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运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进行排序选岗安置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沪民安发[2015]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21【实施日期】2015.1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运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进行排序选岗安置的通知(沪民安发〔2015〕22号)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坚持退役士兵“阳光安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的要求,本市决定从2016年1月起,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试行运用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进行排序选岗安置的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一)市民政部门(以下称市安置部门)负责根据《评分办法》制定《上海市符合政府安排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量化评分表》),并适时调整完善。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各区县安置部门)在每年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报到并完成接收手续之后,负责及时根据退役士兵档案对退役士兵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并准确填报《量化评分表》并盖章。
(三)。
上海市“社会组织成立一件事”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方案
上海市“社会组织成立一件事〃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工作方案为深化"一网通办〃改革,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及后续业务事项整合,提升协同服务能力,根据《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工作要求,就推进"社会组织成立TΦW'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流程现状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及后续相关业务办理,主要包括九个事项:(一)申请成立社会组织。
申请人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社会组织,根据不同的社会组织类型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民政部门按照业务流程审核并准予登记的,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
(二)刻制印章。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办理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刻章委托书),登录上海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上述材料,自行选择刻章单位刻制公章并备案。
(三)申请开立银行账户。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持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四)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持登记证书、财务负责人和办税员信息等,到税务部门办理新办纳税人套餐。
新办纳税人套餐包含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增值税T殳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扣缴税款登记。
(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持登记证书,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结。
(六)申领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持登记证书、清晰的公章印模、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经信部门申请一证通用法人数字证书及电子印章。
(七)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需要先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税务部门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我评价情况表》、社会组织章程、登记证书复印件。
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联合审核确认后,定期予以公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03•【字号】沪人社力〔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1号)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部署,结合当前本市复工复产工作形势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主动担当,全力确保重点单位用工服务需求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指导公共服务机构切实发挥带头示范作用,聚焦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涉及国计民生以及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重大任务的重点企业和单位的开复工信息和用工需求,做到及时跟踪、重点保障。
要引导和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信息汇聚、联通各方、专业服务的优势,综合运用线上对接、远程协作、线上专场招聘和跨区域合作等方式,提供及时精准有力的供需对接服务。
要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辟绿色通道并适当减免服务费用,加快员工录用、培训和上岗流程,全力支持重点企业和单位复工复产。
各区可结合实际,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作用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研究制定减免场地租金、给予奖励补贴等方面的措施办法。
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和稳定就业补贴扶持。
二、大力引导,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政策咨询服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指导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运用网络传媒、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通过线上推送、在线咨询等方式对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推出的稳定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深入地宣讲。
上海单位名称英文官方翻译
上海证券报Shanghai Securities News上海京鼎动漫科技有限公司Shanghai Jingding Comic Corporation Limited上海知识产权局The Shanghai Municip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ureau新闻晚报Shanghai Evening Post上海科技报Shangh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天天新报News Times国家统计局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上海市政府新闻办Shang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Information Office上海市金融办Shanghai Municipal Office of Financial Services上海市文广局Shanghai Municipal Culture, Radio Broadcasting, Film and Television Administration上海市新闻出版局Shanghai Municipal Press and Publication Bureau中央人民广播电台China National Radio中国浦东干部学院China Executive Leadership Academy Pudong上海市市长国际企业家咨询会议(International Business Leaders' Advisory Council for the Mayor of Shanghai)上海市卫生局Shanghai Municipal Health Bureau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Fudan University’s Children’s Hospital上海市第一妇幼保健院Shanghai No.1 Maternity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Obstetrics & Gynecology Hospital of Fudan University市第一妇婴保健医院Shanghai No.1 Maternity and Child Health Hospital香港大公报Hong Kong Ta Kong Pao上海进出口商会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and Export上海经济团体联合会Shanghai Federation of Economic Organizations上海老年报Shanghai Senior Citizen Post上海市民政局Shanghai Municipal Bureau of Civil Affairs上实集团Shanghai Industrial Investment (Holding) Co. Ltd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Shanghai General Station of Exit and Entry Frontier Inspection上海海关Shanghai Customs上海海事局Shanghai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Shanghai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Shanghai Municipal Office for Port Services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Shanghai Municipal Transport and Port AuthorityUnited Nations World Food Programme 联合国粮农署上海文化出版社Shanghai Culture Publishing House盛大文学网Cloudary Corporation上海理工大学University of Shanghai for Science & Technology上海法制报Shanghai Law Journal上海三联书店Shanghai Sanlian Bookstore上海译文出版社Shanghai Translation Publishing House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China National Publication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上海外文图书公司Shanghai Book Traders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Shanghai Municipal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中国标准出版社Standards Press of China劳动报Laodong Daily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公共租界Shanghai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四行仓库Sihang Warehouse宋园茶艺馆Songyuan Teahouse中华白海豚Indo-Pacific Humpback Dolphin光明日报出版社Guangming Daily Press上海人民出版社Shangha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Encyclopedia of China Publishing House中科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上海光源Shanghai Synchrotron Radiation Facility辰山植物园Chenshan Botanical Garden中国肝癌科学中心China Liver Cancer Science Center上海国际主题公园公司(迪斯尼项目)The Shanghai International Theme Park Co, Ltd, which is in charge of the theme park上海申迪Shanghai Shendi Group中国经营报China Business Journal上海市工商联Shanghai Fede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Shanghai Municip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上海人民广播电台Shanghai People’s Radio Station上海财经大学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上海兴国宾馆Radisson Plaza Xing Guo Hotel Shanghai上海金融业联合会Shanghai Financial Association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上海教育电视台Shanghai Education Television Station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Economic and Infomatization Commission大唐电信Datang Telecom21世纪经济报道21st Century Business Herald上海春秋国旅Shanghai Spring International Travel Services新民网湖南文艺出版社Hunan Literature and Art Publishing House东方出版社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The Oriental Press)金城出版社Gold Wall Press第一财经日报First Financial Daily上海市农委Shanghai Municipal Agricultural Commission上海国际工业设计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Industrial Design Center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Commission东海救助局Donghai Rescue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中国海上搜救中心Chinese Marine Search and Rescue Center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民航上海安全监督管理局Shanghai Bureau of Safety Supervision of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Shanghai Housing--ensuring and Real Estate ManagementAdministration Bureau上海市商务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Commission of CommerceGlobal Blue 国际蓝联(消费指导公司)上海国际会议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Center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China International Industry Fair浦江创新论坛Pujiang Innovation Forum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科学松鼠会Science Squirrels Club上海国际技术贸易促进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Exchange Center上海绿化和市容局Shanghai Greenery and Public Sanitation Bureau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hanghai Municipal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Shanghai New International Expo Center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China Foreign Trade Center (Group)上海东浩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Shanghai EastBest International (Group) Co《中国经营报》(China Business)上海市国际技术进出口促进中心Shanghai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Exchange Center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Shanghai New International Expo Center世博发展集团Expo Shanghai Group上海海洋大学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现代出版社Modern Press新星出版社New Star Press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Liaon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ess安徽人民出版社Anhui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上海人才服务中心Shanghai Human Resources Service Center东海救助局Donghai Rescue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Transport东海区渔政局Regional Bureau of East China Sea Fishery Management东海海洋预报中心the East China Sea Forecast Center上海市联动中心Shanghai Municipal Emergency Response Center上海市政府法制办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hang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现代快报》(Modern Express)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Shanghai Municipal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上海市林业局Municipal Forestry Bureau经济日报Economic Daily十八大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自然·遗传学》Nature Genetics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Shanghai Municipal Safe Production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上海安全生产杂志Shanghai Occupation Safety上海中国画院Shanghai Chinese Painting Academy陆俨少艺术院Luyanshao Art Gallery崇明东滩国家鸟类自然保护区Chongming Dongtan Birds National Nature Reserve上海市科委Shanghai Municip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中海地产China Overseas Property本文档由本人收集整理,来源是各个单位的官方网站,为从事翻译人士节约了时间。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2.07.05•【字号】沪人社奖[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评选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沪人社奖〔2012〕8号)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社团局: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本市社会组织不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在创新社会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公益服务、应对自然灾害、推进慈善事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树立社会组织典型、扩大社会组织影响、弘扬社会公益文化、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组织在服务上海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创新社会管理、推进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决定开展上海市先进社会组织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凡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本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皆可参加。
2010年已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单位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单位不参与此次评选:1、2006年以来未按时参加年检或有任一年年检不合格的;2、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3、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4、已参加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在3A以下(不含3A)的。
各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区(县)社团局在推荐先进社会组织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类社会组织的种类和数量要统筹兼顾。
(二)表彰名额。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沪民社工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既是上海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社会工作人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精细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活力,依据《上海“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上海的社会工作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不断加强,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出台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试行办法》,涵盖初、中、高三个层级的完整职业资格序列全面构建。
本市高校每年输送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1000余人。
各部门对在岗社会工作人员开展岗位轮训,依托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者)协会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福利中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11〕22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市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进一步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现就本市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散居孤儿参保及费用散居孤儿中,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未在学校就读、入园(所)的,可在居住地街道(镇)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散居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费用享受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本市居民医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机构抚养孤儿参保及费用本市机构抚养孤儿统一由机构向所在区县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根据医保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将个人缴费资金划转到医保部门。
三、补助资金渠道散居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减免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资金解决;机构抚养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医疗保险支付外的自负医疗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密切联系,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孤儿参保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结束——。
上海市各机构名称英译
附录A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共产党上海市委员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1。
表A.2.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内设委员会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A.2.2。
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A.2.2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名称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见表。
表民主党派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联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法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检察院系统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组织机构名称英文译法(续)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见表。
表上海市市级群众团体名称英文译法。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0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民政局等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各区民政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基础,进一步增加社会救助服务有效供给,更好满足困难群众需求,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意见》(民发〔2017〕153号)以及《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上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1号)等法律及有关规定,现就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为根本,以夯实基层基础、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机制、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效能为重点,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为上海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时期,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充实,社会救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社会救助服务机制和方式进一步创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工作进一步发展,社会救助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健全,使基层掌握困难群众诉求更顺畅、回应困难群众呼声更敏锐、提供救助服务更精细,困难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基层是开展社会救助的主阵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6.18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4〕2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一三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36件(见附件1),失效的30件(见附件2)。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8日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沪府办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残联《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日关于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的指导意见为促进本市“公共服务类万人就业项目”、“社区四保”和“千百人就业项目”等现有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实现组织正规化、管理规范化,现就促进本市公益性劳动组织转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组织全面转制、人员整体安置、政策分类衔接、运作依法规范”的原则,推动现有公益性劳动组织于2018年3月底前,全面转制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权责相统一的组织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管理运行效能。
确保组织全面转制后,从业人员就业稳定不影响,困难群体的就业安置渠道不萎缩,全市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转制方式各区要根据各类公益性劳动组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组织转制的具体方式,将组织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法人等用人单位,或通过其他用人单位吸纳从业人员的方式实现转制。
具体转制方案,由各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组织转制后,要对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成建制转移安置,并与从业人员明晰劳动关系,有效保障劳动权益。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政策扶持在转制之前享受市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原则上在转制后的组织(以下简称“转制组织”)中可按照规定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直至退出该组织(男性最长补贴不超过60周岁、女性最长补贴不超过55周岁)。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2008]第3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下列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其他机构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7件),经审查准予备案,现公告如下:一、区县人民政府(19件)(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件)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2007〕183号,2007年7月26日制定)2.关于加强浦东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浦府〔2008〕12号,2008年1月11日制定)(二)徐汇区人民政府(2件)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29日制定)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2008年3月18日制定)(三)长宁区人民政府(1件)长宁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府〔2008〕17号,2008年5月21日制定)(四)闸北区人民政府(2件)1.闸北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办法(试行)(闸府规范〔2007〕1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2.关于设立闸北区充分就业社区专项扶持资金的意见(暂行)(闸府规范〔2008〕1号,2008年3月3日制定)(五)静安区人民政府(4件)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静安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0号,2007年5月18日制定)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发改委《静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1号,2007年7月27日制定)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资委《关于加强静安区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7〕26号,2007年12月4日制定)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配套局《静安区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8〕7号,2008年5月10日制定)(六)闵行区人民政府(4件)1.关于本区调整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及征地单位缴纳征地养老人员养老费标准的意见(闵府发[2007]26号,2008年1月26日制定)2.闵行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1号,2008年3月4日制定)3.关于本区市级水源涵养林征用地人员参加“镇保”的实施意见(闵府发〔2008〕2号,2008年3月13日制定)4.闵行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本区新征地人员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发〔2008〕6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七)宝山区人民政府(1件)宝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宝府〔2007〕72号,2007年11月13日制定)(八)金山区人民政府(2件)1.金山区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管理办法(金府[2008]3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2.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经委《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金府[2008]11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九)嘉定区人民政府(1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非农就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号,2008年1月7日制定)二、市政府委办局(75件)(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件)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1件)上海市经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技〔2007〕222号, 2007年5月29日制定)(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1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3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四)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消防局)(10件)1.上海市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沪消发〔2007〕294号, 2007年11月9日制定)2.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办证工作规定(试行)(沪公发[2008]9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3.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消[2008]7号,2008年1月10日制定)4.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建设与管理消防安全指南(沪消发[2008]12号,2008年1月17日制定)5.上海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沪公发[2008]46号, 2008年1月31日制定)6.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8〕83号,2008年3月8日制定)7.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沪公发〔2008〕90号, 2008年3月14日制定)8.上海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沪消发〔2008〕70号, 2008年4月3日制定)9.关于印发《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的通知(沪公发〔2008〕193号,2008年5月12日制定)10.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钢结构防火喷涂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发〔2008〕123号, 2008年5月23日制定)(五)上海市司法局(1件)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沪司发基层〔2008〕1号,2008年4月28日制定)(六)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3件)1.关于本市区域性出租小客车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9号,2008年2月4日制定)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18号,2008年2月20日制定)3.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21号, 2008年4月8日制定)(七)上海市人事局(2件)1.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人〔2007〕15号,2007年1月18日制定)2.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2007〕239号, 2007年12月21日制定)(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4件)1.关于加强本市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7]46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关于公布2008年度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沪劳保基发〔2007〕54号,2007年12月21日制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储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沪劳保福〔2007〕9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4.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保”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56号,2007年12月29日制定)5.关于结算2007年本市原有企业年金收益分配的通知(沪劳保福〔2008〕1号,2008年1月4日制定)6.关于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补助的通知(沪劳保就[2008]1号,2008年1月7日制定)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调整户口仍在外地的农婚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8]11号,2008年1月15日制定)8.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本市企业继续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13号,2008年1月18日制定)9.关于上海市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等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基发〔2008〕12号,2008年1月21日制定)10.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3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1.关于2008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4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2.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退养人员、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配偶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5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1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6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7号,2008年2月1日制定)15.关于进一步鼓励扶持本市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补充意见(沪劳保就〔2008〕8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6.关于对本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15号,2008年2月5日制定)17.关于调整2008年本市补贴培训范围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技〔2008〕3号,2008年2月28日制定)18.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3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19.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8〕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0.关于2008年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9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1.关于2008年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8〕10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22.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8〕25号,2008年3月28日制定)23.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7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24.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8〕28号,2008年4月15日制定)(九)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件)1.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2.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沪建交〔2008〕95号,2008年2月3日制定)(十)上海市农业委员会(4件)1.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62号,2007年3月15日制定)2.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本市能繁母猪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07〕240号,2007年8月11日制定)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本市区域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意见(沪农委〔2007〕296号,2007年9月11日制定)4.本市贯彻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8〕64号,2008年3月5日制定)(十一)上海市卫生局(1件)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沪卫规财〔2008〕14号,2008年4月17日制定)(十二)上海市水务局(1件)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沪水务〔2008〕301号,2008年4月24日制定)(十三)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件)1.关于实施市级重点环保监管企业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控〔2007〕114号,2007年4月10日制定)2.上海市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环境管理台帐要求(沪环保控〔2007〕415号,2007年12月28日制定)(十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4件)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沪工商注〔2007〕372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注〔2007〕383号,2007年12月25日制定)3.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2007年12月31日制定)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2008年2月25日制定)(十五)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件)1.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2007年12月14日制定)2.上海市组织机构代码验证和应用实施细则(沪质技监标〔2007〕702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3.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沪质技监标〔2008〕124号,2008年3月24日制定)4.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授权管理办法(沪质技监监〔2008〕229号,2008年5月20日制定)(十六)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件)1.上海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沪食药监流通〔2007〕823号,2007年12月11日制定)2.《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沪食药监食安〔2008〕156号,2008年3月14日制定)(十七)上海市体育局(2件)1.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关于本市实行有偿体育健身指导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告(2007年11月22日制定)2.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8号,2007年12月30日制定)(十八)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补充通知(沪房地资环〔2007〕166号,2007年3月30日制定)2.关于办理社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702号,2007年11月23日制定)(十九)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1件)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信息委法〔2007〕374号,2007年12月27日制定)(二十)上海市港口管理局(1件)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沪港港〔2008〕119号,2008年4月3日制定)(二十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件)1.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沪市政法〔2007〕807号,2007年11月16日制定)2.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8〕48号,2008年1月24日制定)(二十二)上海市社会服务局(2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行业协会会展等工作的通知(沪社服局〔2007〕2号,2007年5月17日制定)2.上海市社会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暂行)(沪社服局〔2007〕13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十三)上海市医疗保险局(2件)1.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2007年12月13日制定)2.关于2008年医保年度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和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8〕48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其他机构(3件)(一)上海市气象局(1件)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07〕220号,2007年12月17日制定)(二)上海市烟草专卖局(1件)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上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沪烟专法〔2008〕43号,2008年3月31日制定)(三)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1件)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沪测管〔2008〕9号,2008年5月5日制定)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思考
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思考作者:周健来源:《消防界》2022年第02期摘要:随着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体制和城市进程、地方小城镇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的新形势下,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作为消防救援国家队的重要补充力量,作用日趋明显和重要。
其不仅承担了繁重的企业或城镇消防保卫任务,同时还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消防灭火救援任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了消防救援国家队远离企事业和乡镇的不足,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出了巨大贡献。
如何管理培养好这支队伍,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进而提高消防救援队伍整体战斗力,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文章结合闵行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简述个人对加强当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现状;问题和不足随着消防改革的日益推进,消防救援国家队所承担的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趋于多元化,消防救援国家队人手缺乏与日益繁重的救援任务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仅仅依靠现有的救援力量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对消防救援国家队的需求,大力推进完善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越来越重要。
一、闵行区当前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闵行区现有9个镇、4个街道,1个市级工业区,共有128个村民委员会和445个居民委员会;区域面积近372.56平方公里,全区常住人口为253.43万人,其中外来常住人口为124.59万人。
驻有上海石油储运配送分公司闵行油库、上海重型机器厂、上海电机厂、上海汽轮机厂等特大型企业。
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闵行消防救援支队与企业消防队伍逐步总结建立了“联勤、联动、联训、联战”为主体的“四联”工作机制,建成了资源、战斗力、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了各支队伍的优势,有效保护了闵行新型产业基地的消防安全。
目前闵行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共有14家,共有执勤队站15个,执勤车辆23台,人员300多人,一次性载水量130吨,载泡沫量50吨,载干粉量15吨,灭火救援装备500余件套。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沪公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217号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一)申请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附件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沪人社专〔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2023年4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章申报范围第四章评审条件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七章附则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中的专业作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选拔与激励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
第三章申报范围第四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服务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01•【字号】沪公卫联办〔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卫生工作,部署落实2023年各项任务和要求,经征询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23年3月1日上海市公共卫生工作联席会议2023年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健康上海”行动纲要,有效落实新阶段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巩固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疾控机构能力提升,切实维护市民健康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
一、全面构建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1.深入推进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压茬推进实施《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若干意见》,落实落细各项目标任务,强化督导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快构建超大城市公共卫生社会治理体系。
以能力建设为主线,编制实施第六轮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必要保障,确保年内全面实质性实施。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和各区政府负责)2.深化推进疾控体系现代化建设。
把握疾控体系改革战略机遇,进一步厘清机构功能定位、理顺发展资源要素和工作机制、明确发展方向,系统谋划本市疾控体系高质量发展。
继续推进市疾控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设,推动完善人才队伍发展和保障机制建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沪府办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4日2023年上海市全面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工作要点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治理数字化转型工作要求,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在更高起点上推动“一网通办”改革向纵深发展,着力提升本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一网通办”改革,加强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化。
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进政府治理流程优化、模式创新和履职能力提升,构建数字化、智慧化的政府运行新形态,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对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生态的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施行日期】2011.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1]51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现将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一,宣布废止文件目录见附件二,宣布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三。
对于继续有效文件的有效期,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明确的有效期执行。
文件中未明确有效期的,自此次文件目录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其中,文件标题中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其余文件的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一、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三、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附件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
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1.17
【实施日期】2008.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8)3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公安分局,崇明县公安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完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形成城镇老年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本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规定的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调整为年满65周岁,在本市居住、生活满30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已满15年,未享受基本养老、医疗以及征地养老待遇的老年居民(以下称为“城镇老年居民”)。
二、年满70周岁的城镇老年居民养老待遇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