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7•【字号】成办函〔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函〔2017〕80号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川办发〔2016〕1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互联网环境下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理顺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解决政务公开工作领域存在的问题,研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要进一步拓展公开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同时,对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职责分工,把《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安排,推动工作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法律法规
(三)政府独资和控股的公司投资的项目;
(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进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价变更评审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需要调增中标合同价的,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为不影响工程实施的时机,对变更中标价的项目,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实施,同时报评审中心评审。
(二)市本级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资源配置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三)政府独资和控股的公司投资的项目;
(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审的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五、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价变更评审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需要调增中标合同价的,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为不影响工程实施的时机,对变更中标价的项目,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实施,同时报评审中心评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成府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5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成都市贯彻《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意见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和《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特制定如下试行意见:一、对违反本试行意见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党委决定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本试行意见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按《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三、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都市各级政府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各级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
分管各项工作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五、区(市)县、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成府函〔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函〔2019〕4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为做好全市201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2019年度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在2018年冬季和2019年秋季由部队安排退出现役,且安置地在我市的退役士兵。
(一)退役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按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5年、8年、12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或晋升军衔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招收或者定向培养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2019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
(一)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区(市)县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服兵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含义务兵2年服役期),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成府发[2007]4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行政监督职责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按照《意见》精神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成办发[2003]164号)执行。
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条件、程序和评标活动(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审查。
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
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成都市政府令第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3年11月12日成都市政府令第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成都市人民政府是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成都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中贯彻实施。
组织动员全市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中心城市的功能,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章职权职责第四条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中共成都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命令、决定、指示,依法制定行政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议案;(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四)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领导和管理全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外事、侨、台、监察、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工作;(六)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七)保障城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意见、建议、批评等事项;(九)办理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协助管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委托代管单位和外地驻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 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2021年10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实施我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省市两级政府职能配置,充分发挥成都市和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以下简称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和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构建区域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决定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
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逐一明确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依法履行委托书签订等程序,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交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等具体内容。
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要切实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优化服务流程,依法规范行权,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不得进一步下放或者委托。
省直有关部门要细化明确调整实施事项的具体内容、事项下放或委托后责任划分、监管方式等,强-1-化业务指导培训,加强纠纷排查、预防和化解,帮助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编办、司法厅抓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跟踪问效,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根据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关于调整完善的建议。
附件: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2--3-附件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一、行政权力事项(103项)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除外)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黄金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跨省内重要江河(现状或规划为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火电站项目核准(除燃气、农林生物质发电非热电联产项目外)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燃煤项目需列入国家和省电力发展专项规划,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热电站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市√燃煤燃气项目需列入省电力发展专项规划,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机组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水电站项目核准行政许可省发展改革委德阳市、绵阳市√-4-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行政许可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市州频率许可范围包括150MHZ 、400MHZ 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行政许可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行政许可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除国家、省级相关部门设置的卫星地球站外,在当地设置的卫星地球站4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对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7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8对销售依照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收行政征收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号别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10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的检查检测行政检查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1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经济和信息化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2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1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1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行政许可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15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行政许可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16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在市级及以下单位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行政确认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17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仅限于对律师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处罚行政处罚司法厅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酒、饮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发酵工艺的白酒、酒精制造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达州市√2020年2月,经省政府同意,该事项已下放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宜宾市-5-号别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年产5万吨(不含)以上钛白粉制造项目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前工序的8英寸及以上半导体器件制造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和仓储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新建一类通用机场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特大型主题公园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19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省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生态环境厅成都市√20对不按规定从事、开展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7-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21对未按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22对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放射源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23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24对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25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别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26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宜宾市√27对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生态环境厅成都市√28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行政许可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2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行政许可住房城乡建设厅泸州市、绵阳市√30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行政许可住房城乡建设厅泸州市、绵阳市√31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外)其他行政权力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8-别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33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其他行政权力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高速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除国高网高速公路项目按规定需报部审批的许可事项外)35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除国高网高速公路项目按规定需报部审批的许可事项外)普通公路建设及专项工程(含养护类桥隧大修、改建、重建)竣工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36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高速公路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除国高网高速公路项目按规定需报部审批的许可事项外)37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仅限省级农村公路两阶段初步设计审批普通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仅限省级农村公路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批-9-别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普通公路设计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仅限省级农村公路设计变更审批高速公路网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除国高网高速公路项目按规定需报部审批的许可事项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除国高网高速公路项目按规定需报部审批的许可事项外)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许可事项的省级全部审批权限普通公路施工图设计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许可事项的省级全部审批权限普通公路设计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成都市√项目全线位于成都市域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许可事项的省级全部审批权限38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泸州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10--11-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39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重点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泸州市、宜宾市√40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行政许可交通运输厅泸州市√41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坝高不超过30米小一型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行政许可水利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小二型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行政许可水利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行政许可水利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除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跨市(州)项目和占地20公顷以上的水利项目外4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同一市(州)内的中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水利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同一市(州)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不含大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行政许可水利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猪一级扩繁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宜宾市、达州市√45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6农药生产经营审批限制使用农药类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泸州市、乐山市、达州市√-12-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限制使用农药类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泸州市、乐山市、达州市√限制使用农药类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泸州市、乐山市、达州市√限制使用农药类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行政许可农业农村厅成都市、泸州市、乐山市、达州市√47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机构新设、变更备案行政许可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8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许可、从事拍卖业务变更许可行政许可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49对经营公司违反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0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对其售卡企业疏于管理的处罚行政处罚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1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行政检查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仅限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企业备案、跨省从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其他行政权力商务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3旅行社设立许可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3-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旅行社注销许可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许可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旅行社资格证遗失补发许可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4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许可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外商投资旅行社资格证遗失补发许可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外商投资旅行社变更经营地址、变更法人、变更名称审批许可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5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补办的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注销的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的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4-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延续的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的审批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血液透析中心、消毒供应中心执业登记行政许可省卫生健康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7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机构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考核指定行政确认省卫生健康委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58对煤矿企业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或者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或者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进行自主培训,或者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处罚行政处罚应急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5-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59对具备煤矿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安全培训,或者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颁发有关培训合格证明的处罚行政处罚应急厅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0对专利代理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取证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换证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增项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补发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1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注销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取证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换证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6-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增项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补发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注销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2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发证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延续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补领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许可范围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名称变更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食品相关产品、化肥)行政许可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3征占用草原审批使用超过70公顷的草原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18—-17-序号省级事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单位赋权对象赋权方式备注主项下放委托子项或办理项64古树名木移植、砍伐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5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6林木采伐许可国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公益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国家保护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7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8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69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70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71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72出售、购买、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行政许可省林草局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7〕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7〕54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7日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进一步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加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十二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立足当前,着眼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运用法律法规、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保护土壤生态平衡,确保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成都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成府发〔2016〕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成府发〔2016〕1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精神,根据省政府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调整市与区(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
一、基本原则(一)切实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政策精神。
严格按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核定市对区(市)县返还基数或上缴基数,确保不因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影响各地既有财力,保障区(市)县财政平稳运行。
(二)保持市以下现行财政体制不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50%,省分享17.5%,对于我市留存的32.5%部分,市与区(市)县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三)继续调动区(市)县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对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我市32.5%部分的增值税收入,市暂不参与分享。
二、主要内容(一)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和由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管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
市级固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市国税局委托市地税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32.5%部分继续全部作为市级收入。
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32.5%部分,市与区(市)县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市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分享比例为40∶60;市暂不参与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和其他区(市)县增值税收入分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3•【字号】成办函〔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成办函〔2019〕6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精神,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结合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相关要求和成都实际,现就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依法保障,政策衔接。
坚持即征即保、分类施保,实现征地补偿、参加社保、享受生活补贴等政策衔接,与促进就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规程、统一应用系统。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协调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三)明确职能,协同配合。
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区(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市级平台公司实施征地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被征土地所在地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名单、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牵头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指导同级社保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成府发〔2013〕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对照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59号)、《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我市对市级各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3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审议,决定取消和调整79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
其中,取消20项,下放管理层级42项,转变管理方式17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衔接,强化后续监管,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1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市教育局2离休人员护理费核发、退管站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身份认定市人社局3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参保证明核发市人社局4大学生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市人社局5异地人员定点医疗机构登记市人社局6对区(市)县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审定市城管局7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市交委8水路运输减少运力备案市交委9水路运输停止审批市交委10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终止营业审批市交委11《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市交委12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市水务局13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注册登记市水务局14护堤护岸林采伐许可市水务局15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务局16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登记前置审批市体育局18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市质监局19河道采砂、卤水开采、矿泉水和地热开采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审查、换证审查)市安监局20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市档案局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42项)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实施部门下放层级备注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市发改委区(市)县发改部门省上新下放到我市项目,我市仅有个别区(市)县有该类生产,为方便申请人,实施属地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成办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06]11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01号)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05号),全面深化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川办发〔2006〕34号)要求,现将《成都市政务公开审核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成都市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评办法(试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4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成都市政务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保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监察机关将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3•【字号】成办发[2004]157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4]15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快西部地区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定不移地推进西部大开发实施西部大开发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和艰巨的历史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实施西部大开发。
当前,我市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发展科技教育和文化卫生事业,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
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实现工业新跨越,增创服务业新优势,开拓现代农业新局面,加快城市化进程,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努力建设中国西部“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实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
二、增强产业竞争力(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创现代农业新局面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大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连锁超市,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搞好农产品标准化、质量安全和认证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优质农产品。
(二)加快新型工业基地建设,实现工业新跨越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21个工业集中发展区为载体,引导产业聚集,打造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现代制造业为基础的新型工业基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5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施行日期】2011.12.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8•【字号】成办发[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办发[2004]11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2号)转发你们,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件报告工作,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带班制度,按照省、市有关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落实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对出现紧急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进一步建立完善紧急重大事件应急反应体系,为市政府领导指挥决策提供高效服务。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今年以来,我省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0〕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1〕12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重大信息及洪涝灾害情况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59号)的精神,积极采取措施,完善制度,认真、及时上报紧急重大事件,为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提供了大量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为确保我省社会政治稳定,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7•【字号】成办函〔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通知的通知成办函〔2019〕4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两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政务新媒体是推进网络理政、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和《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和主办责任,并按照属地原则,接受同级宣传、网信部门的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要把政务新媒体作为持续网上访民情、网下解民忧的重要阵地,加快完善政务公开、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业务网上网下闭环运行,推动更多利企便民事项“掌上办”,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通过政务新媒体获取政府信息、享受办事服务、参与社会治理。
二、严格落实政务新媒体考核问责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不断提高舆情研判能力、回应引导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
市政府办公厅和市网络理政办将定期开展政务新媒体日常评估和年度绩效考核,通报问题,表扬先进。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四川省政务新媒体统计表》,于2019年4月24日前加盖公章交换到市网络理政办,电子表格可通过电子邮箱一并发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于2014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切实贯彻省《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省《条例》是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对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动我市旧城区改造工作、推进城市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省《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省《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省《条例》的各项规定,为其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一)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区(市)县政府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成都市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标题: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发文号:成府发[2004]3号关键词:成都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签发时间:2004-2-9是否有效:有效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市政府批准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执行。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提取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征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户储存。
二、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按月征收。
三、《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继续参加工伤保险。
四、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在缴纳一次性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缴纳一次性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进行认定。
七、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条例》、《实施意见》和本通知制定有关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规定。
李勇、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勇、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9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谢胜山王晓东李旭【审理法官】谢胜山王晓东李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勇;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勇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勇【当事人-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沈古中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古中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古中【代理律所】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勇【被告】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被上诉人市政府在收到上诉人李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调取公开)》申请后,作出247号告知书,履行了答复职责,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调取证据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市政府在收到上诉人李勇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调取公开)》申请后,作出247号告知书,履行了答复职责,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并无不当。
上诉人省政府依法作出维持247号告知书的215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维持。
李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勇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1:18:5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勇于2018年9月9日向被告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调取公开)》,申请:一、在成都市城乡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调取成都市锦江区经天路4号8栋4单元5楼15号房屋从修建至2018年8月10日止,历次交易登记、产权所有人变更记录(下称15号房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53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8日成都市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函〔2017〕205号),确保农村住房安全,进一步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现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安排部署,落实成都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大会的要求,紧密结合成都市“东进、南拓、西控、北改、中优”战略和重大功能区建设以及实施特色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川西林盘保护修复、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重大工程,以住房安全有保障为目标,以更好的办法、更优的措施、更高的标准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在全省率先完成“农村土坯房改造行动”,全面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设施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综合推进。
以农户就地就近城镇化为方向,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思路和办法,实施农村土坯房改造,将土坯房改造与重大功能区建设、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特色镇、新农村、林盘、绿道、田园综合体等建设工程相结合。
以政府主导、市场主体为主要方法,充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推进农村土坯房改造。
(二)尊重群众意愿。
充分尊重农户住房作为农村居民财产的权利,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其自主参与土坯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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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4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部门行政监督职责我市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按照《意见》精神及《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成办发〔2003〕164号)执行。
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受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经委、建设、交通、水务、信息化、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他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投标活动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认定。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投诉并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条件、程序和评标活动(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
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备案审查。
招标文件中除应载明“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重大偏差及废标条款(要求集中注明)、差额担保金额度”外,还必须以醒目方式载明以下实质性内容:1.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投标保证金。
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2.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制度。
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3.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4.设计招标时,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二)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
预算控制价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评审,作为招标最高限价。
(三)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
资格审查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禁止以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四)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原则上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
特殊项目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
采用综合评审法的,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核准部门同意。
综合评审法的经济标权重不得低于80%。
实行差额担保制。
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最高控制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必须缴纳1至5倍差额担保金,具体额度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施工招标含投标人自行采购货物的,为保证所需设备与材料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要求,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确定3至5家性能、价格相当的货物品牌范围,由承包商选择其中1家在投标文件中报价。
其中,达到招标或比选限额的货物,招标人采购时应通过依法招标或比选确定供应商。
(六)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可以采用以下评标办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在满足技术、性能、服务、经济等条件的基础上,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者中标。
2.综合评审法。
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难以统一的货物,可以对货物的投标报价、货物的技术水平、性能和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
其中,经济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
对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其中,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特殊项目因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无同类专业专家的,招标人应取得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相关证明材料报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八)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正式评标前,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可以向评标委员会统一介绍项目背景、性质、招标目的,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数据和相应工作表格。
(九)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以下步骤评标:1.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等级、履约能力、信誉、财务及其他方面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2.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评审,列出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存在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重大偏差的,应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需提交投标人书面澄清后继续评审。
3.技术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评审,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质量保障、工期控制等,评定“合格或不合格”或“可行或不可行”,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才能进入商务评审。
4.商务评审。
在技术合格或可行的投标人中,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进行商务评审。
重点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有无漏项,有无报价前后不一致,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出合格的3名投标人。
5.确定中标候选人。
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6.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开标记录、专家抽取记录、评标委员会名单、评标数据表、废标说明、澄清情况、评审推荐意见及中标候选人排名等。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十)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评分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监督人员做好复核工作。
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遵守评标纪律。
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及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经监督人员核实后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报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十一)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后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合格投标人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评审,否则,应否决全部投标并进行重新招标。
投标人是否具有竞争性应从其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及投标报价等方面认定。
高于有效投标人报价平均价的投标不应视为具有竞争性。
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或认定可以继续评审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说明理由,并通报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签字核定。
(十二)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提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后在指定媒介公示。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时限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招标人应没收该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
(十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项目(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及其他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市)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采用比选方式确定承包商。
(十四)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部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政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分中心)开展开标、评标及比选活动(含资格预审)。
区(市)县已建交易服务中心将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区域布点和规范。
特殊项目评标时间超过3日的,须报经市发改委同意后另择地点评标,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员监督。
成都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做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
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利用《成都招标投标网》,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合同执行和信用管理(一)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二)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项目业主及中标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计量方式支付。
(三)突破原工程可研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增加工程量必须经过《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成计项目〔2006〕274号),加强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意见》的不良行为,及时在《成都招标投标网》记录并公示。
(五)有以下行为的,在一定时期内拒绝其投标或拒绝其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1.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2.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3.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违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及《意见》各项规定的;4.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出现二级不良行为的;5.根据《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办法》,项目管理公司、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1年内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一级不良行为的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而未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