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xxx 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xxxx年x月xx日第xxx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总理 XXX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XXX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沪消[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消〔2006〕74号)局属各单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令〔2006〕458号)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本市公安消防机构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娱乐场所的界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根据市文化局的有关文件,娱乐场所具体是指:舞厅、卡拉OK厅(包括包房)、音乐茶座、游戏机房、游艺机房、游乐场、台球室、举办各类表演活动或者设置卡拉OK设备供顾客娱乐的营业性餐厅、棋牌室,但不包括网吧、酒吧、桑拿浴室等场所。

二、关于娱乐场所的禁设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不得设在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得设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的范围内开办游戏机房和游艺机房。

同时,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围墙以内(含小区会所)开办娱乐场所。

三、关于开办、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人员的限制(一)本市消防官兵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与本市消防官兵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关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一)按照娱乐场所的禁设区域要求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实施消防行政许可,严禁擅自降低标准。

1999-03-2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2509

1999-03-2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32509

【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日期】1999-03-26【生效日期】1999-07-01【失效日期】2006-03-01【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3月26日1999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第八条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四)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公众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一)文化、娱乐、体育、游览场所;(二)饮食、服务场所;(三)集市、交易等场所;(四)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六)其他应当实施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

旅馆业和旧货业的治安管理,适用有关行业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公共场所治安的主管部门,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施方案;(二)指导、考核公共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组织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三)审核、颁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四)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安全措施,督促整改治安隐患;(五)整治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区、县公安部门和港航、铁路、民航系统所属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文化、体育、物价、旅游、广播电视、园林、商业、公用事业、卫生、交通、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证制度)需开设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需开设特定的公共场所的,应当申领《许可证》。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沪公行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公行规(2018)4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8年10月16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基准上海为正确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规范本市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一章一般适用规则第一条本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国家及本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本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

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五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11•【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一)营业性娱乐场所;(二)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三)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咖啡馆、茶座;(四)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五)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园林、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五条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开办特种行业或者公共场所。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提供娱乐服务,供公众参与娱乐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舞厅、游艺厅、演艺场所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注重安全、卫生、文明、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消防安全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素质和技能,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设施设备与安全管理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设施设备条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人员疏散通道和紧急出口,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条娱乐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应由有资质的消防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间、通风系统等,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定期清洁和消毒工作。

第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保证场内不设隐患物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场所。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退换货政策等,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有害、危险的娱乐服务,须要查验顾客年龄并加强监管,防止未成年人进入。

第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合理的营业时间,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系统,保护客户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应当主动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_条例_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_条例_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娱乐市场作为文化市场九大细分市场中贡献率最大的分支,其市场表现及产业业态牵系着文化行业的发展前景。

下文是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一)舞厅、卡拉喔凯厅;(二)音乐茶座;(三)游戏机房;(四)游艺机房;(五)台球室;(六)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其他文化娱乐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是指:(一)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中的各类营业性表演活动(包括时装表演活动);(二)以广告性赞助形式或者收取报名费的文化娱乐项目比赛活动;(三)营业性餐厅中的各类表演活动;(四)文化娱乐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依法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当文明、健康、有益、安全。

禁止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条本市对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二)制定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三)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四)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考核;(五)对为繁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市社会文化管理处负责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沪公行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公行规〔2019〕7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现将《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2019年12月4日关于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下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足1000人的小型群众性活动;(三)人群自发聚集达到一定密度的其他群众性活动,即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群众为娱乐、庆祝等相同主题或意愿在相同时间自发聚集到相同地点(区域或线路),预计参与人数50人以上,且人群密度可能达到每平方米1人以上的各类活动。

通勤、就医、就学等日常生活行为,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涉访等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公共场所人群聚集活动实施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围绕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要素开展。

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判断安全工作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性、针对性的重要依据。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正文:---------------------------------------------------------------------------------------------------------------------------------------------------- 公安派出所实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11月3日公安部发布)一、为加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以下简称“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结合公安派出所工作改革,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场所是指各类为公众提供休闲、娱乐、健身服务的场所。

三、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县、市公安局和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归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场所的开业提出治安审核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批。

五、公安派出所要把全面掌握辖区场所的基本治安情况作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派出所长、责任区民警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

派出所负责人和负责区民警对辖区内场所的治安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六、公安派出所对发生在场所的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发现和打击,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对治安秩序混乱和存在治安隐患的场所,要及时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超出派出所法定权限或查处难度大的,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

七、上级公安机关接到公安派出所请求查处场所治安问题的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通知派出所。

对不采取查处措施或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上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采取对场所明查暗访等方式强化对派出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派出所的工作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自2016年2月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3.09•【文号】公通字[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不仅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打击违法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促进娱乐场所增强守法自律意识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精心组织安排,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

要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组织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入扎实地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广泛宣传《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指导广大民警特别是治安、禁毒、消防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民警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正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执法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宣讲《条例》规定,使娱乐场所经营人员、从业人员熟悉《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不断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要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帮助群众了解《条例》,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娱乐场所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大管理力度,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强化对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在加大公开检查力度的同时,充分运用临时抽查、异地检查、暗访检查等方式,实时掌握娱乐场所的治安状况,及时发现和查处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7.02•【文号】公通字[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6月3日正式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总结各地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58号)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娱乐场所基本状况和治安管理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制定的。

《办法》增加了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程序规定,增加了娱乐场所硬件设施、技防设施、安防设施和保安员配备、自身安全规范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吸收了地方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动态管理以及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经验做法,有着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进公安机关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提升公安机关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更加有效地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组织开展好《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是确保《办法》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首要环节。

各地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开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公安机关基层单位和民警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办法》的各项规定。

要采取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大力宣传《办法》的基本内容,营造贯彻执行《办法》的良好舆论氛围,督促、引导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守法经营和配合公安机关工作的自觉性。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经营娱乐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游艺厅、电影院等。

第三条主管部门娱乐活动场所的管理由市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娱乐活动场所的设立和关闭第四条申请条件和程序开设娱乐活动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和设施。

2. 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卫生等相关证件。

3. 经营者具备有效的经营许可证。

开设娱乐活动场所的申请程序:1. 提交相关材料和申请表。

2.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

3. 审批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关闭程序娱乐活动场所需要关闭的情况包括:1. 经营期满或经营者申请终止经营。

2.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3. 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无法保证消费者安全。

4.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关闭程序:1. 主管部门通知经营者。

2. 经营者进行整改。

3. 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关闭娱乐活动场所。

第三章娱乐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第六条安全责任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对场所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需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消费者安全。

第七条消防安全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配备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八条公共秩序管理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落实公共秩序管理责任,维护场所内的秩序,防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酒精饮品控制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应确保未成年人不得饮用酒精饮品,对饮酒人员要进行合理控制,防止饮酒过量引发安全问题。

第四章维权和监管第十条消费者维权娱乐活动场所应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十一条监管和处罚主管部门对娱乐活动场所的经营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经营等。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06-11-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现就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条例》适用范围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

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娱乐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

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或者禁止卖淫嫖娼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3月26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维护场所的治安秩序,创建文明健康的娱乐环境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为公安机关防范和打击卖淫嫖娼、赌博、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深入贯彻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知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坚定管好娱乐场所的信心和决心。

近年来娱乐场所的快速发展,引发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场所藏污纳垢,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流氓滋事、打架斗殴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对此,各级公安机关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没有一部管理娱乐场所的专门法规,管理和打击查处相脱节,致使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混乱问题一直未能较好解决。

《条例》从根本上解决了多年来公安机关管理娱乐场所无法可依的问题,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各地公安机关尤其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要坚定信心、下大决心、花大气力,依法管理好娱乐场所,力争在短时期内迅速改变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

《条例》作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则,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和宣传。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99.03.26【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1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1999年3月26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第四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上海市公安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暂行规定(2014重新发布)

上海市公安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暂行规定(2014重新发布)

上海市公安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暂行规定(2014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4.30•【字号】沪公发[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予重新发布。

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止。

一、《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沪公发〔2002〕249号)二、《本市航天系统安全防范暂行规定》(沪公发〔2003〕257号)三、《残疾人专用车管理暂行规定》(沪公发〔2003〕404号)四、《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治安管理规定(试行)》(沪公发〔2006〕284号)五、《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公发〔2006〕341号)六、《上海市公安局调解处理治安案件暂行规定》(沪公发〔2007〕428号)七、《上海市公安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暂行规定》(沪公发〔1999〕396号)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2014年4月30日上海市公安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暂行规定(1999年12月31日沪公发〔1999〕3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机关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改,根据2014年5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发〔2014〕116号)第二次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安机关依法受理集会、游行、示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29日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现就本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治安硬件设施
(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安装部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接待大厅(大堂)、IC卡考勤点、收银台、停车场以及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2、技术要求。

系统应使用红外彩色摄像机和符合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295-2003)的硬盘录像机;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图像记录效果;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标准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小于25帧/秒;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质量达到VHS级以上。

3、申报程序。

歌舞娱乐场所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前,应向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申报;治安支(大)队应向申报单位提供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技术标准和安装使用方法的相关咨询。

歌舞娱乐场所按技术标准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完毕后,应与施工单位签定系统日常维护的相关合同文本,并向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申请登记备案。

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到实地进行勘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整改。

4、使用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24小时开启,营业时间内实行实时连续录像,非营业时间实行动态录像,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并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歌舞娱乐场所应落实专人负责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故障的,应在3小时内予以修
复或报修。

歌舞娱乐场所应在派驻的保安人员中落实专人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系统监视平台进行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置或报警,并做好工作记录。

(二)包厢、包间设置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括屏风或“卫生间”、“休息间”等),并应当安装高度适宜的透明门窗,保证他人站在包厢、包间外能够看到室内整体环境,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一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自行拆除或整改。

(三)灯光
歌舞娱乐场所应在经营场所内(包括包厢、包间内)设置长明灯,场所内灯光平均亮度不得低于10勒克斯。

(四)迪斯科舞厅的安全检查设备
1、配备标准。

迪斯科舞厅应在属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迪斯科舞厅应安装不少于2套通过式金属探测安检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同时还应配备不少于2把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经营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的迪斯科舞厅应配备不少于4把的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2、申报程序。

同歌舞娱乐场所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申报程序。

3、使用要求。

迪斯科舞厅营业期间,派驻的保安人员应会同舞厅工作人员使用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舞厅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

对进入舞厅的女性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对有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嫌疑的人员要落实开包检查、先期控制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禁止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一旦发现要立即自行拆除并上缴属地公安机关。

(六)警示标志的使用
娱乐场所应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市卫生局等部门联合设计制作的包含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悬挂、摆放于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

二、备案登记制度
娱乐场所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在到公安部门备案后又变更娱乐经营事项,被原发证机关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在取得相关证、照后的15日内,向属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娱乐场所平面图、方位示意图;
(四)娱乐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娱乐场所内大型设施设备安全使用证明(由质监部门提供);
(六)娱乐场所内各项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应急措施、方案;
(七)市、区(县)保安公司出具的已派驻保安的证明;
(八)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布局示意图;
(九)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书面材料一律使用A4纸。

各派出所要对上述材料进行建档立案,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系统,上报所在分、县局。

三、派驻保安制度
娱乐场所必须按照下列标准由保安服务公司派驻保安人员:
(一)中资、中外合资(合作)游戏(艺)机场所: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

(二)歌舞厅(含迪斯科舞厅):营业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2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含5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

(三)星级宾馆(酒店)内附设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歌舞厅(含迪斯科舞厅):不得少于2人,其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0平方米)的,宾馆(酒店)保安部门必须加派2名以上内部保安人员协助工作。

(四)设置KTV项目的娱乐场所(不含餐饮助兴式):包房数不足20间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数20间至40间的,不得少于4人;包房数在40间至80间的,不得少于8人;包房数在80间以上的,不得少于12人。

(五)星级宾馆(酒店)内附设非独立法人资格的KTV(不含餐饮助兴式):包房数不足40间的,不得少于2人;包房数在40间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且宾馆(酒店)保安部门必须加派内部保安人员协助工作。

(六)兼设多个娱乐项目的综合性娱乐场所:综合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4人;综合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不得少于6人。

四、“五统一”制度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做到“五统一”:
(一)统一着工作服。

(二)统一佩戴IC卡等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三)统一填写《上海市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

(四)统一实行上下班IC卡考勤制度。

(五)统一上班期间的休息地点。

公安机关在对娱乐场所的检查中,对发现未办理IC卡而在娱乐场所从业的人员,应责令娱乐场所立即补办;对发现没有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的,应及时通报文化行政执法部门。

五、安全管理制度
(一)娱乐场所应确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负责娱乐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二)娱乐场所应在公安部门指导与帮助下制定和完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相关演练。

(三)娱乐场所应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堵塞,安全门上锁,遮挡、覆盖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属地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查处工作。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