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为了统一审批标准,优化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2011]93号)以及《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要求,市局对本市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逐一予以梳理,编写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办事指南》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具体指引。
市局将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办事指南》,行政相对人以《办事指南》为依据申请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并严格按照《办事指南》中规定的工作规范和程序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素如有变化的,请各单位及时根据实施行政审批动态管理需要,对《办事指南》内容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办)审核后予以调整。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办事指南》。
请各单位至市局法制办主页下载电子文档。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上海市公安局2013年3月12日附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序号审批事项事项代码审批职能单位1核发《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许可证》0234指挥中心(1项)2核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0227治安(22项)3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02284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02295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证》02306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02317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02328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营业性射击场)02339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023510核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书》023611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023712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审批0238治安(22项)13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方案评审、工程验收023914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118115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118216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118317核发《保安员证》118418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121919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508720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509021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509122核发《养犬登记证》509723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510024核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0192出入境(12项)25核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0193核发《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定居)019427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0195出入境(12项)28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019629外国人居留审批019730台湾居民来沪定居审批019831核发外国人签证019932港澳居民来沪定居审批0201因私出入境中介许可020234短期出国人员回沪恢复户口审批510435核发《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510636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0203交警(9项)37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许可020438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许可020539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0206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020741核发(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020842机动车注册登记020943核定公共汽车、电车行驶路线和站点12184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10745核发《出海船民证》1206边防(3项)46核发《台湾居民登陆证》1207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121048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0214消防(12项)49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021550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021651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021752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021853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0219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022055爆破作业审批022156焰火燃放许可022257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022358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024359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508360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0225(4项)6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022662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51196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512064核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5101网安(1项)65门弄号牌审批1220人口(6项)66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1221核发《边境通行证》509368市内户口审批510569身份证件签发510970《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511771核发《登轮作业证》0211上海港(1项)72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0212水上(2项)73核发《船民证》、《临时船民证》021374核发《机场控制区通行证》1208机场(2项)7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审批1209——结束——。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8.03•【字号】沪奉府[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奉府[2005]84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7月29日区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ОО五年八月三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奉贤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协调、环境优美、实力强劲的现代化滨海新城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
第四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区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第五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
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第七条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现将修正后的《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公安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推进体制)上海市公安局建立由市局主要领导牵头,指挥部、政治部、后保部、监察室、法制办、信息办、保密办、新闻办和各有关业务部门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市局指挥部是本市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其他部门在市局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负责具体实施各项推进工作。
各区县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体制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局各业务部门及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协调有关业务部门维护、保管、更新、流转、移交政府信息;(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三)会同本机关的相关业务部门、保密办,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四)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负责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和咨询服务电话的策划、管理、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六)负责汇总、指导市局业务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沪公发〔2014〕177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14年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公发〔2014〕177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3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安机关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征求部分单位意见,市局制定了《2014年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抓紧制定本单位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并于8月5日前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4年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上海市公安局2014年7月24日2014年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上海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进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公安部、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两高、两少、两尊重”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高行政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上海公安机关推进“阳光警务”建设行动方案,进一步推动上海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全面落实《条例》、《规定》要求(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标准,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更新完善机制,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
上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
上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流程
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处理,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建议“一事一申请”(即一张申请表只申请一个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
通过“上海市黄浦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中的依申请公开页面,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上传身份证明后直接提交。
2.信函申请。
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并随申请附上有效身份证明。
为提高信函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效率,建议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
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当面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4.传真申请。
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布的接收申请的传真号,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发送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1.02
【实施日期】2014.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1号)和《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现将《2013年度上海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14年1月2日
2013年度上海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本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45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1号)要求,继续推进本市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估内容
主要考核评估各单位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沪公发[2013]159号)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建设情况。
包括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设置、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信息公开。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39)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本部) 上海挺淼环保科技
协议供货馆项目
有限公司
2.5
2022-10-26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7 日 生成
3/2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平均节支率
2.0%
同比增长:-37.5%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07 日 生成
1/24
近 3 年(2020-03~2023-02):
TOP2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本部) 上海挺淼环保科技
协议供货馆项目
有限公司
1.2
2022-07-10
TOP3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本部) 上海挺淼环保科技
协议供货馆项目
有限公司
1.2
2022-06-10
TOP4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本部) 上海挺淼环保科技
协议供货馆项目
有限公司
1.2
2022-10-19
14.4
TOP3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本部) 定点采购馆项目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13.7
TOP4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本部) 定点采购馆项目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奉府办[2006]62号
【发布部门】80903G002
【发布日期】2006.05.16
【实施日期】2006.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有关事
项》的通知
(沪奉府办[2006]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依据《2006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现就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构为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行使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政府部门和区国家保密局。
1 / 1。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奉贤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奉贤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4•【字号】沪奉府办(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奉贤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奉府办(2018)35号《2018年上海市奉贤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其附件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14日2018年上海市奉贤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8年本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全面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2018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依法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更好发挥政务公开的引领和倒逼作用,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
一、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公开(一)提升实体经济能级信息公开。
抓好市区两级产业政策公开,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强化奉贤品牌建设,打造“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东方美谷)基地”相关信息公开。
(区经委、区市场监管局)(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信息公开。
及时公布2018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申报指南和项目评比、立项、验收、资金安排、绩效评价等有关信息。
做好科技创新人才引进政策的发XXX解读工作。
(区科委)(三)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信息公开。
及时出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政策,强化金融风险预警提示,健全风险警示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
加强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扶植政策的及时公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经市局同意,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
2017年4月14日
上海市公安局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市公安局公文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发布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真实、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发布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指挥部名义制订的,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奉贤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奉贤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沪奉府办〔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奉贤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奉府办〔2010〕67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奉贤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Ο一Ο年六月三日2010年奉贤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0年,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两高一低”为目标,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落实《2010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为重点,以服务世博、满足公众需求为落脚点,以拓展深化公开内容为支撑,以全面夯实公开基础为保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断丰富公开形式,推动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以财政性资金和社会公共资金为重点,着力提高政府资金公开透明度。
(一) 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
根据《预算法》,以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预算执行、财政转移支付等内容为重点,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不断提高财政预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细化报送同级人大的本级预算草案,逐年扩大预算草案列示的款级科目。
向社会公开经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决算报告及预算、决算表。
探索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的方式、范围、内容和形式。
及时发布月度(季度)财政收支情况。
加快构建完整的财政信息库,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监管系统,为进一步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创造条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沪公发〔2006〕229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的通知沪公发〔2006〕229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现将《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纠风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上海市公安局政务公开规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决定》[沪委(1998)14号]、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和市政务公开办、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的通知》[沪政务公开办(2001)1号]的精神,结合上海公安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实行政务公开的目的实行政务公开,重在建立公开、透明的公安执法、管理、服务机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解决公安机关在执法、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办事不规范、效率不高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
二、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职责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市局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政务公开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听取实施情况的汇报。
市局纠风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和要求,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规范的具体实施情况。
主要职责分工是:市局指挥部负责有关信访投诉、举报接待等政务公开的检查、指导。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关公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公安门户网站的策划、管理、运行和维护,督促有关业务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流转、移交公安政府信息;负责网上“公安热线”、“在线咨询”栏目的管理工作;负责汇总、指导市局部门和区县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网上办事推进工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6•【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贤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奉贤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0月26日奉贤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9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组织推进)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新闻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解读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一)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四)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工作流程)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
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周海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海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1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海;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当事人】周海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当事人-个人】周海【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代理律师/律所】谢立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立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立嘉【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海【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本院观点】《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指定管辖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上海市公安局沪公治指管字(2019)210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周海吸毒案件由公安奉贤分局管辖。
故被上诉人公安奉贤分局具有作出被诉强戒决定的法定职权。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
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6月1日修订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1.“上海司法行政”门户网站(/);2.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司法局”和“法治上海”;3.微博帐号“上海司法行政发布”;4.移动客户端(12348上海法网);5.新闻发布会6.其它: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受渠道1.当面提交本机关在上海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收),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小木桥路470号(近零陵路)。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30。
联系电话:************2.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吴兴路225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30。
传真号码:************。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本机关门户网“上海司法行政”,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在线申请”并提交。
(二)申请注意事项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机关门户网“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奉贤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奉贤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1•【字号】•【施行日期】201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奉贤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奉贤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吴召忠副区长副组长:李瑞忠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徐建龙区经委(商委)主任汪鸣区科委(信息委)主任、区知识产权局局长莫政权区经委副主任成员:项华区委宣传部副部长胡斌区综治办副主任王玉玮区法制办副主任陈春良区政府新闻办副主任范爱君区法院副院长董学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顾德忠区监察局监察综合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徐欣帮区发改委调研员汪国威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瞿炜公安奉贤分局副局长张弘区司法局副局长陈坚区财政局副局长方卫区环保局副局长夏根龙区农委副主任钱忠群区文广局副局长董明喜区文化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姚立军区卫生局副局长刘忠平区国资委副主任沈跃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何兴杰区机管局纪委书记张国权工商奉贤分局调研员夏永平区税务局副局长陈杰区质监局副局长卫敏食药监奉贤分局副局长邓宏亮奉贤海关副关长张振华奉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莫政权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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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由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7日由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以下发放点索取:
1、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地址:奉贤区南奉公路9555号);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具体地址附后);
3、奉贤区档案馆(地址:奉贤区解放中路502号)。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开查阅点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公开查阅点、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3、咨询电话:24069208。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依申请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
地址:奉贤区南奉公路9555号
办公时间:9:00-11:30,13:00-16:30(周五上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邮政编码:201400
联系及传真电话:24069208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申请表可向受理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有可能的情况下应提供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
申请获取个人户籍证明的,应持有效证件当面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法定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人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获取的信息已属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多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流程
三、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由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
申请免除费用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57420141。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及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二00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