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沪价费[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4〕13号)各区(县)物价局、民政局,各养老机构: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基本养老服务规范,以及养老机构纳入保基本范畴的条件,并向社会动态公布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名单,以及其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5.04.07•【字号】沪社保综发[1995]14号•【施行日期】199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沪社保综发[1995]14号1995年4月7日)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制度,缓解基本养老金收入关系上的矛盾,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现就实行1994年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的规定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国职工。
二、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依据和具体办法1.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23.9,即比1993年上升23.9%。
2.1994年已增发月平均物价补贴为22.40元。
3.月补偿净增额=月基本养老金×23.9%-22.40元。
4.月基本养老金在261元及其以下的人员,物价补偿净增额低于40元的,可补足到40元。
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高于1993年本市平均基本养老金(281元)200%,即超过562元的部分,不作为计发物价补偿的基数。
三、1994年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物价补偿范围。
鉴于199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为缓解矛盾,今年特按以下办法处理:本人基本养老金剔除按1994年当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储存额增发的养老金和当年新增加的物价补贴后,低于按1993年退休人员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加今年月物价补偿净增额之和的,可予以补足。
上述剔除的二项再如数照发。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的通知-沪价管〔2018〕44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的通知沪价管〔2018〕44号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191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决定降低本市一般工商业两部制目录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7.8分钱(含基本电费,调整后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详见附件)。
二、本市目录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类用电。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除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以外的其余用电,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以下简称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电价;容量在100(含)-315(不含)千伏安之间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电力用户(含低压两部制用户),可自行选择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或单一制目录电价。
具体可由用户向电网申请办理,并自申请后下一计费周期执行,变更周期不少于6个月,暂未申请办理的电力用户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电价。
三、上述调价自2018年9月份电费账单抄表之日起执行。
四、市电力公司应做好有关政策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相关实施细则。
涉及用电类别变更的,电力用户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电力公司应为用户办理变更手续提供便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4.26施行日期2011.01.01文号沪府发[2011]15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现结合实际,就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二、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
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2]005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
(沪价公[2002]005号2002年2月9日)
上海市电力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4号)文件的精神,经会同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现将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价格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内生活设施用电,自2002年3月份抄表之日起,原执行一般照明电价的电量,按每千瓦时0.61元执行;动力电仍按每千瓦时0.635元执行(不满1千伏)。
二、上述电价的实行范围为:经市民政局签发,具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或《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社会福利机构。
首批实行的单位共410户,见附件《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信息目录》,请予以落实。
三、今后新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由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民政局有关部门核准和市电力公司认定后,凭《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或《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办理有关用电手续。
机构户名、地址等发生变更,或歇业停办,凭市民政局签发的《变更通知书》或《注销通知单》,办理变更手续。
有关申请、核准、认定和变更等具体程序由市民政局和市电力公司协商确定。
附件:《上海市民政局社会福利机构用电信息目录》(略)
——结束——。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6.26
•【字号】沪人社规〔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调整本市征地养老
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规范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的调整按照职保中原镇保养老人员养老金增长的平均水平安排,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制定。
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调整办法,参照所在地区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标准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省物价局会同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市(州)、县(市)价格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收费类别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机构收费。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包括市(州)、县(市、区)社会福利院(中心)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养老机构。
其他类型养老机构包括政府及其部门与社会力量合作、合资和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
第二章公办养老机构收费第四条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和农村五保对象免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孤寡、失独、高龄以及失能、半失能等经济困难老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按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第五条市(州)及所辖区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公办养老机构,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县(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公办养老机构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养老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制定、调整公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核定,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
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
第七条床位费服务成本包括:职工(管理、清洁、勤杂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励费用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包括水、电、气、油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等与住宿相关的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工作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12日附件: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1、路网收费标准:(1)7座及以下客车0.6元/公里,2吨及以下货车0.6元/公里;(2)8座-19座客车0.6元/公里,2吨-5吨(含)货车0.9元/公里;(3)20座-39座客车0.9元/公里,5吨-20吨(含)货车1.02元/公里;(4)40座及以上客车0.9元/公里,10吨-15吨(含)货车1.315元/公里,装载20英尺集装箱1.02元/公里;(5)大于15吨货车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内)1.428元/公里,装载40英尺集装箱(G1501以外)1.02元/公里。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第316号、沪财综(1999)第049号1999年11月8日)市房地局、市农林局,市蔬菜办:你们发来的沪房地(1999)第452号《关于调整征地的耕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贯彻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研究,同意调整本市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分别见附表一、二。
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所在区县的耕地补偿费标准减半确定。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但其中如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被批准用地并在本补偿标准公布之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仍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附表一: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附表二:常年蔬菜乡镇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各区、县耕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其它耕地常年蔬菜地其它耕地常年蔬菜地元/亩元/me2 元/亩元/me2 元/亩元/me2 元/亩元/me2 元/亩元/平方米元/亩元/平方米桃浦3100046.5 2800 4.2 梅陇36000 54 3260 4.89 七宝36000 543260 4.89 纪王34000 51 3080 4.62华漕34000513080 4.62封浜31000 46.5 2800 4.2 黄渡31000 46.5 2800 4.2 安亭28000422540 3.81庙行3100046.52800 4.2 大场31000 46.5 2800 4.2 祁连28000 42 2540 3.81 严桥31000 46.5 2800 4.2 六里28000 42 2540 3.81 洋泾31000 46.5 2800 4.2 花木3100046.52800 4.2北蔡28000422540 3.81三林28000422540 3.81泗泾25000 37.5 2260 3.39 新桥25000 37.5 2260 3.39 亭林28000422540 3.81白鹤3100046.52800 4.2 赵屯28000 42 2540 3.81——结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沪发改价督〔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本市食盐等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现将《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等105件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5件废止文件目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2月15日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5件废止文件目录一、综合1、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2、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3、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予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二、燃气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燃气销售公司人工煤气结算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9〕003号)三、电热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核定本市电力技术监督服务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7〕018号)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供热价格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8〕008号)1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热企业燃煤锅炉脱硫设施运行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09〕003号)1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供热企业蒸汽基准价格的通知(沪价管〔2011〕011号)四、电信12、市物价局、市邮电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邮电资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5〕268号,沪邮管〔1995〕财字138号)1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本市无线公用电话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1996〕第170号)1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800电话业务”主叫客户服务费和“改号通知”服务费的复函(沪价经〔1996〕191号)1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长途电话代办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1997〕082号)1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经〔1998〕131号)1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南贝尔上海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办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复函(沪价经〔2000〕076号)1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农民装、移电话机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公〔2001〕022号)19、市物价局、市通信管理局关于部分电信代办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1〕023号)2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同意基础通信管线使用权转让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的复函(沪价公〔2004〕024号)2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公用移动通信集约化无线室内覆盖分布系统租赁费标准的批复(沪价管〔2010〕004号)五、交通(一)铁路2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工〔1995〕第67号)2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经〔1998〕第145号)2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本市铁路货运延伸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沪价公〔2012〕009号)2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沪价管〔2014〕2号)(二)出租车2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025号,沪府交运〔2000〕46号)2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起租计价里程的复函(沪价公〔2005〕018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本市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复函(沪价管〔2011〕004号)六、住房(一)公有房屋2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租用公房凭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涉〔1993〕第251号)3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第348号)3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在差价换房中房屋置换公司不得重复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60号)3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167号)3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公房进退户等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4〕001号)(二)物业服务3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6〕116号)3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各区县1996年度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6〕157号)3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商品住宅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价房〔1996〕174号)3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165号)3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调整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通知(沪价房〔1997〕342号)3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住宅管理的空关、代理经租、办理入住手续等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7〕346号)4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空房看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房〔1998〕147号)4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对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解释的通知(沪价房〔1999〕024号)4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重申和补充本市住宅入住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房〔1999〕166号)4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内销商品住宅小区收取电梯、水泵运行费标准的通知(沪价房〔2000〕105号)4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2〕038号)45、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居住房屋交易期间物业管理费支付等问题的通知(沪价商〔2002〕039号)4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长宁区物价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能否收取二手房买卖后进退户费的请示》的复函(沪价房〔2003〕029号)4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4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4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沪价督〔2011〕011号)(三)小区停车5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居住小区内机动车辆停放等问题的复函(沪价房〔2000〕148号)七、教育5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4〕42号)八、养老5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234号)九、环境卫生5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规范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行〔1998〕298号)5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水域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5〕054号)55、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0〕014号)5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非生活垃圾清运收费的通知(沪价费〔2014〕10号)十、食用盐5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督〔2009〕002号)5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品种食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0〕003号)5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沪价督〔2011〕001号)60、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品种食用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2〕001号)6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绿色海藻碘盐供应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2〕005号)6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天山湖盐等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3〕6号)6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海星”精制低钠盐零售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3〕8号)6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低碘竹盐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3〕9号)6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海星牌”钠钾调和盐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5号)66、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天日海盐等8个产品试销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4〕6号)6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莫顿牌”进口无碘盐等品种食用盐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8号)6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中盐牌宝岛海盐等进口食盐试销价格的批复(沪价督〔2014〕9号)6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中盐牌”深井碘盐等品种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13号)十一、原料奶7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生鲜牛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50号)7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生鲜牛乳按质论价检测收费暂行标准的批复(沪价商〔2000〕213号)7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实施生鲜牛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11号)7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完善本市生鲜牛奶收购按质论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4〕011号)7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生鲜牛奶冰点等指标按质论价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4〕23号)7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生鲜牛奶收购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4〕024号)76、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7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和优质优价指标的通知(沪价督〔2012〕7号)7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通知(沪价督〔2014〕10号)十二、医疗器械和药品7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8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市集中招标采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4〕002号)8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5〕013号)82、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6〕007号)8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7号)8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6号)十三、专业服务(一)房地产中介85、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6〕088号)8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8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1号)88、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委托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5号)89、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90、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9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92、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的通知(沪价督〔2014〕1号)(二)车辆9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市汽车性能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复函(沪价经〔1997〕第146号)9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1号)9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机动车教练场地出租收费问题的复函(沪价经〔1997〕211号)(三)集装箱9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97、市物价局、市港口管理局、市交通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冷藏集装箱制冷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沪价公〔2006〕017号)98、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8〕023号)(四)建设工程99、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建材、专业等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沪价费〔2004〕065号)100、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5〕056号)101、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五)其他10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担保费标准的批复(沪价商〔2001〕045号)10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同意制定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价格的通知(沪价公〔2002〕038号)10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上海口岸检验检疫电子报文交换平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4〕028号)10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调整公共交通卡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公〔2007〕012号)。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护理费、餐饮费、医疗保健费、康复训练费等。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流程和责任。
第九条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台账,记录收费情况,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信用档案,记录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和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养老机构违规收费行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未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未建立收费台账或记录不真实的。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废止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4]477号)各区县房地局、规划局、住宅局: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对历年来原市房地局、原市房产局、原市土地局、原市房屋土地局、原市住宅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19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自然失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附件:废止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备注1、关于2002年上海市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年检结果沪房地资环(2003)2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12地矿管理2、上海市2002年度探矿权项目年检公告沪房地资环(2003)19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5-20地矿管理3、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1-16地矿管理4、关于开展未开发的矿泉水水源地统检及其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环(2002)20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22地矿管理5、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用(2000)45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2-15土地管理6、关于沪府发(1999)42号、沪房地资(1995)391号文若干问题的复函沪房地资用(2000)24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9-13土地管理7、关于规范耕地指标易地有偿置换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规(1999)175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1-4土地管理8、关于印发进一步消化利用闲置土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用(99)67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9-28土地管理9、关于启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用地计划审核专用章”的通知沪房地计(1998)41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7-1土地管理10、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六类用地出让金、土地垦复基金等土地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财(98)3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6-25土地管理11、关于外销出让地块建设临时绿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98)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1-13土地管理12、关于新增非商品房建设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建设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7)61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17土地管理1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委6号文件的通知沪房地(1997)51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11土地管理14、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自查申报非农业建设项目非法用地的通告》的通知沪房地执(1997)48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5土地管理15、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灭荒复耕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用(1997)1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3-19土地管理16、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垦复基金留成比例和提高土地垦复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沪财农(1996)107号沪房地法(1996)91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财政局1996-11-15土地管理17、关于转发提高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沪房地用(1996)50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21土地管理18、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全程管理的通知沪房地用(96)1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2-17土地管理19、关于在划拨土地上以联建参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沪房地资(1996)8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29土地管理20、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申报建设项目用地中土地类别划分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用(1995)72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11-22土地管理21、关于商业等六类内资项目用地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95)39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2土地管理22、关于下发《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土发[92]149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92.7.24土地管理23、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17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1权籍管理24、关于启用新版房地产权证书和其他权力证书的通知沪房地权(2000)6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2-1权籍管理25、关于换发补发注销房地产权政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权(2000)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0-2-1权籍管理26、关于延安中路中心城区大型公共绿地被动迁居民安置房屋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84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2-13权籍管理27、关于印发商品房建筑面积复测及投诉处理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60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9-9权籍管理28、关于印发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二)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52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8-4权籍管理29、关于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房地权(1999)7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1-29权籍管理30、关于印发市房地局土地测绘资质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66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10-8权籍管理31、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62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9-16权籍管理32、关于调整闵行、宝山、嘉定区房地产登记处受理范围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42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7-8权籍管理33、关于市粮食局申请减免划拨国有粮油零售网点房地产权证过户费的复函(沪房地权[1998]21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8-4-6权籍管理34、关于调整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范围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117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2-5权籍管理35、关于房地产登记审核过程中加强限制条款查阅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115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1-27权籍管理36、关于印发统征基地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7)91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9-23权籍管理37、关于金山县危旧房改造后出售发放权证的复函沪房地籍(1997)5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16权籍管理38、房地产登记、测绘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地籍(1997)39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5-13权籍管理39、关于同意水利工程设施用地暂免征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统筹费的复函沪房地籍(1996)78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9-26权籍管理40、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房地产权卡》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6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8-19权籍管理41、关于印发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7-8权籍管理42、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5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7-343、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8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17权籍管理44、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45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6-6权籍管理45、市房地产登记权利人资格及不予受理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32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4-24权籍管理46、印发“九五年方案”公有住宅出售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规定通知沪房地籍(1996)2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4-8权籍管理47、市房屋土地测绘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籍(1996)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31权籍管理48、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通知沪房地权(1995)77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12-15权籍管理49、关于转发房屋他项权证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的通知沪房地权(1995)4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7权籍管理50、关于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函沪房地权(1995)67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7权籍管理51、关于结合房产总登记,搞好房屋动态变更注记工作的通知沪房[1989]权字发第28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登记办1989-8-1权籍管理52、关于印发市土地使用分类及编码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5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89-10-1953、关于印发市方差登记发证勘丈口径及制图要求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房证字[1989]发第9号市房产登记办1989-5-6权籍管理54、变更登记技术规定的通知沪土[1989]地籍字第148号上海市土地管理局1989-8-16权籍管理55、关于印发市房产登记发证勘丈口径及制图要求(试行)的通知市房证字[1988]发22号市房产登记办1988-11-4权籍管理56、关于预售商品住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2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2002-5-2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7、关于上海200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025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5-1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8、关于印发《关于停止购房申办蓝印户口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16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4-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59、关于在购买商品住房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上统一改用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的函沪房地资市(2001)27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9-1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0、关于废止商品房预租等房屋租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1-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1、关于上海轨道交通明珠线二期、共和新路高架工程拆迁房屋市场价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34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0-3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2、关于同意在购买商品住宅达到申报蓝印户口标准确认表上使用交易中心业务专用章的批复沪房地资市(2000)27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9-2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3、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理换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8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6-2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4、关于降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还贷、银行减免逾期贷款罚息的通知沪房地开(1999)66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9-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5、关于土地使用权拍卖有、关问题的函沪房地交(1999)062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9-1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6、关于实行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45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7-9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7、关于规范房屋置换等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房(1999)第1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6-8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8、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交易行为的通知沪房地开(1999)019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3-3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69、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和购房入户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82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12-9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0、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开(1998)49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7-3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1、关于印发《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5-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2、关于加快不可售公有住房换购和差价交换试点、严格公有住房调配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24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4-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3、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2-1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4、关于印发房地产买卖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17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2-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5、关于批转《上海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规则(试行)》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101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0-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6、关于印发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沪房地交(1997)10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房改办1997-10-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7、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开(1997)93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9-2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8、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受让人范围的通知沪房地交(1997)81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8-22房地产开发与交易79、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评估的范围及政府指定评估的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96)101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12-1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0、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意见》的操作细则的通知沪房地交(1996)7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9-17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1、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96)64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8-21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2、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96)74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8-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3、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补充通知沪房地交(1996)43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6-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4、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681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11-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5、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发布&沪房地法(1996)933号修改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6-20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6、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交(95)21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5-8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7、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若干问题说明(一)的通知沪房1995权字发第5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1-15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8、市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和测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88]商字发第151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8-4-13房地产开发与交易89、关于简化住房分配、交换的租赁和过户手续的通知沪房[1986]公字发第6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6房地产开发与交易90、关于做好本市三类鼓励型小企业经营用房租金收取工作的通知沪房地(1999)073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0-29物业管理91、关于对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情况进行考核题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3)23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6-16物业管理92、关于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安全传送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60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0-22物业管理9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房地资物(2002)54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9-28物业管理94、关于成立市区两级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公室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54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10-10物业管理95、转发《关于受理业主委员会代码登记申请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物(2001)29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6-6物业管理96、关于2000年整治100个小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2000)31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5-22物业管理9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决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家管理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2000)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0-1-26物业管理98、关于开展房屋“险、漏、堵、水、电”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物(1999)02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4-22物业管理99、关于加强整治违法违章建筑的通知沪房地(1999)000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4物业管理100、关于转发《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考评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委办(1999)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9-1-4物业管理101、关于资质登记申报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沪房地物(1998)87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8-12-24物业管理102、关于本市居住用房租金调整后减免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115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1-28物业管理103、关于印发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住宅使用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105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7-10-30物业管理104、关于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76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公安局1997-8-15物业管理105、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44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6-6-3物业管理106、关于公有住宅购买人用所购房屋申领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29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工商局1996-3-27物业管理107、关于已出售的公有住宅产业代码编制的通知沪房地物(1995)508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1995-8-14物业管理108、关于进一步加强便民小修报修接待工作的通知沪房地公(1995)39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10物业管理109、关于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2-18物业管理110、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若干规定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100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规划管理局1994-9-22物业管理111、关于重申加强对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通知沪房(1994)总工字发第123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10-8物业管理112、关于加强尚未入住住宅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1993)政字发第1669号上海市房地管理局1993-12-30物业管理113、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沪房改办发[92]33号沪房[92]公字发957号市房改办上海市房地管理局1992-10-7物业管理114、关于已被拆除代管房产经济补偿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1992]经字发第1316号沪府私房落证[1993]发字第47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政府落证办公室1992-12-15物业管理115、关于开展主动检修(计划养护)工作的通知沪房[1992]公字发第12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05-6-14物业管理116、关于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认购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沪房改办[91]53号市房改办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2-2-20物业管理117、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大楼(公寓)电梯管理服务规则的通知沪房(1991)公字发第118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1-4-3物业管理118、关于改进房屋修缮工程的质量监督费和定额管理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沪房[1991]修字发第6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1-6-13物业管理119、关于印发区、县房管局所属办事处机构性质、工作任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1990)规字发第385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0-9-20物业管理120、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小型企业拍卖中涉及直管公房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房[1989]公字发第27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9-7-26物业管理121、关于调整代理经祖宗教非居住房屋维修费的通知沪房[1989]私字发第278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9-6-11物业管理122、贯彻、关于文明饲养信鸽的联合通告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1987]公字发第54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87-6-9物业管理123、为实行房屋修理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沪房[1982]修字第373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2-6-4物业管理124、抄转新建统建公房按套室安装小水表改由上水公司承担的通知沪房(1981)使第60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1-2-25物业管理125、关于颁发甲方代表职责(试行)的通知沪房[1981]修字第336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1物业管理126、关于收取搭建费的通知沪房[1980]管字第426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80-6-2物业管理127、关于白蚁防治工作质量检查标准和操作要求的通知沪房革[1978]第424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公用事业局1978-5-31物业管理128、关于下发有、关工房给水业务分工的规定两局协议书的通知沪房革(1977)第222号、沪用革(1977)第760号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1973-11-23物业管理129、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发建筑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32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2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0、关于做好防台防汛和房屋排险抢险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30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8-1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1、关于做好高温季节房屋安全和应急抢修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修(2003)28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3-7-3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73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12-3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3、关于2001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整改单位复查结果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3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7-9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4、关于2001年度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年检结果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011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2-2-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6、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对本市各类房屋不得进行加层和随意改动房屋结构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0)340号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0-10-2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7、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12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1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8、关于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货币安置款支付和使用办法的联合通知沪房地拆(1997)123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1997-12-3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39、关于加强拆房管理机构工作确保工作正常运行的通知沪房地技(1996)69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8-1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0、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房屋修缮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房地物(1997)652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25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1、关于加强拆房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房地技(1997)64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7-23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2、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个体工商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577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26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3、关于划定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拆(1997)489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6-6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4、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技术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成(1997)366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5-4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5、关于对本市各类房屋不得进行加层和随意改动房屋结构的通知沪房地技(1996)977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6-12-4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6、关于将市区动迁居民安置基地的配套条件纳入《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核范围的通知沪房地拆(1996)364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1996-5-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7、关于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沪房地技(1995)445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1995-8-2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8、关于设置本市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标志牌的通知沪房地技(1995)411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7-21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49、关于严格执行本市房屋加层和拼建管理的通知沪房地技(1995)30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6-13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0、关于贯彻市政府(1995)13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拆(1995)28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6-2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1、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房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安(1995)6号&沪房地法(1996)933号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2-10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152、关于印发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沪房(94)拆字发第1472号上海市房产管理局1994-12-27房屋拆迁与安全使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沪财预[2014]15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14]156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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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沪府发[1998]1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1998年4月13日沪府发[1998]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上海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调整〈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部分内容的决议》,现就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部分内容通知如下:一、在职人员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1998年度的缴费比例仍为5%。
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基数的8%。
从1998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起,在职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在职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从1998年养老保险缴费年度起记入本人缴费基数的11%,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
以前已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不再变动。
在职人员在跨统筹范围的城镇企业之间调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的储存额为1997年12月底前记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储存额和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
三、 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的人员,养老金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上一年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4〕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6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推进覆盖本市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建立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农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区县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基金构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6号、沪民计发28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沪价费〔2001〕26号
沪民计发〔2001〕28号)
各区(县)物价局、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民政处:
随着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照顾或上门护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服务方式。
为促进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有序发展,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对服务的需求,经研究,现将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家养老服务收费列入养老机构收费范围。
二、由于居家养老服务形式多样,差异性大,提供日间照顾和上门服务的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并可与服务对象双方协商定价。
三、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其收费标准必须执行明码标价、规范收费。
特此通知。
d26172--010719xjk
——结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户水价的复函(沪发改价管〔2013〕15号)市水务局:你局《关于转报<关于调整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水价的请示>的请示》(沪水务[2013]607号)收悉。
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引导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召开居民水价调整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市属供排水服务区域居民用户水价,并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阶梯水价分级水量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居民阶梯水量划分为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85%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第二阶梯水量,原则上按照覆盖本区域内96%居民用户的户均用水量确定,满足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第三阶梯水量,即为超出第二阶梯的水量,体现水资源稀缺性和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
按照上述阶梯分级原则,综合考虑季节性差异对用水量影响等因素,本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水量为单位实施,第一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0-220立方米(含),第二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220-300立方米(含),第三阶梯水量为户均每年300立方米以上。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5.09•【字号】沪财预[2006]43号、沪价费[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6]43号、沪价费[2006]18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保障执收单位和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方便查询及监督,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规定,我们在《2004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5年本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情况,编制了《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截止2005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符号的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相关文件中未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行政事业单位凡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应当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各区县财政、物价部门应以《收费目录》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和发放《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5.01.18•【字号】沪劳保法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劳保法发[2005]1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局对二○○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20件(见附件一),自然失效的68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二、宣布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一月十八日附件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文号│替代文件│替代文号│├───┼───────────┼────┼────────────┼───────┤│1│上海市劳动局转发《关于│沪劳技发│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沪劳保技(2004│││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1997)│《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11号│││条例〉的通知》的通知│55号│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技│关于2004年在本市职业培训│沪劳保技(2004│││关于在本市社会力量举办│发(2000│机构中开展资质等级申报评│)38号│││的职业培训机构中开展资│)36号│估工作的通知││││质等级评估的通知││││├───┼───────────┼────┼────────────┼───────┤│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沪劳保综发(20│││关于《上海市促进高新技│发[1999│海市财政局关于企业试行自│02)7号│││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50号│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有关工资总额实施细则的││││││通知││││├───┼───────────┼────┼────────────┼───────┤│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综│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沪劳保综发(20│││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发(2001│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04)44号│││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59号│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使用手册》的通知││├───┼───────────┼────┼────────────┼───────┤│5│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民│沪劳(8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沪府办[1997]4 │││政局关于革命烈士家属和│)计创字│市民政局等七个部门关于做│号│││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照顾安│第114号│好牺牲病故军官随军家属易││││排工作的通知││地安置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6│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沪劳访发│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总工│沪劳访发(94)│││工会、上海市民政局、上│(88)94│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56号│││海市财政局关于提高上海│号│政局关于调整仍在外省农村││││在外省插队农婚知青生活││结婚尚未安排工作的上海知││││困难补助标准的补充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驻沪部│沪劳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2004│││队军官家属要求调沪工作│90)│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民政│)35号│││的意见││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发布《关于驻沪部队随军随││││││调家属转移进沪、就业及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78号│││├───┼───────────┼────┼────────────┼───────┤│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就发(20│││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发(2001│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03)28号│││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13号│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的通知││意见》的通知││├───┼───────────┼────┼────────────┼───────┤│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就发(20│││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发(2000│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03)28号│││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30号│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见》补充意见的通知││意见》的通知││├───┼───────────┼────┼────────────┼───────┤│10│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沪再就办│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就发(20│││组办公室、上海城市合作│(97)13│于印发《关于促进就业专项│02)20号│││银行关于再就业工程专项│号│资金担保开业贷款的实施意││││低息贷款的实施意见││见》的通知││├───┼───────────┼────┼────────────┼───────┤│11│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税│沪劳办服│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税务│沪劳保就发(20│││务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发(93)│局关于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01)54号│││务企业认定工作的意见│第60号/│业认定工作的意见│││││沪税政二││││││(93)第││││││51号│││├───┼───────────┼────┼────────────┼───────┤│1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乡│沪劳关(│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若│1998)││上海市第十一届│││干问题的通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号│││├───┼───────────┼────┼────────────┼───────┤│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养│关于本市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沪劳保农发(20│││关于本市城镇企业和农村│发(1999│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04)1号│││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40号│知││││险帐户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就发(20│││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发(2000│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04)33号│││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办│)43号│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法的意见》的通知││││├───┼───────────┼────┼────────────┼───────┤│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沪劳就发│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沪劳保就发(20│││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管│(96)11│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04)33号│││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号│知││├───┼───────────┼────┼────────────┼───────┤│16│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沪劳保关发(20│││关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核办│发(2002│于本市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04)21号│││法的通知│)29号│通知││├───┼───────────┼────┼────────────┼───────┤│1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沪劳技发│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沪价费(2003)│││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技│(92)18│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020号│││工学校毕业生培训费的通│号││沪财预(200│││知》的通知│││3)第36号│├───┼───────────┼────┼────────────┼───────┤│1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沪劳技发│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沪价费(2003)│││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1997)│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020号│││调整本市技工学校学费标│35号││ 沪财预(2003 │││准的复函》的通知│││)第36号│├───┼───────────┼────┼────────────┼───────┤│1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财│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沪价费(2003)│││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1999)│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020号│││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技校复│15号││沪财预(2003)│││合专业收费标准的复函》│││第36号│││的通知││││├───┼───────────┼────┼────────────┼───────┤│2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财│关于同意调整本市技工学校│沪价费(2003)│││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2000)│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复函│020号│││关于调整本市部分技校复│14号││ 沪财预(2003 │││合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的│││)第36号│││通知││││└───┴───────────┴────┴────────────┴───────┘附件二:宣布自然失效的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文号│├───┼──────────────────────────┼─────────┤│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回乡老│沪劳保养发(2001)│││职工死亡后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43号│├───┼──────────────────────────┼─────────┤│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安排初中入学的技校学生实习劳动的通知│沪劳(84)技创字││││第247号│├───┼──────────────────────────┼─────────┤│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沪劳技发(87)1│││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01号│├───┼──────────────────────────┼─────────┤│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颁发《上海市微型计算机操作员技术等级│沪劳技发(96)4│││标准和技术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4号│├───┼──────────────────────────┼─────────┤│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市属控股公司本部│沪劳保综(2003)3 │││工资发放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号│├───┼──────────────────────────┼─────────┤│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门急诊医疗费自负比例问题│沪劳保(1997)│││的通知│60号│├───┼──────────────────────────┼─────────┤│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沪劳保保发(199│││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8)33号│││均最低标准和非因工或者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1998年本市补充养老│沪劳保补(1999│││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1号│├───┼──────────────────────────┼─────────┤│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0年本市补充保险│沪劳保保(2000│││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11号│├───┼──────────────────────────┼─────────┤│1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沪劳保福发(2002)│││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39号│├───┼──────────────────────────┼─────────┤│11│关于结算2002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48号│├───┼──────────────────────────┼─────────┤│1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负伤致│沪劳保福发(2003)│││残后辅助器具配置有关问题的通知│39号│├───┼──────────────────────────┼─────────┤│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结算2003年本市补充保险基金│沪劳保福发(2004)│││收益分配的通知│3号│├───┼──────────────────────────┼─────────┤│1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与非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沪劳就发(96)9│││构供需信息联网的意见》的通知│5号│├───┼──────────────────────────┼─────────┤│15│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劳动服务队点工收│沪劳办服发(94)│││费标准的通知│83号│├───┼──────────────────────────┼─────────┤│16│上海市劳动服务公司关于企业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沪劳服职(98)第│││下岗人员办理《劳动手册》的具体操作意见│24号│├───┼──────────────────────────┼─────────┤│1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中介服务│沪劳保就发(199│││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49号│├───┼──────────────────────────┼─────────┤│1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外地驻沪劳务输出办事│沪劳保就发(199│││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8)50号│├───┼──────────────────────────┼─────────┤│19│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处理的暂行意见│沪劳关(96)14││││号│├───┼──────────────────────────┼─────────┤│20│上海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沪再就办(98)2│││期满人员劳动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5号│├───┼──────────────────────────┼─────────┤│2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沪劳保关发(199│││干问题的通知│9)9号│├───┼──────────────────────────┼─────────┤│22│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制止不符合因病│沪社保业一(93)│││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提前退休的通知│35号│├───┼──────────────────────────┼─────────┤│2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劳保养发(200│││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若干问│1)1号│││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2│沪劳保养发(200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1号│├───┼──────────────────────────┼─────────┤│2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原行业统筹单位2003│沪劳保养发(2003)│││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16号│├───┼──────────────────────────┼─────────┤│26│上海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老龄委、市退管委│沪劳险发(91)3│││关于改进企业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和提交办法的通知│3号│├───┼──────────────────────────┼─────────┤│2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沪劳保养发(2003)│││城镇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的通知│44号│├───┼──────────────────────────┼─────────┤│28│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固定资产│沪民险发[1997]│││管理制度》的通知│12号│├───┼──────────────────────────┼─────────┤│29│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沪民险发[1997│││核算及基金活动情况表编表说明》的通知│]29号│├───┼──────────────────────────┼─────────┤│30│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活动│沪民险发[1997│││情况汇总表编表要求》的通知│]28号│├───┼──────────────────────────┼─────────┤│31│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金存款规定的紧│沪民险发【1998│││急通知│】12号│├───┼──────────────────────────┼─────────┤│3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沪劳保农(1999│││老保险帐户转移中有关审核问题的│)3号│││通││││知││├───┼──────────────────────────┼─────────┤│3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劳动│沪劳(80)生字第│││总局补发《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997号/││││││││││││沪││││人(80)第23号││││/││││││││││││││││沪财企(1││││980)76号│├───┼──────────────────────────┼─────────┤│3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外来流动人│沪劳保就发(200│││员就业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0)48号│├───┼──────────────────────────┼─────────┤│35│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进区县外地劳动力管理金结│沪劳保就(1999│││算办法的通知│)9号│├───┼──────────────────────────┼─────────┤│36│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设立上海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专户│沪劳就发(96)7│││的通知│1号│├───┼──────────────────────────┼─────────┤│37│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沪劳就发(96)8│││的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2号│├───┼──────────────────────────┼─────────┤│38│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沪劳力发(94)1│││的基本生活条件暂行办法》的通知│2号│├───┼──────────────────────────┼─────────┤│3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沪社保法发(199│││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关于1997年│7)28号│││度随党政机关职工工资增长相应提高本市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40│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在│沪劳保养发(199│││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9)21号│├───┼──────────────────────────┼─────────┤│4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2002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沪劳保基发(2002)│││工资基数的通知│3号│├───┼──────────────────────────┼─────────┤│4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2年度养老保险个人帐│沪劳保基发(2002)11│││户计帐利率的通知│号│├───┼──────────────────────────┼─────────┤│4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纳│沪劳保业一(199│││入本市统一管理的通知│8)9号│├───┼──────────────────────────┼─────────┤│4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原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养老│沪劳保养发(199│││保险移交本市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9)59号│├───┼──────────────────────────┼─────────┤│4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沪社保业一发(19│││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94)11号│├───┼──────────────────────────┼─────────┤│4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适当平衡一九九四年企业退休人│沪社保业一发(94│││员养老金水平的处理意见│)23号│├───┼──────────────────────────┼─────────┤│47│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调整│沪社保业三【199│││本市合作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6】15号│├───┼──────────────────────────┼─────────┤│48│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沪社保业三发(95│││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合作社企业职工养老金、医疗│)3号│││两项保险转移的通知││├───┼──────────────────────────┼─────────┤│4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沪社保业一发(95│││筑施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6号│├───┼──────────────────────────┼─────────┤│5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合作社已纳入社会养老│沪社保业三(199│││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通知│6)14号│├───┼──────────────────────────┼─────────┤│51│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沪社保业二发(19│││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96)6号│├───┼──────────────────────────┼─────────┤│52│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中共上海市│沪社保综发(199│││委老干部局关于对本市部分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的通知│6)2号│├───┼──────────────────────────┼─────────┤│5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一九│沪社保综发(199│││九五年度物价补偿的通知│6)8号│├───┼──────────────────────────┼─────────┤│5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已退休的合同制职工住院医│沪社保业三(199│││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6)41号│├───┼──────────────────────────┼─────────┤│5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本│沪社保业三【199│││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6】17号│├───┼──────────────────────────┼─────────┤│5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关于调整│沪社保业三发(19│││本市合作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96)23号│├───┼──────────────────────────┼─────────┤│57│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沪社保业一发(19│││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暂行处理意见│97)1号│├───┼──────────────────────────┼─────────┤│58│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沪社保业三发(19│││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97)9号│├───┼──────────────────────────┼─────────┤│59│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7年办理退休(│沪社保业一发(19│││职)手续的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通知│97)17号│├───┼──────────────────────────┼─────────┤│60│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沪社保业二发(19│││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97)27号│├───┼──────────────────────────┼─────────┤│6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0年办理退休(职│沪劳保养发(200│││)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0)25号│├───┼──────────────────────────┼─────────┤│6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1年办理退休(职│沪劳保养发(200│││)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有关标准的通知│1)22号│├───┼──────────────────────────┼─────────┤│6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养老│沪劳保养发(2002)│││金的通知│42号│├───┼──────────────────────────┼─────────┤│6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老龄│沪劳险发(92)3│││问题委员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号│││活动经费收缴办法的补充意见││├───┼──────────────────────────┼─────────┤│65│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改进本市机关、│沪社保业二发(9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提取、使用和缴纳办法的通│)16号│││知││├───┼──────────────────────────┼─────────┤│66│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沪社保业二发(19│││上老年大学学费报销的通知│95)19号│├───┼──────────────────────────┼─────────┤│6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协│沪劳保养发(200│││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等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0)27号│├───┼──────────────────────────┼─────────┤│68│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沪劳(86)资创字│││会、上海市老龄问题委员会、上海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关│第165号│││于调整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分配比例和交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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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价行[1999]第2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9.08.11
【实施日期】1999.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食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批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沪价行[1999]第234号1999年8月11日)
市民政局:
你局沪民事发(1999)19号文《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为了发展本市的社会福利事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促进补贴制度的改革,提高老人在院生活水平,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市属和区县政府办福利院的收费标准
市属福利院和实行补贴制度改革的区县政府办福利院的收费标准做以下调整:
1.托管费(含床位费)
一、二、三级福利院的托管费分别从每人每月150元、120元、100元调整为500元、300元、200元。
2.护理费
一、二、三级护理的收费标准分别从每人每月180元、120元、60元调整为480元、300元、150元。
专门护理仍按原规定实行面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