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障房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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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洛建〔2011〕453号
各县(市)、吉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国家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大局。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增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各县(市)、吉利区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

要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建[2011]90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一)明确监管责任
洛阳市行政区、各县(市)、吉利区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按工程所在地点明确工程质量监管具体责任人,负责保障性住房工程日常监督、巡检抽查、问题整改落实、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档案整理、质量投诉、监管情况材料上报等各项工作。

城市区在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划分四个监管片区。

第一监管片区,老城区、瀍河区、西工区;第二监管片区,洛龙区、伊滨区、经济开发区;第三监管片区,高新区;第四监管片区,涧西区。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日常监督与巡查力度
一是市、县(市)、吉利区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找准质量发展规律,制定专项监督方案,做到“五个到位、三个结合”。

“五个到位”:质量监督检查和记录到位;质量监督巡查和监管到位;关键部位隐蔽验收检查到位;专项检查到位;质量问题处理到位。

“三个结合”:实体监督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巡查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科学监督手段与传统监督手段相结合。

二是开展“差异化管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质量诚信情况,对信誉度差、质保体系较弱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督,使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三是加大质量巡查力度,随时、随机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进行巡查。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行为等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作不出问题。

(三)定期开展保障性住房的专项检查工作。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一年不得少于二次。

重点检查工程参建各方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程主体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筑材料、擅自变更设计文件以及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

(四)建立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档案,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从工程开工至竣工整个建设活动中所形成的工程资料,统一收集,专人管理。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报建资料,工程合同,工程技术资料,监理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县级以上城建档案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工程档案预验收,并移交工程档案。

未经档案管理机构认可,工程不予竣工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二、规范行为,全面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建设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一是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度,确保保障性住房的科学工期和合理费用。

提倡优先考虑技术管理好、资质等级高、质量业绩优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是要严格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核。

三是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

建设单位要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四是要按规定配备现场管理人员,落实现场质量管理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以甲供材料的名义降低用材质量标准。

(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一是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部,确保总监理工程师到岗到位。

二是应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未经整改落实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三是严格把好建筑原材料质量验收关,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现场,用于工程上。

要重点加强对钢筋、水泥、砌体材料、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及浇筑过程的质量控制,认真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结构安全。

(三)施工单位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责任制。

一是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保体系,落实公司层面的企业质量管理措施。

严禁施工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转包、分包。

二是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是施工单位要合理解决工期与质量的矛盾,应采取增加投入,增加劳动力、机械设备等有效手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施工目标任务。

施工单位应切实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承担相应保修责任。

(四)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执业人员管理和新规范、新标准的学习,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不得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

(五)图审机构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资格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超资格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对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每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二要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监控,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并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加强工程质量报告工作
我市保障房实行住宅工程质量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要按工程形象进度定期向洛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工程质量报告。

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工程质量
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

对弄虚作假和隐瞒不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八)认真贯彻落实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终身制。

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终身负责制,保障性住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外墙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标志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一)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
一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施工图设计要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二要按照国家设计深度要求进行设计;三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加强与建设、施工单位的沟通,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分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降低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
建设单位要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全面负责协调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

设计单位要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与设计有关的各种问题。

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

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监理单位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担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总监,不得再承担其它项目的监理任务。

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认真履行好对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的责任。

(三)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
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严格控制好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要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

严禁使用“瘦身”钢筋、不合格煤矸烧结多孔砖,杜绝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工程上使用。

(四)加强工序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每道工序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交接检的制度,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以工序质量确保最终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工序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签字放行。

(五)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

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

同时,验收过程中要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六)全面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加强竣工验收管理
我委对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推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分户验收制度,并对已进行分户验收的房屋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确保每套住房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

四、认真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一)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对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人责任追究制。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依法做出相应处罚,
直至注销注册资格;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与房管、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节能、墙改、安全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和联动,实行闭合管理,采取限制或者取消投标资格、动态资质考核等相关措施,共同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对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坚决督促整改,存在严重隐患的,应责令停工。

对违反《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规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一经查实,形成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公示信息。

(三)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处理
各县(市)、吉利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认真做好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

(四)严格责任追究
1、建设(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

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审查后擅自变更施工图的。

二是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三是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2、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停其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各类执业资格人员未按规定在工程技术资料中签字盖章的;工程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弄虚作假的;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用于建设工程上的。

二是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偷工减料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3、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暂停其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二是监理人员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施工过程中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未对施工组织设计、质量技术措施专项审查,发现质量问题等隐患未及时处理、未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未整改不及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的。

4、勘察单位未按照有关工程勘察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

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5、检测企业有下列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情节严重的,延长对该企业停业整顿时间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资质。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检测企业未按标准、规范进行检测的;检测设备、环境无法满足检测要求的;未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未将检测不合格信息上报主管部门的;有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等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是检测企业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数据无法溯源的;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或借用或转借资质证书承揽检测业务的;暂停期间仍从事检测业务的。

6、建设、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对质量投诉不积极处理,拖廷保修,引起上访事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不良行为一次,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半年。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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