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督查组对甘肃省水库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1.02.25•【字号】甘水水保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淤地坝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1〕73号)各有关市(州)水务(水电、水保)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建设管理,提高淤地坝工程建设质量及管护水平,确保淤地坝工程安全运行。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淤地坝等水土保持拦挡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若干意见》(水保〔2010〕455号)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抓好落实。
一、加强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淤地坝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坝系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前期工作必须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并建立健全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是承担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的工程设计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勘察实测,获取真实可靠的基础数据。
小流域坝系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坝区域地质灾害进行评价。
骨干坝初步设计应开展坝址地质调查,对坝址地质作出相应评价,确保工程前期质量。
二是淤地坝工程建设要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按坝系进行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骨干坝、中型坝、小型坝,形成功能互补、作用相济的小流域坝系。
在坝系工程之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坝工程建设。
但坡面治理程度较好、当地政府重视、群众迫切需要、工程综合效益能得到充分发挥、坝址条件较好的支沟,在进行安全评价分析后,可适度布设。
三是坚持坡沟兼治,加强坡面综合治理。
今后建设小流域坝系,对治理程度较高的小流域,优先配套安排淤地坝工程建设。
治理程度达不到30%且近期未纳入面上水土保持重点治理项目的小流域,不再安排沟道淤地坝工程建设项目;四是严格坝址选择。
水利督查工作制度范本
水利督查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利督查工作制度是指对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水利督查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督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利督查组织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水利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督查组织第五条水利督查组织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国家级水利督查组织由水利部负责,地方级水利督查组织由各级水利部门负责。
第六条水利督查组织应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配备相应的督查人员,明确督查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水利督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督查内容第八条水利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安全性、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水利督查应重点关注水利工程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部位,如施工现场、重要设备、安全设施、环境保护等。
第十条水利督查应结合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如开工前、施工中、竣工验收等。
四、督查程序第十一条水利督查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督查计划:根据水利工程的重要性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明确督查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开展现场督查:按照督查计划,组织督查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发现问题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被督查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督查组织。
(四)督查总结报告: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督查报告,报送相关部门。
五、督查结果运用第十二条水利督查结果作为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纳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业绩考核体系。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25•【文号】水明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郑州)、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九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和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九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和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7•【文号】安委办[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九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和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中央企业:9月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中央企业继续认真排查治理隐患,较好地完成了“专项行动”第四阶段的工作任务。
现简要通报9月份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并就持续深入做好第四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要求如下:一、基本情况到9月末,在全国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内,有2364707家企业和单位累计自查隐患3866955项,已自改隐患3434608项,整改率88.8%。
其中:自查重大隐患73229项,已自改重大隐患56282项,重大隐患整改率76.9%;累计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23655项(少部分已完成),落实资金1139089万元,制定应急预案15757项,采取监控措施17773项。
全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结案449起。
2006年以来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已结案2320起,追究和处罚责任人员8471人。
其中:移交司法机关1709人(已判决832人);受党政纪处分3195人;受行政处罚3567人。
全国已掌握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单位116617个,已取缔85477个,其余正在打击过程中。
其中煤矿:已掌握25250个,已取缔24041个,正在打击1209个。
二、主要特点9月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主要有以下特点:1.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和工作要求。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水建管[2013]311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和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包括非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树立水库安全管理汛期与非汛期并重意识,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常抓不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册,利用公共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年度检查制度,设立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组织实施水库运行管理督查、专项检查、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的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逐步推行水库管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甘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环境友好、社会效益好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实行全过程责任制,加强监理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强化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甘肃省水利部门应定期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甘肃省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水平。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加强自律,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应暂停违规单位的相关资质。
第十一条甘肃省水利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有关质量管理的文件和信息。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设计要合理确定设计参数,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设计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应按时完成,设计文件要与实际工程相符,必须经设计单位质量检查和审查。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文件应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可靠性,其中质量要求、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等内容应详细完整。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象等因素,确保设计符合工程所在地环境条件。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可控。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计审查程序,加强设计质量控制,减少设计缺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查核实河湖 “四乱”问题线索的函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查核实河湖“四乱”问题线索的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9.05.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调查核实河湖“四乱”问题线索的函
兰州市、定西市、平凉市、白银市、武威市水务局:
2019年3月17日,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甘肃省委政法委、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呈报了《兰州局集团公司关于协调解决甘肃省内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函》(兰铁工函〔2019〕137号)《兰州局集团公司关于协调解决铁路外部环境安全隐患的函》(兰铁工函〔2019〕139号),反映铁路沿线河道内存在非法采砂、排污、倾倒垃圾、涉水违建等4类35项问题,现印发你们(见附件,请在甘肃水利网“公告公示”栏目下载),请高度重视,并结合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河湖执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认真调查核实,尽快整改存在的问题。
并将调查核实和整治处理情况于2019年6月15日前上报省水利厅。
联系人及电话:刘文君(河湖处)(0931)8415256
崔嵘(政策法规处)(0931)8416502
韩云(兰州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151****1721
附件: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内铁路沿线河湖四乱问题清单
甘肃省水利厅
2019年5月23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09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的意见水保〔2019〕109号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水利厅,黄河水利委员会:淤地坝是黄土高原地区特有的、行之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在拦泥淤地、发展生产、改善生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淤地坝工程数量大,多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设标准低,泄洪设施不完善,安全度汛风险较大。
通过去年我部组织的暗访督查发现,淤地坝工程在运用管理中存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三个责任人”落实不到位、防汛预案针对性不强、管理经费不落实、运行管理薄弱等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工程安全运用管理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工作负总责。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落实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管理责任单位,着力解决工程未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或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等突出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和工程维修养护、巡查人员报酬等日常管理经费,组织乡、镇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淤地坝工程安全运用负监管责任,负责制定工程安全运用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淤地坝工程防汛预案,做好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技术培训,落实防汛技术责任人,监督检查工程安全运用管理情况等。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逐坝落实淤地坝工程管理责任主体。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水水保发〔2016〕282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省水利厅制定了《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2016年11月18日甘肃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质量,根据《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和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
群众和社会出资(包括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依据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已下放市(州)、县(区)审批的水土保持项目,省级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对各市(州)、县(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作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验收依据与条件第五条验收依据:1、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现行国家政策、水土保持工程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3、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设计变更及有关批复文件;4、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文件;5、相关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以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其它有效文件等;6、其它相关资料。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548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13〕548号)各市(州)水务(水保)局,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89号)要求,现就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水利部和省政府的要求,取消水利工程开工审批事项,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报告。
二、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以后,项目法人须按照国家和省上对水利工程开工的条件要求,在满足条件后自主确定工程开工。
开工条件应满足: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三、项目开工准备工作齐备后,项目法人在同意工程开工的同时,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的水利项目外,省属水利项目和市(州)负责建设的水利项目在省水利厅备案;县(区)负责建设的水利项目在市(州)水务局备案。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本辖区内符合开工条件的水利工程尽快开工,建设有序推进,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明确职责、靠实责任,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修整和复原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负总责。
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项目质量正数终身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五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质量安全建议,遴选挑选存有适当资质的勘测(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
项目法人必须在招标文件及与以上单位签定的合约文件中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做出明晰的责任和义务规定。
在合约文件中,必须存有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条款,明晰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约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拟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合格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订科学可取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全面落实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责任制。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及时非政府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施工图展开审查,对施工图审查出来的问题或与实际相符等情况,通告设计单位展开表述和修正。
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各阶段的工程验收、签证,并对有关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做好水库运行管理督察 促进水库效益发挥
理督察 ” 是水库 管理转 型迈 出的重要 的一步 。 在 市场经济模 式 下 , 政府 、 主职 责 明确 , 对 立 业 是 的统一 。政府 负责立 法 、 督检查 ; 监 业主负 责水库 的运
行 。水利管理 工作要 适应 我 国经济体 制 的转变 , 库 水
在此期 间 , 随着 国力 的增强和认识 的加深 , 国家也 有 了一定 的经济实力来考 虑改善水 库管理 的状 况 。于
固后 , 水库运行 管理 的任 务加重 了。这 体现 在水 库 除 险加 固以后要满 负荷运行 , 而无论 工程本身 , 是管理 还
人员 , 都没有经受过满 负荷 运行 的考验 , 思想认 识还没
库缺少管理设 施 , 缺少 管理 、 办公 场所 。至今 , 水库 管 理工作仍受这种思想 观念 的影响。 第二时期是从改 革开放到 2 0世纪末 ( 9 8~ 00 17 20
年 ) 这段时 间。 的
下 了良好 的基础 。水库工程管理体制改 革 的成功 使得
水库管理人员有精力研究 、 解决管理 上的问题 ; 水库除 险加 固的完成 为水库 的现代 化管理 奠定 了基 础。水库 运行管理开始 向现 代化 管理发 展 。在此 基 础上 , 水利
后 的又一重 大举措 , 是水利管 理发展 到现 阶段 的必然 结果 。 水 库运 行 管理 的历 史 可 以大致 划分 为 以下 三个
时期 。
库进行 了督 察 , 取得 了一定 的成果 , 为继续此项 工作打
下 了基 础。2 1 年 在 “ 央 1号文 件 ” 01 中 和水 利工 作会
做好水库运 行管理 督察
孙春 生
促 进水库效 益发挥
( 水利 部水 利建 设管 理 总站 北京 10 3 ) 0 0 8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运管〔2024〕58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办运管〔2024〕58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现将《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预防为主、管住为王,做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充分发挥,为推进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快构建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1.大力推进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试点水库、先行区域实施全覆盖、全要素、全天候、全周期“四全”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法治、责任制“四制(治)”体系,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加强除险、体检、维护、安全“四管”工作,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探索路径,率先实现突破,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不断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2.强化安全管理责任。
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分级公布大、中、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
切实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全覆盖开展责任人培训。
全面落实堤防、水闸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运行责任制。
3.排查整治工程隐患。
全覆盖开展水库、堤防、水闸汛前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构)筑物等关键部位工程隐患做到早排查、早整治、早消除。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办农水〔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4〕211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办防〔2024〕222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的通知办防〔2024〕22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为迅速、有序、高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事件,水利部编制了《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机制,制定完善本级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
本机制涉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7月31日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为迅速、有序、高效应对重大水旱灾害事件,确保第一时间全面掌握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第一时间作出研判部署,第一时间指导应急处置,做到反应迅速、指挥有力、调度有方、落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利部堰塞湖应急处置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水利部重大水旱灾害事件调度指挥机制。
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情形1.水库:水库(水电站)发生垮坝、漫坝,或发生严重汛情、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漫坝,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等。
2.堤防: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堤防、国家蓄滞洪区堤防、保护居民聚居区或重要基础设施等堤防发生决口、漫堤险情或可能发生决口、漫堤险情,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等。
3.山洪灾害:一次山洪灾害事件导致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
4.堰塞湖:大江大河干流和主要支流发生堰塞湖,或其他河流发生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及下游地区国家等。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实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
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甘水办建管发[2013]6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水办建管发〔2013〕60号)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的通知》(办建管〔2013〕1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隐患大排查活动,查找质量管理漏洞,摸清问题底数;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治理措施,切实消除影响工程安全的质量隐患;宣传贯彻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提高水利行业全员质量意识,全面提升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排查范围
所有2013年1月1日以来在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竣工的水利工程,以重点水利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灌区节水改造等民生水利项目为重点。
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利部安全⽣产领导⼩组关于开展⽔利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动的通知⽂号:⽔明发[2007]8号颁布⽇期:2007-05-19执⾏⽇期:2007-05-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部直属长江⽔利委员会(武汉)、黄河⽔利委员会(郑州)、淮河⽔利委员会(安徽蚌埠市)、珠江⽔利委员会(⼴州)、海河⽔利委员会(天津)、松辽⽔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其他部直属单位(⾃发),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利(⽔务)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乌鲁⽊齐):国务院办公厅近⽇发出《关于在重点⾏业和领域开展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利等重点⾏业和领域开展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动,全⾯排查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安全事故,以良好的安全⽣产环境迎接党的⼗七⼤胜利召开。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利⾏业特点,提出开展⽔利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动的具体⼯作安排如下:⼀、⼯作⽬标通过开展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动,切实落实流域机构和各级⽔⾏政主管部门安全⽣产监管职责和⽔利企事业单位安全⽣产主体责任,全⾯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影响⽔利安全⽣产的突出问题,建⽴重⼤危险源监控机制、重⼤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重特⼤安全事故的发⽣,确保安全渡汛,促进安全⽣产与⽔利的同步协调发展。
⼆、对象、范围和内容(⼀)对象和范围本次安全⽣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动的对象和范围为⽔利⼯程建设和运⾏、农村⽔电、⽔⽂测验、⽔利⼯程勘测设计、⽔利科研实验、⽔利旅游、后勤服务和综合经营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发⽣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重点检查各级安全⽣产责任制、安全⽣产规章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施⼯、⽣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重⼤危险源安全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订和救援演练情况;职⼯和农民⼯安全教育、培训和遵章守纪情况;特种作业和重要岗位操作⼈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14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1号)和《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8号),根据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按照中央领导同志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现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两个紧急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近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高度重视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意识,逐级、逐专业、逐岗位、逐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我部《关于加强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14]87号)要求,结合汛前水利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进行再部署、再落实。
要进一步加强事前预防和指导推动,督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超前预防、严密防控,对部署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落实的,要坚决加以纠正。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汛期水利安全生产特点,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1号)要求,在5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治理。
在坚持做到全面覆盖的基础上,重点强化对各类在建水利工程和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泵站、农村水电站、淤地坝、水文监测等各类水利设施的隐患治理,加强施工工地、桥涵隧洞、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板房等建筑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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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6期 甘肃水利水电技术 第54卷表4灌水结束后及水分再分布1d、3 d的湿润锋距离和湿润体体积
肥液浓度入渗时间水平湿润锋竖直向下湿润锋竖直向上湿润锋地表横向湿润锋地表竖向湿润锋湿润体体积增幅/(g/L)/$/cm/cm/cm/cm/cm/dm3/!
0灌水结束29.032.615.027.225.247.30
1d42.043.015.040.230.0119.18151.98
3d43.645.215.042.031.5133.0811.66
15灌水结束29.535.315.028.725.852.10
1d42.843.615.040.731.5124.65139.27
34d44.149.715.043.533.8146.3517.40
30灌水结束32.737.715.031.526.366.46
14d43.547.815.042.634.2138.32108.11
34d44.855.215.046.640.5165.1519.40
60灌水结束35.538.515.034.627.279.72
14d44.753.015.044.036.3157.1697.15
34d45.559.515.048.845.0181.3015.36
4结论与讨论
涌泉根灌不同肥液浓度条件下自由人渗各个方 向湿润锋运移距离随人渗时间和肥液浓度的变化符 合幂函数关系,得到各方向湿润锋运移距离随肥液 浓度和人渗时间变化的经验模型。
采用不同的体积 函数对湿润体体积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研究,分析了 湿润体体积随肥液浓度的变化规律,随着肥液浓度 的增大,在人渗前期湿润体体积增大较快,人渗后期 湿润体基本达到稳定状态,不同肥液浓度的湿润体 体积差异减小。
本试验初步探究了涌泉根灌条件下 肥液人渗对湿润体体积的影响,对于涌泉根灌技术实践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吴普特,朱德兰,汪有科.涌泉根灌技术研究与应用[$].排
灌机械,2010,28(4):354-368.
[2]费良军,曹俊,聂卫波.涌泉根灌土壤湿润体特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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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移规律试验[J].排灌机械,2010,28( 5 )+449-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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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J].排灌机械工程学报,2013,31(2):173-179.
[5] 朱兴华.施肥条件下膜孔自由人渗水、氮运移特性试验研
究[D].陕西:西安理工大学,2006.51-53.
水利部督查组对甘肃省水库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5月30日至6月12日,水利部建安中心督查组一行对甘肃省水库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吴天临副厅长主持督查反馈会。
督查组先后深人省疏管局昌马水库、民乐县双树寺水库和永昌县皇城水库,通过听取水库主管单位和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汇报、实地察看水库工况、查阅资料及座谈等形式对水库大坝责任制落实、日常管理等涉及水库运行管理的20项内容进行了全面督查。
督查反馈会上,督查组将3座水库督查情况同省水利厅交换了意见,对甘肃省在水库安全责任制落实、水管体制改革、注册登记和水库运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及时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水工钢闸门检测、观测设施更新、编制水库年度调度总结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吴天临副厅长指出,本次督查工作正值甘肃省汛期,对水库管理单位查找自身不足、提升管理水平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下一步,省水利厅将结合本次督查发现的问题及不足,举一反三,全面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甘肃省水库运行管理工作,提升水库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水库运行安全。
(来源$甘肃省水利网2018-06-15)•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