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收入划分范围的通知

合集下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3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

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

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四)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执行以下程序:1.编制修规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修规编制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求乡镇、村(组)的改造意见。

3.修规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依法按程序报批。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06•【字号】郑政办[2004]51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4]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八月六日郑州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经济委员会。

郑州市经济委员会是承担工业行业规划、工业企业改革、工业经济运行调节、宏观指导多种所有制企业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一)将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能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将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的职能划入市商务局。

(三)将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职能划入市中小企业局。

(四)将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审批、备案和申报工作的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业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工业经济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分析全市工业经济形势,对工业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和预警;负责日常工业经济运行的调节,拟定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负责拟定工业经济运行中主要生产要素的年度调度方案,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编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和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根据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负责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减负治乱工作。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郑财库[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的通知(郑财库〔2008〕2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郑州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郑政办[2006]1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通知》(豫财办库[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郑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公务卡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在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控制现金支出,提高预算支出透明度,强化公务支出管理监督。

各县(市)区公务卡支付改革管理办法,要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2008年3月11日附件: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试行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决定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依据《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豫财办库[2007]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试行方案。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在国库集中支付现有授权支付方式中,增加的一种银行信用卡结算方式,使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务开支,改由公务人员使用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结算,减少授权支付中的现金支付,实现公务支出信息的电子化。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郑政[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2009〕18号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市长负责制。

第三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市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常务会议。

市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四条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常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条常务会议原则上审议全局性、战略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问题。

议题范围是:(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市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等议案;(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四)讨论决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章、重要决定和规范性文件;(五)讨论决定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民生事项、重大奖惩事项、重大财政资金问题、重要资源配置和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六)讨论通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七)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及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事项;(八)讨论决定全市项目用地事项;(九)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十)讨论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十一)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郑政办[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郑政办〔201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豫政办〔2011〕1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抓住建设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的历史机遇,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为目的,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2.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通过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群体以及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工作人员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平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

3.坚持总量调控,内部搞活。

对事业单位核定一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推动单位创新发展、增强活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本意见所指事业单位是指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外的事业单位。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7•【字号】郑政办[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豫政办〔2008〕2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郑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郑州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规范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内容政府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及办事服务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其他服务事项。

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目录编排体系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索引号。

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

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

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政办[2011]7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12【实施日期】2011.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和《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源经济体系建设严格依法治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6〕17号)精神,保证日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履行职能,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税源经济体系建设,是通过建立以调整分税制财政体制、实现收入重心下移、完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税收的良好氛围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经济体系,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经济、财政良性循环。

第三条成立郑州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全市税源经济体系建设工作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市长、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副行长、郑州海关副关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省地税直属局、市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市工商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城建委、工信委、商务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委、住房保障局、城管局、人社局、民政局、科技局、教育局、文广新局、旅游局、卫生局、药监局、公安局、司法局、水务局、煤炭局、物价局、统计局、农机局、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行政执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郑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正>郑政文[2010]153号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精简执法机构,减少执法人员,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现将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火车站地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派出机构)管辖范围行政执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总页数】2页(P38-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相关文献】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2.郑州市人民政府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审计局关于在省直部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及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 [J], ;
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程及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的通知 [J], ;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2•【字号】郑政办[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设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再承担协调任务,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和跟踪调研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组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负责市政府领导活动安排。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要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市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

(六)负责办理市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政协的建议和提案工作。

(七)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负责市政府文电收发、运转、印制工作;指导市政府系统的文秘工作;编辑、出版《郑州政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郑政办[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对我市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郑政〔201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机构、单位所监管(属)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应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获得的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国库,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

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0•【字号】郑政[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3〕5号二○○三年五月十日)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的部门预算管理体系,规范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对部门预算的监督,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高效透明的预算运行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列赤字预算。

第三条部门预算编制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建立财政资金按部门归口管理的模式。

第四条合理界定预算支出范围,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的评估论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财政预算由市级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六条市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七条单位预算是指列入市级各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第二章收入预算编制第八条部门预算收入分为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拨款、其他收入和上年结余收入四大类。

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测算本部门下一年度的各项收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部分行政权责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通知-郑政文〔2015〕11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部分行政权责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通知-郑政文〔2015〕11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部分行政权责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通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部分行政权责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通知
郑政文〔2015〕118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和下放266项行政权责事项。

各县 (市、区)、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权责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优化服务的要求,继续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权责事项,最大限度地放权给市场,放权给社会,释放市场活力,促进创业就业。

要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和调整,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前置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减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权责运行的监督,强化跟踪问效和行政问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暂不实行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权责事项目录
3.市政府决定下放县级管理的行政权责事项目录
2015年6月10日
——结束——。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郑政办[2010]45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9【实施日期】2010.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45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承担的证券管理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厅。

(二)将市政府办公厅原承担的市政府法制工作划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将市政府办公厅原承担的信息化管理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将市政府办公厅原承担的无线电管理职责移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了解掌握全市工作情况,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市政府直接处理的重要问题。

(六)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5.23•【字号】郑政[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郑政〔2005〕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修订)(2005年4月19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一、为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推进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政府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统计指标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统计指标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主
要统计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16
•【字号】郑政办文[2003]133号
•【施行日期】2003.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统计指标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步伐,现将《郑州市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统计指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统计指标
一、市财政局按季提供农业税、三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年度提供非公有制
经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及其所占比重。

二、市外经贸局按季提供新增三资企业单位数及其注册资本。

三、市工商局按季提供新增个体私营经济单位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

四、市国税局、地税局按季提供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的税金。

五、各有关单位应指定固定人员负责数据提供工作,并将联系人、电话等情
况报市统计局。

六、各县(市)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
区可参照执行。

附:郑州市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统计指标(略)
二00三年九
月十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郑政办文[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意见(郑政办文〔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相继推行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等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为构建公共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也应当看到,大量提取现金规避监管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现金管理和加强财政监督,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省市两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的通知》(豫财办库〔2007〕1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郑州市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郑政办〔2006〕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市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公务卡制度的必要性银行卡作为一种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不仅携带方便,使用便捷,而且透明度高,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是当前规范现金管理的有效工具和手段。

推行公务卡管理是提高财政财务管理透明度的内在要求,是源头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升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实际需要,对于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监管,提高财政资金运行透明度,建设“阳光财政”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准确把握推行公务卡的总体思路和原则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以公务卡及电子转账支付系统为媒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现代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逐步实现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最大程度地减少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一是要有利于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 2019 87号㊀㊀2019年5月11日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㊂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施方案㊀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8 16号)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9 2号)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促进我市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㊂一㊁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㊁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㊁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㊁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㊁主动性㊁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㊁更有序㊂二㊁基本原则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㊂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㊂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㊂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㊁既讲效率又讲公平㊂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㊁能增能减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㊂妥善处理不同行业㊁不同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9过高收入,维护社会公平㊂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㊂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㊁与增强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㊂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健全政府监管体制机制,规范工资分配秩序㊂坚持自主分配与分类分级管理相协调㊂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自主分配法定权利基础上,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并认真执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㊂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㊁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㊂按照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监管责任㊂三㊁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本部及其所出资的各级独资㊁控股的子企业,有关部门及下属机构㊁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㊂市级及以下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㊂本实施方案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国有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㊁奖金㊁津贴㊁补贴㊁加班加点工资㊁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㊂四㊁重点改革工作任务(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1.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㊂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国有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㊁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㊁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㊂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可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㊁人事费用率㊁劳动分配率等指标对标㊂国有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㊁职工工资水平与所在行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㊁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对标时,要考虑国有企业在全国同行业中的市场地位㊁薪酬竞争策略因素,选取相适应的口径进行对标㊂缺少市场对标对象的,可选取功能性质基本相同或具有较强可比性的行业企业进行对标㊂2.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㊂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㊁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㊂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㊂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㊁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7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㊂01国有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也可适度下降㊂国有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㊁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㊁新设国有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对标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㊁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减少工资总额㊂3.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㊂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界定和动态调整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功能性质定位,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分类管理㊂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㊁不同发展阶段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形成工资效益联动模式㊂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2至4个㊂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㊁经济增加值㊁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的指标㊂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㊁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㊁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㊁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㊁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以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㊂对主业以保障民生㊁服务社会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㊁产品服务质量㊁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㊂对开发性㊁政策性的金融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任务完成率㊁资本充足率㊁案件风险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对商业性的金融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㊁经济增加值㊁净资产收益率㊁不良贷款率等反映经济效益㊁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㊂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主要选取文化创作生产服务㊁社会影响等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㊂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㊁人均利润指标为主,根据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㊁人均工作量等指标㊂(二)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1.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㊂工资总额预算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㊁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㊂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㊂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㊁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㊁内控机制不健全㊁内部分配管理不规范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要实行核准制㊂对其他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㊂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㊁法人治理结构完善㊁内控机制健全㊁内部分配管理规范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㊂2.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㊂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㊁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11责机构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㊂3.改革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方法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要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预算通盘考虑㊁统筹安排,与经济效益增长目标相适应㊂工资总额预算按年度进行管理的,一般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的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预算按周期进行管理的,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的上一周期工资总额为基数㊂年度或周期内年均工资总额增长要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㊂4.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㊂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㊂在执行过程中,因国有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要在每年5月底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在收到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批复㊂(三)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1.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㊂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㊂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根据所属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㊁不同发展阶段㊁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国有企业自下而上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自上而下逐级落实工资总额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㊂国有企业集团要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要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国有企业集团要探索创新内部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实行市场化改革,鼓励所属国有企业积极与行业先进对标,与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对标,理顺国有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㊂2.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㊂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国有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㊂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㊁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㊁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㊂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㊂国有企业要健全以工资总额管理为核心的人工成本管理体系,加强人工成本动态监管,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㊂3.规范国有企业工资列支渠道㊂国有企业要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㊁工资货币化㊁发放透明化㊂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方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㊂(四)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1.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㊂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㊁国资等部门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每年发布工资指导线㊁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㊂2.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国有企业工21资分配的监管职责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做好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执行结果的清算,并按年度将所监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同级政府㊂3.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㊂国有企业董事会要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㊂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㊂将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㊂4.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㊁国有企业要于每年6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㊂5.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㊁国资等部门,每年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㊁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㊂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㊁税务㊁纪检监察㊁巡视等监督力量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㊂对国有企业存在超提㊁超发工资总额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㊁弄虚作假㊁把关不严等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㊂五、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㊁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并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参与改革的部门和企业进行培训指导,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㊂(二)统筹推进改革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㊁财政㊁国资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㊂(三)明确改革进度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9 2号)要求,本次改革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㊂(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㊂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㊂31。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郑政办文[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制度政府督查工作,是监督、催促、检查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上级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政府领导批查事项落实反馈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

为了提高政府效能,切实加强政府行政执行力建设,扎实做好政务督查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的全面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范围、任务(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三)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批示中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四)全国人大、政协,省人大、政协和市人大、政协转交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审议意见需要落实结果的事项;(五)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郑州市政府贯彻落实的重要工作事项;(六)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工作任务;(七)其他需要督查落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任务分解(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的事项1.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郑州市政府落实的重要工作;2.市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主要工作;3.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4.市长、常务副市长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需要落实并反馈结果的批示件;5.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版记中注明由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公文;6.市长下基层调研现场办公时所作出的重要指示并要求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事项;7.市政府领导批示中明确要求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其他事项;8.按照工作职责需市政府督查室办理的各级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市人大、政协常委会议有关事项的落实;9.组织协调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10.完成《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所赋予的工作责任和工作任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郑政办[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46号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行政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的建议、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统筹服务业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统筹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发展,负责发展政策制定,指导规划编制实施,引导产业合理布局,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郑政办文[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7)1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2004年10月以来,我省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为淘汰类、限制类、允许类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我市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特别是在当前电力富余的情况下,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行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机制结合起来,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衡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我市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收入划分范围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17]27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7.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收入划分范围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经过多次调整完善,建立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起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为进一步规范收入征管秩序,严肃财经纪律,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对县(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郑政〔1994〕1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3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省对市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后相应调整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