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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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
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 (一)范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关于社会保险规定
•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
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 位和劳动者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
排。
•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
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关于医疗期、医疗期工资的规定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
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
《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
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 (二)办法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
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
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
• (一)关于加班时间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
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
劳动保障知识讲座,,
一、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
•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
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
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
•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
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
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 单位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 险登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 日内予以审核,
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
四、关于年休假的规定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
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
的年休假:
•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
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
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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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加班时间、加班费的规定
• (二)加班费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日。
•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
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
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
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
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
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
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