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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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是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检验的一项制度。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瓶体的老化和漏气等问题。

根据这个制度,液化石油气钢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定期检验。

具体的时间间隔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者企业内部规定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时间间隔为5年。

定期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合格证检验、壁厚测量、爆裂压力试验等项目。

通过这些检验项目,可以评估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状况,发现和修复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瓶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

检验结果会在瓶体上标注相应的标志,以便使用者能够清楚地判断瓶体是否通过了检验。

在实施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技术标准的更新和改进。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调整检验标准,提高检验过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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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范本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用来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装置,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制定了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是一种重要的储存器具,具有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其安全运行,延长其使用寿命,提高其安全性能,建立了定期检验制度。

主要目的是保障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性能,防止泄漏事故的发生,保障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检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和个人。

检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外观检验:包括检查钢瓶外壁是否有裂纹、破损等;2.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内部结构检验:包括检查钢瓶内胆是否有磨损、腐蚀等;3.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阀门检验:包括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漏气情况等。

三、检验频次根据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情况和特点,制定了不同的检验频次。

一般情况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频次为每2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

如果液化石油气钢瓶有异常情况或者长时间不使用,应加强检验频次。

四、检验内容1. 外观检验: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外壁是否有明显变形、破损等;2. 内部结构检验:检查液化石油气钢瓶内胆是否有腐蚀、磨损等;3. 阀门检验: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易用性等;4. 其他特殊检验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其他特殊检验项目。

五、检验方法1. 外观检验:目视检查外壁,如存在明显变形破损等,应立即更换;2. 内部结构检验:通过专用设备检查内胆情况,如出现腐蚀磨损等应及时处理;3. 阀门检验:通过气密性测试检查阀门的密封性能;4. 其他特殊检验项目:根据需要与厂家联系,进行特殊检验项目。

六、检验记录每次检验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日期、检验内容、检验结果、处理意见等。

检验记录应保存至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下一次检验周期结束。

七、检验结果处理1. 检验合格:如经检验合格,则可以继续使用该液化石油气钢瓶;2. 检验不合格:如经检验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液化石油气钢瓶,并按照处理意见进行处理;3. 异常情况:如检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1. 目的与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并规范钢瓶的定期检验工作。

适用范围包含企业内全部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部门和人员。

2. 定义•液化石油气钢瓶:指用于储存和运输液化石油气的钢质容器,包含各种类型和规格的气瓶。

•定期检验:指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定期的检查、试验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可靠的活动。

3. 管理标准3.1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分类和标识依据不同使用场合和规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被分为不同类别,并依照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企业应确保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并定期对钢瓶进行分类和标识的检查。

3.2 钢瓶的入库管理企业应建立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入库管理制度,包含进货验收、登记台账、编码和存放等工作,并确保全部钢瓶均有唯一的标识码。

对于新购进的钢瓶,应进行定期检验后方可使用。

3.3 钢瓶的使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止撞击、磕碰、过度压力等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

•不得擅自转变、拆卸钢瓶的部件或标识。

•钢瓶在使用期间需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破损、渗漏、腐蚀等情况应立刻停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3.4 钢瓶的定期检验•钢瓶的定期检验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个使用年限不超出5年时进行一次,在5年至10年之间每2年进行一次,超出10年时每年进行一次。

•定期检验应包含外观检查、瓶颈密封性能检验、安全阀工作压力检验、气瓶壁厚测量、气瓶钢材强度试验等内容。

•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应进行重新标识,并记录在相关台账中。

3.5 钢瓶的报废管理•钢瓶在实现使用寿命或显现严重缺陷时应报废。

使用寿命通常依照钢瓶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评估。

•报废的钢瓶应进行封存,并进行销毁或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报废的钢瓶应填写报废登记表,认真记录钢瓶的信息、报废原因等,并进行归档保管。

4. 考核标准4.1 管理标准的考核企业法务部门应定期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重要包含:•钢瓶的分类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实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实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 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2 年检验 1 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0—10批准 2000—06—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修改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检验内容;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评定方法做了部分修改;增加了二次蒸汽吹扫及外观初检和外观复检的内容,并根据GB11174—1997《液化石油气》对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的压力作了调整。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8334—1987。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北京航天航空大学、金州重型机器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萍辉、田永江、姜洪福。

本标准于1987年12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容积为1.2L、4.7L、12L、23.5L、35.5L、118L可重复充装的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3864—1996 工业氮GB5842—1996 液化石油气钢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7512—1998 液化石油气瓶阀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10878—199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l5380—1994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JB4730—1994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原劳动部1989年颁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对使用期超过GB 5842-2006规 定的设计使用寿命8年的钢瓶应按 报废处理,若要继续使用,必须 由钢瓶检验机构进行委托检验。
10
根据“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
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
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要求:
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有永久性的原
始制造日期钢印,严禁检验单位将
(2)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钢瓶。
(3)护罩脱落或其焊接接头断裂以及 对接接头出现裂纹的钢瓶。
(4)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裂
、磨损以及其他缺陷影响直立的钢瓶

25
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 中规定:
封头直边部分的纵向皱折深度 不得大于0.25%D(钢瓶外直 径)。
26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 钢瓶》的要求
c.焊缝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规则的
突变的钢瓶应报废。
40
3.外观复检与评定:属于下列情 况的受检瓶,按报废处理:
d.纵、环焊缝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 后,焊缝低于母材的钢瓶应报废。
e.纵、环焊缝 热影响区的划伤和磕伤 经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 应报废。
f. 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凹陷深度大于等 于6mm的钢瓶应报废。
钢瓶安全性能的方法) (回收、卸瓶阀) 外观初检与评定 钢瓶喷砂除锈 外观复检与评定 焊接接头的检查与评定 阀座检查 壁厚测定 容积测定(补充检测)
18
水压试验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检流程(一般)
瓶阀检验与装配 气密性试验 抽真空 打印检验标志 喷塑烤漆涂敷 出具检验报告 如果报废,进行报废瓶处理。
钢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 纹、重皮、夹渣和深度超过 0.5mm的凹坑以及深度超过 0.3mm的划伤、腐蚀等缺陷。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概述如同其他机械设备一样,气瓶也需要定期检验和评定,以确保它们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文档旨在介绍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的规定。

定期检验检验周期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应遵循以下规定:1.空气、氮气和氧气用的钢瓶一般为每5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气体用的钢瓶则需要每2年进行一次检验。

3.具体的检验周期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以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

检验内容气瓶的定期检验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外观,包括是否有凹陷、裂纹,瓶阀是否完好等。

2.检查瓶口螺纹是否完整,有无磨损和变形等现象。

3.检查瓶底和瓶身的厚度和变形情况。

4.检查瓶内是否有水分和沉淀物等。

5.检查瓶内是否有损伤和腐蚀等。

检验方法气瓶应采用非破坏性检测方法进行定期检验。

包括以下方法:1.无损探伤:可以检查是否有缺陷、孔洞、腐蚀、裂纹、变形等。

2.压力试验:可以检验气瓶的压力强度和是否有泄露等。

3.磁粉检测:借助磁力线检查表面是否有缺陷。

检验结论定期检验结束后,应对气瓶做出合理的评价和结论,包括但不限于:1.合格:气瓶符合使用标准。

2.不合格:气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重新检验和修复。

3.报废:气瓶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处理。

评定规程基本要求气瓶的评定应该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对气瓶的评定应该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

2.评定机构应该具有相应的检验资质和技术标准。

3.评定结果应该及时反馈给气瓶使用单位。

4.对评定结论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记录。

评定内容气瓶的评定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检查气瓶的技术状态、使用年限、维护情况等。

2.对气瓶进行适当的检验和测试,并进行相应的数据记录。

3.判定气瓶是否符合使用标准,给出相应的评价结论。

评定标准气瓶评定应该参照以下标准:1.GB / T 18435.1-2015 压力容器检验规则2.JB / T 6897-1993 钢制液化气瓶安全监督规定3.YS / T864-2000 钢瓶压力容器再制规范4.ASME BPVC Section V Nondestructive Examination总结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和可靠的重要环节,规程的规定可以保证检验和评定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修订版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修订版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 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 2 年检验 1 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 3 年检验 1 次。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实行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概述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性质特殊的气体,其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钢瓶是液化石油气的常用存储容器,钢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因此,实行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是保证人员和物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钢瓶定期检验检验时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钢瓶的定期检验时间为: - 普通钢瓶:每5年一次; - 含有特种合金的钢瓶:每3年一次; - 省直管辖的液化石油气储罐:每2年一次; - 基地储气罐:每年一次。

检验内容钢瓶的定期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 外观检查:检查钢瓶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磨损和变形等异常情况; - 内部检查:通过各种检验手段检查钢瓶内部的情况,特别是与腐蚀、疲劳、裂纹等问题有关的部位; - 压力测试:使用相应的测试设备,对钢瓶进行压力测试,确定其最大耐受压力和是否存在漏气情况。

检验机构液化石油气行业的钢瓶定期检验应该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该具备相关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

售气单位的管理责任作为售气单位,需要对所售出和配送的钢瓶进行以下管理: - 统一编码管理:对售出和配送的钢瓶进行编码,建立相应的档案; - 记录使用情况:对每个钢瓶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特别是钢瓶的使用日期以及寿命; - 及时回收:对于使用寿命超过规定期限的钢瓶,应该及时回收,避免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 定期更新:对于使用寿命已经结束的钢瓶,应该将其进行报废或更新。

钢瓶使用注意事项在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不得随意振动或摔打钢瓶,以免破损; - 禁止在钢瓶附近使用明火; - 避免暴晒或高温场所,以防高温暴露造成爆炸; - 禁止将钢瓶倒置; - 禁止在钢瓶表面涂刻标记或进行其他不当处理。

结论随着人们对安全意识的提高,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制度的实施,对于保证运输和贮存过程中的安全至关重要。

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该加强钢瓶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提高安全意识,并且积极推行钢瓶定期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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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国家大力开发新型清洁能源和替代燃料,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甲醇下游产品二甲醚以其优越的燃烧和排放性能成为理想的新型替代清洁燃料,随着全球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用清洁能源代替传统燃料势在必行,二甲醚作为清洁燃料不仅符合国家替代能源的产业政策,起到一定的节能作用,而且二甲醚燃烧后的空气质量,经检测各项有害气体指数均比液化石油气低,对加强城市环保,减少有害气体排放,促进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二甲醚燃气作为民用燃料具有节能、清洁、使用方便等优点,其使用越来越普及。

但液化二甲醚钢瓶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碰撞,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环境潮湿而生锈腐蚀,瓶阀因多次开启,密封圈磨损而发生泄漏,积存的残渣造成钢瓶的内部腐蚀及渗氢造成瓶体材料鼓包等,加之液化二甲醚燃气本身具有易燃、易爆、破坏力强等特点,所有这些因素都将影响钢瓶的安全使用,甚至酿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因此,对液化二甲醚钢瓶进行定期检验,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是保证钢瓶安全使用的前提。

但截至目前,除了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二甲醚》标准及建设部制定的《城镇燃气用二甲醚》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明确外,并未制定液化二甲醚钢瓶市场推广应用的相关标准,因此远远不能满足液化二甲醚钢瓶的安全应用和市场规范,因此液化二甲醚钢瓶的使用必须制定严格的使用规范。

国家及行业也还没有出台有关液化二甲醚钢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标准,只有贵州省出台了地方标准,河南省通过编制该地方标准,并参考国外有关先进标准,结合国情,制定一项可行性强的地方社团标准,对安全、卫生、高效推广液化二甲醚洁净环保燃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对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任务来源及编制原则和依据目前,河南省甲醇产能已跃居全国第一位,甲醇及下游产品二甲醚的生产、应用技术基础雄厚,然而,河南省天然气、液化二甲醚等燃料资源紧缺的现状并未得到有效改善,在国家大力开发清洁能源的形势下,二甲醚用于民用燃气已成为发展趋势,但由于国家相关标准缺失,民用燃气市场非常混乱,液化二甲醚钢瓶的使用也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规范我省民用燃气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及确保液化二甲醚钢瓶使用的安全,根据国务院【2015】第(13)号文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12月,由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申请地方标准的立项,根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9月22日的豫质监标发【2016】262号《关于下达2016年第二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批准《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河南省地方标准的制定。

起草工作由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负责,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宝马商贸有限公司钢瓶检验站参加起草,并由河南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计划完成时间为2017年5月。

三、编制过程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二甲醚是理想的石油能源的替代和补充,2005年国家将醇醚燃料生产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6年6月15日,为实施石油能源替代战略,国家发改委在北京召开了二甲醚产业发展座谈会。

会后印发的《二甲醚产业发展座谈会会议纪要》(发改办工业[2006]1404号)中指出,“实施替代能源战略是抑制高油价挑战的重要措施”、“发展二甲醚等煤基醇醚燃料有利于迅速缓解石油供应短缺矛盾,是近期替代工作的重点”、“为了规范二甲醚生产与使用,应紧急制定相关标准”。

2007年8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259-2007。

此行业标准也为我们编制《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地方标准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2国内外标准状况及编制依据从现已查找到的各项有关液化二甲醚钢瓶检验与评定技术标准和数据来看,目前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相关标准,只有贵州省一家地方标准。

并且有些检测项目不是太完善。

在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中,有石油液化气钢瓶检验与评定标准与之相近,由于所针对的材料不同也有很大的差异性,无法替代进行有效判定。

标准工作组起草的《液化二甲醚钢瓶检验与评定标准》在充分参考有关标准和相似标准基础上,各项检验数据均高于其它技术标准,而且数据完整。

3二甲醚作燃料技术成熟、应用安全环保二甲醚是一种具有轻微醚香味的、无色、无腐蚀性、无致癌性、无毒含氧燃料,在常温、常压下是气态,略加一定压力(0.5MPa)即可液化,充装在密封承压的钢制容器中便于储存和运输。

在常温下的液化压力比液化二甲醚低,因此,二甲醚储存运输比液化二甲醚更安全,并且燃烧性能好,热效率高,燃烧过程中无残渣、无黑烟,CO、NO排量低。

建设部2007年8月21日发布了《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城镇建设行业标准,2008年1月1日实施;贵州省2013年08月15日发布了《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地方标准,2013年9月15日实施;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技术已非常成熟,多个省市都在着手制定相关标准。

4民用液化二甲醚钢瓶存在安全隐患液化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具有节能、清洁、使用方便等优点,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并以瓶装形式遍布千家万户及饭店、旅店等公共场所。

液化二甲醚钢瓶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对钢瓶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液化二甲醚钢瓶内盛装有一定压力的液化二甲醚是易燃易暴介质,如果钢瓶在制造或检验等环节出现问题,易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造成钢瓶内气体泄漏引起火灾、爆炸等,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

并且液化二甲醚钢瓶在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碰撞,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环境潮湿而生锈腐蚀,瓶阀因多次开启,密封圈磨损而发生泄漏,积存的残渣造成钢瓶的内部腐蚀及渗氢造成瓶体材料鼓包等等因素都将影响钢瓶的安全使用,甚至酿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因此,保证钢瓶安全使用至关重要,基于钢瓶为危险源这一特点,为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钢瓶制造、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5编制工作简况制定《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河南省地方标准。

起草单位标准工作组,首先查阅、收集国际、国外、国内标准,同时向液化二甲醚钢瓶使用的不同用户征求编制的《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地方标准意见和建议。

另外,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现阶段最新的产品质量数据。

对收集到的国外先进国家标准进行综合分析对比,参考国外先进国家和国内地方标准,结合我省情况,起草单位组织编写液化二甲醚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地方标准和编制说明,发送至专委会专家和有代表性的用户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主要内容的确定1范围按照液化二甲醚钢瓶制造标准适合于在环境温度-40℃~60℃内使用,公称压力≤2.1Mpa,公称容积不大于130L的可重复充装液化二甲醚(符合GB25035规定)的钢瓶。

2技术内容的确定2.1分类2.2检验项目钢瓶检验资质、检验周期、外观检查、阀座检查、壁厚测定、水压实验、瓶阀检查、气密性实验、容积测定、焊缝接头检查。

2.2.1 钢瓶检验资质进行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GB 12135的要求,并按TSG Z7001规定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2.2.2 检验周期对在用的钢瓶自钢印所示制造日期起,每4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2.2.3外观检查逐只对钢瓶进行目测检查(必要时可用低倍放大镜),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裂纹、鼓包、皱折、夹层、凹坑、磕伤、划伤、凹陷、腐蚀等缺陷,还应对底座和瓶体进行检查。

对外观检查发现有凹坑、磕伤、划伤、腐蚀缺陷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测量缺陷处瓶壁的最小壁厚。

2.2.4 阀座检查目测或用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阀座以及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阀座有裂纹、倾斜、塌陷的钢瓶应报废。

螺纹不得有裂纹或裂纹性缺陷,但允许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即在有效螺纹中允许有不超过3牙的缺口,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2.2.5 壁厚测定除对钢瓶有缺陷部位进行局部测厚外,还应逐只进行定点测厚。

测厚点应在上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各选择一点,筒体部分应选择在距环焊缝两侧50mm处各测一点;对腐蚀严重的气瓶,应在上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各选择两点,筒体部分应选择三点;对大于等于87L的钢瓶筒体下部和下封头圆弧过渡区内应增测两点。

2.2.6 水压试验钢瓶应逐只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装置、方法、试验条件、安全措施应符合GB/T 9251的要求。

水压试验压力为在检钢瓶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不应少于1分钟。

对水压试验合格的钢瓶,应排净瓶内残留水。

2.2.7 瓶阀检查应逐只对瓶阀进行外观检验和清洗,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应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应有严重损伤,其要求按照第7.1.3条的规定,当瓶阀损坏时,应更换新的有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二甲醚瓶阀。

在装配瓶阀之前,应逐只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

瓶阀密封材料应根据液化二甲醚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材料,并符合HG/T 4622的相关规定。

2.2.8 气密性实验钢瓶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在检公称工作压力的1.0倍,保压时间不应小于1分钟,其余要求应符合GB 8334中第12.1条的规定。

2.2.9 容积测定容积测定采用水容积测定法(测量方法按GB 8334附录B 执行),实测容积小于公称容积的钢瓶应报废。

2.2.10 焊缝接头检查焊接接头外观检查应逐只进行。

对钢瓶的纵焊缝以及纵、环焊缝交接处应进行重点检验。

焊缝及热影响区表面存在裂纹、气孔、弧坑、夹渣、未熔合的钢瓶应报废。

纵、环焊缝或与瓶体焊接的附件的焊缝在瓶体一侧存在咬边的钢瓶应报废。

焊缝表面存在凹陷或不规则突变的钢瓶应报废。

纵、环焊缝上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后,焊缝低于母材的钢瓶应报废。

纵、环焊缝热影响区的划伤、磕伤或凹坑经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钢瓶应报废。

纵、环焊缝及热影响区的凹陷深度大于等于5mm的钢瓶应报废。

对焊接接头缺陷的类型和严重性有疑问时,应由检验员确定无损检测部位、方法和检测比例,按NB/T 47013.4的规定进行磁粉检测、按NB/T 47013.5的规定进行渗透检测或按NB/T 47013.2的规定进行射线检测。

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合格级别应不低于I级,射线检测的合格级别应不低于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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