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合同法知识讲义(doc 22页)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的知识点讲解
一、双方的基本信息
合同双方应当包含以下基本信息:
甲方(出卖人/服务商):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乙方(购买人/服务接受方):姓名/名称:住所/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甲方身份:出卖人/服务商权利:出卖物品/提供服务义务:交付物品/履行服务履行方式: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
履行期限:约定时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身份:购买人/服务接受方权利:购买物品/享受服务
义务:支付购买价款/支付服务费用履行方式:按照约定时间
和方式进行支付期限:约定时间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双方需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典、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交付、服务履行、价格支付、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款应当合理、明确、无歧义,能够被具体执行。
六、其他
合同签订应当双方自愿、平等,不存在强制性、欺诈行为。
合同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合同的修改或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为合同法的基本知识点讲解,作为律师,应当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充分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权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合同法讲解讲义
2、承诺的期限 (1)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2)未确定期间的,对话方式下应及时作出。 (3)未确定期间的,非对话方式下,合理期间内到达。 3、承诺的生效:到达主义 (1)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不需通知的,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4、承诺的撤回 (1)撤回的对象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 (2)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3)与要约不同,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 4、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协商的协议。 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 同
. (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生效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的,不构成承诺,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②承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 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Ⅱ)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上,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承诺的:①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②当事 人没有约定的,接收承诺一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接收承诺一 方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知识培训讲义
合同法知识培训讲义1. 引言合同是社会经济交往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商业活动、个人生活等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作为一种约束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了解合同法知识对我们每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讲义旨在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形成与效力、履行与违约等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2.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指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果等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合同法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3.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2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主体:指合同当事人的能力和资格。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的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主体。
•合同的内容:指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的目的:合同的目的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利益或目标。
合同的目的应当合法、真实、有可能实现。
4. 合同的形成与效力4.1 合同的形成合同的形成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
•要约:是指当事人之一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向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向。
要约应当具备明确表达、具体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特点。
•承诺:是指被要约人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接受:是指要约人接受被要约人的承诺,从而使合同形成。
4.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从合同成立时开始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5.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5.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现代合同模板法知识讲义
合同法配套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解释二通知)。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托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爱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爱护。
(解释二: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差不多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现代合同法知识讲义全
合同法配套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解释二通知)。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解释二: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法讲义 最强整理版.doc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征为:①是一种合意;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2合同的要素: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②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③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
3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无名合同则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4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①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5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其区分的意义:①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②义务的内容不同;③主体要求不同。
6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7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①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②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③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篇一:合同法讲义课程介绍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展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第1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2.民事法律行为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2.区分意义(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2)风险负担(3)违约责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2.区分意义(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2)确定合同性质(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4)合同效力(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具体合同的划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四)要式与不要式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2.区分意义“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五)主合同与从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2.划分意义(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2.区分意义第三人是否接受(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3.转化(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2.划分意义(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格式合同特点、缺点:2.划分意义(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第2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讲义
• 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 ,并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2%。中标后第十 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 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被告拒绝接 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 原中标的餐饮有限公司正式签约。双方经 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被告 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 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 利息12万元、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 同时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则认 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 ,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付期限的合同:
• 是指合同的效力于所附期限届至或期满时 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 《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 期限届满时失效。
• 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必须是将来确定到来 的事实。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概念: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 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不确定,而需经有 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种类: (1)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 不真实,可由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其归于无效或 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而 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三、合同的效力
• 合同的效力指已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 的法律约束力。
• 一、有效的合同; • 二、无效的合同及其处理; • 三、可撤消的合同及其处理。
(一)有效合同
1、概念:符合法律规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 法律后果的合同。
2、合同有效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合格(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发生
合同法讲义
案情:2000年8月21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一份购销 纺织机械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供给买方某型 号的纺织机械50台,每台售价10万元,共计500万 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12月底,买方应将货款于 2000年11月20日前交给卖方在其本地的开户银行。 合同订立后不久,买方从当年11月4日的一张报纸 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卖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 果再付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1 月6日,买方向卖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卖 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1月20日前付款的义务。 问题: 买方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 法人 订 立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 自然人 同 可以委托代理人 其他 的 组织 主 体 个体经营户、个人独
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信 件
其它形式
公 证 形 式
合同书
数据电文
推 定 形 式
三、合同的内容 当 履 解 事 行 决 违 标 数 质 价 人 期 争 款 约 名 的 量 量 限 议 或 责 称 地 的 报 任 和 点 办 酬 住 方 法 所 式
第一讲
合同法律制度
内容: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 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讲义
第一章协议法概述一、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协议的种类协议的种类涉及商事协议和非商事协议、国内协议和涉外协议、有名协议和无名协议、标准协议和非标准协议、主协议和从协议、要式协议和不要式协议、双务协议和非双务协议、有偿协议和无偿协议。
二、协议法律制度概述1、我国协议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2)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2、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2)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3)公平守约;(4)诚信。
思考题:1、什么是协议?它有什么特性?2、协议是如何分类的?3、如何理解协议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协议的订立一、协议的订立概述1、协议的订立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互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
2、协议主体。
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要约与承诺1、要约。
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协议的意思表达。
(1)要约应当具有法定条件。
(2)要约的约束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和相对人两方面。
(3)要约的形式重要涉及口头要约和书面要约。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批准要约的意思表达。
三、协议的成立1、协议成立是基于协议订立而产生的结果。
协议订立反映的是当事人双方就协议的重要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所有过程。
2、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协议的形式涉及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协议的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四、格式协议格式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协议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五、先协议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1、先协议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期间负有充足注意义务,由于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先于协议成立而产生,并且不同于协议自身所约定的给付义务,因此,成为先协议义务。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讲义
合同法律基础知识讲义1. 引言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人们的商业交易、雇佣关系、租赁协议等各个方面。
了解合同法律基础知识对于我们合法地进行各种交易活动至关重要。
本讲义将介绍合同法律基础知识的核心概念和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2.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2.1 定义合同是法律上一种约束双方行为的协议,双方通过互相承诺来创造、变更或者终止法律关系。
2.2 要素一个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 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双方之间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达的意愿。
- 合意:双方达成一致且真实的意愿。
- 定义合同的目的:明确合同的目的和内容。
- 合法的对象和行为:对象和行为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 合同成立的形式:合同可以口头达成,也可以书面形式。
3. 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目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 购买合同:涉及购买和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 雇佣合同:用于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
- 租赁合同:用于租赁房屋、汽车等财产的合同。
- 借款合同:涉及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的贷款合同。
- 物品销售合同:包含商品的购买和销售条款的合同。
- 保密合同:用于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的合同。
4. 合同的效力4.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并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一个有效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双方的真实意愿:合同中的双方必须是自愿达成协议。
- 定义明确的目的和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必须明确而具体。
- 合法的对象和行为:合同涉及的对象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 符合法定形式: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书面形式。
4.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指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具备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导致: -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中的一方或者合同本身违反了法律规定。
- 双方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行为:意思表示的误解或者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 合同内容违背道德原则:合同的内容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合同法知识讲座
合同法知识讲座介绍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法律规定的一门法律,是商务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本篇文档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进行讲解,使读者对合同法有更系统、全面的认识。
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业和民事交易具有基本约束力。
合同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和社会经济发展。
合同法是以自由意思原则为基础的,即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法律强调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合同内容的平等协商。
二、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生效。
1. 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要素是指构成合同的基本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
主体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客体要件是指合同的标的物及其内容。
2. 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达方式,包括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形式不限,但某些特定合同需要按照法定形式进行。
3.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和条件。
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事先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的性质和情况确定。
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主要合同要素的齐全、真实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等。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约束当事人的力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三种情况。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和程序的合同。
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具有强制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合同法律效力不存在的,无效合同的效果等同于未订立合同。
3.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况。
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虚假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的严重失误、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等。
四、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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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合同法知识讲义(doc 22页)合同法配套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解释二通知)。
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解释二: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基本内容】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以上三款为必备条款。
(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要约和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撤回——》要约+承诺——》不晚于(早于或同时到达)撤销——》要约——》发出承诺通知前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不得撤销的要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关联:30条】第二十一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形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的到达】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承诺的期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的生效和合同的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指定了系统——>到达指定系统。
未指定——>任何系统)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超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超期承诺的例外】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合同书形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的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三十六条【以行为推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成立】【关联:10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以行为推定合同书的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2:无效合同;53:无效的免责条款)第四十一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