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之爱国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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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之爱国守法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幼儿正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教师对其的影响不仅是一时的,更是一生的。

《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的内容有六条,即: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这六条规范是每一个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具体表现。其中第一条爱国守法对于幼儿教师来说,和幼儿密切相关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近两年来,发生的幼儿园虐童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事件一经披露,当事教师都受到舆论一致谴责,当然教师本身也受到严肃处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所以对于幼儿教师来说,爱国守法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真的要重视起来,体罚学生和幼儿作为教师职业道德是明令禁止的,违反规定的,应按规定处理。虐童问题,则是法律问题。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身心发育都尚未成熟,针对这种现象,许多专家指出,这暴露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学前教育管理方面的滞后性,应当在加大师德师风教育的同时,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在目前财政投入有限的前提下,还需要相关部门加大行业监管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所以,依法执教是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现实要求,是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底线要求,幼儿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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