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及其法律保障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摘要:关于《简述生育权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生育权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实践中遇到纠纷比较难解决的问题。
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侵犯生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生育;计划生育;夫妻一、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是人身权的一种,但与其他人身权不同。
一般的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等由公民个人独立行使,而生育权必须由夫妻二人共同行使,权利主体具有复合性,这是由生育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生育权上的这种共有性要求夫妻在行使生育权时,必须共同协商一致,是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生育决定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时间、间隔的时间、生育数量的权利。
生育决定权是生育权的核心,由于生育权的共有性,要求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公民在行使生育决定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利益为前提。
(二)生育请求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为实现生育权而要求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技术帮助和服务帮助的权利。
如夫妻决定不生育,或暂时不生育时,国家及相关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提供避孕技术和措施的指导,采取终止妊娠的措施服务;对决定生育子女的,提供婚前或孕前的医学检查、孕期的定期检查等。
[8](三)生育方式选择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依法选择生育方式实现生育的权利。
自然受孕、自然生产是人类延续的最基本方式,也是最为人性、最符合伦理道德的生育方式。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生育方式上也给人们更多的选择机会。
对于选择人工生育方式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生育知情权。
是指生育权主体对有关自身生育的信息有了解、知晓的权利。
生育知情权在生育权体系中起着基础和前提性的作用,它直接关系到其他生育权能的行使。
它包括夫妻之间,有权了解对方有关与生育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及夫妻对特定机构进行的婚前检查、接受生殖健康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有权要求如实告知检查结果。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具体细化和落实,是保障国家人口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法规。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维护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一、生育政策。
1.1 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政策生育,不得超生。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生育政策的夫妇,应当享受相应的生育奖励和补助;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1.2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育政策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生育政策的宣传普及,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生育政策,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二、生育服务。
2.1 政府应当加大对生育服务设施的建设投入,完善生育服务网络,提高生育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性。
2.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生育保健服务,提供妇幼保健、孕产妇护理、计划生育技术咨询等服务,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三、节育技术。
3.1 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育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避孕药具的普及率和使用率,保障人民群众的节育需求。
3.2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节育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医务人员的节育技术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节育服务。
四、生育监督。
4.1 政府应当加强对生育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生育政策执行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生育政策的全面贯彻落实。
4.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生育政策的监督,发现生育政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国家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法律责任。
5.1 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拘留等。
5.2 对于生育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
六、结语。
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国家人口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实施细则,为我国人口事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生育权课件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国家逐步放开生育限制 ,鼓励适龄夫妇生育更多孩子。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提高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减轻家庭生 育负担。
延长产假和陪产假
为母亲和父亲提供更长的产假和陪产假,促进家 庭平衡和婴幼儿照护。
生育技术的进步与影响
辅助生殖技术
01
随着科技的发展,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逐渐普及,为不孕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
总结词
生育权的历史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最初的否认到逐渐被承认和保护。
详细描述
在封建社会,生育权被视为家庭和国家的私事,个人没有自主权。随着社会进 步和民主化进程的加速,生育权逐渐被承认和保护。国际社会也通过一系列公 约和宣言,逐渐确立了生育权的法律地位。
生育权的重要性
总结词
生育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人的尊严和自由的必要条件。
家庭价值观的重塑
鼓励家庭价值观的转变,重视家庭生活和亲子关 系,促进家庭和谐与幸福。
3
社会对生育态度的包容与支持
提高社会对生育的包容度,减少对生育家庭的压 力和歧视,营造支持生育的社会氛围。
THANK YOU
04
生育权的挑战与争议
生育权的法律争议
法律定义模糊
生育权的法律定义较为模糊,导 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解释上的争
议。
法律与政策冲突
某些法律条款与生育政策存在冲突 ,导致执行上的困难。
跨国生育法律问题
跨国生育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容易引发法律争议。
生育权的伦理争议
人类繁衍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生育权涉及到人类繁衍和个人权利的平衡问题,引发伦理争议。
生育权课件
目录
• 生育权的基本概念 • 生育权的法律保障 • 生育权的实现途径 • 生育权的挑战与争议 • 生育权的未来展望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1. 引言计划生育是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政策。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是长期以来的政策之一,旨在控制人口增长,保障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涉及多个法律法规,本文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
2. 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法是中国的核心立法,该法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计划生育的内容和实施机构等。
该法规定了夫妻应当晚婚晚育、一个夫妻应当生育一个孩子等基本原则,并规定了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中的卫生计生服务、人员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规。
该规定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服务项目、技术质量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保障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全面规范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各方面的具体措施。
其中包括计划生育信息管理、计划生育服务和协调机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奖励措施等。
该条例的实施强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推动了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稳定。
5. 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是中国在2016年放开独生子女政策后实施的新的计划生育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此举旨在解决人口老龄化和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促进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全面两孩政策的出台对于缓解人口结构不平衡问题、调整人口年龄结构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6. 奖惩措施为了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和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奖惩措施的设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可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
而对于超生、拒绝绝育和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予以处罚。
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倡一孩化。
第三条政府要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服务,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推广生育控制技术,提高生育率管理水平。
第二章生育服务。
第五条婚育登记是国家计划生育的基本工作,所有夫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孕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是国家计划生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加强对孕前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宣传和服务,保障孕产妇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政府要建立健全生育服务机构,提供生育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夫妇的生育权利。
第八条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妇,政府要提供相应的生育补贴和福利待遇,鼓励他们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第三章生育管理。
第九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政府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制约。
第十条对于超生的家庭,政府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严重超生的情况,要进行严厉的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拒绝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单位,政府要依法进行处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或单位,政府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第十三条对于侵犯他人生育权利的行为,政府要依法进行保护和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政策和措施,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夫妇生育子女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生育补贴和福利待遇是指国家为符合政策规定的夫妇提供的生育奖励和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生育权规定
生育权规定生育权规定是指国家对于人民群众的生育权利进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制度。
生育权规定的出现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和生育自由,促进人口合理调控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对生育权规定的讨论。
首先,生育权规定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利。
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然规律的要求。
生育权规定允许妇女自主决定生育时间和生育次数,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健康和权益。
同时,生育权规定还规定了对妇女进行生育保健的措施,包括提供生育服务、保障孕妇和产妇的医疗卫生权利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婴幼儿生存率,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生育权益。
其次,生育权规定促进了人口合理调控。
在人口问题上,合理调控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生育权规定允许国家对人口进行适度调控,通过合理的生育政策和措施,控制人口数量和质量,维护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例如,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一种生育权规定,通过限制农村户口的生育数和城市户口的生育数,有效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缓解了资源紧张和环境压力。
再次,生育权规定维护了家庭利益和社会稳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家庭利益是生育权规定的一个重要目标。
生育权规定规定了对家庭进行保障和支持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提供婚姻和生育的法律保护、提供育龄夫妇的生活福利和住房保障等。
这些政策和措施有利于稳定家庭,促进夫妻和睦,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通过生育权规定,国家还能够通过发放优惠政策和补贴等经济措施,引导人民群众合理安排生育,维护社会稳定。
最后,生育权规定还有助于推动儿童权益的保护。
生育权规定规定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保障儿童的成长和发展。
生育权规定允许家庭进行生育,增加儿童的数量,同时,也规定了对儿童进行教育、健康、文化等方面的保障和支持。
这些措施有利于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儿童环境,推动儿童权益的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生育权规定是国家对人民生育权利进行法律规定和保障的制度。
生育权规定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利,促进了人口合理调控,维护了家庭利益和社会稳定,推动了儿童权益的保护。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而实行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该条例于2001年12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正式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旨在保障人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计划生育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采取综合措施,在经济、教育、卫生等方面发挥作用,保证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三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机构是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技术保障体系,加强计划生育人口信息管理和科学研究,保护计划生育人口权益,加强人口计生国际合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第五条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是,坚持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的方针,以及严格控制超生和高龄生育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计划生育,推行多种计划生育方式,改善计划生育服务,为实现二孩政策提供条件。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生育制度,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人口的基本信息管理第八条国家实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准确把握人口数量、结构和动态变化。
第九条鼓励推广计划生育技术,保障计划生育人口的健康和权益,减少不良出生的发生,提高人口质量。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口计生科学研究,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开展信息搜集、统计和分析,及时研究和预测人口发展的趋势和问题。
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体系第十一条国家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技术保障,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通过加强人口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的素质和能力,适应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女性职工权益案件研究:新劳动法如何保护女性职工的工作权益
女性职工权益案件研究:新劳动法如何保护女性职工的工作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于性别平等的关注逐渐增加。
女性职工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在新劳动法的指导下,女性职工的工作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本文将对女性职工权益案件进行研究,分析新劳动法如何保护女性职工的工作权益。
一、新劳动法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权益。
新劳动法规定,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并且在产假期间享受完全工资待遇。
同时,新劳动法还规定,女性职工享有哺乳期间的护理假,保障她们为婴儿喂养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
这样的保护措施使得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不会因为工作而感到压力,保证了她们的健康和家庭的稳定。
二、新劳动法对女性职工的平等就业权的保护新劳动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录用女性职工。
同时,对于表达就业意愿的女性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聘用。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女性职工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
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新劳动法还规定,女性职工不得要求签订与男性职工不同的劳动合同,也不得将女性职工纳入合约外劳动者范畴。
这些规定受到用人单位的支持和广泛的社会认可,有效地保护了女性职工获得平等就业权。
三、新劳动法对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除了生育权和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之外,新劳动法还对女性职工的权益进行了全面的保护。
首先,新劳动法规定,女性职工在工作中不得受到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降低女性职工的工资、岗位晋升机会,或者剥夺她们的培训机会。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性别歧视行为,女性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新劳动法还规定了女性职工的特殊保护措施。
例如,女职工在排班制度下享有更多的调整权,用人单位需要为她们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保护措施。
对于工作时间的安排,新劳动法还规定女性职工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保证她们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家庭平衡。
结论: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女性职工的工作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是指国家依法采取措施,通过各种途径,引导和帮助人们自觉控制生育行为,以达到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的目的。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
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文件和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政策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这一法律明确了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立场和发展方向,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坚持男女平等,晚婚晚育,控制生育,提倡一孩化,鼓励单独子女家庭。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为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夫妻双方有权利和义务参加计划生育,保护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这一法律规定保障了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总之,我国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我们要深入学习和贯彻执行这些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为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的保障一致与分歧
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的保障一致与分歧一、本文概述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是女性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保障过程中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分歧。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保障的现状、挑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两者之间的关联与冲突,并寻求实现两者平衡发展的路径。
本文将对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两者在法律和社会层面上的内涵与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保障的一致性和分歧点,揭示女性在享受这两项权利时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从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出发,对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保障的一致性和分歧进行深入剖析。
一方面,分析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保障在促进女性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探讨女性在生育与就业之间面临的权益冲突、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及其成因。
本文将提出促进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平衡发展的对策建议。
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女性权益保护意识、推动企业落实女性员工权益保障责任、建立多元化的女性职业发展路径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以期实现女性生育权与劳动就业权的和谐共生与平衡发展。
二、女性生育权的法律保障文章首先应当介绍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女性生育权保障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女性生育权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国家、社会和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女性生育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接着,文章需要详细阐述女性生育权包含的具体内容,例如生育自由、生育健康、生育安全等方面的权利。
同时,还应强调法律对于女性在生育期间的保护措施,如产假、哺乳假的设置,以及禁止因怀孕、生育、哺乳而解雇女性的规定等。
文章应进一步分析当前女性生育权法律保障的实施现状,包括法律执行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社会对于女性生育权认知的变化。
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计划生育是指通过政府的调控,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个人的幸福与福利。
为了有效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各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解读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及其对社会与个人的影响。
一、计划生育的背景和意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效果四、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解释与补充五、计划生育的影响与挑战六、其他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七、未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方向结语一、计划生育的背景和意义计划生育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措施,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个人的幸福与福利。
在人口过快增长的情况下,资源的紧缺和环境的恶化将对社会经济造成巨大压力,因此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成为当务之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是中国对计划生育实施的法律保障。
该法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政府的职责和人民的权利,以及计划生育的具体措施和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计划生育权利、禁止进行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等内容。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效果计划生育政策自1979年开始实施以来,对中国人口数量的控制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据统计,截至2021年,中国的人口总量达到了14亿左右,相比于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人口数量可控制在10亿以下,可以看出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数量的控制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解释与补充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政府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的解释与补充。
例如,对于单独两孩家庭的优惠政策、边境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等。
这些政策的解释与补充使得计划生育政策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五、计划生育的影响与挑战计划生育政策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有效控制人口数量使得中国能够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提高社会福利和生活质量。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政策是指国家为了控制人口增长,保障人口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实施,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的人口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计划生育政策的法规主要包括《计划生育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
《计划生育法》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律形式规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法规定了国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则对《计划生育法》的实施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和规定,为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其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中国成功地控制了人口增长速度,缓解了人口压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也为妇女赋予了更多的权利,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和健康权。
此外,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还促进了人口结构的优化,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再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一孩政策导致了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给养老保险、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此外,一些地方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强制堕胎、强制绝育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了妇女和家庭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在继续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促进人口结构的合理优化,成为当前中国计划生育政策面临的重要课题。
总的来说,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国家的人口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实施,为建设人口大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法律保护有哪些生育对于女性来说,是一个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人生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保护至关重要,它能够为女性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确保她们的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那么,女性在生育方面究竟有哪些法律保护呢?首先,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在孕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产期,女职工享有一定期限的产假。
产假的具体天数在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总体来说,旨在保障女性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和照顾新生儿。
此外,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的女职工也有相应的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其次,女性在生育保险方面也受到法律保障。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有助于减轻女性生育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在生育期间的生活水平。
再者,女性在生育决策方面拥有自主权利。
法律尊重女性对于生育的自主选择,包括是否生育、生育的时间和方式等。
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干涉女性的生育决策。
另外,对于职场中的女性,在晋升、培训等方面也应受到公平对待,不得因为生育而受到歧视。
用人单位应当为生育后的女职工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不能因为其生育而影响其职业晋升和职业发展。
对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有哪些规定
对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有哪些规定?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男女双方虽为共同的、缺一不可的生育主体,但是,鉴于女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贡献,法律对生育权的保护应向女性倾斜。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对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等有以下3款规定:
(1)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生育调节的具体规定,即鼓励公民适当地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关生育节制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法律规定妇女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间在生育或不生育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时,应当优先考虑和尊重女方的意见。
(2)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应当指出的是,实行计划生育应以预防为主、避孕为主,人工中止妊娠只是必要的补救措施。
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是保障妇女生育权的必然要求。
(3)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
这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补充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这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办法,详见我国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口问题一直是国家发展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对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解决人口问题并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益,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进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最基本的人口法律法规之一。
该法律于1980年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旨在规范和保护家庭婚姻关系。
在婚姻法中,也涉及到了人口控制的内容。
例如,我国规定男女结婚应当年满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准予离婚的情况包括一方有重婚行为、实施家庭暴力等。
这些规定都与人口控制有着密切的关联。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
该法旨在合理控制人口数量,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并保障人民的基本生育权益。
法律对于计划生育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计划生育的宣传普及、家庭和个人应履行的生育责任、计划生育措施等。
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惩罚措施和补偿机制,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文件为了更好地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我国还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
这些文件旨在明确人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实施细则。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中共中央关于顶层设计检查组有关情况的通报》,该文件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责任、加强领导,推动人口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人口普查法人口普查是了解国家人口发展情况并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法》于2020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人口普查的目的、对象、终身保密原则等内容,保障了人口普查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人口普查的数据将为国家科学合理地制定人口政策提供重要参考。
五、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以上几部主要的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许多其他相关的法规与人口控制有关。
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优生优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意见》等。
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计划生育政策的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控制人口数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有效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效果的实现。
一、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于2002年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个人、家庭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实施措施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于2004年颁布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的管理、计划生育服务的指导等方面的内容。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1992年发布实施,主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了管理和规范,确保技术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发布实施,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对其计划生育管理进行了规定和指导。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执行,我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他们通过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估,监督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2.社会组织的参与:社会组织,如计划生育协会、妇联等,承担着辅助政府监督的重要角色。
他们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培训和咨询服务等,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3.群众参与的监督:群众是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对象和受益者,他们的参与和监督意见的反馈对于政策的有效执行至关重要。
政府部门通过开展群众意见调查、听取反馈和建议等方式,关注和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以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可行性和针对性。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进展和展望自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结构得到了优化,妇女和儿童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得以提高。
《我国公民生育权保障研究》范文
《我国公民生育权保障研究》篇一一、引言生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其保障与实现直接关系到国家人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基本权益。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民生育权的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公民生育权保障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生育权保障的背景及意义我国的人口政策始终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紧密相连。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实行了一系列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发生了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公民的生育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我国公民生育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在生育权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手段,为公民的生育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地区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存在过度限制的现象,导致部分公民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同时,一些家庭因经济、社会等原因无法实现其生育权。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性恋、跨性别等群体的生育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四、我国公民生育权保障的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民的生育权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要关注同性恋、跨性别等群体的生育权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2. 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计划生育政策,使其更加符合人民的需求和社会的实际。
3.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活动等途径,加强对公民的生育观念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4. 保障经济权益:通过提供经济支持、改善医疗条件等措施,帮助家庭实现其生育权。
5. 强化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公民生育权的保护,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
2020年新式计划生育法规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计划生育,是指国家根据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法律、经济、教育、文化等手段,对人口增长进行有计划的调控。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家庭自主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综合施策、分类指导、精准调控。
第四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二、规划与政策第五条国家制定全国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明确人口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国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组织实施第九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指导、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三)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四)组织、参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四、生育调节第十二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支持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生育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妇女的生育权。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9篇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9篇第1篇示例:在宪法视角下,计划生育与生育权是一个国家整体人口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调节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妇女的生育权利,同时也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在我国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初衷是为了控制人口增长,缓解人口压力,保障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计划生育和生育权的理解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方面,尊重个人和家庭的生育权利,鼓励生育健康、幸福的下一代,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保护好生育权利,不仅是保护个人权益,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需要。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应当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政策内容和意义,增强群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管理和审查生育行为,杜绝超生现象的发生,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
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为每个家庭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支持。
要加大对生育权利的保护力度,杜绝任何非法侵犯生育权利的行为,保障每个家庭的合法权益。
宪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与生育权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社会问题,必须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加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科学实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为社会的长期稳定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本文2000字,已为您完成】.第2篇示例:在宪法视角下,计划生育与生育权是一个国家层面上重要的议题。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是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总章程,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我国宪法中,关于计划生育与生育权的相关内容主要体现在宪法第二十五条和宪法第四一八条中。
根据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这一政策的主要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保护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达到法定婚龄, 那么一个未成年人就可以在经过监护人的同意后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结婚了。这虽然在某 些外国( 如西班牙) 的法律上是成立的, 但在中国的法律上却十分的荒谬。而如果对生育权仍然这样理解 的话 , 那就不仅在中国, 而且在任何地方都是十分荒谬的。假如一对父母生下一个婴儿 , 又利用克隆技术 复制了一个一模一样的婴儿, 这个复制婴儿难道就应该算作本体婴儿经过监护人同意后所生育的子女吗 ? 当然不应该。如果克隆技术成为合法, 笔者也建议这样来立法: 经父母决定 , 未达法定婚龄人的复制体为 本体的兄弟或姐妹; 经本人决定, 已达法定婚龄人的复制体为本体的子女。 笔者认为生育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开始于达到法定婚龄, 主要依据的是人人平等原则和计 划生育原则。很明显 , 绝大部分人都是通过结婚后的性行为来行使生育权的, 这也就是说, 绝大部分人行 使生育权都必须达到法定婚龄。那么, 极少数人通过非婚性行为或现代科学技术行使生育权当然也应当 达到法定婚龄, 否则不仅不公平, 还会使得计划生育成为一句空话。因为 , 如果未达法定婚龄人不能结婚 却有权生育的话 , 他们完全可以很早就生下子女, 待达到法定婚龄后再登记结婚。现行的法律对于未婚生 育的人一律处罚 ,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不对的。理想的法律应当是这样的: 未达法定婚龄而生育的人, 应 当受处罚 ; 而已达法定婚龄的人, 不论是否已婚, 他们的生育都是合法的生育。应当说, 未婚的性行为不仅 在当今的法律上不是什么非法行为 , 就是在当今的伦理道德上也早已不是什么不光彩的行为了。那么, 未 婚而又已达法定婚龄的生育就不应该得到法律和道德的认同吗 ?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 , 如果 16 岁女孩遭强暴 , 她有没有权利生下婴儿 ? 也就是说, 她在婚姻外有没有 生育权? [ 7] ( P35) 我认为 : 16 岁女孩没有权利生下这个婴儿 , 但如果是年满法定婚龄的女子, 不管婚内还是婚 外, 她都有权利生下这个婴儿或不生下这个婴儿。 目前最前卫的观点认为人人( 包括未成年人) 享有生育权。它是这样解释的 : 只有人人都享有生育 [ 5] ( P69) 权, 才能给现有的某些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 如 未成年人怀孕并生育等 !。 我对此实不敢遵奉。 根据这种论调, 我如果说出下面这番话 , 不知可否 : 只有人人都享有杀人权 , 才能给现有的某些现象作出合 理的解释 , 如 未成年人怀恨并杀人等。我的意思是说, 未成年人怀孕并生育 , 本为非法现象, 怎能成为 合法权利的证据 ? 我还要说明一点 , 对未达法定婚龄人所生孩子的承认和保护并不是对其生育权的承认和保护。是否 保护孩子和是否保护生育完全是两回事 , 它们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在封建社会, 法律不承认非婚生子, 并 不是针对非婚生育的打击 , 而是直接打击孩子 , 那是因为法律的野蛮和愚昧之故; 而现代社会承认和保护 未达法定婚龄人所生的孩子, 也并不是针对未达法定婚龄人生育的保护 , 而是直接保护孩子, 那是因为法 律的文明与开化之故 : 孩子是无辜的 , 不论其父或母的生育行为如何非法, 孩子既已出生 , 就应享有作为 人! 的一切权利。 那么 , 为什么生育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是始于性成熟或成年呢 ? 不错, 性成熟或成年之后都有 生育的自然能力 , 但法律能力是另外一回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 为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性成熟或成年都有生育的自然能 力, 但法律却未必赋予或未必应当赋予。从我国现行法律来说, 很明显是没有赋予的 , 否则就不会对一切 未婚生育都严历打击了。从理性的法律来说 , 也是不应当赋予的 , 因为为了社会公益 , 人口不能太多, 生育 就不能太早。再者, 有了克隆技术, 性成熟不再成为生育的自然条件时, 生育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应 始于何时呢? 可见, 生育的法律能力不应也无法与生育的自然能力挂钩。只有让生育的法律能力与结婚 的法律能力挂钩 , 才能进退自如。有朝一日( 或当今的有些国家和地区 ) , 人口不再嫌多 , 可以将法定婚龄 提前 , 甚至提前到成年之前( 要知道 , 现在就有不少国家是这样做的) , 那生育的法律能力自然也就提前了。 ( 三) 生育权的内容是决定是否生育和选择如何生育 结婚与生育虽然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起始时间上一致 , 但可以说完全是两回事 , 绝不可人为捆 绑, 混为一谈。有人想结婚却不愿生育, 有人不愿结婚却想生育, 而这样的生活方式又都得到了现代伦理 道德的认可和现代科学技术的支持 , 法律正应为之保驾护航 , 岂可横加打杀 ? 所以, 只要达到法定婚龄, 不
是身份 权 ; 其次 , 生育权只有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才能享 有 ; 最后 , 生育权 的内容 是决定是 否生育 和选择 如何生 育。 凡达到法定婚龄的人都有生育权但不得超越计划生育的限制 , 为此 , 应当确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 关键词 : 生育权 ; 法定婚龄 ; 人格权 ; 计划生育 ; 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 : DF55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9- 1734( 2003) 04- 0077- 04
第4期
徐先明 : 生育权及其法律保障
79
论是男是女, 也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 就都有决定是否为自己生育一个后代的权利, 也都有选择是通过婚 姻性行为还是通过非婚性行为或现代科学技术来生育的权利。 在如何生育的问题上 , 有一种观点认为一切非婚生育均为非法生育 ,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 未婚同 [ 8] ( P22) 居的生育; 未达法定婚龄的生育 ; 遭强奸的生育 ; 已婚而与人通奸的生育 ; 通过人工受精非婚生育。 对此 , 我只同意其中的为达法定婚龄的生育是非法生育。为保护婚姻而扼杀一切非婚生育, 实在有过于扩 大打击面之嫌。 我认为, 只要达到法定婚龄, 无论什么样的生育方式都应当是合法的生育。具体包括 : 1、 未婚同居的 生育。未婚同居生下孩子 , 孩子既不缺父亲也不缺母亲 , 孩子不管长到多大 , 父亲和母亲随时都可以结婚 , 就算父亲和母亲一辈子不结婚 , 也顶多就是一个单亲家庭的问题 , 这与有了孩子的夫妻离婚没有什么区 别, 都应当是合法的。这种行为早已得到社会的认同, 许多大名鼎鼎的公众人物都是这样, 足球明星贝克 汉姆就是一个。 2、 遭强奸的生育。这种生育为什么不合法, 笔者还没有找到明确的理由。笔者认为 , 似乎 有点使被侮辱的女性更被侮辱的味道。如果是这样, 笔者不明白的是 , 为什么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时还可 以选择让这一桩买卖婚姻成为有效而继续履行对她的 侮辱! 呢 ? 3、 已婚而与人通奸的生育。性行为与生 育也是两回事, 有人只要性行为而不要生育, 有人只要生育而不要性行为。已婚而与人通奸的性行为是非 法的 , 它侵犯了对方的配偶权。但正如非法的生育不能产生非法的孩子一样, 非法的性行为也不能产生非 法的生育。与人通奸之后 , 母亲的天性使她深深地爱上了这个未出生的孩子, 并不代表她对自己的非法性 行为死不悔改, 这就象被人强奸之后的母亲坚持要生下孩子并不代表她受到的侮辱变成了幸福一样。笔 者以为, 这种人类最自然、 最伟大的天性在并不违反计划生育( 即母亲已达法定婚龄 ) 的前提下是应当受到 法律保护的。4、 通过人工受精非婚生育。在不损害社会公益的前提下, 什么样的生活方式都应得到法律 保护。同性恋都已经得到了部分人类( 如荷兰 ) 的法律保护, 那么有人不想结婚也不想过性生活而只想要 一个孩子就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也许有人会问 , 那要是他 ( 或她 ) 生了孩子之后又要结婚呢? 笔者 以为 , 只要他( 或她) 婚前婚后所生孩子的数量不超过计划生育的限制 , 不要说结一次婚, 就是结很多次婚 , 又有何妨 ? 5、 夫妻生育。这是最正统的生育方式, 没有人会反对的。
二、 生育权的法律ຫໍສະໝຸດ 障笔者首先说明一点, 本文所称 法! 或 法律!除特别说明的以外, 均为理性法 , 而非现行法。 保护生育权应当坚持两个原则 : 一是凡达到法定婚龄的人都有生育权 ; 二是行使生育权不得超过计划 生育的限制。具体来讲, 法律应当确立如下制度: 第一,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 17 条 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 应当修改成 年满法定婚龄的公民享有生 育的权利! 。这样, 可以避免有人根据这一条推理出 只要是我国公民, 不论是未成年人 , 还是成年人 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 。 第二 , 未达法定婚龄的人怀孕 , 应当强制堕胎 ; 已经生育的, 应当受计划生育处罚。 第三 , 年满法定婚龄的单身男女有权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生育 , 只要不超过计划生育的限制 , 就是合法 生育。 第四 , 年满法定婚龄的妇女由于非婚性行为( 包括未婚同居、 婚外通奸、 遭强奸等 ) 怀孕, 有权自主决定 是否生下孩子, 只要她不超过计划生育的限制 , 就是合法生育。 第五 , 未婚男或女已经生育, 如果一方拥有的子女已经达到计划生育的上限, 结婚后夫妻双方都不得 再生育; 如果双方都还没有达到上限, 则可以再生育。 第六 , 夫妻已经生育 , 如果拥有的子女已经达到计划生育的上限 , 离婚后男女双方都不得再生育; 如果 还没有达到上限 , 则可以各自再生育。 第七, 比照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离婚! 的规定 , 增加 夫妻一方拒绝对方生育子女的请求或因 一方的身体原因不能实现该项请求长达二年 , 对方可以要求离婚 , 但同意对方收养子女或利用现代科学技 术生育子女的除外! 的规定。
一、 什么是生育权
目前学术界在生育权方面的争论主要有四种观点。1、 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
[ 1] ( P39) [ 2] ( P48) 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这种观点极为狭隘, 甚至连已婚男子的生育权都剥夺了, 实不可取。 2、 生 [ 3] ( P23) 育权是已婚夫妻共同行使的配偶权之一种。 这种观点剥夺了单身男女的生育权, 笔者以为, 过于保
收稿日期 : 2003- 04- 14 作者简介 : 徐先明 ( 1976- ) , 男 , 江西浮梁人 , 湖州师范学院法商学院助教 , 主要从事法学研究。
78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第 25 卷
于性成熟或成年或达到法定婚龄。可是 , 并非所有的人格权都是始于出生 , 终于死亡的。例如名誉权死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