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公共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公发[2013]51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为了统一审批标准,优化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2011]93号)以及《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要求,市局对本市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逐一予以梳理,编写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并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办事指南》是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的具体指引。
市局将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办事指南》,行政相对人以《办事指南》为依据申请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予受理,并严格按照《办事指南》中规定的工作规范和程序进行审批。
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要素如有变化的,请各单位及时根据实施行政审批动态管理需要,对《办事指南》内容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办)审核后予以调整。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办事指南》。
请各单位至市局法制办主页下载电子文档。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上海市公安局2013年3月12日附件:《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序号审批事项事项代码审批职能单位1核发《大型群众性活动治安许可证》0234指挥中心(1项)2核发《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0227治安(22项)3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02284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02295核发《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证》02306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02317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02328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营业性射击场)02339核发《上海市印铸刻字准许证》(公章、特种印件)023510核发《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书》023611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023712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审批0238治安(22项)13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建设方案评审、工程验收023914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118115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118216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118317核发《保安员证》118418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121919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508720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公章刻制业)509021核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旅馆业)509122核发《养犬登记证》509723新(改)建离行式现金自助服务设备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510024核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0192出入境(12项)25核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0193核发《前往港澳通行证》(港澳定居)019427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0195出入境(12项)28核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019629外国人居留审批019730台湾居民来沪定居审批019831核发外国人签证019932港澳居民来沪定居审批0201因私出入境中介许可020234短期出国人员回沪恢复户口审批510435核发《港澳居民及华侨暂住证》510636道路工程建设交通安全许可0203交警(9项)37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许可020438道路上进行有关活动许可020539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物品许可0206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020741核发(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020842机动车注册登记020943核定公共汽车、电车行驶路线和站点121844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510745核发《出海船民证》1206边防(3项)46核发《台湾居民登陆证》1207核发《出海船舶户口簿》121048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审核0214消防(12项)49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的消防验收021550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021651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021752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021853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0219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022055爆破作业审批022156焰火燃放许可022257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022358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024359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508360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第一类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0225(4项)61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022662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511963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512064核发《上海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5101网安(1项)65门弄号牌审批1220人口(6项)66外省市户口迁沪落户审批1221核发《边境通行证》509368市内户口审批510569身份证件签发510970《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511771核发《登轮作业证》0211上海港(1项)72核发《上海市船舶户牌》0212水上(2项)73核发《船民证》、《临时船民证》021374核发《机场控制区通行证》1208机场(2项)75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审批1209——结束——。
殷婷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
殷婷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其他(公安)二审案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沪01行终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审理法官】周瑶华宁博陈根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殷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当事人】殷婷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当事人-个人】殷婷【当事人-公司】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殷婷【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户口登记条例》、市常住户口管户口管理规定》等规定,人曹家渡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户口管理工作,口事户口事项,人殷婷申请的滞留户口迁户口迁移事项,实核验,并依法办理或不予办理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书写《上海市常住户口管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误,法律规定内容正确,显系笔误,本院纠正为该法第三十二条。
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户口登记条例》、市常住户口管户口管理规定》等规定,人曹家渡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户口管理工作,口事户口事项,人殷婷申请的滞留户口迁户口迁移事项,实核验,并依法办理或不予办理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户口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户口迁出的,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户口人员迁出,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常驻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常驻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12.13•【字号】沪公发〔2004〕509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启用《常驻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的通知沪公发〔2004〕509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二代证”)公民个人信息核对工作,充分利用换发“二代证”采集的人口基本信息资源,确保全市人口信息的完整和鲜活,市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登记表》的建立公民在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和申、换、补领“二代证”时,派出所统一使用《登记表》。
换发“二代证”填制的《登记表》应当替换目前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以下简称《常表》)。
当天受理的《登记表》,须当天完成《常表》替换。
《常表》反面“项目变更记事”栏内记载的内容不再过录到《登记表》上。
替换下来的《常表》按户籍档案管理要求集中存档。
二、《登记表》的项目设置《登记表》共设置4 0个登记项目。
在原《常表》34个项目设置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号”、“申报、申领人联系电话”、“监护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受理号”、“申领原因”和“人像信息”6个登记项目。
原《常表》正面“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申报人签章”和“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栏名称现改为“公民身份号码”和“申报、申领(监护)人签章”和“有效期限”。
三、关于“二代证”人像信息的使用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登记时,不再向居民收取居民身份证照片,一律使用换发“二代证”采集的人像信息。
对已在本市办理“二代证”的人员,直接采用“二代证”人像信息打印《登记表》;对未办理“二代证”人员申办户口登记的,派出所在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的同时,为其打印《换发“二代证”人像信息采集单暨领证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对其中系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登记的,除《凭证》外,还须为其签发有效期为十五天的《户籍证明》。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度)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常住户口管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创新服务模式,简化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理各类户口事项。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包括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作为一项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设立至今,为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引进人才的落户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挂靠在人才类集体户内人数不断增加,户籍基本管理功能缺失,给集体户所在地政府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居住地服务和管理,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外省市迁入人员落户审批管理,现将做好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
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严密“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完善“社区公共户”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要求(一)职责分工1.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人口办):要按照市政府和市局工作要求,积极会同市发改委、市教委、市人保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人口办开展清理工作,协调解决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沪公发〔2007〕80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公发〔2007〕8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增进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上海公安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第二条社区警情通报对象包括地区居民,街道(镇、乡)、居(村)委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场所负责人或安保负责人。
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警情通报的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通报对象。
第三条社区警情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的重要措施;(二)地区阶段性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情况;(三)社会上或本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其特点;(四)涉及社会面较广的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管理等重大法律法规政策和新推出的便民举措等情况;(五)有关防范措施、建议、提示等;(六)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安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社区警情通报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会议、“相约警务室”活动、宣传牌(栏)、发放书面资料等多种形式。
派出所通过召开会议形式向社区通报警情的,应由所领导主持,并提前3日通知与会代表。
派出所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通报社区警情,同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过各种形式通报警情。
派出所社区民警述职第五条民警述职对象为街道(镇、乡)和居(村)委干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场所负责人或安保负责人代表,社区内楼组长、治安积极分子、警风警纪监督员及社区各层次的居民代表。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11.28•【字号】沪公发〔2003〕420号•【施行日期】200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公发〔2003〕42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规范人口信息管理,现就在全市实行本市户口“网上迁移”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适用本实施意见。
但本市高、中等院校集体户口,水上派出所管理的水上集体户口及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所属的皖南、苏北四个农场集体户口除外。
二、办理依据本市户口“网上迁移”的办理工作,按照市局下发的《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沪公发[2000]32号)和《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designtimesp=14595>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1]1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和办理时间户口“网上迁移”由迁(移)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区和郊区一类派出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20:00;郊区其他派出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16:30。
四、具体要求(一)迁移1、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户口“网上迁移”的,可携带迁(移)出地及迁(移)入地的《居民户口簿》,到迁(移)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留学回国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 明 材 料
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 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 记备案证明》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说 明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居民户口簿》 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须提供户籍注 销证明 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 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①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 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 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 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 ②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 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 出生国 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 的翻译件、中国护照 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 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 学位(历)认证书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
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 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 (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准迁证——上海各区公安局户政窗口一览 2018
克山路199号(户口咨询)
28950083
每周二、四8:30-11:30
嘉戬公路118号
69989126
周一至周六8:30-11:30 13:30-16:30
中山东路290号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4066719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蒙源路110号
37990110*65 296
周一至周六8:30-11:00 14:00-16:30
23039194 22177650 22049520
天目中路578号二楼
22040557
中山北一路1230号柏树大厦一楼 23032564
平凉路2057号
22170616
莘东路505号
33887275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周一至周六8:30-17:00
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30-17:00
本市各区(县)公安局户政接待窗口一览表
名称
浦东
黄浦 徐汇
地
址
电话
合欢路2号(边境证、准迁证)
22045072
云山路1500号(户口咨询) 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底楼大厅(原南
汇区在此办理) 蒙自路639号
番禹路865号
22045660 68002876 23036156 23037132
接待时间(节假日除外)
外青松公路6189号
69714191
南桥镇望园南路1529弄A座3楼(临时居 民身份证、边境证)
八字桥路676号(户口咨询、准迁证)
33611510
周一至周六8:30-11:30 13:30-17:00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公共户)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明材料说明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在派出所填写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具体操作见另一附件“经验”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3、《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单位人事去学生事务中心办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薄》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办理《户籍证明》具体咨询金老师
5、《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申请表》就是咱们申请户口时,已经交给学生事务中心的那个。
让人事登录账号,下载下来重新打印一份盖上公章就成
6、《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就业
报到证》
7、加盖公章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必须是劳动合同
8、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但政府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注:这只是我这边派出所的情况,具体咨询所在派出所。
北京策划公司 efrgegvfd99833。
“社区公共户”落户流程(个人案例,仅供参考)
“社区公共户”落户流程(个人案例,仅供参考)声明:第1项是我们房东替我们办理的,第2项是房东开车带我们去办理的(再次给房东点100个赞!)如果大家在各自办理的时候有些微变动,和我叙述的不太一样,还望谅解。
1、到租房所属居委会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其中,这个证明是房东带着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租客(即我们)的个人基本信息(名字、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到居委会填单子后开具的(图1所示的单子),图1的单子写好后就会开具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签字,盖上章即可。
如果有时间,租客本人和房东一起去居委会办理就更好了。
这步是要交钱的,一个月房租的5%收税,我们交了1900多(房东帮我们出了一半,再次点赞!可能是社区户口管理费吧)。
图2是办理这个证明需要的材料,供参考。
图1 图22、带上第1步里所有的材料,包括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租客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租房合同原件,图1中的表格,《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网上登记。
其中,这一步只要材料齐全,很简单的,把材料交给录入信息的人,他们就会在网上做登记。
最后打印出来一张单子,如图3所示。
这张单子包含了我们所有信息,前面的所有过程就是为了这一张纸,很重要。
上面有条形码和编号,要盖章的,一式两份,房东和租客一人一份。
为了信息保险考虑,我将自己这份条形码和编号涂掉了,望理解。
图33、上面两步完成后,就是准备一些材料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此证明信的办理相信各大公司的人事已经通知大家了,是公司统一帮忙在上海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办的。
公司搜集好材料,预约后帮我们统一办。
此处需要的材料包括:单位介绍信(公司自己有的,与我们无关)、公司去办理此事务的人事的工作证或身份证(也与我们无关)、《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通知》第一联(公司有,也与我们无关)、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办理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信息确认表》(此表由各公司的人事通知大家填写信息,不要捉急)。
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证
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证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036)欢迎您来本窗口办理任职人员申请永久居留证手续,请注意以下有关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办事的条件:1、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办理任职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1)在中国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以上职务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2)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3)纳税记录良好;(4)任职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连续满四年的:(A)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上海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或者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职能的事业单位任职的;(B)在重点高等学校(“211工程”学校以及第一批招生录取高校)内任职的;(C)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D)在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内任职的;(E)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企、事业单位任职的。
以上人员的随行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同时申请办理相应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办事的手续:1、提交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申请表》;2、提交申请人近期的2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2张及其电子版;3、交验本人有效护照;4、交验连续4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5、提交6个月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申请人免交);6、提交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警方或司法部门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该证明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7、提交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称或职务证明,以及年检有效的《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8、提交最近四年的个人完税证明;9、提交任职单位的相关证明:(1)任职单位是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2)任职单位是外商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以及以下确认证书之一:任职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4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任职单位是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4年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4年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的,还需提交4年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3)在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企、事业单位任职的,还需提交主管部门连续四年的确认书。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沪公行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1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3月8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
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
第六条办理各类户口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办理,并按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公证。
在国外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0501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
AA7118004-2018-001
发布机构
上 海 市
文件编号 公 安 局
沪公行规 〔2018〕1 号
公开类别
主 动
产生日期 公 开
2018-03-09
记录形式
文 载体类型
本
纸质
关键词
内容描述
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 联系。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 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 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 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 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 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 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 记。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
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
证明。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
户。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
人担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8.04•【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修订的《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门弄号管理,规范申请、受理、编订、制作及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居民群众生活,根据《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门弄号编订(一)房屋应当使用市或区(县)地名办、市或区(县)建交委批准命名的路名编订门弄号。
编排顺序:按道路、里弄、村宅的走向,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浦东新区由西向东、由北向南),左单右双的顺序编号。
贯穿市郊的道路从市区到郊区,贯穿两个郊区之间的道路以道路名称第一个字为起点。
但门弄号编订顺序原已颠倒或受地理条件限制必须颠倒编订的除外。
(二)门弄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两幢建筑物不得使用同一门弄号。
20公里以内的道路,按每隔4米的间距编订门弄号;超过20公里的道路,按每隔6米的间距编订门弄号。
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门弄号编订规定间距的,应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三)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以住宅小区四周道路名称编订门弄号。
分期建造的住宅小区,应按规划平面图纸一次性编好门弄号。
(四)新建房屋(包括住宅小区)底层作商场、办公用房,楼上作居民住宅的,底层门牌以路名编订;楼上从前门分门进出的,可单独编号,从后门进出的,可编订弄内门弄号。
(五)住宅小区内建筑物门弄号编订以住宅小区进口为起点,按S型顺序编订,一个门编订一个门弄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沪公发〔2013〕21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217号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3)19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一)申请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附件二)。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修订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年十一月二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修正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手续的办理,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本市居民应当如实申报《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的户口登记项目。
第八条婴儿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并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超过一年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经区、县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本市父或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材 Hale Waihona Puke 说 明1、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2、入户地《居民户口薄》 与权利人系直系亲属的,提供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或 3、迁移人与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 承租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籍证明》 人关系凭证 、《出生医学证明》、人事档案等)、入户地《居民 户口簿》。 4、拟落户 家庭户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 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 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尚未确定的,应当 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4、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系 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 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 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 外)及《居民身份证》 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可以聘请律师或采取公证的方式 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户口事 项,也可以在在公安机关当场填写《委托他人办理户 口事项申请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办人办理 的,还须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经教委审批申请办理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落户
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证 明 材 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关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本市户籍的 通知》(原件)、《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 (原件) “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 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 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居住公 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 院生效判决或者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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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
(适用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落户“社区公共户”)
证明材料说明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在派出所填写
2、实际居住地的有关凭证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具体操作见另一附件“经验”
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
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3、《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单位人事去学生事务中心办
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薄》的,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办理《户籍证明》具体咨询金老师
5、《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申请表》就是咱们申请户口时,已经交给学生事务中心的那个。
让人事登录账号,下载下来重新打印一份盖上公章就成
6、《关于同意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的通知》、《就业
报到证》
7、加盖公章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必须是劳动合同
8、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
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但政府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注:这只是我这边派出所的情况,具体咨询所在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