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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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

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7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8.05

【实施日期】2011.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

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7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本市组织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推荐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范围:市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区县民政局机关(含内设机构)、街镇内设民政专职工作部门,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含车间、班组、科室等集体)。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推荐范围:本市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

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评选推荐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5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5名(其中劳动模范数不低于50%,即推荐人选中民政企事业单位一线职工数不低于50%)。

二、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推荐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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