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部制度1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修正文本)(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本条例:(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遵循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概述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概述[百家论坛]张秀敏段素琴约5781字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就其争议的事实与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它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
建国后,随着劳动部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办法》两个法规的颁布,我国初步建立起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1955年7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才使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目前,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已建立起“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机制,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等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应该说,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充分发挥了仲裁的作用,完善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为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一、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走过了建立、中止、恢复的历程,现在正处于发展时期。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1949年¨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27条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
中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
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私营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一切国营、公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的劳动争议。
这一法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1)协商i(2)调解;(3)仲裁;(4)法院审判。
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责分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职责分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负责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分工涵盖了多个方面。
在进行全面评估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背景和作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我国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机构,其设立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
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案件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的范围很广,可以涉及工资、工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者可以向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和裁决。
2. 调解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除了承办仲裁案件外,还负责调解协调劳动争议。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达到双方和解的目的,仲裁院会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
调解是一种灵活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通常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帮助当事人迅速解决争议。
3. 法律解释和指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还负责解释和指导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裁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院也会发布一些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帮助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4. 案件裁决和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仲裁案件进行裁决,并监督执行结果。
仲裁院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
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上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主要职责分工。
通过仲裁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我国劳动关系得到了更加规范和稳定的管理,有力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根据以上职责分工,我个人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仲裁制度提供了一个相对独立和专业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诉讼的成本和时间,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通过调解和协商,仲裁院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一站式调解纠纷机制工作方案,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和谐劳动关系,现将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工作
裁调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员,针对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有意向调解案件进行调解,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充分沟通,通过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风险等方式,与双方协商,促成调解意见达成。
二、信息互通
工会与仲裁建立常态联系机制,每月核对本月调解案件数,每季度要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共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研判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
三、调解队伍建设
工会、仲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资深法官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引导和监督和谐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指导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和归口统计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处理信息。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岗位设置方案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办发[2009]18号)、《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1、本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2、经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方案.二、单位基本情况(一)机构规格:根据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为副级单位.(二)功能任务:1、负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2、根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仲裁员的考核、任免工作,根据办案需要组成仲裁庭。
3、对企业及其职工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培训,指导企业依法用工.4、参与调解和仲裁涉及劳动人事的群体、疑难及重大案件。
5、负责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文书、档案、印鉴及信息统计.6、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及其他驻区单位劳动人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7、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8、承办上级领导、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职数:东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单位领导职数为1名。
(四)人员编制:根据东机编[2009]10号文件,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编制数3位。
三、人员基本情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单位现有正式工作人员3人,其中管理人员3人.四、岗位设置方案根据鄂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行业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和人员实际情况,拟按如下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一)岗位总量:3个,其中管理岗位3个。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查阅制度
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卷查阅制度
一、档案室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开展案卷查阅利用工作。
二、阅卷限于案件正卷,案件副卷一律不准查阅和借调。
三、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的案件,凭法院举证
通知书,经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其所涉
及案件的有关材料。
四、法院因审理或执行需要,凭法院函件,可以查阅、借阅正卷。
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案卷,应当提前与仲裁院办公室联系,并提
交书面申请,写明查阅、复印内容、范围、用途等。
六、代理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查阅案卷,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函件、授权委
托书及律师执业证。
七、当事人的其他代理人查阅案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事人
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八、查阅案卷应当填写阅卷单,经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阅卷。
阅
卷结束后,阅卷单应当附卷。
九、阅卷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阅卷人不得擅自将案卷带离指定地点。
阅
卷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十、阅卷人阅卷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
涉密的案卷,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阅卷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交还案卷。
十二、案卷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期满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借手续。
十三、阅卷人阅卷时应当妥善保管案卷,不得拆封、抽取、涂改、勾画、污损、丢失、泄密、伪造,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四、其他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关的单位查阅案卷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宜宾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阅卷单。
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与职责
____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人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现将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工作(一)级别制度。
调解中心是调解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的组织。
在乡镇(街道、社区)领导下,接受同级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____乡镇(街道)设立第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设立第二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站,各用人单位设立第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成员由行政、工会和职工方代表组成,各占三分之一。
工会方代表由同级工会指定,行政方代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指定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代理人指定,职工方代表由工会民主推荐。
一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担任;二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站由5人组成,设站长1人,由社区主任担任;三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办公室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如果用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成员应当由具有一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的职工担任。
调解委员会成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二)会议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每年召开一次例会,遇到临时性工作,可随时召开。
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须经成员的半数以后同意方为有效。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诉讼仲裁事务的处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内部诉讼仲裁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诉讼仲裁事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三、仲裁委员会的设置
1. 公司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公司领导任命。
2. 仲裁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成员组成,包括一名主任和两名委员。
3. 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独立公正,不得受到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四、诉讼仲裁的程序
1. 申请仲裁:员工如遇到劳动争议等问题,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纠纷事实、依据、诉求等。
2. 受理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集会议审议,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协商:受理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应尽快组织调解协商,协助纠纷双方解决问题。
4. 仲裁裁决:如果调解未果,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仲裁裁决,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补充规定
1. 仲裁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案件材料。
2. 仲裁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3. 仲裁委员会应保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案件材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六、制度的解释和修订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解释本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制度不符,以本制度为准。
以上就是公司诉讼仲裁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员工都能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劳动仲裁规章制度公示怎么写
劳动仲裁规章制度公示怎么写一、总则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良性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仲裁规章制度。
二、劳动仲裁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劳动仲裁应当以公正、公平、及时、合法的原则进行,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 协商一致原则:劳动仲裁应当积极倡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劳动纠纷。
3. 尽职调查原则:劳动仲裁机构在办理劳动仲裁案件时,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综合各方证据,做出公正裁决。
4. 保密原则: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三、劳动仲裁的程序1.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2. 受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收到劳动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
3. 调解协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积极组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4. 召开仲裁庭:若调解未果,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召开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
5. 发出裁决书: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裁决作出后及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同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劳动仲裁的裁决程序1. 裁决范围:劳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时,应当依法确定裁决范围,不得超出劳动法律规定的范围。
2. 裁决依据:劳动仲裁的裁决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违法、不公。
3. 裁决书书写:劳动仲裁机关应当及时书写裁决书,并加盖公章,确保裁决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裁决通知:劳动仲裁机关应当及时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其裁决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或诉讼。
5. 裁决执行:劳动仲裁机关对裁决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
五、劳动仲裁的复议和诉讼1. 复议申请: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满意,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复议。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
34、系统操作与案件处理实时同步,实现网络化自 动运转
2
35、电子显示屏发布仲裁庭组庭信息、开庭通知
2
36、仲裁庭安装了质证控制系统和庭审观摩系统
2
3
24、人民调解工作室运行情况良好,有2名以上专
职调解员常驻调解
3
25、人民法院驻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到位
2
26、建立了委托、移送、邀请调解制度,健全了由 调解组织、调解机构、人民法院共同参与的多方联 动调解制度,并发文指导 调、裁、审”有序衔接
3
项目
内容
分 值
评 分
四、
队伍 建设
12%
27、建立了调解贝、仲裁贝、书记贝冈位责任制度, 调解员培训制度,仲裁员选聘制度,书记员管理制 度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标准项目内容分值评分1内设机构健全立案审理监督分离22岗位职能明确职责清晰23省辖市仲裁院编制8人以上县级仲裁院编制6人以上人员全部到位44财政保障经费充足仲裁院单列帐户25建成延伸至村社区的多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6有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备公开观摩条件专用仲裁庭60平方米以上专用仲裁庭20平方米以上专用调解庭装饰大方庄严庄重庭内设置规范健全2107仲裁庭调解庭均配置电脑及打印机4028仲裁庭审理区旁听区按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标准设置29仲裁立案审理监督机构具备独立办公室有使用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专门立案咨询接待窗口410配备办案车辆及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211有20平方米以上三方驻会办公室20平方米以上驻仲裁委人民调解工作室20平方米以上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法官办公室各一间6一机构建设1220平方米以上专用档案储藏用房一间2项目内容分值评分13制订了办案流程岗位职责标准例会制度劳动人事争议情况通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214定期不定期开展庭审观摩案件质量或仲裁文书质量评查活动庭审程序规范办案质量高315建立了案件分类处理制度适用简易和特别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简单争议二效能建设316按期结案率92以上317案件结案率95以上25218裁决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率10以下19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第5项情形外的一裁终局案件零撤销率4320坚持对涉及农民工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争议优先快速处理开辟了争议处理绿色通道221调解效率高仲裁院案内外调解撤诉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75以上22三方驻会办公室常态运行内部工作制度健全23驻会人员参与案件处理的比例不低于15集体争议由三方人员组庭达10024人民调解工作室运行情况良好有2名以上专职调解员常驻调解建设13323325人民法院驻劳动人事争议巡回法庭到位2三机制26建立了委托移送邀请调解制度健全了由调解组织调解机构人民法院共同参与的多方联动调解制度并发文指导调裁审有序衔接3项目内容分值评分27建立了调解员仲裁员书记员岗位责任制度调解员培训制度仲裁员选聘制度书记员管理制度四队伍建设228仲裁员书记员统一着装229每年组织仲裁员业务培训2次以上仲裁员年均培训时间80小时以上30与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共同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和调解员联合培训制度331231未发生仲裁员违纪违规情形232仲裁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全面运行实现市县联网33所有工作人员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岗位职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岗位职责1. 仲裁员1.1 职责概述:仲裁员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核心岗位,负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1.2 具体职责:1.受理案件:负责受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核申请材料,确保符合受理条件,并进行案件登记。
2.调解协调:根据仲裁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劳动争议,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促进双方和解。
3.仲裁裁决:依法组织仲裁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理证据,进行合法、公正、及时的仲裁裁决。
4.法律咨询: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了解法律程序和权益。
5.制定仲裁文书: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制定仲裁文书,明确裁决的内容和执行期限,保障裁决的执行。
6.司法监督:接受上级仲裁机构的监督,执行上级仲裁机构的决定,确保仲裁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7.参与培训: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仲裁理论和实践水平,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仲裁助理2.1 职责概述:仲裁助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辅助岗位,协助仲裁员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供全面的事务支持和协助。
2.2 具体职责:1.协助受理案件:负责协助仲裁员受理案件,收集和整理申请材料,核实案件信息,确保案件受理的准确和规范。
2.文书起草:根据仲裁员的要求,起草仲裁文书、调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确保文书的准确和规范。
3.证据收集:协助仲裁员收集和整理案件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仲裁员审理案件提供支持。
4.司法辅助:协助仲裁员组织仲裁庭,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出庭,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5.档案管理:负责案件档案的管理和归档,确保案件资料的安全和保密,方便查询和使用。
6.法律研究:协助仲裁员进行相关法律研究和案例分析,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为仲裁员的裁决提供支持。
7.协助调解: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协助仲裁员进行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调解协议的起草。
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人事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包括招聘、用工、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方面。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不得违法用工、拖欠工资、侵犯劳动者的人身权等。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体罚、侮辱等行为。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劳动
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素质,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单位的整体绩效。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保证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劳动人事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人事管理,维护企业正常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劳动时间、休假制度等关键内容。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各项人事管理环节。
第四条企业应当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福利制度,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六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雇佣童工、拖欠工资、强制加班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员工
提出的劳动纠纷,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制度,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离职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离职手续和离职补偿等相关事宜。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引导员工遵守职业操守,维护企业形象。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劳动人事规章制度的员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企业领导同意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劳动人事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劳动仲裁院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劳动仲裁院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劳动仲裁院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 实用性原则:档案管理应服务于劳动仲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查阅和利用。
3.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档案的机密性,防止档案信息泄露。
4. 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损坏、丢失或被非法篡改。
三、档案管理范围1. 劳动仲裁院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凭证等。
2. 劳动仲裁院内部管理、业务工作、人事、财务、固定资产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3. 劳动仲裁院与其他单位、个人往来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档案管理职责1. 劳动仲裁院院长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2. 劳动仲裁院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3. 劳动仲裁院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形成的档案负有监督、指导、协调和检查职责。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档案收集:各部门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地收集归档。
2. 档案整理:档案管理员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号、装订,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完整性。
3. 档案归档:档案管理员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归档。
4.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
5. 档案提供利用:档案管理员按照规定,为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档案查阅、复制等服务。
六、档案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的性质、重要性和利用率,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一般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保管期限。
七、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的销毁安全、合法。
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员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
3. 档案销毁时,应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销毁后的残骸。
人事仲裁院工作制度
人事仲裁院工作制度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人事仲裁院工作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事仲裁院的工作程序,保障人事仲裁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和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事仲裁院是指依法设立的,独立公正地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人事仲裁院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事仲裁院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
第二篇: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第五条人事争议处理的程序包括:立案、调解、仲裁、执行和案卷归档。
第六条立案1. 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仲裁院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2. 人事仲裁院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 人事仲裁院应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七条调解1. 人事仲裁院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2.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事仲裁院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仲裁1. 人事仲裁院应当组成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2.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裁决。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4. 仲裁庭应当在作出裁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送裁决书。
第九条执行1.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 人事仲裁院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
第十条案卷归档1. 人事仲裁院应当将仲裁案件的所有材料归档,并妥善保管。
2. 归档材料包括:仲裁申请、证据材料、调解书、裁决书、执行情况报告等。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解决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内部所有职工之间因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
3.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诚信、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共同利益。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1. 劳动合同纠纷: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发生争议的情况。
2. 工资福利纠纷: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就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
3. 人事争议:指职工之间或职工与管理层之间因管理决策、晋升、降职、人事评价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情况。
4. 其他争议:指涉及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其他劳动关系问题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1. 调解阶段:(1)当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协调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沟通。
(2)若双方协商无果,可通过双方协商选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尽快解决争议。
2. 仲裁阶段:(1)若经过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仲裁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并作出公正仲裁。
3. 诉讼阶段:(1)若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满,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决。
四、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劳动争议,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2. 依法依规原则: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3. 协商解决原则:双方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解决,避免走向法律诉讼。
4. 保护职工权益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五、相关责任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协调处理工作,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劳动仲裁规章制度留痕
劳动仲裁规章制度留痕一、总则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加强劳动争议的化解,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本劳动仲裁规章制度。
二、劳动仲裁组织1.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负责受理、审理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2.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劳动仲裁员组成,主任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副主任由劳动仲裁委员会选举产生,劳动仲裁员由行业协会、工会和企业代表推荐,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任命。
3.劳动仲裁委员会具有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三、劳动仲裁程序1.受理案件: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即刻成立劳动仲裁庭,开始审理案件。
2.调解阶段:劳动仲裁庭首先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3.审理阶段:如果调解不成,劳动仲裁庭将开展证据交换、举证、质证等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最终做出裁决。
4.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将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并发放裁决书,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四、裁决执行1.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裁决结果的执行负有监督责任,确保双方当事人按裁决执行。
2.未按裁决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受另一方当事人、政府主管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督促,必须及时履行裁决。
3.拒不执行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诉讼追究责任。
五、劳动仲裁的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2.及时高效原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尽快受理、审理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确保及时解决争议。
3.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稳定。
4.法律原则:劳动仲裁裁决应当依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劳动仲裁的监督1.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违法徇私。
仲裁院管理制度
仲裁院管理制度一、机构设置仲裁院的机构设置是其管理制度的基础。
一般来说,仲裁院的机构设置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1、领导机构仲裁院的领导机构是其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和审议重大事项。
领导机构一般由院长和常务副院长组成,其职责包括制定仲裁院的发展战略、审议仲裁案件的重大问题、协调内部关系等。
2、办事机构仲裁院的办事机构是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仲裁工作。
办事机构一般设立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调解服务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3、专业委员会仲裁院还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具体的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专业委员会一般分为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委员会等,每个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分工。
二、内部管理内部管理是仲裁院管理制度的核心,包括案件管理、信息管理、文书管理和档案管理等方面。
1、案件管理仲裁院的案件管理是其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案件管理包括案件登记、受理、分案、审理和结案等程序,由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2、信息管理信息管理是仲裁院的重要保障,包括文书档案管理、电子数据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
仲裁院一般会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安全和及时。
3、文书管理文书管理是仲裁院的重要环节,包括裁决书、调解书等文书的制作、审核、送达和归档等程序。
文书管理一般由专门的文书管理部门负责。
4、档案管理档案管理是仲裁院的重要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归档和借阅等程序。
档案管理一般由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仲裁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财务监督、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
1、财务监督仲裁院的财务监督是其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财务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
财务监督一般由院务会议和财务部门负责。
2、预算管理预算管理是仲裁院的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年度预算、项目预算、绩效预算等方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部制度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接待等工作;负责内部工作管理制度、职责的制定;负责来信来访、综合治理、维护稳定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文件及仲裁文书的起草、审核、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相关法律文书的发放,相关文件的起草。
(二)仲裁庭
负责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调解、裁决工作以及调解文书的制作;参与全市重大涉稳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统计报表的报送。
(三)调解庭
负责指导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街道(镇)和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解工作,负责仲裁委受理案件的调解工作,置换基层调解案件文书,负责督促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