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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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是指在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监测环境空气质量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手段之一,因此制定规范对于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比、科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一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的示例,其详细内容包括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点位布局等方面。

一、监测目标1.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2.5、PM10等。

2.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来源和分布情况。

3.监测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4.监测大气污染控制效果和环境改善程度。

二、监测方法1.采用合适的监测仪器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采样点位应具有代表性,能全面反映监测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

3.监测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三、监测点位布局1.监测点位的选择应根据监测目标和监测区域的特点进行合理规划。

2.监测点位应选取不同类型的区域,包括城区、生态保护区、工业区等,以全面掌握监测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情况。

3.监测点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避免相互污染和干扰。

四、监测频率1.连续监测指标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小时采样一次。

2.定期监测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如每天或每周采样一次。

3.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监测,如环境事故、大气污染事件等。

五、监测结果的处理和报告1.监测结果的处理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和分析。

2.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相关单位和部门,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措施。

3.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开,并提供易于理解和比较的形式。

六、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1.严格按照监测方法进行操作,避免操作错误和干扰。

2.定期对监测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3.参加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评估活动,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七、监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1.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2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一、引言空气质量监测是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旨在介绍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以规范监测过程,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和可靠性。

文章将就空气监测的重要性、监测指标、监测方法以及数据分析与应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空气质量监测的重要性空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因此,空气质量监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准确监测和评估空气质量,能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空气质量,保护公众健康。

而规范的监测技术可以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也为环境管理和政策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三、监测指标1. 主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监测主要关注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和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

准确监测这些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变化,可以反映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和程度。

2. 其他指标除了主要污染物外,还需要关注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因素,以及VOCs(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的浓度。

四、监测方法1. 定点监测定点监测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监测,通常采用固定的监测站点。

监测站点的选择应考虑到人口密集区、工业区、交通枢纽等污染源的分布情况,并注意保持监测站点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2. 移动监测移动监测是指使用移动设备进行监测,如车载监测仪器。

移动监测可以在不同时间、不同区域获取数据,为空气质量的动态变化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3. 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是指通过自动化设备实时监测空气质量,并将数据传输到远程中心。

在线监测具有实时性和连续性优势,可及时预警和响应突发事件,但也需注意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五、数据分析与应用1. 数据采集与存储监测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存储是保证数据可靠性的重要环节。

应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库,并进行数据备份和安全保护。

2. 数据分析与处理对采集到的监测数据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和处理是评估空气质量的关键步骤。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1. 引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对人体健康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准确监测和评估室内空气质量的技术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制定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技术规范,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和决策依据。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2. 监测目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目标是评估室内空气中存在的污染物以及其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常见的监测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二氧化碳(CO2)浓度:反映空气的新鲜程度,高浓度可能导致人员疲劳、头痛等症状。

•PM2.5和PM10颗粒物浓度:衡量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含量,可能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和心血管疾病。

•甲醛浓度:判断装修材料和家具的污染状况,高浓度可能导致眼疼、喉咙痛、过敏等症状。

•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全面评估室内空气中的有机物含量,可能引起呼吸系统不适、头晕等症状。

•温度和湿度:影响人体的舒适感受和健康状况,高温和高湿度可能引起中暑、脱水等问题。

3. 监测方法3.1 仪器设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使用专业的监测仪器和设备,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常用的监测仪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CO2浓度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二氧化碳的浓度,选择具有高精度和实时显示功能的仪器。

•颗粒物浓度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PM2.5和PM10的颗粒物浓度,选择具有较高分辨率和准确度的仪器。

•甲醛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甲醛的浓度,选择具有低检测限和高灵敏度的仪器。

•TVOC监测仪:用于测量室内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选择具有多功能和多传感器的仪器。

•温湿度计:用于测量室内温度和湿度,选择可靠性高、精度较高的仪器。

3.2 监测方法根据监测目标的不同,采取相应的监测方法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CO2浓度监测方法:通常采用红外线传感器或基于化学吸收原理的传感器进行监测,将监测仪器放置在室内合适的位置,记录测量值。

•颗粒物浓度监测方法:采用激光散射原理或光学原理进行测量,根据监测要求选择合适的监测时间和监测位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一、引言如今,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空气质量是人们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因此,建立科学、准确、可靠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测目标、监测方法、监测设备、数据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

二、监测目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旨在评估大气中各种污染物的浓度以及它们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风险。

监测目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常规污染物监测:监测大气中的颗粒物(PM2.5、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氧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2. 特定污染物监测:根据当地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需监测的特定污染物,如重金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

3. 健康评估:通过分析监测数据,评估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并提供相关的健康建议。

三、监测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需要依靠科学准确的方法来获取数据,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1. 被动监测方法:通过设置被动监测器,如筛选纸、吸附管等,采集大气中污染物的样品,再进行实验室分析。

2. 主动监测方法:使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

例如,使用气体质谱仪、红外吸收法、激光拉曼光谱等技术。

3. 环境生物监测:通过监测生物指标来评估环境质量,如树叶的叶片面积、工作人员的肺功能等。

四、监测设备监测设备的选择与使用直接关系到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1. 精密仪器:应优先选择具有高灵敏度、高准确性的仪器,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2. 定期校准: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 数据记录:监测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数据记录功能,以便进行后续数据分析和研究。

五、数据处理监测得到的数据需要经过合理的处理和分析,以获得有意义的结论。

1. 数据质量控制:对于监测数据,应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得出空气质量的综合评价,了解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特征等。

环境监测规范

环境监测规范

环境监测规范一、概述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环境中空气、水、土壤等进行系统地、全面地观测、记录、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环境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环境质量状况,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类健康。

本文将从空气、水和土壤三个方面阐述环境监测规范。

二、空气监测规范1. 监测指标:空气监测应关注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等。

同时,还应关注一些特殊的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等。

2. 监测方法:空气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例如气象学站点的监测方法、微量分析方法等。

同时,应定期校准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频率:空气监测应按照事前制定的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频率。

在城市及工业区域,应每日进行连续监测;在其他区域,可以每周或每月进行监测。

4. 数据分析:空气监测数据应进行科学分析,计算出相应的指标和浓度值。

根据监测数据,可以评估空气质量状况,并进行相关措施的制定。

三、水质监测规范1. 监测指标:水质监测应关注主要的水质污染物,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

同时,还应关注微量元素和有机物等特殊的污染物。

2. 监测方法:水质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例如溶解氧、pH值、颜色比色法、原子荧光光度法等。

同时,应定期校准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频率:水质监测应按照事前制定的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频率。

对于重要的水源地和水体,应每日进行监测;对于其他地区,可以每周或每月进行监测。

4. 数据分析:水质监测数据应进行科学分析,计算出各项指标和污染物的浓度值。

根据监测数据,可以评估水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净化措施。

四、土壤监测规范1. 监测指标:土壤监测应关注主要的土壤污染物,如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

同时,还应关注土壤酸碱度、含水量等指标。

2. 监测方法:土壤监测应采用标准化的监测方法,如土壤离子色谱法、土壤有机质测定法、土壤重金属测定法等。

同时,应定期校准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空气质量监测标准

空气质量监测标准

空气质量监测标准空气质量监测是指对大气环境中的污染物浓度、气象要素等进行实时监测、数据采集和分析,以评价大气环境质量,并为环境保护、预警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空气质量监测标准是对监测过程和结果的规范,其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测项目。

空气质量监测项目主要包括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气象要素等。

常见的污染物包括颗粒物(PM10、PM2.5)、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臭氧(O3)、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

气象要素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湿度、气压等。

监测项目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以全面反映空气质量状况。

二、监测方法。

空气质量监测方法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和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监测站点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站点布局应合理,能够全面反映城市、工业区、交通干线等不同区域的空气质量。

监测设备应定期维护、校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三、监测标准。

空气质量监测标准是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污染物浓度限值等。

AQI是对多种污染物浓度综合评价的指数,能够直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

污染物浓度限值是对各种污染物在空气中的允许浓度限制,根据国家标准确定。

监测结果应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及时发布监测报告,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

四、监测管理。

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监测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共享和发布,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同时,应建立监测数据长期保存和追溯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信度。

五、监测应用。

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应广泛应用于环境管理、公共健康保护、应急预警等方面。

监测数据可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科学依据,指导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同时,监测数据也可为公众提供空气质量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监测数据还可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决策提供支持。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合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温和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 4 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者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浮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臵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臵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规范第一部分:引言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其中环境空气质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和改善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规范。

本文将探讨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规范的制定和应用。

第二部分:评价指标2.1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首要指标是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

这些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评价标准应设定合适的排放限值,并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确保排放源的准确监测和报告。

2.2 空气质量监测指标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还需要借助空气质量监测指标进行定量评估。

这些指标包括空气中悬浮颗粒物、臭氧、二氧化碳等物质的浓度。

评估指标的设定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大量实证数据,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部分:评价方法3.1 监测网络布局建立合理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布局是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基础。

应根据地理条件、人口密度和工业活动等因素,合理确定监测点位,并确保各监测点位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区域内的空气质量状况。

3.2 数据收集和分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监测数据。

数据的收集应进行规范化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在数据分析过程中,可以借助统计学和模型方法,对数据进行整合和解读,得出科学的评价结论。

第四部分:评价结果应用4.1 环境影响评估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结果可用于环境影响评估。

当开展新项目或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评价结果对环境影响进行科学预测和定量评估,以制定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

4.2 政策制定和管理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结果还可用于政策制定和管理。

通过对不同区域和行业的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和分析,可以确定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环境管理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五部分:质量保障措施5.1 监测设备和人员培训为了确保空气质量评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配备先进的监测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监测技术和操作能力。

定期的设备维护和校准是保证监测数据准确性的重要保障措施。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19•【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工业化的不断推进,空气质量的好坏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空气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民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和执行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测对象、监测方法、监测频率、数据发布等多个方面对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进行论述。

一、监测对象空气质量监测的对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空气中的主要污染物,如PM2.5、PM10、SO2、NO2等。

2. 臭氧浓度,包括地面臭氧浓度和高空臭氧浓度。

3. 其他常见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CO、颗粒物中的重金属等。

监测对象应包括主要污染源附近的监测站点和城市不同区域的监测站点,以保证对空气质量的全面监测。

二、监测方法空气质量监测的方法应当准确、可靠、全面。

针对不同的污染物,可以采用以下几种监测方法:1. 自动监测方法:利用现代化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和传感器,实时监测各项指标,并能够自动采集、处理和上传数据。

2. 人工监测方法:由专业技术人员采集空气样品,通过实验室分析,得出各项指标的浓度数据。

3. 空气动态模拟方法:利用计算机模拟技术,根据污染源的排放情况和气象条件,预测各项指标的浓度分布。

三、监测频率空气质量监测的频率应当根据当地的空气质量状况和监测目的来确定。

对于重点监测区域和敏感人群较多的区域,监测频率应当相对较高,可以采取每小时、每日或每周进行监测。

对于一般监测区域,监测频率可以适当降低,采取每月或每季度进行监测。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突发事件,还需要立即进行监测和报告。

四、数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透明。

监测数据的发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定点发布:在各个监测站点设置数据展示屏或悬挂数据公示牌,实时公布监测数据。

2. 网络发布:将监测数据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供公众查询和下载。

3. 移动APP发布:开发空气质量监测的移动应用程序,方便公众随时随地查询。

监测数据的发布应包括各项指标的浓度值、空气质量级别评价、健康建议等信息,同时提供历史数据的查询功能。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精品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精品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空气质量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对空气质量的监测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以提高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二、监测站点的选择1. 确定监测目的和范围,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区域的特点确定监测站点数量和分布。

2. 根据国家空气质量标准和地方性空气质量标准,选择监测站点。

监测站点应涵盖城市、工业区、交通干线、农村等不同区域,同时应考虑地形、气象条件和人口密度等因素。

3. 监测站点应尽量避开污染源和干扰源,如工厂、道路、垃圾站等。

三、监测仪器的选择与安装1.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物种类,选择相应的监测仪器。

常用的监测仪器包括颗粒物采样器、气体采样器、气象站、噪声测量仪等。

2. 监测仪器应经过国家认证或认可,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测仪器的安装应符合标准要求,如仪器应设置在恒温室内,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侵入。

同时应避免干扰源的影响,如高压电线、电磁设备等。

四、监测参数的确定1. 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物种类,确定监测参数。

常用的监测参数包括PM2.5、PM10、SO2、NO2、O3、CO等。

2. 确定监测参数的监测频率和时间段,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一般来说,监测频率不应低于每小时一次,时间段应覆盖昼夜和不同季节。

3. 确定监测参数的采样位置和采样时间。

采样位置应考虑气象条件和污染源分布情况,采样时间应避免人为干扰和自然干扰。

五、质控措施的实施1. 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包括质量保证、质量评估、质量控制等环节。

2. 实施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包括仪器校准、标准物质的使用、环境条件的监测和记录、数据的审核和分析等。

3. 实施质量评估措施,包括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质量评价和比对,以及对监测仪器和人员的绩效评估等。

4. 实施质量控制措施,包括数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以及对监测站点和监测仪器的维护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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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
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
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
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
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
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
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
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
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
(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
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要求;
(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
影响;
(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
(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
(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七条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项目应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规定的污染物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须开展
必测项目的监测(必测和选测项目见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还应开展部分或全部选测
项目的监测。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测点,可根据各地环境
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具体情况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其必测和选测
项目。

第三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点位的设置与调整第八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点、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以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

第九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可从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需
要确定的地方空气质量评价点中选取。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点位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
建成区;
(二)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均
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

区域总
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
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计值相
对误差应在10%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
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四)各城市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
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据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区面积确定的最少
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六)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年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20%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评价点
的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规定数量的 1.5倍以上。

第十条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背景点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
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在远离污染源,不受局部地区环
境影响的地方设置,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
测点中选取。

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
成区50千米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
染源及城市建成区20千米以上。

第十一条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设置空气质量评价点、
并根据需要设置污染监控点和空气质量对照点。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的设置数量应不少于国家环境空气
质量评价点在相应城市的设置数量,其覆盖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1个监测点。

污染监控点和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
要设置。

其数据可用于分析空气污染来源、作为环境规划依据,
但不参加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值计算。

地方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城市居民密集
区20千米以上,并设置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第十二条应根据本地区的污染源资料、气象资料和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本地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方式,并根据
调查数据筛选出适合的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

所筛选出的点
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各城市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
成区;
(二)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算术平
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区域总体平均值。

区域
总体平均值可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
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其估计值,用全部空气
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测得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估
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三)用该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
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第十三条除本规范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
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
(二)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
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三)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
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四)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
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五)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
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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