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苏劳社仲[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苏劳社仲[2009]9号)各市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应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高发,尤其是集体争议高发的态势,进一步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现就加强全省劳动争议仲裁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仲裁信息化建设、仲裁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促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进程。
不断提高认识和把握大局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劳动争议矛盾的能力,认识和把握法律精神的能力,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认识和把握劳动关系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2009年,全省仲裁实体化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省辖市基本实现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组建率苏南、苏中、苏北分别为 80%、 70%、60%以上。
实现劳动争议仲裁软件系统在全省上线运行,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仲裁员队伍。
三、工作任务(一)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各地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紧紧抓住保增长促发展的战略机遇,把仲裁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法人单位作为做实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重大举措予以推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会动员讲话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培训会动员讲话同志们: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相继实施,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和申请时效的延长等,使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更加迅猛的增长势头,这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同时,随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整合,新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出台,为了提高仲裁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举办这次培训会。
我们安排在劳动仲裁方面有经验的吕新元同志给大家授课,主要针对劳动人事争议政策法律法规和处理程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实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制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技巧等内容进行讲解。
这是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又加之将近年底,大家工作都很忙,希望大家要格外珍惜。
借此机会,我讲以下几点意见:一、充分认识举办劳动人事仲裁培训会的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人事关系的重要法律。
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施行,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举办这次培训会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全市劳动人事仲裁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抓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学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为迫切。
劳动人事仲裁员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基础,只有不断加强对劳动人事仲裁员的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增强立足本职、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群众观念,转变作风,提高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才能真正成为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切实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今年1- 11月份,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件,立案处理件,涉及职工万人,比上年同期增长%,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件,涉及职工人,同比增长%,结案率%。
仲裁机构实体化 办案效能大提高——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展纪实

仲裁机构实体化办案效能大提高——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院发展纪实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1(000)008
【摘要】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于2008年底正式挂牌成立,通过短短几年的探索
发展,已经成为"全国领先,西部一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1987年,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在以后的许多年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行政管理机构合署办公,行政管理与办案职能不分。
2000年开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长足发展,劳
动关系中呈现出主体日趋多元化,关系日趋复杂化,劳动争议日趋显性化,劳动争议数量不断攀升,处理难度日益加大的特点。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3
【相关文献】
1.“和谐仲裁”撑起维权“保护伞”——记成都市青白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J], 杨明均
2.全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暨案例研讨会提出——大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效能建设 [J],
3.提高仲裁工作业务水平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自信 [J], 王颖
4.提高仲裁工作业务水平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自信 [J], 王颖
5.坚定不移地推进劳动争议机构实体化建设——全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效能建设座谈会在深圳召开 [J], 郭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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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人社部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重要任务,切实增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能力,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切实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重要任务(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社会管理中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多发,社会管理领域存在不少问题。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主要手段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领域,是社会管理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各项利益协调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加强调解仲裁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是新时期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亟待实体化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亟待实体化“河北劳动争议仲裁和信访机构人员严重不足,办案设施不配套,直接影响着办案质量。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亟待实体化,急需配备专职仲裁员。
”日前,在全省劳动争议仲裁与信访工作会议上,来自全省11个设区市和22个扩权县主管劳动仲裁与信访工作的局长和科长、主任及30家企业主管劳动仲裁的负责同志等100余名代表发出了这样的呼吁。
据介绍,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家协会三方代表组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的办事机构,除承担行政职能外,同时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004年全省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288件,而全省仅有劳动仲裁员626人,仲裁员比1997年减少66%,仲裁案件比1987年增长21.3倍。
全省有近60%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固定的办案场所,其中80%是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会议室共用,还有47个市、县仲裁庭是在工会组织设立的。
而且多数地方没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接访条件、经费和信息系统,有的信访补贴也落实不了。
为此,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代表们建议:一、要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要争取党委政府和编制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支持,在11个设区市和经济发达、劳动争议较多的市、县两级逐步建立实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二、扎实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员专业培训。
建议省市要统筹规划,对非法律专业和大专以下学历仲裁人员进行系统、全面、规范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业务规范、办案技巧等科目培训。
三、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办案机制。
要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各方代表性;要探索运作模式,增强工作针对性、时效性,比如在各级劳动仲裁委下设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建立仲裁委定期例会制度,坚持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案件三方共同组庭办案等。
实体化仲裁机构实现劳动仲裁新跨越

实体化仲裁机构,实现劳动仲裁新跨越一、职能分离,成功回归仲裁办案实体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工作的重点和主要目的在于妥善分离仲裁办案职能和劳动行政职能,仲裁实体机构与行政脱钩,仅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有利于客观中立地处理劳动纠纷。
我区劳动仲裁机构在推行实体化之前为劳动保障局下属的行政科室,科室职能包含了劳动争议案件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管理、集体合同审核、工资集体协商等劳动行政职能,当时的仲裁部门时常扮演管理员和业务员的双重角色,不利于仲裁工作的发展。
2009年,实行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之后,我区劳动仲裁机构职能成功“净化”。
新成立的劳动争议仲裁院为副处级事业单位,仅保留了仲裁办案的业务职能,并且在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上与行政脱钩,由以前的劳动行政科室成功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准司法机构,突出了“独立性”、“中立性”的机构定位。
推行实体化后,脱离了行政管理职能的制约,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据统计,2009年,我区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件,较2008年增长 %,结案率达,较2008年增长,在案件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仍确保了较高的结案率。
二、保障有力,成功打造仲裁发展良好环境编制、人员、经费、场所、设施是决定仲裁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区在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初期即积极协调,落实了7名事业编制,到岗7名工作人员,筹措了启动和运行的工作经费,落实了办公场所并配备了先进的办案设施,有效缓解了以前仲裁工作办案人员严重不足、工作经费缺乏、办案设备落后等状况。
为进一步打造优良的办案环境,仲裁院还增设调解室,为当事双方搭建和谐宽松的调解平台,强化庭外调解功能。
在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工作的大力推进下,我区仲裁工作呈现有人办案、有钱办案、环境一流、设施齐备的良好局面,办案质量得到有力保障。
据统计,我区在推行仲裁机构实体化之后,2009年共有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占总案件数 %,法院判决维持率达100%,充分体现了实体化建设对办案质量的有利促进。
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新解

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新解摘要: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
仲裁实体化建设以来,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但学界对劳动仲裁实体化的内涵及内容等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制约了仲裁效力的发挥。
本文以此为切入点,试图为劳动仲裁实体化作出新解,以提高仲裁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从而实现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实体化;仲裁院一、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的内涵劳动仲裁则是解决劳动争议以及诉诸司法的重要途径。
但适用法律法规的陈旧导致了劳动仲裁效果的低效性。
特别是仲裁机构的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的界限不明导致了仲裁裁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低效率和低成效。
面对仲裁机制的困境,实践部门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探索、推行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即仲裁院建设。
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的内涵不应局限于仲裁机构的实体化或仲裁院建设上,仲裁机构的实体化仅仅是仲裁实体化改革的一个开端或基础,是解决劳动仲裁裁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问题的突破口。
也就是说,仲裁机构实体化改革是实现仲裁机制实体化的途径之一。
笔者认为,劳动仲裁实体化是指劳动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效性,这里的实效性是指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上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程度和社会效果的表现力。
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包括劳动仲裁的静态机制和动态机制。
在实现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状态过程中,劳动仲裁的静态机制与动态机制的协调与配备则成为仲裁实体化的核心内容。
劳动仲裁静态机制是指构成与运行仲裁的各种物质与人员等的基础性条件,包括人员配备、机构组织、物质支持等;而动态机制则是指仲裁运行的内部方式以及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问题。
所以劳动仲裁实体化改革是一个静态机制与动态运行机制相结合的过程。
显而易见,独立仲裁机构的存在不应成为判断仲裁实体化的唯一标准,还应从仲裁机制的整体角度来衡量、判断劳动仲裁独有的法律地位。
因此,劳动仲裁实体化是一个从强化仲裁机构入手、逐步推进仲裁机制变革的庞大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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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
2007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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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梁忻/文
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近日,上海首家劳动争议仲裁院在浦东新区成立,标志着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转型仲裁院,将在上海全市逐步推开。
仲裁委员会转型仲裁院是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截至2006年底,全国劳动争议仲裁院已达到221家,其中2006年新增106家。
仲裁院改革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将更专业、更高效。
对于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有重要意义。
现行劳动仲裁机构有局限性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1987年恢复实行20年来,一直没有建立承担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机构,而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机关处科承担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相应职责,造成仲裁委、仲裁办、仲裁处(仲裁科)三者职责混淆。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家王晓说,现行劳动仲裁机构有很大局限性。
劳动仲裁机构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
劳动仲裁机构国家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一个统一的体制,只是明确规定在县、市一级成立仲裁委员会,而国家和省、地市一级劳动行政机关又设有劳动仲裁处、科。
国家和省、地一级的办事机构就不便去指导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这就形成了一种残缺的机构体系,因而也就出现了一种勉强指导关系,即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仲裁办事机构在勉强地行使指导下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工作的现象。
仲裁委员会由各方代表兼职组成,不适应工作需要。
王晓认为,由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三方负责人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直接办案存在着弊端。
一是三方负责人很难找到统一的办案时间。
随着劳动争议增加,这个问题会更加严重。
二是有些方面的负责人员不熟悉有关劳动政策法规。
“会议”形式仲裁劳动争议,严肃不足,活泼有余。
王晓说,从国内各种仲裁办案机构来看,无论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还是国内经济合同仲裁,都在立法中规定了仲裁审理案件的机构为仲裁庭,而劳动仲裁办案则实行“会议”形式,这种“会议”形式办案在我国是绝无仅有的,其产生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人员不足,干部素质低,社会影响力差。
按照现在的劳动争议数量,我国估计需要2万名专职仲裁员和更多的兼职仲裁员。
而我国目前实际上只有5000多名仲裁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
2006年上海全市各仲裁机构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28689件,相当于20年前的40倍以上,仲裁员年人均办案已高达221.9件,案多人少,超负荷工作,工作经费无法确保,已成为劳动争议处理障碍巨大、劳动仲裁质量难以提高的直接原因。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设4个仲裁庭、1个调解庭,工作人员22人,其中70%具有法学专业本科文凭。
专业化的队伍结构使得办案力量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在2007年一季度的试运作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办理数量同比增加11.7%,而案件处理数量同比增加14.2%,且近80%案件在一个月内办结,案件处理能力大大提高。
据悉,2007年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各省会城市及其它中心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建立实体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
系建设。
在企业聚集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尽快形成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
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进处理程序,改革办案方式。
劳动保障部还提出力争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省会城市和其它中心城市都要建立实体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成明认为,当前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着力解决办案职能与行政职能相分离问题,补充足够的专职办案人员,建立专门的办案经费来源和独立的办案场所;切实解决当前四川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政事不分、案多人少、专业程度不高等问题;切实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实现劳动仲裁机构人员专职化、编制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