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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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民发〔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民发〔2017〕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现予发布。

民政部国家标准委2017年8月24日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

为解决标准缺失、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推进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强统筹指导,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保障老年人权益为导向,立足养老服务行业需求,准确把握标准要素内在联系,遵循标准化工作规律,构建养老服务标准的总体框架,为标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指引,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

(二)基本原则。

全面系统、协调统一。

科学梳理养老服务各领域、各要素,构建内容全面、结构完整、层次清晰的标准体系。

开放兼容、动态优化。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徐府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4〕2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12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提升服务能级、完善保障机制、深化本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关于本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指导意见》(沪编〔2013〕276号)和《关于本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共服务窗口延长服务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办事的实施方案(试行)》(沪府办发〔2012〕52号)的要求,以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规定,现就本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的原则,实行“中心一头管理、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的工作模式,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进一步统一管理模式、规范受理项目、优化办事流程,促进徐汇区政务服务更加便捷、高效、透明,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优质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民办函〔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民办函〔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4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二、申报材料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二)申报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的,填写《民政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申报民政国家标准项目的,按照标准类型分别填写《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4)。

(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

三、申报程序2024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民办发[2009]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09.03.12【实施日期】2009.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民办发〔2009〕5号)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现将《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民政局2009年工作要点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筹备和“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一年。

2009年上海民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课题调研和重点工作,抓住国家民政部在上海设立综合观察点的有利契机,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基层,努力实践现代民政,加强民政工作与经济、社会的互动,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和老年群体的民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自治功能、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作用以及社工队伍的专业优势,在社会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基础性作用,为实现“四个确保”作出新的贡献。

一、聚焦困难群体,推进社会救助工作和慈善事业发展1、完善低保等救助政策。

加大分类救助力度,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基础、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探索建立以家庭支出为基础的社会救助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保基本、可叠加、可组合”的救助套餐,提高生活、医疗、教育等救助措施的针对性。

认真做好低保对象的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补贴工作;试点推进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与医保“同步结算”,改变医疗救助工作滞后的现状。

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农村贫困户危旧房翻建和修缮的市政府实事项目。

2、研究建立特困群体的帮困兜底机制。

针对部分因医疗、教育等实际支出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群体,研究解决“支出型贫困”的具体办法,提高个案帮扶的专业化水平。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2.02.28•【字号】沪民社工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2022年2月28日上海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上海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五个中心”建设、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时期。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既是上海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

社会工作人才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精细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社会工作人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中的活力,依据《上海“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上海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订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发展现状“十三五”时期,上海的社会工作事业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不断加强,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出台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试行办法》,涵盖初、中、高三个层级的完整职业资格序列全面构建。

本市高校每年输送社会工作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1000余人。

各部门对在岗社会工作人员开展岗位轮训,依托市、区两级社会工作(者)协会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沪民基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号)要求,在新时代坚持人民至上、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充分发挥本市民政部门协调推进基层治理重要职能作用,进一步夯实基层政权基础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一)推动民政服务事项依法下放。

进一步深化“一网通办”改革,按照“能下沉、尽量下沉”的原则,充分向基层放权赋能,推进“养老服务补贴”“重残无业补助”等审批事项下放街道(乡镇)实施,对无法下放基层实施的市、区级政务服务事项,推进事项委托基层收件。

(二)增强街道(乡镇)协商议事能力。

优化街道社区代表会议、社区委员会制度,完善社区代表推选产生机制,适当提高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社区居民代表的比例,合理确定社区代表数量,增强代表性和广泛性。

做实社区委员会专委会,定期对涉及群众利益、关系社区持续发展的社区公共事务进行沟通和协调,强化议题项目执行监督评议力度。

推动镇管社区及基本管理单元建立健全社区代表会议和社区委员会制度。

(三)稳慎推进优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

加强分类指导和效能评估,推进做实基本管理单元,探索建立基本管理单元的退出机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沪民老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民老工发〔2015〕4号各区县民政局、老龄办:为了加快推进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能,根据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对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内容及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机构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6月8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实施细则(试行)一、基本原则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即:以人为本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安全便捷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指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每个老年人不同的实际情况,提供贴合老年人需求的多样化、个性化、有针对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2.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是指在服务内容个性化的基础上,不因老年人身体、经济、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个体差异而产生服务歧视,做到一视同仁,确保公共服务资源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

3.安全便捷原则安全便捷原则是指在社区内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队伍,能够就近就便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有效服务,同时保护老年人及服务人员的安全。

二、服务对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服务等服务形式。

服务对象为本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依据《上海市老年人统一照护需求评估标准》,经第三方评估,有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老年人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5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5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51号各区民政局:现将《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17年10月31日上海民政防灾减灾“十三五”规划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和《上海民政事业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防灾减灾工作,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时期本市防灾减灾工作概况“十二五”期间,上海市民政局面对防灾减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按照建设现代民政的新要求,进一步转化思路,调整重点,充分发挥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协调职能和社区管理职能,确立了“聚焦两头”的工作思路,“一头”抓“科技备灾”,瞄准国际救灾领域的高端技术,抢占救灾减灾技术的高地;“一头”抓“社区减灾”,发挥民政部门在社区建设中的职能优势,夯实救灾减灾工作的基层基础,探索建立符合国家要求,具有上海特点的城市救灾减灾工作体系,立足上海,面向华东,服务全国。

一是加强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建立“上海市民政减灾中心”,为落实部市合作协议和司局合作协议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技术保障,强化了防灾减灾组织保障。

2012年修订并发布《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区县民政局在2013年完成了本辖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修订工作,实现与市级预案的有效衔接。

二是发挥科技优势,承担了民政部“北斗综合减灾应用示范工程项目”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重大专项”这两项工程的试点工作,提升了防灾减灾技术优势。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5.04•【文号】民函[2014]116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函〔2014〕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的通知》(民函〔2014〕20号),经各单位自愿申报、省级民政厅(局)推荐,民政部审核,现确定北京市第二福利院等94家单位为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试点周期为两年。

各试点单位要以实现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良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为目标,抓紧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从标准计划编制、标准制定、标准实施、自我检查评估等方面推进试点工作;要系统梳理本单位工作职能,全面把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围绕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编制好本单位的标准体系表,加大标准宣贯力度,促进民政管理服务更加程序化、规范化、高效化,进一步提高民政管理服务效能,创建管理与服务品牌。

各级民政部门要立足实际,统筹推进标准化建设试点工作,采取切实有力措施,为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指导,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适时对试点单位开展督促检查,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具有辐射作用和推广价值的试点合格单位,为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和示范引领。

民政部将通过专题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方式推进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统一组织开展合格评定,并对试点合格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民政部2014年5月4日附件第二批民政标准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北京市北京市第二福利院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天津市天津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津南区颐养院天津市宁河县社会福利院河北省张家口市殡葬管理处唐山市滦南县光荣院唐山市殡葬管理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锡林郭勒盟社会福利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社区建设办公室辽宁省辽宁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辽宁省本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辽宁省本溪市儿童福利院辽宁省本溪市救助管理站辽宁省本溪市殡仪服务中心辽宁省本溪市军用饮食供应站吉林省长春市儿童福利院长春市救助管理站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街道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社会福利院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哈尔滨市安康社会福利院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养老中心大庆市第一福利院绥化市兰西县中心敬老院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救助管理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利企事业管理所崇明县殡仪馆上海巾帼园婚姻介绍所江苏省徐州市社会福利院浙江省浙江省社会福利中心(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浙江省老年活动中心杭州绿康老年康复医院福建省福州市社会福利院南平市殡仪馆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厦门市湖里区霞辉老年社会服务中心晋江市致和社工事务所三明市儿童福利院漳州市救助管理站长泰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上杭县婚姻登记中心江西省九江市儿童福利院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敬老院新余市银河园老年服务中心赣州市章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万载县社会工作协会上饶市救助站吉安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州市殡葬管理处河南省郑州市殡仪馆湖南省长沙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长沙市雨花区社会救助局长沙市雨花区社会福利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长沙县果园镇敬老院长沙市明阳山殡仪馆常德市殡葬服务中心广东省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海南省海南省托老院重庆市重庆市殡葬事业管理中心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殡仪馆成都市成华区同乐敬老院广元市光荣院广元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内江市儿童福利院眉山市社会福利院眉山市彭山县武阳敬老院资阳市精神病医院甘孜藏族自治州儿童福利院云南省昆明市社会福利院昆明市精神病院楚雄彝族自治州救助管理站保山市隆阳区敬老院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殡仪馆陕西省西安养老康复中心西安市长安区凤栖山人文纪念园延安市社会福利院延安市儿童福利院汉中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所凤县社会福利中心南郑县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委员会(国家地名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建设试点)甘肃省敦煌市社会福利院武威市社会福利院张掖市救助管理站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假肢中心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乌鲁木齐市殡葬服务中心东山生态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

(一)统一领导,分类指导。

依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在街道镇(乡)建设受理中心。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19•【文号】民发〔2016〕142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16〕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部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十三五”民政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编制了《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抓好组织落实。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19日全国民政标准化“十三五”发展规划民政标准化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

为全面推进“十三五”民政标准化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民政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基础和发展环境(一)现状基础。

“十二五”以来,全国民政标准化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标准化的基础性、规范性和引领性地位显著增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民政服务对象的高度肯定,为民政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和保障。

1.标准化认识不断深化。

“十二五”时期,民政部把标准化工作作为民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宣传实施。

通过广泛宣传培训,全系统“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的氛围已经形成。

各地民政部门纷纷出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民政系统标准化认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市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市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本市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沪民老工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关于本市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沪民老工发〔2018〕4号各区民政局(老龄办):标准化老年活动室是老年人活动的重要场所,是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的重要一环。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本市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发展较快,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要求,为确保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功能有效、服务规范和长效运营,现就其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实现居村全覆盖”是本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目标和约束性指标。

到2020年,全市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做到布局均衡、设施达标、管理规范、服务优质,每个居委会、村委会至少建设一家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全市建成6000家以上。

二、基本原则(一)公益导向。

坚持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开展各类适宜老年人的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标准化老年活动室非营利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其服务功能。

(二)合理布局。

从方便社区老年人出发进行规划和选址。

村域面积较大、老年人较多的地区,应增加活动室布点,已建的标准化老年活动室保持稳定性,不得挪用、占用。

(三)自治管理。

鼓励老年人自我服务和管理,倡导志愿服务参与。

老年活动室设立和运营应注重听取老年人的意见,接受老年人的监督。

三、规划建设(一)规划要求。

新建居住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老年活动室,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各区民政局(老龄办)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及推进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及推进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及推进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沪民安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及推进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民安发〔2017〕8号各区民政局、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日前,上海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DB31/T1044-2017)已经发布,并将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了抓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军休服务标准在提升军休服务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的服务于军休事业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准备,全面开展标准的实施各区要认真开展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以标准的贯彻实施,来进一步规范军休服务管理行为,检验标准的预期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各军休机构要根据标准的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方案,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标准化工作分管领导,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设立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为开展标准的实施提供思想、组织、人员等方面的准备。

(二)广泛开展标准的学习和宣传培训各军休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通过讲座培训、操作实务交流、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增强标准化意识,提高标准知晓度,使全体工作人员都能充分了解实施标准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准确了解标准内容和要求,熟悉掌握标准实施的关键环节和要求,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三)结合实际贯彻实施标准标准的实施是标准化活动的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一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提供服务。

行业标准是我们共同遵守的文件,各军休机构要按照标准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不按标准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沪委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4〕13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4日市民政局关于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本市社会组织稳步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不能完全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现就完善本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明确政府和社会权责为基础,以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为核心,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重点,以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为目的,坚持发展与监督并重、宽进与严管并重、活力与秩序并重,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9〕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的通知沪府办发〔201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6日2019年上海市推进“一网通办”工作要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45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加快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实现面向企业和市民的所有政务服务“进一网、能通办”目标,制定2019年本市“一网通办”工作要点。

一、以“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为目标,全力推进业务流程革命性再造1.实现审批时限平均减少一半。

进一步压减审批承诺时限,实现审批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平均减少一半;大幅缩短审批办理时限,能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无法做到当场办结的要做到提前办结,实现审批办理时限比承诺时限平均减少一半。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各市级相关部门)2.实现审批提交材料平均减少一半。

按照“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一律不需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的材料一律不需提交,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一律不需提交”的原则,大幅精简办事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现申请人实际提交材料平均减少一半。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0年2月28日2020年上海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之年。

本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首要任务,围绕“组织领导坚强有力,重大风险有效防控、责任体系日趋完善、安全管理精细精准、安全基础更加牢固”五项工作目标,突出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严格依法监管、源头治理,强化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确保全市民政系统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为上海推进“五个中心”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一、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一)完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

严格落实《地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上海市实施细则,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权责分明、整体有序、坚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

一季度,市民政局安委会完成组成人员调整和职责修订。

二季度,各区民政局参照市局文件完成本单位安委会组成人员调整职责修订;市局机关各行业主管处室对照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的责任体系。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彭浦镇政府:现将《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静安区民政局2019年10月8日静安区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化落实《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推动本区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救助部门的社会稳定功能,有效保障社会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开展静安区街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设意义围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救助所”)作为政府开展社会救助帮困工作的基层组织,是实现社会救助工作“重心下移、扎根基层、一口上下”的属地化管理模式的组织载体,是体现党和政府关心群众、为民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

为全面推进“全市通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改革,方便居民就近办事,逐步实现“跑一次”到“零跑腿”的目标。

开展救助所标准化建设,对体现“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年”活动成效、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建设内容通过标准化建设,使救助所工作达到机制健全、程序规范、功能完善、权责到位、队伍稳定,进一步夯实基层社会救助力量,织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托底保障网”,实现社会救助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组织保障1、完善组织架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设立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依法开展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工作。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民法发〔2022〕4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沪民法发〔2022〕4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市局各有关处室,市殡葬服务中心,各试点单位: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服务民政事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提升质量民生,在各区民政局和市局各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上海市益善殡仪馆等17家单位为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执行时间原则上为1年,自2022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

二、市民政局将于2月统一组织1次标准化工作培训,对试点示范工作进行辅导。

市局各有关业务部门、各区民政局要加强对试点示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做好培训、指导等支持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专题研讨,深化服务,确保试点示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单位在开展试点示范期间应严格按照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期满前对照评估标准开展自查,自查合格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验收。

四、试点期满,由市局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政策法规处)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专家,参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评估标准组织评估验收。

五、对试点示范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市局各有关部门、各区民政局要适时总结和复制推广,并推动制定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附件:2022年上海民政系统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名单上海市民政局2022年1月28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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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民法发[2016]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12
【实施日期】2016.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
(沪民法发〔2016〕6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有关社会组织:
标准化是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改革工作意见》、《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与本市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民政标准化工作,服务民政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政标准化重要意义的认识
本市民政标准化在民政部和市政府的指导、领导下,取得了明显发展。

经市质量技术
监督局批准发布了服务管理类标准13件;14个单位和地区参加国家、民政部和市的标准化项目试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老年友好城市建设、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社会组织管理、婚介服务机构、康复辅具装配机构、殡葬服务行业等标准化管理和评估在探索中不断推进。

市局连续多年举办标准化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人数达300多人次。

部分区县民政局和行业协会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标准化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

民政标准化工作的开展,较好地服务和促进了民政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但总体而言,民政标准化管理程度还比较低,覆盖面不够广,与民政事业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

主要问题是:对标准化的认识不够高,意识不够强,推进力度不够大;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机制不够成熟,发展不够快;标准化管理思维比较缺乏,习惯于传统的行政化、制度化管理;对标准化知识与管理方式的普及、人才培养和使用比较缺乏。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推进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战略举措。

加强民政标准化工作,对于推动民政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民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行政服务与监管,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民政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要切实提高对民政标准化工作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夯实民政标准化工作基础,推进标准化工作,为民政事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管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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