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 上海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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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三章监管的主要方式第四章监管的基本实施要求第五章监管的保障措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24号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民政处: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由上海市、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住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住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住养人员身心健康行为,切实保障住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标准所列各项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二章人员及人员配备第六条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护理员与三级(自理)老人比例1:5至10;护理员与二级(半自理)老人比例1:至5;护理员与一级(不能自理)老人比例1:至;护理员与专护(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老人比例1:至。

第七条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第八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沪民规〔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的通知沪民规〔2017〕11号各区民政局: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和《关于推进本市“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70号)、《关于完善本市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5〕124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现就规范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通知如下:一、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界定保基本养老机构,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政府举办(含投资举办和租赁举办)的养老机构和部分纳入保基本范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

二、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的举办和数量要求(一)举办主体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均为保基本养老机构。

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中的全部或部分床位经认定,可纳入保基本范围;享受政府划拨土地、无偿提供房屋、床位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按协议约定将全部或部分床位纳入保基本范围。

(二)数量要求各区要根据本辖区户籍老年人口数量及照护等级构成、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的需求情况等因素,规划建设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原则上每个街道、镇(乡)至少有一家保基本养老机构。

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应不低于区域户籍老年人口的2%(其中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不超过区域养老床位总数的50%)。

各区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供给不足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保基本床位,购买保基本床位采取“就近优先”原则。

市级层面可根据各区保基本养老床位数和老年人需求情况,进行适当统筹。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适应本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展原则)发展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设置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建设、规划、卫生、市政工程、电力、公安、公用事业、房屋土地、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第七条(设置主体)境内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其他服务。

第八条(设置条件)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沪民规〔2023〕1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为推进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保基本机构(床位)利用效率,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十四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3号)、《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十四五”期间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养老机构为实施主体,市、区财政予以资助,对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实施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设施水平和服务能级,为住养老年人提供更高品质的机构养老服务。

通过2—3年时间,全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应改造尽改造,实现保基本养老床位功能升级改造全覆盖。

二、改造范围“十四五”期间,经各区民政局申报,纳入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名单的保基本养老机构,以及非保基本养老机构中的保基本养老床位所在建筑设施。

三、改造要求存量保基本养老机构升级改造重点围绕提供优质、专业的失能和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安全性、适老性、专业化、智能化改造。

改造主要参照《上海市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管理办法》(沪民规〔2022〕15号)、《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单元设置和服务要求》(DB31/T1402-202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1〕1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3〕11号)及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执业审批和年度验审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设置主体)本市养老机构设置主体包括:(一)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二) 境内个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三)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

第四条 (设置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所称的"设置规划条件",是指市政府根据上海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密度、老年人数量和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等因素,制定的上海市养老机构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区、县政府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的养老机构发展的区域性规划。

养老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中的下列条件:(一) 床位数量;(二) 类型、类别、档次;(三) 设置布点。

第五条 (设置安全区域条件)《管理办法》所称的"安全区域",是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

禁止利用危房、简易房设置养老机构。

危房、简易房的鉴定,按照市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条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在本市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和境内组织同时提出申请。

境内组织应当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有加盖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 (设置申请材料)申请设置养老机构时,申请者应当递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登记件的副本或者个人身份证;(二) 设置申请书。

内容应当包括:设置机构理由、机构名称;(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与备案工作,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要求)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工作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坚持流程简化优化、服务便捷高效、管理依法合规、政策衔接有效,营造养老服务领域公平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部门职责)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登记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

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登记第五条(设立登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相应的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名称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其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可以按照其行业表述、行(事)业或业务领域,使用能够体现服务对象或服务内容的字样。

上海民政养老机构检查标准

上海民政养老机构检查标准

附件养老院名称 :检查条款依法获得相应服务资质装备适应服务需要的服务人员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序乡村特困人员奉养服务机构号服务社会老年人的养老院(敬老院)1依法办理养老机构建立允许证供给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该依法办理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食2品经营允许证》3若有内设医疗机构,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4负责人应参加有关培训,拥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拥有国家职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占养老护理员总数的比率不低于30%或5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全部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6餐饮服务人员一定经体检获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在养老院内展开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7拥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8装备社会工作者、痊愈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检查人 :能否整顿具备建议按期展开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含以人为本、爱老尊老孝老服务理念、相9关政策法例及管理服务技术10成立服务人员绩效查核、优异职工奖等激励制度11对老年人进行住院评估,依据老年人需求特色供给服务12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订入住合同特困人员入住办理住院手续13有负责招待和办理老年人投诉建议的特意部门、人员或电话14成立老年人住院、出院制度,辅助老年人及家眷办理入出院手续成立老年人生活和健康档案,包含入住合同、入住人员及其家眷(监护人)15或代理人(机构)基本信息、老年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并妥当保留养老院服务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价收住社会老年人的敬老院应切合此16格改动应提早见告老年人,不得强迫要求收费规范服务管理17未经老年人及监护人赞同,不得泄漏老年人及监护人个人信息18对入住老年人按期展开评估19对首次入住的老年人展开短期试入住服务20按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查核,无虐老、欺老现象21起码每年展开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检查22拜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23踊跃推动养老院标准化建设24对外公然养老院基本信息,包含地理地点、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25院内宣布服务管理信息,包含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有关证照、服务设备设备及物件要求创造安全、舒坦的服务环境为自理老年人供给基础生活照顾服务项目及流程等26养老院接受社会捐献应一致登记,按捐献方意向和有关规定使用受赠物质老年人居室面积适合,自理、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出 4 张床位,失27 能老年人的房间不超出 6 张床位,老年人房间床位均匀使用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装备相应生活设备设备和物件设置公共浴室、公共洗手间、招待室、餐厅等共同活动区,并装备相应设28施设备和物件装备厨房、洗衣房、垃圾办理场所(寄存点)等服务营运需要的后勤保障29设备设备和物件30食品管理应切合监察管理部门规定31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样设备无尖角凸出部分32地面做防滑办理33老年人床头、使用的卫生间安装呼喊装置34药品管理应切合监察管理部门规定35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祸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区36就地取材进行适老化改造,实现无阻碍环境37有醒目、规范、易懂的标记表记38每天送开水到楼层或房间提示和指导老年人做好洗刷、沐浴等个人洁净卫生。

《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02]17号索取号:AA9102003-2002-003发布日期:2002-08-19 字体(大中小)区(县)民政局(处):现将《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二○○二年八月十九日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管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护理、娱乐康复等综合性服务组织。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政策规范和业务指导管理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辖区内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设置主体)本市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老年人口密度的分布和规划,向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提出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申请。

第五条(设置申请)申请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或养老机构内设的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时,举办者应当填写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

内容应包括:设置理由,设置形式,设置场所和建筑面积。

(二)申办者的身份证明。

法人登记件的副本或者个人身份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布点选址、定员数量、设置规模、机构章程、机构性质、资金来源、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租用房屋场地、设施,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申办者,还需提供5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四)设置资金证明。

不少于10万元设置资金的合法证明。

(五)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的,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沪民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0〕14号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7月16日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沪府规〔2019〕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报、统一评定、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推进、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

具体评定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推动区内养老机构等级水平提升。

第二章评定对象范围第五条(评定对象)依法办理登记并且开办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对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基本要求,申请等级评定。

第六条(申报等级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合理申报评定等级。

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三级。

第七条(不予评定的情形)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评定:(一)未进行备案或者行政许可到期未备案的;(二)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的;(三)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四)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8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

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沪民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五章权益保护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沪府规〔2018〕13号)、《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沪府办规〔202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标准统一、分级分类”的原则,依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保护养老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本市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组织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指导等工作。

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五条(信息内容)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增信信息和其他信息。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7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7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通知沪民养老发〔2020〕17号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安全保障长效机制,促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请在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中对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7月16日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细则A.基本要求序号评定项目一级必备二级必备三级必备四级必备五级必备1基本要求1.1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许可证尚在有效期限内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2养老机构运行时间开办运行时间为一年及以上;新办养老机构、首次申报等级评定养老机构(不含已参加过2015年—2018年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最高只能申报评定三级。

1.3养老机构规模(床位)≥10≥50≥50≥150≥1501.4床位入住率要求≥30%≥35%≥50%≥60%≥80%1.5消防设施、安装、配置与使用符合相关部门专业要求,并有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有关材料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6年内无消防、治安、食品安全等事故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7护理员与入住老人配比(依照《上海市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20相关条款执行)必备必备必备必备必备1.8内部设立医疗机构——————必备必备2场地及硬件设备要求2.1医疗用房————有专门的医务用房符合相关医疗部门要求2.2单床使用面积————≥6m2≥6m2≥6m22.3就餐功能区域(重度且长期卧床、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他人的服务对象是否不计在比例中)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餐位与至餐厅就餐的老人比例达到1:2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餐位与至餐厅就餐的老人比例达到1:2设置含就餐功能的区域,餐位至餐厅就餐的与老人比例达到1:22.4康复活动区域——设有康复活动区,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设有康复活动区且总面积≥60m2,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设有康复活动区且总面积≥80m2,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设有康复活动区且总面积≥100m2,并配备相应的康复辅助器具2.5护理型床位占机构总床位的占比(适用于公建养老机构)≥40%≥50%≥60%≥70%≥80%2.6认知症照护单元床位占机构总床位的占比(适用于公建养老机构)————≥10%≥15%≥20%3其他要求3.1专业社会工作岗位————兼职专职专职3.2未列入信用信息失信名单(严重失信机构不得参与等级评定)必备必备必备必备3.3护理人员培训、持证上岗要求100%;持等级证书要求(持等级证书要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作进一步修改)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30%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50%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70%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75%持证率100%;等级证书持证率≥80%3.4社会组织等级要求(适用于社会服务机构类养老机构)——————应取得社会组织AAA或以上应取得社会组织AAAA或以上B.评分标准序号评定项目次分项分值得分1安全标准(200分)1.1院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救护车、消防车出入畅通。

上海养老院入住条件和要求

上海养老院入住条件和要求

上海养老院入住条件和要求
1. 上海养老院的入住首先得看身体状况吧!你想想啊,要是老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那养老院也得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专业人员来照顾不是?就好比一辆车,得有合适的零件和保养才能正常运行呀。

2. 经济条件也很重要呀!大家都知道上海消费高,养老院的费用也不是小数目呢。

难道你能想象没钱还能住得进去吗?就像你去买东西,没带够钱怎么买嘛。

3. 精神状态好不好也得考虑呢。

如果老人总是情绪低落或者有精神方面的问题,那是不是得找个更能照顾到这方面的养老院呀!这就跟找对象似的,得找个合得来的呀。

4. 家属的态度也超级重要的啊!要是家属都不支持老人去养老院,那老人住进去能安心吗?这就好像你想去做一件事,家里人都反对,那多难受呀。

5. 养老院的口碑能不重要吗?大家口口相传不好的养老院你敢去吗?这就跟选餐厅一样,大家都说不好吃的餐厅你还会去吗?
6. 个人的意愿肯定要尊重呀!老人自己不想去,那强逼他去也不行呀。

这就如同强迫你吃不爱吃的东西,你会乐意吗?
7. 居住环境也是关键的呀!谁不想住在一个干净、舒适、温馨的地方呢?这和咱自己家一样,要是乱七八糟的,能住得舒服吗?
我的观点就是,上海养老院入住条件和要求得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只有各方面都合适了,老人住进去才能真正过得好呀!。

上海公办养老院入住条件

上海公办养老院入住条件

上海公办养老院入住条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入住养老院,以获得更好的生活照顾和社交环境。

在上海,作为中国的一线城市,公办养老院成为许多老年人的首选。

本文将介绍上海公办养老院的入住条件。

上海公办养老院的入住对象主要是年满60周岁且身体健康的老年人。

入住前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通过体检合格后,才能正式成为养老院的入住人员。

上海公办养老院还要求入住者没有严重的传染病,以确保养老院内的居民能够生活在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中。

入住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健康证明,证明自己没有传染病。

这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防止疾病在养老院内传播。

上海公办养老院还要求入住者具备一定的自理能力。

入住者需要能够自己完成基本的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洗漱、进食等。

这是因为养老院的服务主要是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而不是全天候的护理。

入住者需要能够独立完成一部分自己的生活需求。

上海公办养老院还要求入住者无不良嗜好和不良行为记录。

入住者需要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并接受相关的背景调查。

这是为了维护养老院内的安全和秩序,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上海公办养老院还要求入住者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

入住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入住费用和月费用。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养老院的运营和提供服务。

入住者需要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以确定是否具备入住的经济条件。

上海公办养老院还要求入住者具备良好的心理状态。

入住者需要能够适应养老院的生活方式和环境,愿意与他人进行交流和社交活动。

这是为了保障养老院内的和谐氛围,让老年人能够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享受充实有意义的晚年生活。

上海公办养老院的入住条件主要包括年龄要求、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具备自理能力、无不良嗜好和不良行为记录、具备经济能力以及良好的心理状态。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老年人才能够入住上海公办养老院,享受到优质的养老服务。

希望通过这些条件的规定,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温馨的居住环境,让他们度过幸福的晚年。

上海民政养老机构检查标准

上海民政养老机构检查标准

附件
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养老院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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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养老院是养老机构的通俗称谓,具体是指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的养老机构。

2.入住社会老年人超过60%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按照养老院检查内容开展检查。

3.没有配备相关设施设备的养老院,针对该类设施设备的管理内容不做检查。

4.对不具备的服务项目,如果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具备的,应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
如果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要求具备的,鼓励被检查单位提升改进。

9。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执业审批与年度验审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设置主体)本市养老机构设置主体包括:(一)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二) 境内个人、法人与其它组织;(三)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

第四条(设置规划条件)《管理办法》所称的"设置规划条件",是指市政府根据上海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人口密度、老年人数量与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等因素,制定的上海市养老机构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区、县政府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的养老机构发展的区域性规划。

养老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中的下列条件:(一) 床位数量;(二) 类型、类别、档次;(三) 设置布点。

第五条(设置安全区域条件)《管理办法》所称的"安全区域",是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与市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污染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

禁止利用危房、简易房设置养老机构。

危房、简易房的鉴定,按照市建设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条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在本市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应与境内组织同时提出申请。

境内组织应当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有加盖的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设置申请材料)申请设置养老机构时,申请者应当递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登记件的副本或者个人身份证;(二) 设置申请书。

内容应当包括:设置机构理由、机构名称;(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3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30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福发〔2013〕30号)各区县民政局:为贯彻实施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现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法定证明。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一栏应当填写与在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名称一致的机构名称。

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住所”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依法拥有所有权,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固定服务场所的地址。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栏应当填写养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养老机构是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不是法人的,填写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五、《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服务范围”一栏应当填写两项内容:一是服务对象,即收住对象的范围,包括重度失能老年人、中度失能老年人、轻度失能老年人、自理老年人;二是服务内容,即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

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中的“证书编号”一栏采用全国统一的11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

前2位数为公元纪年后两位;3-4位数为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5-7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8-11位数为证书序列号,分别从0001-9999顺排。

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限”一栏起始日期应当与发证日期相一致,终止日期应当填写5年后的同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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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上海市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
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上海市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032—2012)、《上海市养
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DB31/T685—2013)《老年照护等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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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要求》(DB31/T 684—2013)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

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收费管理应当符合《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6.举办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的,应当符合《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本市长者照护之家建设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7号)中规定的设置规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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