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合集下载

民法教学课件物权的变动(PPT学习课件 ) 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民法教学课件物权的变动(PPT学习课件 ) 司法考试学习资料

答案:
①丙取得房产所有权;
②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本案的以下事实值得注意(直接法条依据见《物权法》第106条、《
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
(1)房屋的真实权利状态为甲、乙共有,公示的权利状态为甲一人所有,不符
(2)第三人丙信赖了公示的权利状态(甲一人所有),为善意且无过失。
(3)甲、丙之间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已经进行了登记。
2、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未经登记不生效 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以不动产登记簿 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的不动产权利)
(4)善意保护效力(因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 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其正当权利不会因错误 的登记而被剥夺。)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运用
他物权,如订立地上权契约、地役权契约、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约、抵押权契约等等。行政方法,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通
过划拨或特许为别人、自然人创设他物权,如创设土地使用
权、采矿权、水产资源捕捞权、取水权、狩猎权等等
2、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是指特定主体的物权不复存在,物 权消灭有广义、狭二义。广义的物权消灭包括以下 两种情况:
(2)继受取得。
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的物权。物权之继受取
得可再分为:
a. 移转之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的物权完整地转移给
新物权人。发生此种继受取得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
遗赠、等。
b. 创立之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
外的物权。此种继承取得的方法有民事与行政两种方法。民
事方法系指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方式为他人创设
(三)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2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2
买卖房屋协议 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 预告登记本身并不是直接表彰物权变动结果的公示方法,而仅仅是在物权变动过 程中为了保障权利人取得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 在可以办理现房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及时办理现房登记,如果其在法定期 限内不办理,就表明预告登记的权利应当不再受到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 项有错误,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 行更正的登记。例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善意第三人具有如下特点:
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的第三人
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满足了权利变动的其他要件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模式
物 权 的 变 动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物权变动 采“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 对抗主义为章
《民法学》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二编 第二章
二、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2第二讲物权的变动

2第二讲物权的变动
39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登记 总登记 初始登记 移转登记 变更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注销登记 消灭登记
40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含义: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 权进行登记 预告登记的本质: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 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的失效原因:债权失效以及自能够进行不动 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创设取得——于他人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
权,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抵押权的设定
4
2.物权的变更——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客体变更,指物权在量上有所改变,如: 抵押权因抵押物部分毁损而减少 所有权因标的物添附而增加 内容变更,物权在质上有所改变,如: 抵押权受偿次序的上升或下降
非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登记(宣示登记)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 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 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35
物权变动登记
设权登记,a.9,139,187
对抗登记,a.24,129,158,188
宣示登记,a.31
36
我国物权 变动模式 原则模式 形式主义 不动产变动的 登记生效主义 动产物权变动的 交付生效主义
32
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对抗主义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a.24)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权的 设立(a.188区别于担保法) 以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a.188) 以交通工具抵押的(a.188区别于担保法)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 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权 的设立(a.181、a.189)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物权概念)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变动PPT课件

二物权变动PPT课件

第一节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 让和消灭。
选择题:2007年11月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10万 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6个月后以12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15万元的价格转 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 丁居住其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 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5万元,甲、乙、丙、丁 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fE§24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的区别Diff.(P.197)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要件。
3、登记的效力不同。
4、关于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问题。
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区别
《合同法》与《物权法》对交付进行规范的区别:
1、目的不同:履行合同VS物权公示;
2、调整的侧重点不同:注重过程VS注重结果。
(二)交付的方式:
1、现实的交付——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 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 该动产。
2、观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 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 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A、甲
B、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丙
D、丁

§6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 是指登记是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 权不发生变动。

民法物权编 物权的变动

民法物权编 物权的变动

民法物权编物权的变动●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运动形态●物权取得的分类(按照新的物权人取得物权是否基于原物权人的意愿)●原始取得●生产、孳息、添附、先占、没收、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继受取得●转移的继受取得●买卖合同、继承●创设的继受取得(在原有权利上再设立一个权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质权、抵押权●所有权不能用创设的继受取得●物权变动的原因●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原则的债权形式主义●作为例外的债权意思主义●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添附等事实行为●事件●遗失物上交国家在公告期1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拾得人将物转让给第三人,所有人在知道受让人后的2年内没有主张返还,则由受让人取得物权●继承●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法律文书●征收决定●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善意取得、先占、添附●物权变动的模式●债权意思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自成立起生效●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债法上的意思表示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只有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动,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概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的分类●总登记●第一次登记●变动登记(变更登记)●事先的登记对象没有发生错误,只是稍作补充●更正登记●已经完成的登记,由于当初登记手续的错误或者遗漏,致使登记与原始的实体权利关系不一致●需要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才可以直接提起更正登记●可以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至于原登记的错误和遗漏形成的原因为何,在所不问,都应当予以更正登记●更正登记后,原权利人在异议登记期间对该不动产作出的处分,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未追认的,不发生效力●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即登记名义人以外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共有人●申请原因是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或者请求更正的证据不足●效力是打破登记内容的公信力,使之不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导致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有无异议登记的维权路径对比●李建伟p198●通过异议登记,提醒第三人该不动产登记权利有争议,而并不是禁止异议登记的房屋发生物权变动,第三人可以受让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如果异议登记成立,第三人不得以取得的不动产经登记而具有公信力而对抗真正权利人●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对象是债权●应由双方共同申请预告登记●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预告登记作出以后,不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转移不动产所有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认定其不发生效力●出租、借用等行为不会发生物权变动,所以可以发生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不是预告登记之日起)起90日起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买卖不动产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解除;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回复登记●对消灭的登记予以回复,回复原有登记效力●回复后并不涉及新的权利关系的变动,原有的物权登记顺位并不发生变动●涂销登记●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不动产被征收●适用的对象是全部不适法的原有的登记事项,如果是部分不适法,则用更正登记或变动登记就可以解决●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完成后,应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的相对证明效力●隐名登记(代持房产证)●法院最终确认真正权利人证明了这一点,而不需要更正登记之后才发生物权的变动●不能将登记这一公示方式绝对化甚至神圣化●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公示公信原则)●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一般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所有权部分●处分不动产物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得发生物权效力●善意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需经过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用益物权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互换、出资、赠予、消灭需要登记●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登记●担保物权部分●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以支票、本票、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自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自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自出质登记时设立●作为对抗要件的物权登记●所有权部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动产)●用益物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互换、转让、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部分●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所有权部分●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用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设立●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都应该认定为法律文书●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导致物权的变动——判决即生效)●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未登记虽享有物权,但效力并不完全,不得行使处分职能,应先登记●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用益物权部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不必经过物权登记●担保物权部分●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支票、本票、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登记时设立●登记错误的后果●当事人登记错误的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错误登记的责任●因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性质是替代责任,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责任人追偿●动产交付●动产交付的概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还是可以对抗一般的债权人●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现实交付●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先租后买)●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转让人将自主占有的意思传递给受让人●不要求有权占有(赃物、遗失物皆可)●指示交付(返还财产请求权让与)●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三人的占有不一定是有权占有●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只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转让,不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和动产善意取得的交付,不得通过占有改定●出让人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改为受让人的间接占有●间接占有:自己不直接占有该物,但对其直接占有的人享有物的返还请求权。

经济法第2章 -物权法分析

经济法第2章 -物权法分析

2.可支配性
3.非人格性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
A.商标
B.空气
C.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放在地上的假牙
【答案】D
(二)物的分类
分类
1.动产与 不动产 2.主物与 从物
要点 物权变动要求不同: 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举例 不动产如:土地、房屋
3.原物与 孳息
(1)从物必须单独为一物,电视机与遥控器; 非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汽车与备用轮胎; (2)从物对主物发挥辅助 房间的钥匙等 效用 孳息是从原物中派生出来 如摘下的果实、生产的小动物。 的,必须与原物分离。 所有权:有约定按约定,无约 (1)天然孳息 定,归所有权人,有用益物权 人归用益物权人 (2)法定孳息 如利息、租金等
基于法律行为 根据原权利 的物权变动 人的意思表 (必须公示) 示
法律文书 / 征收: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 非基于法律行 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为的物权变动 直 接 根 据 法 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 (无需公示) 律规定 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
【例题·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
【例题•单选题——简易交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
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
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
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 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 )。 A.8月7日 C.8月9日 【答案】C B.8月8日 D.8月15日
2.观念交付 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 简易交付 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

物权变动ppt课件

物权变动ppt课件
孙枚用这两笔钱开了一家时装店,但时装店并不景 气。这时,周海回国定居,住入该房并进行了装修, 不久又拿着买卖协议来找孙枚,要求过户。
20
高峰听说此事后,害怕孙枚到期不能还钱, 便要周海承认高峰对该房有抵押权,周海不 同意。借款期满后,孙枚无力还款。
高峰要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而周海要求确 认自己对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孙枚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主张高峰的抵押权无效。
22
赵某准备将一幢自有的房屋出卖,邻居王某提 出购买,但因价格原因没有达成协议。赵某的 同事李某经与赵某协商,达房屋买卖协议,约 定房价20000元,分两次付清,协议达成后3日 内付10000元,同时赵某交付房屋。
余款10000元交房后3个月内付清。第三天,李 某如约交付房款10000元并占有房屋。王某得 知此事后,因急需房屋做生意,就提出以 25000元的价格购买该房,赵某同意将房屋卖 给王某,另订了协议,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 手续。
21
三、公示与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公
示方法表现其变动,才能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原则。
公示方法对外显示物权变动及其变动后的物权 现状。公示方法主要有,占有(静态)、交付 (动态)、登记。
公示方法有使物权变动发生法律上一定效果的 机能。这种机能从法律上的效果来看,就是公 示力。
2002年4月,金殿苑业主委员会成立后, 1号楼的业主们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在这幢 楼的2层和3层之间,又多出了2E层,这 层楼面有3套住房计236平方米,早在2 001年就被开发商以有使用权而出租给了 他人。
7
由于2E楼层的增建,开发商自始至终未经业 主同意,擅自压缩住宅层高和使用面积,且多 出的3套住房既没有分摊公用面积,也没有缴 纳维修基金。为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的这一 做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将2E层住 房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4
【本章学习内容】
把握整个物权变动的过程后,我们重点学习及考察的知识点是物权的取得。对于物权的 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有同学可能又要不理解何为原始取得,何为继受 取得?原始取得,用不恰当的类比来理解就是你妈妈Th下你,你从不是一个人到一个人,而 原始取得就是从一个物上没有物权到有物权;而继受取得就是你妈妈收养了一个小孩,这个 小孩的父母从一方变成了另一方,继受取得就是一个物上的物权由黄某某享有变成了由红某 某享有。这个不恰当的比喻是为了让同学们较好的去理解这个概念,但考试中不会问你们这 两个概念的含义,而是问:哪些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哪些取得方式是继受取得?法律效果 有什么不同?这才是我们需要学习的重点。
物权变动,顾名思义就是物权的变动过程,主要包括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变更和物权的 消灭。换言之,物权变动就是一个“物”的出Th、Th存再到死亡的过程。比如说一个物,你 要如何取得对该物的物权?取得对该物的物权后,你如果想卖掉这个物该如何发Th流转?如 果你不喜欢这个物了,你要消灭对它的物权该怎么办?这就是整个的物权变动的过程。
第一节 概念理解★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080310) A. 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 乙的 3 万元存款得利息 1000 元 C. 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 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解析】准确按照上图继承取得与原始取得的类型进行秒杀!
第二节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表7-1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制(原则)
规则
法律行为有效+有处分权+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二章物权总论pptConvertor

第二章物权总论pptConvertor

第二章物权总论pptConvertor物权的变动物权行为【导入性问题】甲从乙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某型号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由乙在两个月后交货。

在生产商将该汽车运往乙的营业场所的过程中,丙肇事致该车严重受损。

甲没有按时得到自己订购的车,于是向丙主张损害赔偿。

问,甲的主张是否合理?甲向乙借款三万元,为担保还款,甲将其“劳力士”手表一块交给乙设立质权。

乙不慎将该表遗失,为丙所拾获。

问,乙能否向丙提出返还要求?甲能否?甲、乙各拥有A、B两块相邻的土地,乙为方便进入自己的B块土地,与甲约定,每年给甲若干补偿,而甲则允许其在A块土地上穿行。

后甲将A土地出卖给丙。

乙向丙提出通行要求,丙表示拒绝。

问,依法理,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乙与甲应设定何种权利,才能确保其在A土地上通行的权利?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意义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概念的抽象性物权概念的法系性大陆法系国家特有之概念,英美法无此法律范畴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对人之诉到现代法上的物权/债权物权之概念,各国民法鲜有规定,多由学说界定物权者,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之权利(姚瑞光,民法物权论,第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18页)物权者,直接支配一定之物,而享受利益之排他权利(史尚宽,民法物权,第7页)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郑玉波,民法物权,第11页)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要义,第369页)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有物或者依照授权支配他人的物,直接享受物的效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第383页)主观意义上的物权,即特定的人在特定的物上所享有的法律地位(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第12页)《物权法》第3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定义之解析物权系财产权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法律赋予物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享受物的利益,无需他人意思和行为介入即可实现物权是对特定之物的直接支配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项物权以一个具体的物为客体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益所有权——全面的利益享有用益物权——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二、物权的特性直接支配性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就他物权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人即所有人的变动而生影响支配性导致物权的排他效力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权)、抵押权对世性(绝对权)——保护的绝对性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排除妨碍的主张第二节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一)意义及立法例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立法例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地区民法(757条: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文规定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认可此原则《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二)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物权的对抗性获得合理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债权(如合同之债)的类型之所以无须法定,是因为它仅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3篇)

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权利之一,它涉及到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变动必须遵循法定原则,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从物权变动的概念、类型、条件、效力以及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基本内容,也是物权法调整民事关系的重要手段。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物权的设立:指权利主体依法取得对某项物的权利。

2. 物权的变更:指物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或权利客体的变更。

3.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或权利客体的消灭。

三、物权变动的类型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方式,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指权利主体通过合同、遗嘱等方式取得、变更或消灭物权。

2.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指权利主体因继承、赠与、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变更或消灭物权。

3.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指权利主体因抛弃、赠与、法定继承等方式取得、变更或消灭物权。

四、物权变动的条件物权变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合法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完备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3. 有效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五、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对内效力:物权变动对权利主体内部产生法律效力,如权利主体对物权的行使、处分等。

2. 对外效力:物权变动对权利主体外部产生法律效力,如权利主体与其他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继承效力:物权变动对权利主体的继承人产生法律效力,如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物权。

六、物权变动的法律程序物权变动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申请登记:权利主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证明其物权变动的事实。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一篇)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一篇)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一篇)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 1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物权设定的类型和条件,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创设某项物权。

从物权人的角度,也叫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变更包括广义和狭义两重含义: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了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化,主要是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化。

物权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规定移转物权,从而使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

物权的消灭就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暂时或永久性地消灭物权。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区分为因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前者是指因法律行为或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后者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被称为原因性的事实,而物权变动的事实被称为结果性的事实,即不动产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交付所表现的事实。

这两种不同事实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

原因行为遵守债权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变动的结果依靠物权法的规则来解决: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时,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区分原因性的事实和结果性的事实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被称为区分原则。

例如,我国《物权法》第6条和第9条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依据登记发生法律效果即排他性效果;而第15条规定,作为这些物权变动的原因的合同行为的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

朱庆育物权法教案第一章:物权法概述1.1 物权法的定义与特征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1.4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二章:物权的变动2.1 物权变动的原因2.2 物权变动的法定程序2.3 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2.4 物权变动的效力第三章:物权的保护3.1 物权保护的原则与方法3.2 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3.3 物权法律责任的构成与承担3.4 物权保护的司法救济第四章:所有权4.1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4.2 所有权的种类4.3 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4.4 所有权的限制与扩张第五章:用益物权5.1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5.2 用益物权的种类及其特点5.3 用益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5.4 用益物权的保护与争议解决第六章:担保物权6.1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6.2 抵押权6.3 质权6.4 留置权6.5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处理第七章:占有7.1 占有的概念与特征7.2 占有的种类与取得7.3 占有的保护与争议解决7.4 侵夺占有与占有回复请求权7.5 占有与物权的关系第八章: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8.1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联系与区别8.2 物权变动与合同关系的关联8.3 合同法中的物权保护与物权法的关系8.4 物权法在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第九章: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9.1 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联系与区别9.2 物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认定9.3 侵权责任法在物权保护中的作用9.4 物权法在侵权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与作用第十章:物权法的司法实践与案例分析10.1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10.2 物权纠纷典型案例分析10.3 物权法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及其解决10.4 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与应对重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围绕朱庆育物权法展开,共分为十个章节。

前五个章节主要介绍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变动、保护以及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等内容;后五个章节则探讨了担保物权、占有、物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案例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物权变动一般原理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 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 转让和消灭。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二、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 2、不动产登记的特征: 不动产登记的特征: 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 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是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不动产登记是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 和消灭进行的登记; 和消灭进行的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限于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限于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是一种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在性质上是一种公示方法。
2、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王胜明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 2007年 月第1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年3月第1版 2、《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陈本寒著 武汉大学 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 2003年 出 人民法院出 民商法前沿论坛》 2004年 版社 2004年3月 第1版 4《物权法案例教程》房绍昆、张洪波编著知识产 物权法案例教程》房绍昆、 权出版社2003 10月 2003年 权出版社2003年10月 第1版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案例 教材 5、《物权体系论》刘宝玉 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物权体系论》 2004年12月 2004年12月 第1版 6、郑玉波:《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郑玉波: 民法物权》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5。 2003.5。 7、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史尚宽, 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 2000年1月
第二章 物权的变动
教学目的、要求 : 教学目的、 掌握: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不动产登记的 掌握: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效力、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效力、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不动产预告 登记、 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责任和动产交付的概念 与效力、有关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则以及船舶、航 与效力、有关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则以及船舶、 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理解:物权变动的含义。 理解:物权变动的含义。 了解: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模式和 了解: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情形。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情形。
(四)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 预告登记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 物权等目的, 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 先登记。 先登记。 (五)登记机构的责任 1、登记机构责任的性质 2、登记机构责任的类型 3、登记机构的追偿权利
三、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与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 1、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3、占有改定 (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船舶、
教学重点及难点提示: 教学重点及难点提示: 教学重点: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不 教学重点: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动产登记的效力、 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 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 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 的责任和动产交付的概念与效力、 的责任和动产交付的概念与效力、有关动 产交付的特殊规则以及船舶、 产交付的特殊规则以及船舶、航空器和机 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 教学难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 教学难点: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与 动产交付
本章教学参考资料: 本章教学参考资料: 1、《中国物权发教程》王利明、尹飞、程啸著 人民法院 中国物权发教程》王利明、尹飞、 月第1 出版社 2007 年5月第1版 2、《物权法》梁彗星、陈华彬 编著 法律出版社 2005年9 物权法》梁彗星、 2005年 月第1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月第1版 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 3、《民法》(物权编)郭明瑞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民法》 物权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月第1 面向21 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 年6月第1版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 心教材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1、自登记之日起,发生不动产物权设立和变动的 自登记之日起, 效力; 效力; 2、权利推定的效力; 权利推定的效力; 3、善意保护的效力。 善意保护的效力。 (三)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 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 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 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 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 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 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本章复习思考题: 本章复习思考题: 试述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1、试述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不动产登记概念与效力 2、、不动产登记概念与效力 3、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概念与效 力 4、动产交付与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关系 动产交付与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关系 5、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则都是什么? 动产交付的特殊规则都是什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