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基础 开拓创新(仲裁院劳动人事争议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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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基础开拓创新

全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敦化市自2005年在全省县级城市率先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2010年更名为敦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来,以“素质建院、质量立院、创新兴院”的工作理念,着力构建地方特色“大调解”工作体系,使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以“敢为人先”为动力,积极探寻制度化建设着力点

为适应劳动人事争议主体多元化、争议内容多样化、争议方式复杂化、争议规模扩大化、争议矛盾尖锐化的趋势,我们在实践工作中进一步加快劳动人事争议制度化建设步伐。

(一)改革办案机制,变三方协商为多方协调,不定期开展工作联席会议。2007年,我们在原有三方办案机制的基础上,建立由司法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局、各企业和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组成的多方协调机制。2009年7月,我们紧紧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契机,积极整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职能,在第一时间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担任主任,吸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司法局、市

工商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为仲裁委员会成员,进一步充实壮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力量。通过召开不定期的联席工作会议,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形成了抓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整体合力,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全力推行集体讨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制度。2007年6月,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敦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劳动争议案件制度》。通过对每起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确保全面、准确把握案情、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

(三)健全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长效预警机制。梳理出发案率较高的“重点案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三重点”治理对象,采取各种措施对“三重点”进行有效治理,从源头上降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发生率,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通过预测、预报、预防和治理等措施,排查劳动人事争议隐患,及时化解争议苗头,推动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逐步完善。

(四)设立派出仲裁庭和调解庭。为践行服务至上理念,进一步创新了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模式,采取设立派出仲裁庭和调解庭的方式,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在基层一线。对集体劳动争议和特殊情况的案件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采取派出庭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实地现场审理。同时,设立派出调解庭,

把调解工作做到当事人“家门口”,把政策法规讲到当事人心坎上,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当地。

(五)开辟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建立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我们于2008年5月1日在全省率先成立劳动保障法律援助中心。同时在律师事务所、街道、乡镇司法所等13家单位开辟“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由专人负责接待。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的劳动争议案件,简单的咨询和代书不收费;由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免收代理费,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三年来,通过“劳动保障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185件,其中2010年47件。仅胜利街司法所三年来免费为当事人解答劳动保障法律咨询80余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40余份,代理诉讼案件10件。通过劳动保障法律援助这把利剑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维权难问题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为进一步加大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我们通过组织仲裁员到法院听庭,与法官开展业务探讨等方式,进一步紧密裁审衔接。

二、以“效能建设”为抓手,着力构建地方特色调解网络

本着“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全程调解”的工作方针,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不断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一)采取“早介入、先沟通、想在前、走在前”全新调解方式,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拓宽调解渠道。为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们在建立多渠道、开放式的调解网络上下足了功夫。一是采取“五心调解法”。坚持劳动争议案件案外调解与庭外调解相结合,积极开展耐心、细心、换心、交心、合心“五心调解法”,及时到相关用人单位了解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进行实地调解。二是健全基层调解组织体系,力争做到全覆盖。建立以各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主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点的覆盖全市各区域、各类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在积极进行工作指导的基础上,有效发挥社区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员、市总工会职业工会主席及兼职仲裁员外围调解作用。利用其社会关系、工作关系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外围调解;利用各辖区调解员对其所在辖区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地进行基层调解。如2008年11月18日,一名湖南籍民工张某到仲裁申诉,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赔偿其因工作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经仲裁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获悉双方争议并不尖锐,只因张某要在年底回乡过年而没能按时做伤残鉴定,使双方无法确定伤残级别,造成无法确定赔

偿金额。经仲裁院领导与该建筑工程公司所在的丹江街司法所联系,由司法所出面,参照相关受伤部位的伤残等级,并经仲裁院领导从旁指导,仅用时8天使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张某人民币6万元,张某在签署协议的当天就拿到了赔偿款,不留遗憾的回乡过年。三是发挥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整体合力。借助他们对企业及职工的监督、指导作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内部调解。如2009年10月14日,敦化市某宾馆杨某等14名被单位除名职工向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理由是单位整体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岗职工都已得到经济补偿,但他们14人因不同原因被单位除名,没有得到经济补偿,与单位协商又未能达成协议。为公正、及时的处理此案,仲裁院领导深入企业,通过仔细调查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为做到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能有效保护企业改制和经营,仲裁院领导积极协调市总工会、市经济局等部门联合办案,在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同时,又指明他们在此案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立案前使纠纷得以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此案的处理很满意,实现了双赢的效果。四是通过全局“一盘棋”进行第三方调解。采取部门联动的方式,借助局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接触双方当事人的机会积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第三方调解。五是以柔性方式化解群体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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