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村委会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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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10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民法典》解读10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

《民法典》解读10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本条是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规定。

一、本条历史来源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

此条是最早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规定,从此确立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性地位。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修改为三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居民委员会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它是我国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所谓村民委员会,是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现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村委会,这是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

由此可见,“两会”都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我国《民法典》第101条确认其法律地位,有利于规范此类群众性自治组织,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也有利于群众自治组织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各项活动。

虽然我国普遍设立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但它们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并不明确。

我国《民法典》确认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便利了其从事民事活动,如签订建设社区公益设施的合同等。

我国《民法典》第262条第1项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另外,在我国不少地方,村民委员会还要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权,如果不确认其法人资格,就影响到其这一职权的行使。

基于这一原因,我国《民法典》承认了其法人地位。

同时。

考虑到其既不能归入到营利法人,又不能归入到非营利法人,所以将其置于特别法人之中。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法人的特殊性主要在于:1,设立的特殊性。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直接设立的。

我国已经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些法律都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设立作出了规定。

因此,其设立并非基于设立人的意愿,也不需要办理登记。

2,职能的特殊性。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是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其主要从事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管理有关财产。

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

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

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摘要:村委会、居委会为我国依法成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组织形式,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城镇和农村的全面深入改革,经济转型的进程也目益加速,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劳动法领域发挥着越水越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进行了统计,得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很难认定为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结论。

由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劳动法领域没有明确其主体资格,造成司法实践认定标准不一,认定混乱,劳动者益无法保障的现状,因而厘清其劳动主体资格极其重要。

本文我们将进行一些研究。

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特殊组织形式它的建立是基于居住地范围了居民的社会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在其管理范国内的公共和公益事务等。

但是道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其涉及的范围己不仅局限于政治生活事务,对经济活动的参与也日渐频繁,对劳动力的需求与日俱增,那么当劳动者与这样一个特殊组织发生劳动争议时,其是否能作为一个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是判断能否成立劳动关系以及适用后续相关救济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社区居委会的权力与责任界定

社区居委会的权力与责任界定

社区居委会的权力与责任界定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居委会的运作过程中,权力与责任的准确定界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明确分工,合理分配职责,才能更好地服务居民,推动社区发展。

本文将就社区居委会的权力与责任界定进行探讨。

首先,社区居委会在权力方面应该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权限。

居委会应当有权进行社区规划和管理,制定社区内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例如,居委会可以负责协调社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保证社区环境整洁和安全;可以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建立居民自治的机制。

此外,居委会还应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权,能够控制和支配社区经费的使用,合理安排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事业。

其次,社区居委会在责任方面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居委会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帮助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居委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居民的需求和诉求,积极协调解决社区内的矛盾和纠纷。

此外,居委会还应当充分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促进社区内文明和谐的发展,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增进居民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总的来说,社区居委会在权力与责任方面应当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只有权责相符,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才能更好地发挥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社区居委会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机制,提高服务水平,让社区居民有更好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这也需要社区居民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社区自治氛围,共同打造美好的家园。

(字数:410)。

村委会主体资格辨析

村委会主体资格辨析

第16卷第4期广东行政学院学报V01.16N o.4 2004年8月Journal of G u an g d o n g I nst it ut e o f Pu bl i c Administration Aug.2004村委会主体资格辨析黄彩丽(广州市白云区法院。

广东广州510410)摘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内容与立法定位不相符.模糊了村民会议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界定。

这一立法现状.使得相关司法实践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尤其是难以判断村委会作为独立主体的可诉性。

村委会是否单一独立主体,是否具有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成为司法界决定是否受理以村委会为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时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因此,推进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在实践中作有益探索扣经验积累的同时,完善《村民委员套组织法》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村委会;村民会议;自治权;村务管理权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533(2004)04—0048—05Ana lys is o n t he Capacity of t he Village Comm it te eHU AN G C ai一1i(Dis tri ctp eop le'sC our t ofBaiyun,Guan萨hou510410,Ch/na)Abstra ct:B ecau se the legislat ive c o n t e n t is n o t in accordance wit h t he legislativ e object,the difference be twe en th e vi llage u n i o n committee and the village committee is blu rr e d I t i s di ffi—cult fo r judicial o r g a n s t o deci de w he th er t o b e g i n t he procedure o r n ot whe n th e village commit—t e e i s in v ol v ed in a lawsuit.Consequently,it i s n e c e s s a r y to perfe ct t he rel ati ve 1aw.K ey wo rd s:t he village un ion;th e vi llage committee;administration of the villa ge busi ness;au t on om y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委会的纠纷的方案。

村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村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村委会的组成和职责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村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1. 组成: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3年。

村委会成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满18周岁的本村居民;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3)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

2. 职责:
村委会作为村级自治组织,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执行会议决定;
(2)制定并实施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4)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推进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定期公布村务情况,保障村民对村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6)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7)协助维护社会治安,调节民间纠纷,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8)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村委会作为村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服务本村公共事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文明建设。

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探讨

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探讨

阴周海滔咱北京大成渊珠海冤律师事务所袁广东珠海缘员怨园员缘暂摘要院关于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只肯定村委会具备村务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而否定其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但也有少数案例对后者予以支持遥通过解构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曳第五十四条规定发现袁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符合要求袁由此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具备政府信息要素袁且村委会实际成为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潜在提供者遥村委会担负组织村民自我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袁职能性质决定行为性质袁后者是判定信息属性的关键遥在此基础上袁有必要承认村委会在特定情况下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袁继而为不同性质信息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遥关键词院村委会曰信息公开曰主体资格曰政府信息曰村务信息中图分类号院阅远猿圆援缘文献标识码院粤文章编号院员园园苑原愿圆园苑渊圆园圆员冤员圆原园园员园原员圆收稿日期院圆园圆园原园怨原圆园作者简介院周海滔袁北京大成渊珠海冤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法学硕士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遥基金项目院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在审判工作中的适用问题研究冶的阶段性成果袁项目编号院圆园圆园员园远远园遥一尧问题的提出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曳渊圆园员怨修订冤渊以下简称叶条例曳冤第五十四条规定院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袁适用本条例遥冶如果只对该条款作语义分析袁村委会显然符合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冶要求袁且在圆园员苑在年员员月通过尧圆园员愿年圆月施行的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业的解释曳渊以下简称叶行政诉讼法解员园淤圆园员苑年员员月员猿日修改的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业的解释曳第二十四条第员款规定院野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尧法规尧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袁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遥冶于圆园员园年员园月圆愿日修订尧圆园员愿年员圆月圆怨日修正的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曳第三十条第员款尧第圆款规定院野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遥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袁接受村民的监督院渊一冤本法第二十三条尧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尧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曰渊二冤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曰渊三冤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尧补贴补助等资金尧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曰渊四冤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曰渊五冤涉及本村村民利益袁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遥冶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苑冤闽园员园猿行初员员园号尧员员员号尧员员圆号行政裁定书遥释曳冤第二十四条就已明确村委会可因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淤遥这表明袁村委会符合前述条件时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由此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至少可以从规范层面解读出来遥但与此相反袁圆园员愿年员圆月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曳渊圆园员愿修正冤渊以下简称叶村委会组织法曳冤第三十条却将此类信息作为村务公开事项袁导致两个条款存在矛盾于遥从实践来看袁尽管有少部分村民向村委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袁或是以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袁但法院大都是将其作为村务公开纠纷对待遥极少数案例显示袁个别法院所作判决认为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由此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遥有鉴于此袁需重新反思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针对不同情形作出适当调整袁从而使不同性质信息在公开时能各有所属尧各行其道遥二尧村委会履职过程中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司法考察村委会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是当前实务界的共识袁村民一般不会向村委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袁更不会以其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遥即便有此案例袁法院通常也只是将其归为村务公开纠纷遥但少部分司法案例显示袁个别地区的法院所作行政判决和行政裁定与前述普遍做法相反袁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遥渊一冤村委会在信息公开中的主体身份经案例检索发现袁对于村委会是否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袁司法实践中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袁双方争议焦点是村委会是否属于叶条例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冶遥如果属于袁村委会不仅具备村务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还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曰反之袁则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遥肯定观点认为袁依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但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少数案例支撑遥在这些案例中袁村委会之所以被认定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袁是援引修订的叶条例曳第三十六条作为裁判依据袁即修订后的叶条例曳第五十四条袁持肯定观点的法院认为村委会履行特定职能时属于该条款所规定的组织遥如福州市台江区法院曾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袁但福州市中院认为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继而以台江区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审裁定不当为由指令予以立案盂遥台江区法院立案后经审理认为袁依据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员员淤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苑冤闽园员行终源园苑号尧源园愿号尧源园怨号行政裁定书遥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闽园员园猿行初员怨号行政判决书遥盂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闽园员园猿行初圆员号行政判决书遥榆山东省寿光县人民法院渊圆园员缘冤寿行初字第圆圆号尧第圆猿号尧第圆源号尧第圆缘号尧第圆远号尧第圆苑号行政判决书遥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遥原告邱某玮尧邱某东等人曾以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A 村村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袁要求被告公开该村土地被征收户的有关信息袁法院认为该信息是由A 村村委会在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制作或获取的袁该村委会对此应当具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淤遥袁某金尧张某兵也曾以此为由对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B 村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袁即要求被告公开该村土地被征收户的有关信息袁台江区法院对此亦作出相同判决于遥除此之外袁山东省寿光县法院也曾于圆园员缘年作出数个相同的行政判决袁即原告均以C 村村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袁且要求被告公开大沂路城区改线段工程所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信息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袁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盂遥否定观点认为袁村委会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袁抑或说不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遥这是当前实践中的普遍做法遥否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两点院第一袁以村委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遥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作出的三份行政裁定显示袁该法院曾以村委会不属于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曳渊圆园员苑修正冤渊以下简称叶行政诉讼法曳冤第二条规定的以法律尧法规尧规章授权的组织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袁因为村委会属于基层自治组织袁其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榆遥由此推断袁村委会既非行政诉讼适格被告袁更不可能是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适格被告遥原因在于袁我国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建立在行政主体理论的基础上袁即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主体互为认定标准袁极易陷入论证循环遥咱员暂叶行政诉讼法解释曳确认了村委会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袁法院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已不再成立袁但能否由此认定村委会属于行政主体则仍然有待论证遥第二袁以村委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遥叶条例曳规定袁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体只有两类袁即行政机关和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袁村委会不属于行政机关虽没有任何疑问袁但直接否定其不属于后者却有失妥当袁下文将予详细论述遥渊二冤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属性叶条例曳规定袁政府信息是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袁以一定形式记录尧保存的信息冶遥如果只对这款规定进行文义解释袁除了不具备行政机关身份以外袁村委会依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界定遥一般认为袁政府信息的司法认定标准包含三个要素袁即野行政职权的行使尧行政机关的实际持有和信息的实际记载冶遥咱圆暂但在司法实践中袁对此作出准确判断并非易事袁所以对于村委会履职过程中有无掌握政府信息的可能性袁也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遥肯定观点认为袁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遥具体而言袁法院员圆淤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晋园员园苑行初缘猿号行政裁定书遥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晋园员行终圆猿缘号行政裁定书遥盂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愿冤晋园员园苑行初圆源怨号行政判决书遥榆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怨冤晋园员行终远圆号行政判决书遥虞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怨冤浙园远圆源行初远园号尧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渊圆园员怨冤浙园远行终源园苑号行政裁定书遥判断村委会掌握的特定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以前袁首先要辨别村委会实施行为的性质袁继而区分由此产生的信息及属性遥如高某侠曾以D 村村委会不履行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袁但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却认为村务公开不属于村委会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袁从而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淤遥2018年高某侠上诉至太原市中院袁该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公开的部分信息与D 村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相关袁这部分信息的公开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袁继而指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于遥杏花岭区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袁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补偿费用的安置发放属于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袁由此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是政府信息袁但鉴于其中部分信息已公开或者尚未收到袁该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盂遥2019年高某侠上诉至太原市中院袁但该法院最终维持前述判决榆遥除此以外袁山东省寿光县法院尧福建省台江区法院所作前述行政判决也遵循这种思路和逻辑袁支持这类信息属于政府信息遥否定观点认为袁凡是村委会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都是村务公开事项袁即便与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信息也不是政府信息遥特别是在以下两个案例中袁尽管法院认定村委会或居委会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袁但却没有将其在此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处理遥倪某洪诉E 村村委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袁原告要求村委会公开其向绍兴市新昌县市监局提供的某份产权所有证明袁尽管新昌县法院认为这一信息属于该村委会协助行政机关开展工作的情况袁但根据叶村委会组织法曳第三十条将其归为村务公开事项而非政府信息袁绍兴市中院也对原裁定予以维持虞遥可见袁村委会能否被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关键在于制作或获取信息的行为是否源自行政职权的行使遥三尧村委会履职过程中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相关规范从规范层面分析袁实践中之所以对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主体资格存在分歧袁是源自村委会自身性质和职能的争议遥同样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对信息属性的判断也有不同标准袁前者侧重特定信息是否具有政府信息属性袁后者侧重特定信息是否由村委会实际掌握遥巧合的是袁村委会依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既具有政府信息属性袁也由村委会实际掌握遥有鉴于此袁有必要回归规范层面重新反思村委会在信息公开中的主体资格问题袁进而作出准确的法律界定遥渊一冤村委会具备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究其根源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分歧来自野行政权力渊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冤的归属主体缺乏明确制度规制冶遥咱猿暂长期以来袁理论界和实务界否定村委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理由是袁它自始至终员猿淤圆园员愿年猿月圆园日施行的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曳第员缘条规定院野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院渊一冤中国共产党机关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尧人民政府尧监察委员会尧人民法院尧人民检察院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尧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袁以及参照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曳管理的人员曰渊二冤法律尧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曰渊三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曰渊四冤公办的教育尧科研尧文化尧医疗卫生尧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曰渊五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曰渊六冤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遥冶都没有被视作行政主体袁而行使行政职权恰好是政府信息最核心的要素遥另外袁叶条例曳第五十四条所规定的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冶具有不确定性袁这也给司法认定带来了困难遥有学者认为袁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袁就是一些依照有关法律尧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冶遥咱源暂前述观点的合理性在于袁这一概念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亦有提及袁如果结合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领域推断袁它确实更多地用以代指有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遥然而袁通过解构此类组织的构成要素袁即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冶和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冶可以发现袁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符合要求遥首先袁村委会属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遥长期以来袁因为野我国法律对特定组织的授权方式不统一尧授权范围模糊且权力边界难以确定冶等问题袁准确界定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并非易事遥咱缘暂因此袁在叶行政诉讼法解释曳明确村委会可因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以前袁它在规范层面从未被视作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袁否则其是否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争论便早已停息袁因为村民可以对这类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遥村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明确以后袁相当于间接承认村委会属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遥原因在于袁我国仅行政机关和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袁既然村委会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袁那么它只能凭借后一种身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遥这表明袁村委会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袁此时不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身份存在遥值得注意的是袁法律解释在表述村委会因何种行为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时袁采用的是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冶而非野行政行为冶遥根据规定袁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只有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袁既然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村委会属于授权组织袁而且可以因此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袁即表明两种表述并无实质差异遥其次袁村委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遥村委会属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组织虽无疑问袁但是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冶是否就意味着村委会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冶却有待进一步论证遥从规范上看袁村委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无疑是成立的遥第一袁叶村委会组织法曳明确规定村委会野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冶袁即直接承认村委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袁尽管管理范围仅限于本村遥另外袁圆园员愿年猿月施行的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曳第十五条虽然将第二项野法律尧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冶与第五项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冶作并列性规定袁但这并不意味二者完全有别淤遥原因在于袁将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监察对象时袁他们对自治事务的管理也被纳入监察范围遥咱远暂然而袁管理自治事务却不是村委会成员依据法律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行为袁该法只能将二者作并列性规定遥第二袁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掖中华人民员源淤圆园园怨年愿月修正的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曳规定院野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袁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耶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爷院渊一冤救灾尧抢险尧防汛尧优抚尧扶贫尧移民尧救济款物的管理曰渊二冤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曰渊三冤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曰渊四冤土地征收尧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曰渊五冤代征尧代缴税款曰渊六冤有关计划生育尧户籍尧征兵工作曰渊七冤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遥冶共和国刑法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渊2009修正冤曳规定袁协助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委会成员以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冶论淤遥这表明袁村委会除了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外袁也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遥该规定之所以将村委会成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袁并对其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袁是希望借助刑事手段来规范村委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袁这与行政法领域的行政复议制度尧行政诉讼制度并无本质不同袁尽管二者选择的监督手段存在差异遥可见袁自治组织获得协助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的权限后袁野其身份不再是自治组织而是行政法上的法定公共职能组织冶袁即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遥咱苑暂渊二冤村委会履职过程中的部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对于村委会依法律尧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袁它的属性可作以下两方面分析院一方面袁不具有村务信息的属性遥村务信息源于村民自治实践袁村委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是村民自治的题中之义袁而是源自行政授权遥所谓行政授权袁一般是指野行政法规范的制定机关通过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将一定范围的行政权授予行政系统外的组织或机构行使的行为冶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是行政授权对象遥咱愿暂正因如此袁村委会才得以行使行政职权袁或者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袁而行使行政职权正是政府信息最核心的要素遥另一方面袁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素遥政府信息的概念和公开范围均有明确规定袁学界对政府信息的研究也基本围绕这些规定展开遥尽管不同学者将政府信息概念分解成主体尧职责尧产生方式和存在形式等要素袁但是各观点之间相差并不大袁较为流行的是野三要素说冶和野四要素说冶遥除此之外袁也有学者倾向于对政府信息作肯定式列举或对非政府信息作否定式列举袁而不是直接对概念本身进行界定遥然而袁无论是探讨政府信息概念本身还是采用更为直观的列举方式袁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深化我们对政府信息的认知袁而无法对其作出准确界定遥对此有学者提出袁应当野避开对具体内容的界定袁而是通过耶持有即有关爷的替代性思路解决这一问题冶遥咱怨暂问题在于袁采用野持有即有关冶的思路对于分析行政机关持有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可能有效袁但对行政机关以外的行政主体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盲目套用这种思路存在较大隐患遥具体言之袁村委会依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四个要素遥第一袁符合主体要素遥村委会虽不属于行政机关袁但却属于法律尧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袁可以因此获得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资格遥第二袁符合职权要素遥学者们曾对政府信息是否必须源自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有过争议袁因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很多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都难以判定是否源于行政职责的履行过程袁尤其是在野政府无私事冶理念影响下袁更难对此作出准确判定遥因此袁早在叶条例曳修订前就有学者提出应当删除政府信息必须源于野履行职责冶的限定袁以化解政府信息在实践中的认定难题袁这实际上也是以野持有即有关冶作为理论前提遥咱员园暂但叶条例曳修订并没有遵循这种思路袁而是对政府信员缘。

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村民委员会是指村庄居民依据法律法规和村民主体意愿,在自治的基础上自己选举产生的基层自我管理组织。

它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的最基本单位,对新农村建设和社区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就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村民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村民委员会作为乡村居民自治的基本形式之一,在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其中,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之间的组织,既要接受上级领导的指导,执行上级政令和法律法规,也需要将上级政策与基层实际相结合,确保基层自治顺利开展。

从法律上来看,村民委员会是一个拥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

2005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法定代表和管理机构,以村庄居民集体的名义依法行使自治权力。

在新修订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中也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代表村庄居民集体行使自治权,作为组织法人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

二、村民委员会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作为一个拥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村民委员会拥有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从法律权利上来看,村民委员会拥有自治权力,代表村庄居民集体行使自治权,保障村庄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村民委员会还有权利参与村庄规划、土地出让、乡村建设和生态保护等重要事项的决策,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从法律义务上来看,村民委员会承担着维护村庄社会和谐稳定、维护集体经济利益、维护村庄环境卫生、协助落实政策等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村民委员会还需要积极发挥人口普查、统计调查、信息收集等作用,为基层政府提供参考意见。

三、村民委员会的问题与改进虽然村民委员会在新农村建设和社区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实际上,村民委员会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不够规范,权责不分明,有些委员会缺乏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以及部分委员会权力过大、管理不够透明等问题。

60《民法典》解读:居委会、村委会有独立法人资格了

60《民法典》解读:居委会、村委会有独立法人资格了

《民法典》解读:居委会、村委会有独立法人资格了一、居委会、村委会的现状地位《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同时,法律规定居委会有协助上级政府工作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又承担了许多政府职能,办公经费全部来源于财政划拨,自己没有独立的账户,需要向所属街道办用经费。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按照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性组织,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不脱离生产劳动,可以适当补贴。

村委会要接受乡镇政府指导,协助乡镇政府工作。

实践中,居委会、村委会定位都非常模糊,游离于机关事业单位、民间社会组织之外,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参加诉讼。

二、《民法典》对居委会、村委会的法人化改造为促进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各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法典》对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进行了法人化改造,赋予这些基层组织独立法人资格。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居委会、村委会就能够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了。

三、居委会、村委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受限制的居委会、村委会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意义在于可以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其主体地位得到法人制度的保护。

但是,由于居委会、村委会特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定位,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所以,居委会、村委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像自然人、营利法人那样,可以独立从事法无禁止的一切民事活动,而是要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职能定位,从事为履行其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法律资格的思考

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法律资格的思考

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法律资格的思考作者:曹芹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6期摘要关于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法律资格这一问题业界和学术界一直都存在争论,本文在收集的大量资料以及认真分析思考后认为村委会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主体所具有的法律资格。

文中从理论分析、实践层面、现实意义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

关键词村委会行政主体法律资格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89-01本文采用姜明安教授对行政主体的定义,即行政主体是指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

村委会在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职权时是授权性行政主体。

关于这一点毋庸置疑,本文所讨论的是村委会是否能够确立为一个与行政机关地位同等的行政主体。

一、理论依据第一,公行政的发展。

在国内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仅限于国家行政,而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其传统行政主体观念正在发生转变,有迹象表明社会行政将会纳入这一范围。

罗豪才教授在《行政法学与依法行政》中明确提出:“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公共行政是行政中的一种,包括国家行政和行使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的行政。

村委会的自治活动具有国家意志性、公共利益性和优越性的特征,属于公共行政的一种。

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村委会独立享有和承担。

”可见最广阔意义上的公行政是包含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村委会职能的行使是包括在社会行政中的,因此村委会是行政主体这一观点是有理论支持的。

第二,关于社会公权力。

村委会权力是村民赋予的,是宪法和相关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的。

行政主体的含义中指明不仅是行政权的行使者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社会公权力的行使者也包含在内。

第三,法律依据。

【推荐下载】浅谈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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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最基层的政府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官最低也就到乡(民族乡、镇)一级。

村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意义重大,需要认真慎重予以研究确定,本文现就此问题作一简要论述,浅谈村民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及主流学术界对村委会行政主体地位的观点 一般来说,行政主体并非是法律实践中所使用的术语,而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界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系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权(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对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

一般认为,只有行政主体所从事的与其行政职能有关的行为,才适用行政诉讼法,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比照上述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似乎村委会难以一一对号入座:村委会既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复议机关,更不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驻机构。

似乎只有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即村委会在取得法律、法规授权而代行基层人民政府部分行政职权的情况下,村委会才有可能作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适用行政诉讼法。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村委会几乎从未被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这也意味着司法实践界仍坚持认为村委会不应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而在我国行政法理论界,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对于村委会是否具备行政主体地位问题也一般持否定观点,即,认为村委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行政诉讼法,不具备司法审查被告的资格,其主要原因是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这种理论认为:首先,村委会不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级政府,也不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其次,村委会不是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再次,村委会行使行政机关委托的管理职权时,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具备司法审查被告资格的是委托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受委托机关的村委会;此外,村委会的管理行为未被赋予强制性,村委会对村务的处理贯彻民主原则,在民主原则下实施的行为不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制度。

村委会与居委会的区别

村委会与居委会的区别

村委会与居委会的区别村委会是乡镇管辖下的农村基层自冶组织,设村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5至7名,由群众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一般3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村委员一般分工调解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营长、团支书、妇女主任等职位,村委会属于地方自治组织,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其工资由政府财政支付及自筹解决。

居委会是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

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一、领导本村村民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__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接受党支部领导和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负责领导下属各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

四、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完善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好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协调服务工作,教育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六、兴办本村农田水利、交通道路、广播供电、文化教育、卫生防疫、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七、做好救灾、救济、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和殡葬改革工作。

八、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征兵、拥军优属、社会治安、民事调解、税费收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用工主体资格裁判依据合辑

村民委员会用工主体资格裁判依据合辑

村民委员会⽤⼯主体资格裁判依据合辑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零⼀条【基层群众⾃治性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法⼈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单位)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履⾏、变更、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地⽅规定江苏省实施《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东⾼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4. 村委会等基层⾃治组织聘⽤⼈员关系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其对外招聘⼈员发⽣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北京市⾼级⼈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2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依法由选举产⽣,其与该组织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地⽅案例——⼭东⼭东省⾼级⼈民法院(2019)鲁民申6020号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劳动法第⼆条、劳动合同法第⼆条及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四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我管理、⾃我教育、⾃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治性组织,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单位。

村民委员会是否应视为行政主体

村民委员会是否应视为行政主体

村民委员会是否应视为行政主体村民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基层组织,它承担着许多与村庄管理相关的工作,如土地承包、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等,村民委员会的存在也符合中国的发展现实和国情。

但是,村民委员会是否应该视为行政主体,这是一些法律学者和政策制定者一直在争论的问题。

本文将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应该视为行政主体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等。

作为行政主体的组织或个人,必须符合行政主体的特征,即具有行政权力的合法来源、具有行政管辖权和行使行政职能的能力。

然而,村民委员会不具备上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首先,在法律上,村民委员会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而是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愿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自治、民主、法制的基础,是农村基层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村民委员会的存在是为了维护村民的权益和利益,奉行自治、民主和法制原则,而不是行使行政权力。

其次,在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也没有获得行政管辖权和行使行政职能的能力。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调社会事务、代表村民发声、组织村民自治等,他们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来管理村庄。

在村庄管理方面,村民委员会更多是起到协调和监督的作用,而不是真正的行政主体。

比如,在村民委员会制度初期时,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仅限于发放“红白办”(红色通知、白色通知)和居民意见征集,而并没有涉及到行政管理的范围。

另外,村民委员会在写作行政决策方面缺乏科学的决策手段。

村民委员会的决策过程多是依靠常识和经验进行,而其决策结果也往往属于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这样就难以向上级行政机构提交权威的决策建议,更难以实际制定有效的政策。

总之,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基层组织,其与行政主体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根据我国社会的发展需要,村民委员会并不需要一定成为行政主体。

村委会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几点思考

村委会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几点思考

村(居)委会是否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思考村(居)委会是否具有用人主体资格?在某水泥有限公司不服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案(《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选编》第115页)中,行政复议机关认定村(居)委会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

此认定实在有点牵强,将该案收录为典型案例的做法欠妥。

书中原文如下: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某村居委会虽然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划分》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其他法人,但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理由有如下三点:1、《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由群众选举产生的,虽然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团体的某些属性,但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社会团体,不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不具备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笔者认为:一、行政复议机关第一点理由依据的是《劳动法》第二条对用人单位范围的规定,此处引用该条文来说明用人单位所包含的范围,其实已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行政复议机关的第二点理由中,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相对《劳动法》已对用人单位范围作了扩充,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适用原则,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二、行政复议机关第二点理由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居委会组织法

居委会组织法

居委会组织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居委会的组织和工作,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依据《社区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居委会组织法。

二、居委会的设立1.居委会是居民自发组织,由居民代表和居民自治组织共同管理。

2.居委会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一定规模的住宅区域;–居民积极参与,愿意共同建设和管理;–有合法的居住证明。

3.居民代表会议是居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居民选举产生。

三、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和责任1.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和罢免居委会主任;–决定居委会的重大事项;–监督居委会的工作;–提出居民需求和建议。

2.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由居委会主任召集。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过半数以上居民代表的同意方可生效。

3.居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规则由居委会主任负责制定和执行。

四、居委会的组织和人员1.居委会由居民代表和居委会主任组成。

2.居委会主任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

3.居委会主任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主持居委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和召集居民代表会议;–落实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维护社区的秩序和稳定。

4.居委会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和小组,具体职责由居委会主任负责分派和监督。

五、居委会的工作内容1.居委会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居民共建共享;–维护社区环境和居民权益;–协调解决社区内部纠纷;–发挥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2.居委会应当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解决社区内外的问题和需求。

六、居委会的经费和财务管理1.居委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和居民自愿捐赠。

2.居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3.居委会的财务报表应当及时公布,接受居民代表会议和居民监督。

七、居委会的评估和奖惩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居委会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2.居委会应当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真实的工作情况和数据。

八、附则1.本居委会组织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居委会村委会的主体资格

居委会村委会的主体资格

居委会村委会的主体资格
居委会村委会主体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一般都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

因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法人,当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村委会下设的村民小组,作为其他组织,也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

但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指导,并协助行政机关的工作。

如果以他们申请行政复议,应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因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居委会是没有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他没有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的资格村委会居委会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企业使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查封。

居民委管理制度

居民委管理制度

居民委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居民自治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组织法》、《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居民委员会是由社区内的居民自主选举产生的、具有自治管理职能的组织。

2.居民委员会成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秘书、宣传委员、财务委员等,根据不同社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3.居民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

三、职责权限1.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居民进行自治管理活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2.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居民意见和诉求,向社区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3.居民委员会负责开展社区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居民参与社区公益事业。

4.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环境卫生和安全。

5.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居民自治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社区内各类事务。

6.居民委员会负责建立和完善社区居民档案资料库,便于开展居民服务工作。

7.居民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社区公共财产,确保公共资金的使用合理合法。

四、选举程序1.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民自主推荐候选人,进行公开投票选举产生。

2.秘书、宣传委员、财务委员由居民委员会成员自行推荐产生。

3.选举程序应当公开公平,确保居民参与权利。

五、工作制度1.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制定重要事项,监督工作执行情况。

2.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分工和责任制度,确保工作任务的有效完成。

3.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成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奖惩措施得以落实。

4.居民委员会应当接受社区居民监督,对居民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及时回复。

六、监督制约1.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向社区居民公开透明,并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

2.社区居民有权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居民委员会予以回应。

3.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出现不当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社区居民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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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一般都有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

因此,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作为法人,当然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另外,村委会下设的村民小组,作为其他组织,也是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的。

但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自主管理教育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指导,并协助行政机关的工作。

如果以他们申请行政复议,应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因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居委会是没有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他没有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的资格
村委会居委会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属于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企业使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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