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趋势
简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1 6 8・
商 品与质量
教育管理
简论我 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与完善
汪
文章编 号 : l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2 — 0 1 6 8 - 0 1
证据规则是 现代各 国诉讼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证 据制度 中的关 键 。较早 论述我 国证据规 则问题 的是樊崇 义主编 的 《 刑事诉讼 法学 研究 综述 与评 价 》一书 。该书 在关 于证 据制 度 的完 善 建议 中指 出:
的准确性 。②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 民
( 一 )完善 我 国证 据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①完 善我国证 据规 则是依 法治国的需要 证据规则 的建立 , 可 以 进一 步完善诉讼程序 , 一方面保证人 民法院审判权和人 民检察 院检 查
二 、我国证 据规 则的 现状
的合理性 , 缺少对于刑事案件全面的掌控和对证据收集、审查 、判断、 的权利 不受 国家权 力的非法侵犯 。 某些证 人具有拒绝作 证的特权规 运用整个过程 的理性 思考 。 则 ,有利于在解决纠纷 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 ,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 四、完善 我国证据 规则必要 性与方法
大 利益。
从我 国当前的立法 现状来看 ,我国证据规则 主要是 针对 不 同司 为适应 陪审 团审判 的需要 , 及 基于严谨 务实 的思维方式 使然 ,就证 法 实践中的具体 需求而逐 渐形成 的 ,不但没有形 成完备 的体系 ,而 据 的可采性 问题 ,加 以严 格 的规 定 ,长期 以来形成 了一整 套复杂 的 且呈 现出各种类型 的证 据规则交叉并存 的局面。 证据规 则 。英美 法 系的证据规则 对于 防止不可靠 的证据进 入审判 程 ( 三 )证 据 规 则 的 内容 过 于粗 疏 ,缺 少 严 格 而 审 慎 的 规 序 、集 中庭 审 的焦 点和保 护 当事人 的权利 发挥 了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港澳台地区证据制度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证据制度 (一)香港地区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容 在英国殖民者占领香港之前,香港地区一直是中国
法域的一部分,同样地适用清代法律。 自1841年1月26日英军占领香港地区,香港地区
证据制度和证据理论完全接受了英美法系证据制 度的精神,继承了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
(1)实行自由心证原则,法律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不 预先加以规定,而是由法官或陪审员依靠自己的 “良知”去进行自由判断,并且判断过程不受外 界的影响。
(2)并没有一部囊括所有证据规则的证据法典,其 证据规则十分繁琐、复杂。
(二)香港地区证据制度的主要证据规则
1.关于证据相关性问题的规则:以下一些事实可以 认定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国民党政府时期,极力仿效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 的诉讼法典,推行自由心证制度。其证据制度是 形式上的自由心证与实质上的口供主义、刑讯逼 供相结合的混合体和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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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一、中国当代证据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证据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证据法律规范虽然不系统、不
(四)疑罪惟轻和实行有罪推定
封建法律继承了奴隶制法律“罪疑从铜赎”(《尚 书·吕刑》)的精神。即疑罪以有罪论,但处罚从轻。
(五)诬告反坐和伪证者罚 我国历代封建法律对诬告都严加禁止,法律要求控
告他人犯罪的人必须指陈实事,不得称疑,禁止 捏造事实进行陷害。 (六)封建等级特权和形式主义 在封建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中,也充分体现了 封建等级特权。
我国封建时代的证据制度尽管在法律上出现个别法 定证据制度的规则,如“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被告人不合拷讯时“据众证定罪”,但在整个封 建时代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浅析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发展
【 章摘 要 】 文 随 着 计算 机 技 术 、网络 技 术 的 不 断 发展 ,电子 证 据 逐 渐 成 为 新 的 诉 讼 证据 之 一 ,它是 现 代 高科 技 发 展 的 重要 产 物 和 先 进 成 果 ,是 现 代 科 学技 术 的 发 展 在 诉 讼 证 据 上 的体 现 。 【 关键 词 】 刑 事 诉 讼 ; 电子 证 据
一
听资 料 书证是 纸质 的 ( 丁物 证) 区别 ,书证 在 纠纷 发生之前 业 已存 在( 区别于鉴 定结论勘 验 笔 录 ,证 人证 言 等)。 电子证 据虽 然与 书 ” 证 有共 通之 处( 以 内容证 明 案件事 实 , 如 在纠 纷 发生 之前 业 已仔存 等) 电子证据 更 明显 , 的特性 住 丁其 高 科技性 、 合性 、 复 无形性 等 , 张学 超 北 京 1 0 4 81 0 这 些属性 均 是 电子证据 所特 有 的。所 以将 电 系统 和 确 的应 用程 序时才 能被 人 的感 官所 子 证 据 归 人 书 证 小 符 合现 行 证 据 的 分 类方 感知 。 法 ,也 未 能体 现 电 了证 据 的崮有 属性 。 3 、仔 在 的脆 弱性 。 电子 证据 的 稳定 性 是非常脆弱的, 因为它几乎可以被任何人在 三 电子 证据 的分类 任何时间以任何手段修改、删除、藏匿。而 国 外证 据 立 法 将 电 了证 据 分 为计 算 机 且这种情况・ 一旦发生 , 在电子证据 不会留 产生证据( mpl rgn rtd e i n e c te e eae vd c) o t e 和 下任 何线 索 、痕迹 , 证 人 员也不 可 能将其 取 算 机 相 关证 据 ( 0 p le r l t d C m tt r ea e 恢 复 到原 来 的面貌 。因此 ,电予证 据是 极 为 e iec) 种分 类 比较 简单 、抽象 ,不 利 vdn e,这 脆弱 的 。 于 我 f 对 电了 证 据 有 较 为 具 体 的认 识 和 把 『 J 4 、存在 形式( 载体) 的不确 老 胜。 电予证 握。为 更好的为侦查人员提取、固定和运 据 所存 在的 载体是 不 同的 ,相 同的数据 可 以 用 电子证 据提 供 方 向 , 者认 为应 当按 照 电 笔 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不同的载 子 汪据 的形 成 、 明 力 、载体 等将 其分 为 以 证 体 ,也 可 以存 在于 纸张这 种传 统的 载体 。并 下几 类 : 且,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可作为电 } 据 ( ) 计 算机 在 证据 形 成过 程 中昕 起 一 按 的的载 体种类将 会 更多如 生物 芯片 等 ,这 叫 的作 用分 为:使用 计算 机 活动记 录 的证据 和 显 区别于传统数 据 以纸 张作为其存在 的载体 。 使 用 计算 机生 成 的结 果证据 。 者通 常 由计 前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本章围绕从历史到今天存在着的四种不 同的证据制度进行讲授,讲授的重点是 自由心证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 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解决诉讼争 议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 最初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类型,广泛存 在于亚欧各国的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 早期。
(4)规定审判前证据展示制度,使得辩 方阅卷权有效行使,解决庭审突袭问题, 提高审判效率;
(5)完善鉴定制度,包括对鉴定体制、 鉴定人制度以及鉴定程序的改革;
(6)建立法庭认证规则,保证当庭认证, 当庭审判。
•思考题:
1由心证制度?它和我 国的诉讼证据制度有什么区别?
二、形式证据制度
(一)形式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形式证据制度,又称法定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预 先明文规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 查判断,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 决,而不能自由取舍的证据制度。
形式证据制度在16至18世纪的欧洲 大陆国家最为盛行。在德国、奥地利等 国家,直到19世纪后期仍然保留了形式 证据制度,其代表性法典包括1532年的 《加罗林纳法典》、1853年的《奥地利 刑事诉讼法》以及1857年的《俄罗斯帝 国法规全书》等。英国由于其地理位置、 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的特殊性,虽然证 据制度中含有形式主义的因素,但没有 形成法定证据制度。
(二)形式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形式对证据分类 形式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
把证据分成完全的和不完全的。 完全的证据是指法律规定能够据以
认定案情的充分确实的证据。 不完全的证据是法律所规定的证明
力还不充分,不足以认定案情的证据。
3第三章 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一节中国古代证据制度一、古代证据制度的发展状况这里所谓“古代”,是指自秦王朝至清王朝,跨越中华文明二千多年。
这一时期,我国证据制度在本土领域内自生自发,未受外来文明影响。
在这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证据制度的内容几乎没有什么重大变化,相对于西方世界,它处于一种相对停滞的状态。
二、古代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口供至上在各王朝统治时期,法律均把嫌疑人的认罪口供作为定罪的证据的最好证据。
法律规定,“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
2、刑讯逼供合法化从秦汉至明清,刑讯均明确规定在法律中,成为一种取得口供证据的合法手段。
刑讯不仅适用于刑事被告人,也适用控告人、证人和民事当事人。
法律对于刑讯的条件、方法,使用的刑具、拷打部位、刑讯的次数和程度等均有详细规定。
3、法官断案注重经验判断法官在判断证据的可靠性时,往往运用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
这在法律上也有明确要求。
例如《唐律》中规定,“依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以验诸证信。
”所谓“五听”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话语、神色、气息、精神和眼睛均作为断定陈述真伪的途径。
4、疑罪从轻在诉讼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事实不清的“疑罪”案件,对此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定罪。
例如《唐律》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第二节中国近代证据制度这里的“近现代”,是指中华民国建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
这一时期证据制度随着时代大变革而出现较大的转折。
传统证据制度完全废弃,代之以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
自清朝末年之后,我国法制开始转向西方国家学习。
证据制度,如其他法律规定,主要是以日本、德国为效仿对象。
我国近代证据制度在清末、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时期具有连续性,证据制度是欧洲当时施行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翻版。
但由于一系列的革命和战争以及本土文化的抵触,这种证据制度实践中很难落实。
第三节中国当代证据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当代证据制度发展大致经历二个阶段,以1979年改革开放为界,分为前、后的三十年。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提纲: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二、中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1.封建社会证据制度概述。
2.《唐律》封建证据制度的代表。
三、中国近代证据制度。
1.清末时期证据制度的发展2.民国时期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四、中国当代证据制度。
1.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五、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
摘要: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乃至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关键所在,是追求客观真实,实现审判目的,保护合法,惩戒违法的前提。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下发,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项法律制度趋于完备。
刑事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公平公正的重要保证,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历史与未来发展的探究,可以明确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规律。
为新时期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供参考方向。
本文以时间顺承方式对从我国奴隶制时期到当代的刑事证据制度及其特点和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进行了展望。
关键字:刑事、证据、制度、历史、发展正文:一、中国奴隶制时期证据制度。
中国奴隶制时期所实行的证据制度与同时期其他亚欧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根据历史记载,在我国局部少数民族聚居区曾采用过神示证据制度的某些做法。
但总体来看,神示证据这种证据制度在我国适用较少,消失较早。
从相关史料来看,在我国奴隶制时期“法官”判断证据和认定案情,重要根据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经验。
以“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据《周礼·秋官·小司寇》和《尚书·吕刑》等史料记载,当时办案时,须“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
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所谓“五听”,是指“法官”在办案时,分别从言辞、脸色、呼吸频率、听到询问的反应以及眼神这五个方面,来判断分析各方的证言真伪。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
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
中国最权威的证据学摘要:一、证据学在中国的历史与发展1.古代证据制度2.近现代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3.现代证据学的发展二、中国证据学的核心理论1.证据的概念与分类2.证据的审查与运用3.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三、中国证据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运用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运用四、中国证据学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发展1.与其他国家证据制度的比较与借鉴2.国际证据法的发展趋势及影响3.中国证据学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的作用正文:中国证据学是一门研究证据收集、审查、运用以及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与发展。
从古代的证据制度到近现代的改革与完善,再到现代证据学的发展,中国证据学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理论体系。
在古代,中国的证据制度以“五听”为主要方式,即通过观察被告人的言辞、脸色、气息、视听和情感来判断其是否有罪。
近现代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中国的证据制度逐步实现了从“五听”向现代证据制度的转变。
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对证据制度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明确证据的分类,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
现代中国证据学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完善上,还表现在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的深入。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证据学的理论指导着司法实践,帮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中国证据学也在不断发展。
通过与其他国家证据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中国证据学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吸收了国际证据法的发展趋势。
在国际司法合作中,中国证据学为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之,中国证据学在历史的发展中不断演进,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理论体系。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内容摘要:证据是正义的基础。
人们常说“打官司确实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今世诉讼中的重腹地位。
广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搜集、审查判定证据及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狭义上那么仅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证据制度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进展进程。
神示证据制度因其的不睬性和野蛮性而被历史所淘汰,而法定证据制度也因其的过度僵化和机械性而被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所取代。
自由心证原那么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种形态。
传统自由心证由于其的过度强调法官自由裁量,不加任何形式的限制,而易致使司法的任意性。
长期以来,我国受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哲学思想、政治主张的阻碍,而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要求法官审查判定证据必需以“实事求是”为原那么,以“客观真实”为标准,强调法官判案必需以案件的客观真实为依据,给予法官极大的审查判定权。
这种过度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证明要求,事实上是不符合我国的诉讼实际的,在本质上也是违抗马克思主义哲学熟悉论的熟悉规律的。
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改革和完善证据制度已成为制约我国司法改革可否成功的关键。
关于证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咱们应深切地研究,提出各类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法律真实法官心证一、证据制度的概念、种类、分类、作用及历史进展(一)证据制度概念、种类、分类、作用所谓证据制度,广义上是指规定证据、证据搜集、审查判定和如何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标准的总称,是一国关于证据的一系列的规定、标准的总和。
而狭义上的证据制度是指证据制度类型。
人类历史上曾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进展进程。
证据的种类要紧有以下9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视听资料。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范本)
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随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证据制度亦相应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 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有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奈件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规则上,没有自由心证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与检控权相抗衡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对裁判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会为随心所欲的“内心确信”提供合法依据.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具有同样久远的历史,但至今仍有不少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但是,这种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采纳现代理论研究成果和WT O的现代法治与正当程序观念,规定了比较完善和比较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证据原则.。
中国证据法40年读后感
中国证据法40年读后感在当代中国,1978年是值得铭记的一个年份。
这一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胜利召开,不仅宣告了我国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到来,而且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扬帆起航。
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下,与其他法学学科一样,证据法学学科也开始恢复重建。
40年过去,伴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和巨大进步,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基本形成,证据法学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
总结我国证据法学过去40年的发展历程、规律、意义,展望其未来走向,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意义。
目前,回顾总结证据法学发展历程的文献,大多是用一些抽象的词概括各阶段证据法学的总体发展特点,包括证据立法、制度、理论研究、学科建设等内容,比如,有的将我国证据制度40年历程分为恢复重建、初步形成、快速发展等三个时期,有的将证据法学科建设30年历程分为重建、发展和繁盛三个时期。
这类总结性文献有利于我们全面了解证据法学的发展变化情况,但由于其没有按照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来呈现证据法的发展历程,缺乏逻辑主线,因而不利于我们清晰了解证据法学的发展规律和展望其未来走向。
鉴于证据属性是证据法学的“本体论”问题,是构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试图以证据属性为逻辑主线,描述过去40年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规律。
本文论证的命题是:改革开放以来,证据“客观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导着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不仅扭曲了证据理论,而且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严重后果,不过,自1996年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证据属性的认识出现了由执迷于客观性到接受证据相关性的转型趋势。
这一转型趋势的出现有复杂的成因和重要法治意义,并对我国证据法学的未来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二、证据“客观说”占主导地位的阶段:1978—1996 年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路线,摒弃了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
在这一背景下,20世纪60年代开始的一场围绕证据是否具有“阶级属性”的争论也就此终结。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深化
第一,举证制度尚不健全,举证责任无法落实。突出表现有三点:一是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性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形成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导引”工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导引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职责要求未作明确统一的规范,更未作出必须贯彻实施的要求,致使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执行,有的法院不执行。加之,民事案件类型繁多,情况复杂,尤其是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文化法律水平的制约,使当事人举证制度很难推行。二是对举证时效的问题争议较大,操作混乱。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举证既是一种义务,又是一种权利,当事人有权在任何审理阶段和审级法院提出,法院不能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观点既不是国外的经验,又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更不符合公正效率的价值取向原则,应当建立举证时效制度。由于理论上的争论与分歧,使改革实践中对时限的设立规定混乱,出现一个地区与一个地区的不同,一个法院与另一法院的差异,甚至一个法院内部一案与另一案的矛盾。至于时限内容更不统一,有的规定一审开庭必须提供;有的规定应在一审合议前提交;有的规定至迟必须在一审审限内提出。尤其是二审和再审的时效问题与一审与原审产生矛盾,无法衔接,成为举证时效制度的难点问题。三是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与范围仍未界定和理顺。尤其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证的“原因”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应当查证的范围理解不一,产生分歧,造成法官之间,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之间的矛盾和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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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深化
作者:程宗璋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
论我国的证据制度问题【摘要】我国的证据制度始终是我国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改革现状、改革建议以及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我国证据制度的种种问题。
在历史演变中,我国证据制度受传统法律观念和文化影响,存在不少瑕疵。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也备受关注,改革的方向和力度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深远影响。
在国际比较的视角下,我国证据制度与国际水平仍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断提升和完善。
本文将提出一些具体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推动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建议, 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证据制度问题,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制度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证据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是判断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
我国的证据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革中。
当前我国的证据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证据获取的困难、证据规则的不完善、证据链的缺失等。
这些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挑战,也影响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当前我国证据制度改革的现状备受关注。
在国际比较视角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一些国家在证据获取、证据规则、证据链等方面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证据制度也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改革和完善。
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我国证据制度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2. 正文2.1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从古代开始就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古代,我国的证据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家族、部落和宗族之间的口头传统和信任基础上。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新发展——纪念《法学》复刊30周年·名家论坛(二)
因此 , 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不宜封死 ,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中增加一个灵活 的条款, 在《 第 2 即规定“ 其
他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另外 , 关于“ 鉴定结论” 证据的称谓 , 鉴于在司法实务 中, 鉴定人怎么说就 怎么定 , 重鉴定结论轻其他证据的适用 , 把鉴定结论神秘化 、 绝对化 ; 还鉴于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 准确性 受到科学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制约 , 因此 , 拟将鉴定结论 的名称修订为“ 鉴定人的意见” 。
2 0 年中共中央颁布了《 08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若干问题 的意见》 这是一份我 国于 ,
2 0 年第一轮司法改革基础上的第二轮司法改革的决定 , 04 它是推进我国司法民主进程 的行动纲领。关
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 问题 , 该文件明确指出,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 , 明确证据审查和采信规则 以 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等 ;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证明责任、 审查程序
展之势 , 刑事诉讼法》 同《 关于证据制度原则性的 8条规定① 相 比, 已经大大地向前发展 了一步 !
一
、
证据概 念 、 种类 的发展 和 完善
( ) 据 的概念 一 证
我国《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对于这一规定 , 第 2 “ ” 学者普
作 者单位 : 中国政 法大学。
证据制度的改革:现状与挑战
证据制度的改革:现状与挑战2023年,中国证据制度的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核心之一。
在严格的证明要求下,审判者和当事人必须依靠证据来支持和反驳其主张。
然而,一系列新的挑战正摆在我们面前,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现行的证据制度,并采取创新性的措施来确保公正、有效和高效的司法程序。
目前,中国证据法的主要特点是严格的证明要求和重视书证。
这意味着只有经过公正、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才能被认可,并且可以证明事实的文件和记录被视为最可靠和最重要的证据。
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证明事件事实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证据制度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电子证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准确地鉴定和保障其可信度和合法性越来越重要。
尽管2019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入认可的证据范围,但它仍然受到许多审判者和当事人的怀疑。
因此,需要证据法专家和信息技术专家共同合作,建立电子证据鉴定和保障的规范,为电子数据的证据提供保障。
其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证明事件事实的方法变得更加复杂。
随之而来的是多元化的法律纠纷。
如何合理、简化证据程序,以确保公正、高效的司法程序,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和制度,建立更加灵活、高效的证据制度,优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则是提高证据制度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些专家认为,加强诉讼前的强制性调解,是改善证据制度的一种有效途径。
通过诉讼前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自愿采取一些行动并签署共同文件,以此为依据作为证明,减少庭审时的证明。
在诉讼前的实际调解中,当事人之间的谈判空间更大,因此更容易避免公证书的花费和证据保全的糟糕状态。
因此,强化调解,推广律师调解、律师见证等协议,可以为证据制度的改革带来一些积极的变化。
综上,证据制度的改革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任务。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司法环境的变化和诉讼多样性的需求,现行证据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建立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我国在立法上正式建立了刑事证据制度,证据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第一编第五章中,共七条。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规定散见于第二编第二章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以及第三编审判。
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条“指导思想”中开宗明义地规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
在证据制度方面,则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
它与证据理论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1}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思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办案人员必须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实践去发现证据和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努力使自己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如果做到了这一点,办案人员的认识“即具有真理性。
”{2}人们认为,只要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用正确的方法收集、分析证据,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可以查清的。
{3}192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建立的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证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目标。
按照传统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的理解,认为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可以被正确认识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自然就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
{4}114“司法机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只有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才谈得上正确适用法律,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才可能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1162.诉讼的进行与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
“以事实为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论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我国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
的重要依据。
然而,当前我国证据规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
进一步完善。
其次,当前我国证据规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关注。
在实践中,
有时出现证据收集和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例如,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证
据的保护难度较大。
另外,我国法官的证据审查能力也需要提高,一些主
观因素和个人判断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此外,证据的得力性和充
分性也需要加强,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再次,我国证据规则在与国际接轨方面也存在一定差距。
随着我国与
国际社会的交流日益加深,涉外案件的增多,我国证据规则需要与国际接轨,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例如,在证据收集和审核方面,我国
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高对涉外案件证据的认定标准和处
理方式。
在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坚持法
治原则,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环境。
其次,要注重人权保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恰当的证据采集
和审查。
再次,要加强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享,推动证据规则的创新
和完善。
最后,要进行制度建设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证据审查和处理
能力。
总结起来,我国证据规则在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
一步完善。
通过加强立法完善、改进司法实践、与国际接轨以及多方参与,可以促进我国证据规则的健康发展,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
当代中国证据制度一、介绍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证据制度在中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证据制度旨在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程序,确保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在当代中国,证据制度正不断完善与发展,为实现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权利提供有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和中立性:中国的证据制度强调法官和证人的独立性和中立性,这是确保搜集、保管和使用证据的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2. 公正公平:证据制度应确保各方能够平等地提供、质证和反驳证据,法庭应能够在公开和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审理。
3. 自由证据原则:中国的证据制度强调自由证据原则,即法庭可以接受各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
4. 重立约性:中国的证据制度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协商或者约定达成证据的使用方式,例如书面协议、调解协议等。
5. 审查证据:法官在审查证据时应当遵循合法性、真实性、重要性以及证据与争议问题的关联性等原则,对证据进行审查。
三、证据的固定与保管1. 证据固定:在争议案件中,法官和当事人必须确保证据的固定,即将证据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合法形式保存下来,以备后续审理和辩论使用。
2. 证据保管:中国的证据制度要求法院将固定的证据依法予以保管,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可靠。
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完毕后予以退还。
3. 证据鉴定: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对证据进行鉴定。
证据鉴定是对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技术鉴定。
四、证据收集和调取1. 证据收集:中国的证据制度允许各方依法收集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积极搜集证据,例如协议约定、聘请律师等。
2. 证据调取:证据调取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通过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组织或个人调取证据。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五、证据的使用和质证1. 证据使用:当事人应在法庭上适时提供证据,并根据法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就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解释和说明。
论中国证据制度
论中国证据制度摘要:中国证据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证据收集难、证据不全面等。
本文将从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目的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历程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代法律制度。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就有了一些证据制度,如“以言为准”、“以身试法”等。
然而,这些证据制度往往不够科学或公正,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与法治意识的增强,中国证据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
1954年,中国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该法首次明确了我国的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等程序。
此后,在司法体系改革的推动下,中国证据制度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中国版的证据规则和证据规则标准。
二、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与意义中国证据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证据制度的存在使法官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标准来判断案件事实,避免主观臆断或歧视性判决。
其次,证据制度能够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证据制度也能够增加诉讼的公平性和可预见性,使当事人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
然而,在中国证据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改进迫在眉睫。
三、中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难:由于证据的获取途径有限、证据的采集过程存在难度等原因,往往导致证据收集的困难。
例如,一些证据需要通过其他机构或个人配合获取,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也较难获得。
这给提供充分证据的当事人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证据制度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2. 证据不全面: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不全面或缺乏必要的证据,导致事实无法真实呈现,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和公正裁决。
一些证据可能由于过时、遗失、销毁或人为破坏等原因无法获得,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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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趋势
作者:韩晓婷郭灿灿谢文静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29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证据法作为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方法和程序,也要随之进行深入发展,目前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大多散见于诉讼法,组织法,司法解释中,为了构建更加完善的司法制度体系,证据法将朝着更加精细化的方向发展,立法模式为单行法典。
关键词:证据;证据法;立法现状;发展趋势
一、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或毁灭证据都是触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证据的分类是一种理论研究中的分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分类标准是多元的,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类型。
一般来说,以证据来源的不同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证据的证明方向为标准,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以证据的证明作用、方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事实与诉讼主张的关系,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八大类,一是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
二是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是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是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五是电子数据,是指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六是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七是鉴定意见,是指各行業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八是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二、证据的性质
第一是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是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是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三、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这就存在着有理但没有证据或证据形式和取得方式不合法情况,这就是导致有理输掉官司的根源。
可见,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事人明白相关的证据规则对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证据制度的特点
第一,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而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虚假或错误的陈述、臆想、猜测等均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这种联系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杜撰的、牵强附会的。
诉讼法要求,司法人员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里所指的查证属实,就是指经过审查判明该证据确系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
第二,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
我国证据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其借以建立的理论基础,要求在诉讼中必须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即承认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主观必须符合客观,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依职权收集证据,某些当事人依法必须提供证据。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市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收集证据主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院为了调查核实证据也可以收集证据。
在自诉案件中,则主要要求自诉人提供证据。
第四、依靠群众,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如前所述,深人群众,调查研究,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我国现行立法继承这一传统,除将其确立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使之在运用证据等各个环节上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以利其更好地贯彻。
第五,忠实于事实真相
根据我国诉论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无论办理刑事案件,还是办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都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律师参加诉论活动。
也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
五、我国证据制度的不足
首先我国缺乏一部独立的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
各自有各自的证据规则,但却不一致。
比如在刑事上,依据疑罪从无的规则,单凭当事人的口供不能定罪,在民事案件上则一方陈述,另一方认可即可认定,存疑证据中优势证据一般被采信。
这就会产生相同证据在民事、刑事中的不同认定。
如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就会存在依刑事证据规范不能定罪,判决宣告无罪,而又依民事证据规则判决被告人赔偿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情况。
这种证据规则在诉讼中的冲突,最终导致法律,法院,法官不能自圆其说。
在三大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证据法的不足,但是由于司法解释往往是针对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的,其有时所起的作用有限,而覆盖面不全,时有疏漏。
六、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
在诉讼制度精密化的影响下,证据法将变得更加精细,证据规则将更加细致、具体。
我国应该制定一部单独的证据法典,这样既能充分考虑到三大诉讼的特殊性,也很好的有针对性地做到有的放矢。
而且还能对各大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进行全面和充分、细致的规定,便于理解和操作,能充分实现证据立法的目的。
证据立法要以人为本,在制度上要更加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
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庭证明过程中要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质证权,目前,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并不彻底,在我国未来的证据法改革过程要进一步增加有利于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则,如在刑事证据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
未来我国证据法的规则设置将更加具有合理性,更加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认识发展规律,更加重视在各种社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
综上,我国证据制度有优越的方面,也有不足的方面,要取长补短,继承保留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也要吸收外国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使我国的证据法朝着一种更加精细、更加合理、更加人本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一云,王新清.主编.《证据学》.第六版
[2]何家弘.主编.《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刘金友.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申君贵、陈岚.《证据法学》.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