转让的债权金额、转让的截止日期、债权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这样可以避免后续出现争议,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2. 合同的公证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这可以增加合同的证明力和可执行力。

在转移债权时,公证可以证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3. 债务人的知情权债务人在债权债务转移过程中应当被告知相关情况,并有权选择是否同意债权转移。

债务人的知情权的保护可以避免未经充分了解情况而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4. 合同的履行监督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的履行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确保各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6篇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6篇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6篇第1篇示例: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出让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持有某银行的债权,现甲方有意将该债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债权转让事宜1. 甲方将所持有的某银行债权转让给乙方,具体债权详情如下:(1)债权金额:XX元(2)债权期限:XXXX年月日起至XXXX年月日止(3)债权利率:X%(4)还款方式: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其他2. 乙方同意接受该债权转让,并承担相应利息和还款责任。

二、债权转让手续1. 甲方应向某银行办理债权转让手续,确认乙方为债权受让方并按照约定办理还款手续。

2. 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应将相关债权转让凭证、文件等资料交付给乙方,保证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权利义务1.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债权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同意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履行债务,保证及时足额的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 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字日期:签字日期:备注: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模板,若有特殊情况需增删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希望双方能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认真执行,共同维护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第2篇示例:银行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1. 甲方是一家具有合法注册并境内正常经营的金融机构,具有转让债权的合法资格;2. 乙方是一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愿意受让甲方债权的合法机构;3.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银行债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8篇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8篇

银行债权转让协议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银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特定的债权,现决定将其拥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乙方。

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转让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对借款人(全称)所拥有的债权(以下简称“转让债权”)转让给乙方,转让债权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转让债权的具体信息详见附件《债权转让清单》。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并已履行完毕所有约定的义务。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支付债权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

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双方的承诺和保证1. 甲方承诺并保证其对转让债权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该债权的转让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与债权转让有关的手续。

2.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保证其受让债权的合法性。

乙方应妥善保管有关债权文件,并承担保护该债权的责任。

第四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与公告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负责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相关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文件。

2. 双方同意通过公告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进行公告。

公告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共同确定。

第五条风险承担及责任分配1. 本协议生效后,与转让债权相关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因甲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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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关于商业银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分析-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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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论文关键词:债权转让短期外债分析
论文摘要:为应对短期外债指标调减的影响,境内外资采取不通知人的跨境债权转让方式,试图从其境外联行融入外汇资金后将外债责任转嫁给债务人。

本文对该种外汇业务进行全方位的法律分析,以昭示其真实本质,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为减轻外汇储备大幅攀升的压力,国家外汇局对机构的短期外债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1X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X年开始,商业银行必须按季度压缩其短期外债指标。

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1X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1X年度核定指标的60%。

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流动性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为正常开展外汇业务。

中外资银行采取不同方式应对短期外债指标减少的影响。

具体业务流程为:中资银行应客户向境外受益人开立进口项下90天以上已承兑远期信用证,之后,中资银行以支付一定利息为代价与境内外资银行叙作信用证项下的境内代付业务。

即境内外资银行替中资银行对外支付进口信用证下的货款,中资银行的对外负债因此变更为对内负债。

在信用证到期日,中资银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项下的款本息后向境内外资银行支付境内代付款本息。

境内外资银行则在未通知中资银行的情况下与其境外联行签定协议。

将对中资银行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转让给境外联行,并取得境外联行支付的债权转让对价款。

境内外资银行在收到中资银行的代付款本息后,扣除部分利息,当天便将余下的本息支付给境外联行。

境内外资银行试图以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在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的情况下弥补因代付产生的外汇资金缺口。

上述跨境债权转让引发如下值得关注的外汇管理法律问题:
(1)中资银行是否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重新担负外债责任。

(2)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还是假借债权转让之名行境外拆借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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